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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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因为其特殊的经历,重新走向社会的特殊身份,以及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和过去有较大变化,并且如今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种种自身和社会原因,从而导致部分刑释人员不能正常融入社会,容易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直接构成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隐患。而致使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因素是十分复杂,那么如何化解社会中的这一矛盾,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让社会更趋于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刑释人员是指,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通过执行刑罚和改造,服刑期满,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解除其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的人员。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因违反国家法律而犯罪,称为重新犯罪,一般来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称为累犯,量刑时会从严、从重处罚。国家对累犯的处罚在逐年加强,但根据近几年我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现状,情况却不是那么乐观,分析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

近几年,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从2005年至2010年,某监狱对新入监的服刑人员进行统计,刑释后又重新犯罪的占押犯的7.53%、8.16%、8.57%、9.22%和9.7%,这部分人中,

重新犯罪的间隔时间相对较短,以刑满释放后1至2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

(二)暴力侵害程度较大、侵财性犯罪突出

在重新犯罪中涉嫌抢劫、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的较多,这些人刚刚刑满释放,对当前社会不是很熟悉,明辨是非能力不足,自制力差,往往又带有江湖义气,只要社会上一些不法人员稍加引诱,就会不顾一切,重蹈覆辙。还有部分刑释人员,劣根性深,又加之难以适应社会,便产生走“捷径”的方法,想方设法弄钱,于是再一次铤而走险,盗窃财物、绑架、敲诈勒索等。并且,从这两年的犯罪情况来看,刑释人员毒品重新犯罪总体仍呈上升趋势,从他们来看,涉毒犯罪更容易得到钱财。

(三)重新犯罪年龄小,文化程度低

由于我国刑法在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上,采取的是以“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罚为辅”的原则。他们初次违法犯罪,往往从宽量刑,所判刑期较短。这部分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时其犯罪思想未能得到彻底改造,并且对这类罪犯,司法机关往往认为其年龄小、思想单纯、容易改造,出不了大问题,因而放松管理和教育,导致出狱后重新犯罪的恶性循环。部分刑释人员,由于较早脱离未成年人教育,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谋生办法不多,加之过早融入社会,久而久之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四)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形式趋向团伙化

部分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时,不能彻底的进行改造,反而拉帮结

伙,在服刑的过程中受到交叉感染习得了新的犯罪本领,使得重新犯罪的人也变得相对狡猾,犯罪手段也更多样性。而且他们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经历,对社会有着相同或相近的感受与价值观,因此,他们也很容易在重新犯罪的时候结为一体,以团伙作案为主。

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

当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绝大多数人都有重新做人的愿望,人人都有渴望正常生活的需要,那些曾经失去自由,体验了牢狱之苦的服刑人员,没有几个再愿重蹈覆辙的,然而,为何现实中重新犯罪现象如此突出,重新犯罪率会如此之高呢?仔细研究不难发现,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刑释人员自身的主观因素及社会生活环境、家庭生活情况等客观因素。

(一)主观因素

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关键在于其内因的变化,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最终原因还是归结于其自身。

1、少数刑释人员恶习较深,道德感缺失,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严重扭曲。性格是人生最好的“老师”,而大部分重新犯罪的人,自身就表现出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歪曲人格,违法犯罪思想根深蒂固,他们不能通过劳动来生存,一旦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他们不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还想通过违法手段来获取财物,就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2、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个别刑释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

合适的、稳定的工作,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差,再加之服刑期间与世隔绝,就表现出刑释后对新的社会生活不适应。,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部分人员刑释回归社会后,在社会生活中一旦遇到挫折,就不能正确对待处理,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从而铤而走险,就会重新违法犯罪。

3、生活期望值过高,心理失衡,导致对生活失去信心。多年的监狱改造生活,使他们社会知识经验缺乏,对现实社会没有全面、深层的体验和了解,然而,当发现社会现实生活与他们对回归社会的生活期望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时,心理难以承受,面对挫折而绝望,对生活失去信心,当面对社会上巨大的物质诱惑时,最终选择铤而走险,重新滑向犯罪深渊。

4、服刑期间不能彻底进行改造,犯罪思想根深蒂固。监狱服刑不仅仅是惩罚,更是改造,思想上能改造好,才能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可部分服刑人员就不明白这一点,他们不能发现自己的问题,不能知道自己犯罪的根源,反而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吸取教训,肆意为之,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出狱后他们不会珍惜重新得来的自由,从而走向再次犯罪的道路。

(二)客观因素

从客观方面看,由于硬件条件的欠缺,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不能跟上社会变化的步伐,教育改造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落实不到位,家庭的种种矛盾等等原因,导致刑释人员在如今,社会发展变化快,生活消费水平高的社会里,难以靠自身来

生存和发展。

1、监狱教育改造不彻底,服刑人员改造质量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

将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因此,贯彻落实“首要标准”问题,成为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但是由于监管的硬件条件跟不上,以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问题。

(1)监狱警察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需要,部分监狱警察的文化程度低,业务素质差且知识老化,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处于被动状态。

(2)随着监狱改革的不断深入,“监企分开”为监狱发展打开了可喜的发展局面,但是由于老观念还存在,认为罪犯劳动就是创造经济效益,依然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主要手段,从而忽视教育改造工作,使得罪犯改造质量差。

(3)监狱建设比较缓慢,硬件条件较差,在出监教育上没有创新的方法和内容,出监教育流于形式,导致罪犯改造不彻底,回归社会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2、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刑释人员偏离社会

对于刑释人员的过渡性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不但是对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补充,而且是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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