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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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原因和对策分析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原因和对策分析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原因和对策分析作者:王秋实孙浩钧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是当前司法实践领域所面临的一个重大复杂课题。

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不仅是出于改造和重塑犯罪人人格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文章系统分析了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并对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几点可行性的建议,以期为真正减少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原因;对策所谓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是指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如假释、特赦、暂予监外执行)离开服刑场所后,再次违反刑事法律并应被判处刑罚的行为。

相较于初次犯罪而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手段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社会危险性更大,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刑法惩罚犯罪和改造犯罪的目的,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要下大力气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问题。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从司法实践来看,导致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犯罪人内部类似于心理、人格、技能等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监狱改造、家庭社会和国家等外部环境的原因。

内因,是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最主要的原因。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心理和人格上所存在的缺陷。

现实中,再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多为社会中下层人员,这些人由于幼年、少年时未能接受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正确教育,因而产生了诸如嫉妒心强、投机取巧、好吃懒做等不良心理,在他们的眼中,“不劳而获”是一种能耐和光荣,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们的价值观开始逐渐扭曲,如果再改造的过程中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在出狱后仍然有可能跨越自身心理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约束。

加上这些人因为缺乏系统的工作技能培训,因此在他们的生计难以维持时,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劳动致富,而是重操旧业、再次犯罪。

来自监狱改造、家庭社会和国家等外部环境的原因,是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对策及措施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对策及措施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其中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会重蹈覆辙,重新走上再犯罪的道路。

这部分再犯罪人员的犯罪手段往往更残忍,性质更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因此,调查清楚他们再犯罪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造手段,使他们重新做人,不再危害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笔者对涪陵监狱再犯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现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再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截止到2003年8月底,涪陵监狱在押罪犯共计5193人,其中重新犯罪或有前科的共计843人,占在押总数的16.23%。

在押罪犯重新犯罪及“二进宫”的为753人,占在押总数的14.5%,“三进宫”以上的为90人,占在押总数的1.73%。

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有834人,占在押总数的16.06%,按罪名分类为:盗窃352人,抢劫149人,贩毒102人,强奸46人,故意伤害46人,寻衅滋事18人,其它130人。

二、特点(一)中青年犯罪的占有较大比例,犯罪年龄低龄化。

20岁以下的有17人,20岁至30岁的有371人,30岁至40岁的有360人,40岁至50岁的有52人,50岁以上的有23人;40岁以下的共计748人,占88.7%,40岁以上的95人,占11.3%。

(二)再犯罪人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总体素质较差,犯罪率也较高。

文盲、半文盲的有57人,小学文化的有384人,初中文化的有352人,高中、中专文化的有48人,大学以上文化的有3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共793人,占94%,高中以上文化的共51人,占6%。

(三)农民和无业人员占了绝大多数,也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部分。

农民有583人,占69.2%,无业人员有240人,占28.5%,其它有20人,占2.3%。

(四)再犯罪人员刑期短的占多数。

五年以下的有493人,占58.5%,五年至十年的有262人,占31.1%,十年以上的有88人,占10.4%。

(五)抢劫、强奸、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也占了相当比例,共计247人,占29.3%,他们对社会的危害较大,改造较难,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第一篇: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加以分析,采取科学的、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对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多、升高(二)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在实施重新犯罪时呈现出罪名多元化(三)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表现较差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较多(四)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论文网在线(五)回归社会时间短(六)地区分布不平衡(七)初次判刑刑期较短的青少年比例较大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一)主观因素(二)客观因素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一)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搞好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出监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二)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三)高家庭素质,改善家庭关系,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目录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4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5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7注释及参考文献--------------------------11内容摘要: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

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刑释人员家庭亲属应尽的社会责任。

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再犯问题研究

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再犯问题研究

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再犯问题研究第一节: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替代监禁的刑罚方式,旨在通过各种方式对罪犯进行改造和矫正,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随着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再犯问题的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第二节: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矫正对象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化。

释放后再犯问题的背后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如心理问题、就业难题、家庭关系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矫正对象的复建至关重要。

第三节:心理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往往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如自卑心理、焦虑症等。

这些心理问题既是矫正对象再犯的原因,又是矫正对象在社会适应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因此,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在社区矫正中显得尤为重要。

第四节:就业难题就业是矫正对象成功复建的关键一环。

然而,由于矫正对象受刑前的犯罪经历和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形象,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

尽管有些地方出台了一些鼓励企业录用矫正对象的政策,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很大的困难。

第五节: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复建至关重要。

然而,很多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与家人的联系逐渐疏远,导致刑满释放后的家庭关系紧张。

这种紧张关系不仅对矫正对象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也容易诱发再犯行为。

第六节:社会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复建的关键在于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社区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可以提供住房援助、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矫正对象尽快适应社会环境,增加其成功复建的机会。

第七节:法律保障为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再犯问题,必须加强法律保障。

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追责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之后得到必要的关注和帮助。

第八节:多学科研究要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再犯问题,需要进行多学科的研究。

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和合作可以更好地分析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第九节:国际经验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对于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后再犯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像挪威的开放监狱制度和荷兰的累计刑罚制度等经验可以启发我们改进社区矫正制度,提高复建的成功率。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2018-10-04多年来,我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在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因劳动就业制度和人口流动的增强,安置帮教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将导致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日趋发生,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

从XX年起,我县连续三年参与组织了对XX-XX年刑释解教的人员,在刑释解教后三年内的社会表现及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在调查中所获得的大量素材、数据进行分析。

我们对木兰县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现状与对策作了粗浅的研究与探讨。

一、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近几年,我县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往往手段更加隐蔽,更加残忍,社会危害性更大。

许多恶性案件,包括一些大案、要案,有相当一部分是刑释解教人员所为。

从XX年到XX年三年内,我县共有140名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其中,刑满释放82人,解除~58人,有6人查无下落或因。

刑释人员又犯罪的原因剖析及改造对策

刑释人员又犯罪的原因剖析及改造对策

刑释人员又犯罪的原因剖析及改造对策李勇当今,改革进一步深化,监狱企业面临新的挑战,在监狱布局调整、财政拨款到位之前,监狱企业为自谋生存、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站住脚,对经济效益的产出仍给予过多的重视,在某种程度上轻视了或忽落了罪犯的思想改造及其良好行为的养成,仅仅满足于住得下、吃得饱、劳动好、跑不了,而在“改造好”上没有进一步很好地作文章。

据统计,某分监区押犯62人,其中又犯罪人员16人,占分监区押犯的25.8%。

该分监区所在监区,又犯罪人员所占押犯的比例数也接近这个数字,这个数字不容忽视,尤其是基层干警。

如何把这部分人改造成合格的守法公民,这一重要而光荣的任务就摆在我们面前。

我们有必要了解掌握刑释人员又犯罪的原因,利于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做好对罪犯的疏导、教育、转化工作。

通过查阅罪犯档案、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多种渠道,可以将刑释人员又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以下几点:一、缺乏痛改恶习的决心和毅力。

刑释人员又犯罪往往是恶习较深,在“一爬”改造期间,思想不端正,且缺乏洗心革面,痛改前非的决心和毅力,这种情况在财产型的罪犯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他们出狱后,稍不如意,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的“习性”就会诱使其从操旧业。

如苍山籍罪犯李某,好吃懒做,有偷摸的恶习,刑释后做起了生意,因市场竞争激烈,对市场行情把握不准,亏了本钱,结果吃不得苦,又干起了“老本行”。

更有甚者,他们本没打算改恶从善,而是把监狱当作“躲避风头的港湾”,在里面稍作休整,便变本加利地报复社会。

二、普遍存在吃亏补偿的心理。

一些刑释人员在狱中呆了三年五年、十年八年、甚至更长时间,待释放回家以后,见周围的人纷纷发家致富,心理不平衡,认为自己是由于被关进大狱才失去了发财的机会,吃了大亏,况且这部分人在社会上往往就存有“不占便宜便是吃亏”的思想,吃了大亏,更不能善罢甘休,于是怀着“狱内损失狱外补”的心态,邀上几个“狱友”或从前在社会上的狐朋狗友,能偷则偷,实在不行干脆明抢明夺。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犯罪率出现了上升趋势。

许多重特大恶性案件都是由刑释人员所为。

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何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当前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些特点、原因作出分析,并就如何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提出粗浅对策。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近期,笔者对厦门监狱进行了调查。

截止2008年上半年,厦门监狱共关押被判20年有期徒刑以下各类服刑罪犯3490人,其中系刑释人员又重新犯罪的共计668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9.14%,刑释人员“二进宫”的为631,占总在押人数的18.1%,“三进宫”以上的为37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06%。

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有476人,占总在押人数的13.63%,其主要特点有:1、中青年犯罪比例高,犯罪呈低龄化。

18至25岁的有1090人,36岁至50岁的有787人,50岁以下的共计3345人,占95.81%。

在重新犯罪当中,第一次犯罪时在18岁以下的383人,犯罪呈低龄化。

2、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

文盲,半文盲的有120人,小学文化的有1249人,初中文化的有1649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共1369人,占39.22%。

这些罪犯由于文化程度低,文盲加法盲,他们的第一次犯罪大都是无知不懂法造成。

3、无业人员与农民占多数,重新犯罪率高。

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的有887人,占25.41%,无业人员有1487人,占42.6%。

由于无业人员与农民刑释回归社会后无业可就无固定经济来源,便再次实施犯罪。

4、盗窃、抢劫、强奸等三罪突出。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及预防对策
几类:1、多数群众以为当前的环境卫生题目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题目,湾子组的群众在街道上晾晒材草,如:影响环境也造成过往车的不便,街道环境不美观。

2、陈家、夏二组群众说道:“村上应当尽快建立本村的村级活动室,让广大群众能在忙闲跳舞蹈、锻炼!锻炼!不但丰富了群众生活,还能减少好多群众闲时总是聚在一起打麻将,少了很多的事非!”3、夏一组部份群众说道:“村西生产路急需要修一修了,目前生产路太窄需要拓宽,往年农忙时机械都进不往,夏天收割机不能收,秋天连个青杆都拉不出来只能看他人一家一家的收了、拉了才轮到自己,眼看夏忙又到了,不修实在不行了!4、庄头组群众说道:庄头二条街的硬”化迫在眉睫应尽快抓好落实。

5、程家组题目主要在排水沟的改建上较为集中,往年雨多一到下雨天满街道都是水,就像水城“威尼斯”,需要尽快解决。

当问到你就干部在转作风方面有甚么好的建议和意见时,有的群众谈到:“向这类好的活动今后要多办、办好、办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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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角度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

从心理角度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

从心理角度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目前,重新犯罪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社会问题,尤其是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问题,已成为我国,乃至各国司法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尽管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加大了对犯罪的惩罚力度,特别是对累犯构成的期限上我国将原来3年改为5年,适当的扩大了累犯的适用范围,同时还明确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这些新增规定无疑对刑满释放人员来说是一种制约和震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作用。

但从近年来刑满释放人员居高不下的重新犯罪率来看,我们仅靠法律的威慑和严惩,是不足以达到有效的预防目的的。

这就要求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去深挖其犯罪根源,找出犯罪症结,从而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

本文试从心理的角度,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的对策,就教于各位。

一、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根据心理学原理:人的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换言之,人的行为总是受人的心理所支配的。

同样,罪犯在其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行为,也是在其犯罪心理的驱动下实施的。

究其犯罪的心理原因,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放纵自我、私欲膨胀,是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罪犯的刑满释放,标志着监狱对罪犯刑罚的执行已经完毕,其在身份上也将发生由罪犯到普通公民的转化。

部分罪犯在脱离了监狱的强制管束和武装威慑后,很快忘记了曾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体验,忘记了曾在监狱里学习和遵守的法律、法规;加之受社会上消极、落后的亚文化思想的影响,致使他们崇尚起享乐人生、金钱至上、以我为本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

他们抱着“狱内的损失狱外补”的处世态度,把吃喝玩乐当成人生唯一的目的和最大的幸福,金钱、美女、私利成为了他们唯一的价值取向。

同时,他们在回归社会后,由于受部分舆论导向的负面影响,使他们对自己原先的罪行发生了认知的偏差,他们不再以“进过监狱”为耻,反而引以为荣。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范本模板】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范本模板】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因为其特殊的经历,重新走向社会的特殊身份,以及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和过去有较大变化,并且如今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种种自身和社会原因,从而导致部分刑释人员不能正常融入社会,容易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直接构成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隐患。

而致使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因素是十分复杂,那么如何化解社会中的这一矛盾,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让社会更趋于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刑释人员是指,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通过执行刑罚和改造,服刑期满,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解除其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的人员。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因违反国家法律而犯罪,称为重新犯罪,一般来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称为累犯,量刑时会从严、从重处罚。

国家对累犯的处罚在逐年加强,但根据近几年我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现状,情况却不是那么乐观,分析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近几年,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从2005年至2010年,某监狱对新入监的服刑人员进行统计,刑释后又重新犯罪的占押犯的7.53%、8。

16%、8.57%、9.22%和9.7%,这部分人中,重新犯罪的间隔时间相对较短,以刑满释放后1至2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

(二)暴力侵害程度较大、侵财性犯罪突出在重新犯罪中涉嫌抢劫、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的较多,这些人刚刚刑满释放,对当前社会不是很熟悉,明辨是非能力不足,自制力差,往往又带有江湖义气,只要社会上一些不法人员稍加引诱,就会不顾一切,重蹈覆辙。

还有部分刑释人员,劣根性深,又加之难以适应社会,便产生走“捷径"的方法,想方设法弄钱,于是再一次铤而走险,盗窃财物、绑架、敲诈勒索等。

并且,从这两年的犯罪情况来看,刑释人员毒品重新犯罪总体仍呈上升趋势,从他们来看,涉毒犯罪更容易得到钱财。

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

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

浅析罪犯狱内重新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原因的形成,既有环境因素又有心理因素。

调查分析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心理特点,对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治,提出相应的教育改造对策,有效地控制减少犯罪率,以稳定监狱秩序,提高改造质量。

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对狱内的稳定与秩序具有最为强烈的破坏性,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焦虑性、侍强性、敢为性较一般罪犯高。

找准狱内重新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成因及对策。

分析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异常心理,并提出针对性的矫治对策,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促进监管场所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基本情况经调查研究,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具有以下特点:1、年龄趋向年轻化,犯罪主体的年龄以青壮年为主。

在对50名脱逃罪犯的调查中,平均年龄位26岁。

30岁以下的罪犯占脱逃总数的88%,其中最小的年龄为17岁。

2、婚姻状况以未婚者居多。

3、文化水平偏低,农民和无正当职业者多。

4、狱内重新犯罪的男性罪犯比例远远高于女性。

5、狱内重新犯罪的特有犯罪类型: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组织越狱、暴动越狱等。

6、脱逃是目前我国狱内重新犯罪中发生频率最高也最为突出的犯罪。

二、狱内重新犯罪罪犯心理特征分析(一)狱内重新犯罪罪犯的在情绪稳定性、焦虑性、冲动性、攻击性、报复性和犯罪思维模式方面均表现异常。

在情绪稳定性上表现为:情绪异变、性情暴躁,易生烦恼,而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欠沉着冷静,易受环境支配,喜悲情绪骤变明显;在焦虑性上通常焦虑不安,对前途缺乏信心,沮丧悲观,思想包袱大,经常心身疲乏,容易出现不够理智的行为,遇有不良诱因极易产生重新犯罪的行为;在冲动性上明显地表现出冲动、鲁莽,易激动,以我为中心,易感情用事,缺乏抑制力,过分追求个人快乐;在攻击性上表现为:恃强霸道,崇尚和迷信暴力,胆大妄为,解决分歧容易斥于暴力,生活态度独立求变,渴望刺激和冒险;在报复性上表现为:有较强的报复欲,争强好胜,不择手段,易走极端,富有反抗精神,不易屈服;在犯罪思维模式上表现为: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以暴敛钱财为目的,贪图享受,抱有侥幸心理。

浅析我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做好这项工作更为复杂、困难。

特别是我国因劳动就业制度和人口流动的增强,帮教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将导致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日趋发生,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

从2006年起,我区连续三年参与组织了对2006—2008年刑释解教人员。

在刑释解教后三年内的社会表现及重新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在调查中所获得的大量素材、数据进行分析。

笔者对临川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现状与对策作了粗浅的研究与探讨。

一、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案例情况1、李月华,男,1984年出生,2003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因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

2、张晓波,男,1984年出生,2003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现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

3、章杰,男,1985年出生,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4、程强发,男,1985年出生,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以上四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他们都是从事抢劫、伤害、强奸、盗窃等重大恶性刑事犯罪,并且年龄都在20周岁以下。

从调查中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是极易重新犯罪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在服刑或劳教过程中走过一段特殊的人生历程。

回归社会后,因社会环境、家庭情况、生存条件的变化,如得不到严格的管理、耐心的教育、真诚的帮助,将会产生对社会仇视报复心理,破罐子破摔,无情地报复社会,制造杀人、抢劫等重大恶性案件,其重新犯罪特别是团伙犯罪危害性更大。

对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对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

对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人: 王海兵(06秋法学本科)近年来,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发现了一个现象:委托人当中出现了很多熟悉的面孔。

这是什么原因呢?经过了解,得知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二进宫”,其家属只得再次委托,委托时又多愿找曾委托过的律师办理,故出现了上述现象。

而该现象的出现提示了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日渐突出。

基于此,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一次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情况的调查。

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我县检察机关共向审判机关移送起诉(包括移送他院起诉)321人,其中属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有81人,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25.23%。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严重危害了我县的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

因此,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揭示其特点,剖析其原因,探寻其对策,对于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现实意义。

一、我县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特点(一)中青年居多。

在81名再犯罪人员中,20岁以下的有20人,占再犯罪人数的24.69%,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7岁;20岁至30岁的43人,占再犯罪人数的53.08%;31岁至40岁的有17人,占再犯罪人数的20.98%;40岁以上的有1-2人,占再犯罪人数的1.23%。

(二)文化普遍偏低、总体素质较差。

在81名再犯罪人中,初中文化以下一半人,占再犯罪人数的50%,其中,文盲有2人,占再犯罪人数的2.46%;小学文化多人,占42.59%;初中文化48人,占47.88%;高中、职高和中专文化的仅有5人,占再犯罪人数的6.17%。

(三)无业人员占绝大多数。

在81名再犯罪人员中,无业人员60人,占再犯罪人数的74%。

(四)主要表现为侵财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

在81名再犯罪人员中,侵财型犯罪42人,占再犯罪总数的52%,其中犯盗窃罪29人,抢劫罪10人,诈骗罪3人;暴力型犯罪35人,占再犯罪总数的43.21%,其中犯寻衅滋事罪12人,故意伤害罪9人,故意杀人罪2人,强奸罪3人,聚众斗殴罪6人,绑架罪3人。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1.再犯率高:刑满释放人员由于经历过刑罚,犯罪经验丰富,再次参与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2.多次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可能不仅仅犯下一次犯罪,而是多次犯罪,且往往从小案件逐渐升级到严重的犯罪行为。

3.社会适应困难:刑满释放人员往往在服刑期间与社会脱节,适应社会的能力较弱,容易陷入贫困、偏远地区或边缘人群中。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1.就业问题: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是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工作,他们可能被迫从事非法职业。

2.缺乏社会支持:刑满释放人员在释放后,如果没有得到家庭、朋友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可能会再次陷入犯罪。

3.犯罪环境:刑满释放人员往往出身于犯罪环境,被身边的朋友或家庭成员引诱或影响,使他们再次投入犯罪之中。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对策:1.重视职业培训: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增加再就业的机会。

2.搭建社会支持网络:刑满释放人员释放后应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支持网络,包括家庭、朋友和社会组织的帮助,以减少其再次犯罪的概率。

3.进行心理辅导:刑满释放人员在释放后往往会面临心理困扰、适应困难等问题,应加强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调整心态、提升自信。

4.加强监管力度: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应加强监管,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测,确保他们不再参与犯罪。

5.修复社会关系: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往往对家庭、朋友等人际关系造成伤害,释放后应积极修复这些关系,增加其再犯罪的责任感。

总之,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只有综合利用教育、就业、心理辅导等多种手段,建立一个包括社会支持、心理修复和监管在内的综合防范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谈当前解教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原因与对策

谈当前解教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原因与对策


解 教 释 放 人 员 的概 念 及 重 新 犯 罪 的 原 因


作 但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经 济社 会 的 转 型 和 贫 富 分 化 的


解 教 释 放 人 员 的 概 念 有 狭 义 和 广 义之 分 狭 义 的 解 教 释 放 人 员 是 指 刑满 释 放 人 员 包 括 刑 满释 放 假释 释 放 和特
础 上 制 定 相 应 的 对 策 是 搞 好 社 会 治 安 和 提 高埘 解 教 释 放 人

关 系 方 面 得 不 到 社 会 的 接 纳 义 受 到 社 会歧 视 尽 管 我 们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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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简 介 : 刘 国 旌 (
19 6 4

) 男 湖 南郴 州 人



广 东警官学 院 侦 查 系预 审 学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副 教 授




贵 州■官职 业 学院学报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思考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思考

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取绝于对刑满释放人员改造质量的好坏,也就是说这部分人改造质量好,就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反之,改造质量不好,重犯率就高,对社会治安危害就大。

笔者最近到汉中某监狱进行考察和走访,查阅了大量的资料。

大量事实说明,近几年来,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而且有许多恶性案件均为刑满释放人员所为,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一大隐患,应当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笔者仅从重新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作以下探讨:一、重新犯罪出现新特点近年来由于受市场经济负面作用的影响,一些刑满释放人员的人生面、价值观、道德观发生倾斜,拜金主义,金钱至上,加之社会下岗人员增多,就业困难,竞争激烈,社会又缺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配套措施,使重新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据某监区近几年连续跟踪调查显示1999年重新犯罪人数占当年刑释人员总数的6.5%,2000年占6.8%,2001年占8.2%;大案要案中重新犯罪率达16%以上,而且这些重新犯罪人员年龄偏小,35岁以下占87%;从犯罪类型看,财产刑犯罪达96%。

二、重新犯罪原因在市场经济时期,犯人出狱回归社会后,他们面临的社会环境是极其复杂多变的,他们不可避免要面临许多难以预料的选择,其中有许多问题是难以回避和改变的。

因此,他们重新犯罪既有社会原因,也有个体原因。

(一)社会原因1、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导致刑释人员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倾斜。

一切向钱看,信奉“有钱就等于有一切”;一部分人甚至认为盗窃、抢劫是本事,伤害杀人是英雄,敲诈勒索是好汉。

由于思想上的错位,视法律为儿戏,故铤而走险,再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如某监狱的服刑人员张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八年,刑释后,看到周围的乡邻有的盖起了楼房,有的买了车,日子过得很红火,而他仅有的家当:两间草房摇摇欲坠,其父常年多病,债台高筑,相比之下,形成强烈反差,为了求得心理上的平衡,再次以身试法,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现状、原因及预防策略-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现状、原因及预防策略-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现状、原因及预防策略-司法制度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近年来,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由于种种原因,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刑满释放人员在再次犯罪的过程中,往往更加老练,手段更加残忍,反侦查能力更高,在被捕后也更加难以教育,给公安机关和造成负担,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现状本文所讲的再犯罪,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改造后,刑满释放,后又再次犯罪的情况.当前中国各大中几乎没有不存在因再犯罪而被关押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的在押犯中,再犯罪人员平均占到了17% 以上,甚至有不少人是三进宫、四进宫.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具有明显的特点,一是累犯占有较大的比例,刑满释放后5 年内所犯的罪一般以强、抢、盗窃、故意杀人为主; 二是中青年罪犯比例较高,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以农民和城市无业游民为主; 三是再犯罪多表现为型和财产型犯罪.司法部统计数据表明,虽然当今中国重新犯罪率居于世界中等水平,但是在重大的性犯罪中,重新犯罪的比例竟然达到了70%,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原因,重新看待我们目前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制度的合理性,最大程度上最做好预防工作.二、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有个人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原因,包括其以前的服刑机构,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大多数的服刑以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生存技能较差,且企业并不喜欢录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即使勉强就业,也大多数完全靠体力劳动吃饭,工作艰苦,报酬相对较低,生活十分艰辛,加上不少刑释人员本身贪图享乐,好逸恶劳,吃不了苦,现实生活没办法满足其望,就会通过不法途径获取钱财,直至再次犯罪.其次,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由于长时间不与社会接触,在适应社会生活方面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在父母去世或妻离子散后,或者家人对其不管不问,漠不关心,甚至指责抱怨其无能丢人,会使刑满释放人员心灰意冷,难以燃起开始新生活的,因为没有了家庭亲人的约束,刑满释放人员更加肆无忌惮,自暴自弃.再次, 在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实践当中, 在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改造方面的工作却做得有欠缺.尤其是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犯罪分子对于金钱和享乐的盲目追求.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重新犯罪出现了一个新的特点,就是80% 以上的重新犯罪都是财产性犯罪.这就要求我们反思, 是否注意增强犯罪分子摒弃金钱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人生观,教育其用自己诚实合法的劳动换取报酬,实现自己人生价值.另外, 对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的训练严重不足,总体上过于封闭,加上大多地处偏僻,再社会化的条件不足,使得服刑人员尤其是重刑犯在出狱后很难适应新的生活.最后,社会上大多数人都会带着有色眼镜看刑释人员,使得刑释人员在社会上备受冷眼,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这使得刑释人员对于重新踏入社会的热情一降再降,严重者甚至可能因此仇恨社会,心理扭曲,陷入深渊而无法自拔.三、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对策刑满释放人员是否能彻底悔过改造, 等服刑机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良好的大环境是预防和控制再犯罪的根本前提和保证.合理科学的行刑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充分注意:( 一) 改革行刑制度,合理调控减刑、假释等各种手段的适用.行刑调控制度,是指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应当合理适用减刑、假释等手段合理调整和修正刑罚执行的制度.在我国刑罚执行的实践当中,减刑适用较多但假释适用较少,其中原因无主要是假释监督耗费大且监督难度大.一方面,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假释制度的合理性,不能完全其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合理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督的工作,包括缓刑犯、减刑等.( 二) 加强罪犯的再社会化能力. 行刑社会化是当代社会刑罚制度的重要理念.在我国实际执行过程中,总体封闭,开放性不足,过渡性不够.在分类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把戒备不同程度的罪犯分别关押至高度警备、中度警备和低度警备的服刑场所.这样做,一有利于分类管理,分类教育; 二能保证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降低国家改造成本.三能使从完全封闭到半封闭过渡,有利于再社会化的建设.( 三) 对于几个高犯罪率罪名的犯罪分子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教育,更是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入监时,就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于犯罪分子的背景进行细致的调查,包括精神状况、身体素质、家庭背景、生活经历、职业方向等等,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帮助更好的针对犯罪分子的个人心理和经历,因材施教.另外,在未成年犯的奖赏方面应当适当放宽,更加重视对其进行亲情感化教育,充分利用社会和学校的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接力教育.刑满释放人员回归保护应当是一个社会问题,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回归工作,健全出狱人保护制度,是做好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巩固改造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课题.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各种矛盾频发的时期,要保证出狱人员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核心是做好出狱后的就业安置工作.这项工作艰巨、复杂,有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做好出狱人员回归社会保护工作的制度化、立法化,保证各项工作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在加强就业安置的同时,考虑到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后续监督力度不足,可以建立出狱人员定期考察制度,以做到相关部门对于出狱人员在踏入社会的前几年的情况能有比较好的了解,对其就业、婚姻、生活进行必要的指导、帮助、监督,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考察期限的长短可以根据刑释人员之前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劣程度等标准来制定,以把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念头扼杀在萌芽之中.对于许多刑满释放人员来说,家庭和社会的关怀非常重要.当他们走出高墙,如果迎接他们的是亲人的冷漠,社会民众的排斥,难免会在本来就受伤的心灵上留下阴影.家人的关心、社会的帮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他们重新开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再加上给予他们具体的实在的帮助,平等就业,没有各种有色眼镜,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完善和推广社区矫正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改造的功能.社区矫正就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于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机构.社区矫正相比以往的封闭的改造,最大的区别就是使得犯罪分子处于正常的社会环境当中,十分有利于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最大程度的减少犯罪分子出狱后对社会的陌生感和惧怕心理,使得再犯罪缺少心理和社会基础,降低了部分人员再犯罪的危险性.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 教育的艺术不仅仅在于传授知识和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解决好当前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问题,是一个社会力量多方积极作用的结果.不是机构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仅仅依靠某一方面的力量并不能够实现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目标,但显然,不同部门,不同力量应当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共同向这个方向努力,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合理有效的帮扶制度,唤醒他们隐藏在内心的善良正义,鼓励他们面对新生活,才能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从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参考文献:[1]徐景峰.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M]. : 法律出版社,1992:238.[2]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14.[3]刘世恩. 中国罪犯改造理论与实践研究[M].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77.[4]王秉中主编. 执法实务[M]. : 法律出版社,2003.[5]董连银,司景怀. 提升罪犯再社会化的能力[J]. 工件研究,2003( 5) .[6]何为编. 罪犯改造心理学[M]. : 法律出版社,2002.[7]张绍彦主编. 犯罪学[M]. : 法律出版社,1999.[8]兰洁主编. 教育改造学[M]. : 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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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因为其特殊的经历,重新走向社会的特殊身份,以及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和过去有较大变化,并且如今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种种自身和社会原因,从而导致部分刑释人员不能正常融入社会,容易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直接构成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隐患。

而致使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因素是十分复杂,那么如何化解社会中的这一矛盾,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让社会更趋于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刑释人员是指,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通过执行刑罚和改造,服刑期满,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解除其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的人员。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因违反国家法律而犯罪,称为重新犯罪,一般来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称为累犯,量刑时会从严、从重处罚。

国家对累犯的处罚在逐年加强,但根据近几年我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现状,情况却不是那么乐观,分析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近几年,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从2005年至2010年,某监狱对新入监的服刑人员进行统计,刑释后又重新犯罪的占押犯的7.53%、8.16%、8.57%、9.22%和9.7%,这部分人中,重新犯罪的间隔时间相对较短,以刑满释放后1至2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

(二)暴力侵害程度较大、侵财性犯罪突出在重新犯罪中涉嫌抢劫、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的较多,这些人刚刚刑满释放,对当前社会不是很熟悉,明辨是非能力不足,自制力差,往往又带有江湖义气,只要社会上一些不法人员稍加引诱,就会不顾一切,重蹈覆辙。

还有部分刑释人员,劣根性深,又加之难以适应社会,便产生走“捷径”的方法,想方设法弄钱,于是再一次铤而走险,盗窃财物、绑架、敲诈勒索等。

并且,从这两年的犯罪情况来看,刑释人员毒品重新犯罪总体仍呈上升趋势,从他们来看,涉毒犯罪更容易得到钱财。

(三)重新犯罪年龄小,文化程度低由于我国刑法在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上,采取的是以“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

他们初次违法犯罪,往往从宽量刑,所判刑期较短。

这部分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时其犯罪思想未能得到彻底改造,并且对这类罪犯,司法机关往往认为其年龄小、思想单纯、容易改造,出不了大问题,因而放松管理和教育,导致出狱后重新犯罪的恶性循环。

部分刑释人员,由于较早脱离未成年人教育,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谋生办法不多,加之过早融入社会,久而久之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形式趋向团伙化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时,不能彻底的进行改造,反而拉帮结伙,在服刑的过程中受到交叉感染习得了新的犯罪本领,使得重新犯罪的人也变得相对狡猾,犯罪手段也更多样性。

而且他们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经历,对社会有着相同或相近的感受与价值观,因此,他们也很容易在重新犯罪的时候结为一体,以团伙作案为主。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当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绝大多数人都有重新做人的愿望,人人都有渴望正常生活的需要,那些曾经失去自由,体验了牢狱之苦的服刑人员,没有几个再愿重蹈覆辙的,然而,为何现实中重新犯罪现象如此突出,重新犯罪率会如此之高呢?仔细研究不难发现,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刑释人员自身的主观因素及社会生活环境、家庭生活情况等客观因素。

(一)主观因素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关键在于其内因的变化,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最终原因还是归结于其自身。

1、少数刑释人员恶习较深,道德感缺失,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严重扭曲。

性格是人生最好的“老师”,而大部分重新犯罪的人,自身就表现出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歪曲人格,违法犯罪思想根深蒂固,他们不能通过劳动来生存,一旦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他们不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还想通过违法手段来获取财物,就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个别刑释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稳定的工作,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差,再加之服刑期间与世隔绝,就表现出刑释后对新的社会生活不适应。

,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部分人员刑释回归社会后,在社会生活中一旦遇到挫折,就不能正确对待处理,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从而铤而走险,就会重新违法犯罪。

3、生活期望值过高,心理失衡,导致对生活失去信心。

多年的监狱改造生活,使他们社会知识经验缺乏,对现实社会没有全面、深层的体验和了解,然而,当发现社会现实生活与他们对回归社会的生活期望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时,心理难以承受,面对挫折而绝望,对生活失去信心,当面对社会上巨大的物质诱惑时,最终选择铤而走险,重新滑向犯罪深渊。

4、服刑期间不能彻底进行改造,犯罪思想根深蒂固。

监狱服刑不仅仅是惩罚,更是改造,思想上能改造好,才能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可部分服刑人员就不明白这一点,他们不能发现自己的问题,不能知道自己犯罪的根源,反而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吸取教训,肆意为之,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出狱后他们不会珍惜重新得来的自由,从而走向再次犯罪的道路。

(二)客观因素从客观方面看,由于硬件条件的欠缺,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不能跟上社会变化的步伐,教育改造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落实不到位,家庭的种种矛盾等等原因,导致刑释人员在如今,社会发展变化快,生活消费水平高的社会里,难以靠自身来生存和发展。

1、监狱教育改造不彻底,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将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因此,贯彻落实“首要标准”问题,成为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

但是由于监管的硬件条件跟不上,以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问题。

(1)监狱警察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需要,部分监狱警察的文化程度低,业务素质差且知识老化,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处于被动状态。

(2)随着监狱改革的不断深入,“监企分开”为监狱发展打开了可喜的发展局面,但是由于老观念还存在,认为罪犯劳动就是创造经济效益,依然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从而忽视教育改造工作,使得罪犯改造质量差。

(3)监狱建设比较缓慢,硬件条件较差,在出监教育上没有创新的方法和内容,出监教育流于形式,导致罪犯改造不彻底,回归社会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2、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刑释人员偏离社会对于刑释人员的过渡性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不但是对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补充,而且是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

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一环,若这项工作做不好则往往会使社会治安出现恶性循环,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1)帮教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导致少数刑释对象长期脱管、失控。

由于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足,基础建设不全,职能发挥不充分等原因,导致服刑人员刑满后,不能和监管单位做好衔接工作,使得这部分人员流于社会,给再犯罪留下隐患。

(2)刑释人员就业和生活困难得不到有效解决,缺乏相应的帮扶措施。

刑释人员本来就是一个弱势群体,就业也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难题,刑释人员无论是从社会经验还是专业技术上都无法和别人相比,并且同时,社会对刑释人员还存在偏见,部分用工单位在招工时,以种种理由拒绝聘用,造成罪犯踏出监狱大门后就业无门、谋生无着,连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就对自己重新做人丧失信心,由此造成重新犯罪。

3、家庭的种种矛盾,一系列的家庭问题,导致刑释人员得不到家人的帮助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都带有对家人的愧疚心理,此时也特别希望得到家人的谅解和支持,并且他们刚出狱,暂时没有生活来源,缺乏谋生手段,心理负担重。

如果此时和家人的沟通出现矛盾,无法得到呵护、关爱,甚至是冷漠和鄙视,他们就会自暴自弃,极易丧失在监狱中的改造成果,重新违法犯罪。

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一项重大工程。

刑释人员内在主观因素,需要靠自己后天的改变,要从内在来提升自己的素质,那么客观上的原因也会影响刑释人员是否重新犯罪。

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项工作的协调开展,不仅要抓好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成果,还需要做好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同时要社会各界、家庭的大力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落实“首要标准”,提高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1、加强监狱人民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监狱民警在执法时,要依法科学严格管理,加强刑罚执行力度,要做到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特别是在计分考核、奖励评定、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工作要秉公办理,让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相反可能就会导致服刑人员性格的扭曲,产生反社会,仇视改造的心理。

日常要严格执法,善于观察,对于消极改造、反改造的服刑人员要严厉打击,不能听之任之,助长歪风邪气,使其在服刑期间改造见成效。

2、将惩罚和改造相结合,帮助服刑人员提高文化、政治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同时,要抓好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培训,要鼓励、引导服刑人员学文化、学法律、学技术,不能只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努力使每名刑释人员至少掌握一项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提高他们对社会的适应能力。

有针对性开展心理矫治和个别教育工作,解决服刑人员存在的思想问题或心理障碍。

多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净化服刑人员的心灵,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如某监狱开展的感恩教育、孝道教育就对服刑人员的改造很有促进作用。

3、加大对监狱的建设力度,成立专门的出监教育监区,加强出监教育工作。

加强对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进行国家形势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对其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使其能更快适应社会。

监狱可以协同地方劳动部门,在罪犯回归社会前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利用罪犯在监狱学到的劳动技能,为罪犯提供与劳动用工单位见面的机会,提高刑释人员的就业率。

(二)加强对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1、努力做好衔接管控工作,减少脱管和失控现象。

衔接工作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衔接工作对巩固监所教育改造效果,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层层建立责任制,责任到人,减少脱管和失控现象。

监狱将要刑满释放人员提前通知安置帮教部门,包括其在狱内的改造情况以及重新犯罪预估反映给安置帮教部门,而安置帮教部门收到信息后,要建立专档,做到随时随地掌握刑释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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