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的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符合安全、环保、美观、实用的要求。
第三条涉及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四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对住户的健康和舒适度的影响;(二)对建筑结构和安全健康的影响;(三)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四)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第五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合理利用空间,确保功能的合理布局;(二)选择环保、无污染的装饰材料和家具;(三)考虑室内采光、通风等自然环境因素;(四)满足应急疏散和消防安全的需要。
第三章施工要求第六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依法申请施工许可,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三)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四)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保障劳工权益。
第七条承担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八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装修行为;(二)加强对装修设计机构和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三)建立室内装饰装修质量评估制度,对已装修的房屋进行质量评估,及时修复存在的问题;(四)建立室内装饰装修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1. 背景室内装修是指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改造、装饰和布置的活动。
为了保证室内的装修质量、安全和环境卫生,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制定了本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室内空间的装修和管理。
3. 装修申请与审批3.1 居民或企业在进行室内装修前,必须向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交装修方案。
3.2 装修方案必须包括装修内容、装修材料、施工时间等详细信息,并符合相关建筑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规定。
3.3 物业管理处应及时审查装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地方提出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和协商。
3.4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在装修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领取装修许可证。
4. 施工管理4.1 施工前,装修人员应向物业管理处报备工程开工时间,包括具体日期和工作时间段。
4.2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合理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警示标志、隔离栏杆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物品安全。
4.3 禁止使用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装修材料,如含铅、甲醛超标等。
4.4 施工期间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及时清理施工垃圾,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4.5 施工人员应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鞋、防护面罩等。
5. 管理措施5.1 物业管理处应加强对装修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
5.2 物业管理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装修管理人员,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装修相关事宜。
5.3 物业管理处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装修合同,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5.4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开展室内空气检测,确保装修后的室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5.5 物业管理处应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和意见反馈,保证居民的合法权益。
6. 费用和保证金6.1 居民或企业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向物业管理处缴纳装修保证金。
6.2 装修保证金将用于装修期间的安全保障和施工后的维修工作。
6.3 若装修期间出现损坏或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扣除相应的装修保证金作为赔偿。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装饰施工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施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应与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
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
未签定安全责任书,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确需改变设计图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暖管理机构同意;(四)不得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及配件,确需拆改的,应征得燃气管理机构的同意。
(五)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实验;(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七)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条电、气施工安全(一)电气开关柜(箱),按规定制作安装,完整带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设置。
(二)各类电器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必须接实、接牢,以免线路过热或打火断路,发生问题应立即修理。
(三)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电石的库房,照明线路穿管保护,采用防爆灯具,开关设在库外。
存放防火器材的库房由专人管理,施工人员须了解使用方法。
(四)穿墙电线和靠近易燃物品的电线须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以上间距,大功率灯泡要加大间距,工棚内不准使用碘钨灯。
(六)施工现场采用三相五线制的配电方式,采用多级保护措施,增设漏电保护开关,设置分段保护,严禁接地导线上加设开关装置,移动电箱电缆采用五芯线,并严格按照tn-s 体系的要求进行保护接地。
(七)在检修设备和接线时应由二人进行,检修前应停止对该设备供电,并在开关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规原则: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环保原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室内环境污染。
(四)经济原则: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装饰装修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
(二)设计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设计工作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三)设计方案应符合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明确材料和产品的选用。
(四)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尊重建筑结构,装修设计不得损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二)合理利用自然照明和通风,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三)应用节能技术,提高室内能源利用效率。
(四)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布局和配置空间。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设备。
(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噪音和扬尘污染。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材料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2024年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4年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秉持科学、环保、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将建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装修设计和施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科学合理,确保结构安全、功能合理、使用方便、美观大方。
第七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墙体、天花板、地面等结构部位必须按照相关强度和防火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涂料、胶黏剂、封闭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施工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拉乱接。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水电设备和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不得违规施工。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价强迫劳动,保证工人的工资和待遇。
第三章装修材料和产品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证,具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标志,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提供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等环节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追溯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加强城市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环保、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装饰装修资质。
第五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设计阶段第六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二)合理利用空间,布局合理;(三)选择环保材料,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四)合理配置通风、照明、供暖、防水、防火等设施;(五)考虑残疾人使用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六)符合建筑外观的美观要求。
第七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提交相应的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施工图纸等。
第八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经业主或者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施工阶段第九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装饰装修资质;(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四)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防止扬尘、噪音等污染。
第十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配备有相应的施工人员,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
第四章验收阶段第十二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二)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装饰装修后的房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性、环保性等要求;(四)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五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室内装修的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居民楼室内装修,包括住宅、公寓、商业楼等。
第三条室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装修企业和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等污染物应当严格控制,不得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健康造成影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装修负责人,装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二章设计规范第六条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适应环保理念,推广绿色、可持续的装修材料和技术。
(二)合理规划空间,确保室内通风、采光和安全。
(三)优化室内布局,提高使用效率,增加功能性。
(四)合理选择装修材料,防水、防火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五)保证装修效果与主题、风格相统一。
第七条室内装修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经过专业设计师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室内装修施工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施工前,装修企业应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提供装修企业的资质和经验等材料。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围挡,并对入场人员进行管理。
(三)施工时应建立施工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噪音、粉尘等污染物的控制。
(五)施工结束后,装修企业应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设计和结构。
(二)使用劣质装修材料。
(三)违反安全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
(四)临时占用公共通道或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单位、装修企业和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室内装修的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修施工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室内装饰装修项目需事先申请:所有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必须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2. 装修资质要求:装饰装修公司必须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遵守施工安全规定。
3. 施工人员管理:装修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负责人,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并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规范进行施工。
4. 施工材料质量要求:装修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确保质量安全。
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装修施工现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明确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
6. 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必须由装修单位自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污染环境。
7. 施工期限和噪音管理:装修施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干扰。
如涉及到噪音较大的工程,需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避免在夜间进行施工。
8. 施工质量保证:施工完成后,装修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9. 违规处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或责令停工,并以严重情况下,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建筑物类型可能会有一些具体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文明、节约、美观的原则,保护建筑结构,合理使用空间,确保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事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装修工程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事项。
第三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震动、光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室内装修应保证电气安全,合理布线,使用合格电器产品,防止电气火灾。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十条装修工程应遵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装修工程应实施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定单位:[制定单位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以上是一份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涵盖了总则、一般规定、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第六条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第八条凡在小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装修申请程序第九条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登记备案..第十条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并登记备案..第十一条装修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或购房合同;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第十二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第十三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第十四条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三章装修管理第十六条业主在对物业进行装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将有关装修内容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或作为装修合同的部份内容..第十七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小区保安队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园区需佩戴出入证物业管理公司制发;自觉接受检查;无证不得入内..第十八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进场许可证”张帖在分户门内侧;以便检查..第十九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通知和约束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为装修住宅配备灭火器100平方米以下每户1只;100平方米以上每户配2只;每只4公斤..第二十一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坐便器;以保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第二十二条业主住户或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的财物、材料等;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失少;责任自负..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内未有业主入住时;装修户每户可留宿施工人员;但不得超过3人;并须办理暂住证..施工人员不准在园区内衣冠不整、随意游荡、喧哗..第二十四条装修时间一般上午为7点之后;傍晚21点之前;不得有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休息的装修行为如切割、凿墙等发出的噪音等..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工具、家俱时严格遵守管理处的规定..1、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装运的车辆卸货完材料、工具、家俱后立即开走;2、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3、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4、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为8:30—16:00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5、装修材料原则上只进不出;如确有多余材料需运出;必须出具住户亲笔书写的证明及出场材料清单;经保安员核实后才可出场;6、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有大量物品搬运时;须预先与管理处联系;以便控制;7、如遇无法运送的装修材料;可截断处理;不能截断的材料;可从住宅外面运送;但不能损坏公共部位;8、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严格按规定运送有电梯设备的小区;不得经电梯运送..第二十六条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实行关门装修..第二十七条住宅区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1、任意使用大锤敲击墙面;2、任意使用明火和电炉;3、任意使用有害、有毒装饰材料;4、擅自改动管线走向和下水设施;5、擅自改外立面颜色和安装“公共契约”规定的设施设备;6、高空抛物;7、擅自侵占公共部位;8、任意倾倒装修废弃物;9、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和建筑物;10、损坏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11、聚众赌博及其他违法活动;12、其他有碍于房屋安全和损坏住宅区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装修施工垃圾须袋装;并扎紧口袋防止泄漏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场地;由物业管理处统一清运..第二十九条装修施工垃圾运送时间为每天16:00—16:30..第三十条业主和装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装空调室外机时;须与管理处事先取得联系;按管理处指定要求统一安装..第三十一条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安装天燃气管道、气表;如需变动由天燃气公司操作..第三十二条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室内开关箱、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改路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护套线..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不能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第三十三条装修期间;应开启进水总阀;使上水管中保持一定水压;以便及时发现上水管道破损..第三十四条装修期间;严禁偷电行为和私接有线电视等行为的发生..第三十五条装修期间;不能拆除;封堵厨房间内的共用烟道和卫生间的通风排气管道..第三十六条装修期间;如需增大供电容量;须业主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核准后;须请电力部门施工;并报管理处备案..第三十七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卫生间必须按原设计的位置布置;严禁抬高地坪;更改原设计..第三十八条装修期间;应将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否则一切因装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业主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第三十九条装修应当确保管理处的维修人员能方便地检查、维修通过住户室内的共用设施..所有维修活门、渠道盖不得封死;不得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响维修..第四十条室内如需加分隔墙;只可使用轻质材料;以确保安全小区物业管理处可事先将住宅结构、可承受最大荷载告知业主..第四十一条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书面详细记录业主和装修公司装修活动的全过程..第四十三条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第四十四条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经管理处检验后;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第四章违章处罚第四十五条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第四十六条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责任人应按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第四十七条对未获施工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先行施工;或超越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许可范围擅自施工者;小区物业管理处将报请当地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并责成责任人将所有违章施工部位给予复原..第四十八条施工人员如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保管..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涉及该房屋装修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勘查..如有损坏;责成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维护..第五十二条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本办法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Revised at 16:25 am on June 10, 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充分考虑人体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选择材料和工艺,确保装修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建立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责任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手续,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和业绩情况,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装饰设计方案,明确装修工程进度、价格、材料使用等事项,签订明确的合同和协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过程中,落实施工安全、环保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施工期限和施工进度。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积极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确保消费者满意度。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虚构价格、夸大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消费者有权选择信誉良好、具备资质、业绩优良的经营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提前了解经营者的业绩情况、工程进度、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和协议。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要求的不合理要求和违约行为,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违规行为、赔偿损失等。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义务认真了解室内装饰装修的基本知识和要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交流和发布相关信息,及时通报行业风险和问题,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室内环境的品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住宅、办公楼、商业建筑等各类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装修范围。
第四条承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应注重环保、节能、安全的原则,尽量选择无毒、环保、可再生材料进行装修。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安全可靠、文化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执法措施。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八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不得违反现行的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减少施工产生的噪音、粉尘和废弃材料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经审核后进行处理,不得隐瞒或掩盖。
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设计规划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第十六条室内设计应合理布局,满足功能需求,提供舒适的使用环境。
第十七条室内设计应考虑建筑结构、安全、隔音、防火等因素,确保装修工程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室内设计应注重节能环保,尽量采用可再生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十九条室内设计应注重实用性,尽量避免过度装饰和浪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音、震动、粉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装修1、厨房和卫生间内墙面、地面应采用防水材料,且应与室内墙面、地面相分离,不得与室内墙面、地面共用一层材料。
2、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烟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
3、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灶具、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严禁在室内设置燃气设备。
4、厨房和卫生间内的水、电、气、排水管道、线路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条室内装修1、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外观和安全性。
2、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
3、室内装修应注意保护公共设施和业主财产,不得破坏、污染公共设施和业主财产。
4、室内装修应注意施工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4节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装修施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应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申报备案手续,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保护小区环境和业主利益。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直至恢复原状,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在装修过程中,严禁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不允许将其他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
2.禁止私自改动或隐藏燃气管道设施。
如确需改动,应提前向燃气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专业人员施工,并报备物业服务中心。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已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过程中,严禁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以免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污水排放位置及接口方式。
同时,也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和墙面已经做了防水处理。
在业主装修前,需要与施工单位进行交验,确保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室内装饰装修的管控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的管控规定1. 总则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室内装饰工程。
3. 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体制,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设计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和售后服务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 设计要求4.1 室内装饰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消防、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充分考虑室内空气质量、安全、舒适、节能等因素,做到功能合理、美观实用。
4.2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
4.3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效果图等,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满足施工和验收需要。
5. 施工要求5.1 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
5.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5.3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场地清洁、安全,保护周边环境。
5.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使用装饰材料,禁止使用不合格、假冒伪劣装饰材料。
6. 质量验收6.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实行施工、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质量验收制度。
6.2 验收不合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 售后服务7.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低于两年。
7.2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提供详细的工程资料和保修卡,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7.3 业主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范本(2篇)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室内装修活动,加强对室内装修的管理,保障居民生活安全和建筑物的持续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物内的室内装修活动。
第三条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安全、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室内装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二章申报和许可第五条所有室内装修项目必须在开始前进行申报,并获得物业管理公司的许可。
第六条申报材料应包括室内装修方案、施工图纸、装修工程所需材料的清单等。
第七条室内装修施工前,施工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办理居民搬迁手续的证明,确保装修期间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培训。
第九条施工期间,施工方应设置施工现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工人和他人受伤。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扬尘、振动等污染物,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和其他居民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施工方应定期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及时汇报施工情况。
第四章质量验收第十二条室内装修完成后,施工方应自觉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量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发放室内装修竣工验收证明。
第十四条如果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室内装修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施工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施工工地周边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防止发生人员堵塞和逃生困难。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材料和设备,确保居民通道的安全。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施工方应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室内装修对环境的污染。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消防安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居民建筑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质量第一、环保第一、文明第一的要求。
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选材、合理使用,并进行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七条室内装饰装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章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应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注重安全和环保要求,选材合理,设计合理的消防设施和逃生通道,并与主体建筑消防系统无缝对接。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考虑建筑材料的应用寿命和维修周期,选择环保材料和可再生材料,减少使用有害材料。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合理规划照明、通风、采光等设备,保证室内环境的舒适度和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满足残疾人的使用需求,设计合理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合理需求,提供舒适、宜居的环境。
第三章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工具设备,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规范进行施工,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现场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组织好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