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外单位进入东莞供电局电力生产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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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进入东莞供电局
电力生产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1.总则
为规范外单位进入我局电力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有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含各镇、街道供电公司)及进入东莞供电局电力生产场所作业的所有外单位。
3.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3.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3.7广东电网公司《施工单位进入运行变电站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定义
4.1电力生产场所:在本规定中是指东莞供电局(含各镇、街道供电公司)管辖的电力生产区域。
4.2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
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包括变电站的高压室及高压场地、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及电抗器室、站用变室、接地变室、电缆室及电缆沟;架空电力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4.3外单位:在本规定中是指所有进入东莞供电局管辖的电力生产区域作业,与东莞供电局不是同一法人的单位(各镇、街道供电公司除外)。
4.4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在本规定中是指代表东莞供电局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局属部门或单位(含各镇、街道供电公司)。
4.5运行单位: 在本规定中是指东莞供电局从事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生产运行维护的部门或单位。
4.6现场监管:工程项目承办部门或运行单位派人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协调配合施工单位有关管理工作。
5.安全职责
5.1 工程项目承办部门的安全职责
5.1.1负责对外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工作。
5.1.2负责对进入我局作业的全体人员(包括长期雇用临时工)进行审查备案,并加盖部门公章确认。
5.1.3负责开工前对承包工程的外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5.1.4负责对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外单
位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5.1.5负责与相应的外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5.1.6负责所承办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现场监管。
5.2 外单位的安全职责
5.2.1负责向工程项目承办部门提交安全资质有关资料并与工程项目承办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5.2.2对所承揽工程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熟悉和掌握施工的各项安全措施。
5.2.3负责对施工的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规程考核。
5.2.4进入东莞供电局电力生产场所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及运行单位颁布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施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规定,对施工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5.2.5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工作的工程,应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并交东莞供电局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审批(施工方案必须有签证页,样式见附录4)。
5.3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
5.3.1负责对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5.3.2按照合同赋予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和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切实落实有关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5.3.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工程项目承办部门。
5.3.4参加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5.3.5负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5.3.6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区域和薄弱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
5.3.7负责检查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是否合格,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签署监理意见。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5.4运行单位的安全职责
5.4.1负责与在本单位管辖电力生产区域内工作的外单位进行工作许可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5.4.2负责审查外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中确保我局输变配电设备、电网安全运行和施工作业范围内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5.4.3核对工作票所列外单位人员是否符合备案情况。
5.4.4办理外单位工作票的有关手续,负责做好工作票中要求运行单位布置的安全措施。
5.4.5对工程项目应明确监督人,一般工作可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对大型、复杂的施工现场或易发事故的危险区域作业现场应进行现场监管。
5.4.6检查外单位执行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
督或现场监管。
5.5 变电站保卫人员的安全职责
5.5.1负责进站人员的检查或登记工作,对持有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含各镇、街道供电公司)工作证或持有“外单位进入东莞供电局生产现场出入证”(样式见附录1)的人员经检查证件登记后即可放行,其他外单位工作人员进站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带领并签字确认或经运行单位口头(电话)同意并办理进站登记手续后方可放行。
6.管理流程与要求
6.1安全资质审查
6.1.1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和局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对外单位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6.1.1.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如非法人单位应同时提供法人委托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6.1.1.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6.1.1.3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1.1.4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6.1.1.5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6.1.1.6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