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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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地和县农业 局所属植物检疫(植保植检)机构责管理 和实施
全国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所 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实施
五、植物检疫的执行机构(2)
农业部“承办起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拟订有 关标准的工作并监督实施;承办政府间协议。协 定签署的有关事宜”等职能,出境植物检疫法 律、法规草案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禁止入境 植物名录的确定、调整,由农业部委托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农业部名义发布。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确定的依据
危险性的病害、害虫、杂草(适应性强、危 害性大、难以根治)
局部地区发生的(疫区) 人为传播的(随货物、运输工具、包铺材料、
携带邮寄等途径传播) 风险分析评估确认
八、植物检疫的程序(1)
检疫审批(许可) 一般审批(总局/植物产品/许可证、农
业林业/种子苗木/审批单) 特许审批(总局/禁止入境物和禁止携带
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一、植物检疫的概念(2)
植物检疫的概念: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
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害、害虫、杂 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的安 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 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 制度。
由此可见,植物检疫是一项特殊形式的植 物保护措施,涉及法律规范、国际贸易、行政管 理、技术保障和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一综合 的管理体系。
一、植物检疫的概念(1)
植物检疫的由来:检疫一词源自拉丁文Quarantum,
原意为“四十天”,最切是在14世纪中叶欧洲大陆国际港 口为防范流行黑死病、霍乱、黄热病等疾病对旅客执行卫 生检查的一种措施。对要求入境的外来船舶和人员采取在 进港前一律在锚地滞留、隔离40天的防范措施。在此期间, 如未发现船上人员染有传染性疾病,方可允许船舶进港和 人员上岸。这种带有强制性的隔离措施,对阻止疫病的传 播蔓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后,此方法在国际上被普遍 采用,并逐渐形成了“检疫”的概念。这种始于人类防范 疫病的隔离检疫措施(即卫生检疫),给人类以启迪,被 人们逐步运用到阻止动物、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方面, 遂出现了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
(SPS协定), 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ISPMs)等; 在各大洲还有区域性的植物保护组织(如《亚洲
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 ; 各国政府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与条例。
三、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3)
国内方面: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植物检疫条例》等,以及为贯彻这些法 规所制定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办 法》等,都有法律效力。 我国已发布的植物检疫国家标准(包括GB和HN 标准) 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协定、协议等,中国政府 已与五大洲的34国家签订了双边植物检疫协定、 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等
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它 单项规定等。此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 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2)
国际方面: 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是“使全球植物检疫一致的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四、植物检疫的特点
(一)法律法规与技术相结合(法规防治、 技术保障)
(二)预防与铲除相结合 (风险分析定名 录、一旦发现必根除)
(三)国内与国际相结合 (检疫的地域性 和有害生物的传播性)
五、植物检疫的执行机构(1)
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寄生性种子植物:兔丝子、列当) 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软体动物:蜗牛)
七、植物检疫的对象 (有害生物)种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共计435种(昆虫146种,软体动物6种,真菌125种, 原核生物58种,线虫20种,病毒及类病毒39种, 杂草41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 名录》的规定,国家禁止携带以下植物、植物产 品入境:玉米、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 材料、榆属苗与插条、松属苗与接穗、橡胶属苗 芽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小麦(商品)、水 果、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植物病原体(包 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他转基 因生物材料、土壤。
植物检疫基础知识
黑龙江局植检处 张有才 2019-8-6 哈尔滨
主要内容
一、植物检疫的基本概念 二、植物检疫的目的意义 三、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 四、植物检疫的特点 五、植物检疫的执行机构 六、植物检疫的范围 七、植物检疫的对象 八、植物检疫的程序 九、国内植物检疫的新动态 十、国外植物检疫发展趋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制定与贸易 伙伴国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有关检疫条款; 处理贸易中出现的检疫问题;收集世界各国疫情, 提出应对措施;办理检疫特许审批;负责制定与 实施口岸检疫科研计划等。
六、植物检疫的范围
• 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进境、出 境、过境)
二、植物检疫的目的意义
行使国家主权、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 传入或传出国境 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保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 保证卫生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创造更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三、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 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 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 品及其它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运输工具检疫(车、船、飞机等)、装 载容器(集装箱等)、铺垫材料(托盘 等)、包装材料检疫(木质包装)
• 旅客携带物检疫(口岸) • 邮寄物检疫(国际邮件互换局)
七、植物检疫的对象 (有害生物)种类(1)
检疫性害虫 检疫性病害(真菌、原核生物、病毒及类
病毒、线虫等) 检疫性杂草(恶性杂草:假高粱、毒麦;
全国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所 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实施
五、植物检疫的执行机构(2)
农业部“承办起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拟订有 关标准的工作并监督实施;承办政府间协议。协 定签署的有关事宜”等职能,出境植物检疫法 律、法规草案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禁止入境 植物名录的确定、调整,由农业部委托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农业部名义发布。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确定的依据
危险性的病害、害虫、杂草(适应性强、危 害性大、难以根治)
局部地区发生的(疫区) 人为传播的(随货物、运输工具、包铺材料、
携带邮寄等途径传播) 风险分析评估确认
八、植物检疫的程序(1)
检疫审批(许可) 一般审批(总局/植物产品/许可证、农
业林业/种子苗木/审批单) 特许审批(总局/禁止入境物和禁止携带
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一、植物检疫的概念(2)
植物检疫的概念: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
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害、害虫、杂 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的安 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 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 制度。
由此可见,植物检疫是一项特殊形式的植 物保护措施,涉及法律规范、国际贸易、行政管 理、技术保障和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一综合 的管理体系。
一、植物检疫的概念(1)
植物检疫的由来:检疫一词源自拉丁文Quarantum,
原意为“四十天”,最切是在14世纪中叶欧洲大陆国际港 口为防范流行黑死病、霍乱、黄热病等疾病对旅客执行卫 生检查的一种措施。对要求入境的外来船舶和人员采取在 进港前一律在锚地滞留、隔离40天的防范措施。在此期间, 如未发现船上人员染有传染性疾病,方可允许船舶进港和 人员上岸。这种带有强制性的隔离措施,对阻止疫病的传 播蔓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后,此方法在国际上被普遍 采用,并逐渐形成了“检疫”的概念。这种始于人类防范 疫病的隔离检疫措施(即卫生检疫),给人类以启迪,被 人们逐步运用到阻止动物、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方面, 遂出现了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
(SPS协定), 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ISPMs)等; 在各大洲还有区域性的植物保护组织(如《亚洲
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 ; 各国政府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与条例。
三、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3)
国内方面: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植物检疫条例》等,以及为贯彻这些法 规所制定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办 法》等,都有法律效力。 我国已发布的植物检疫国家标准(包括GB和HN 标准) 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协定、协议等,中国政府 已与五大洲的34国家签订了双边植物检疫协定、 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等
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它 单项规定等。此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 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2)
国际方面: 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是“使全球植物检疫一致的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四、植物检疫的特点
(一)法律法规与技术相结合(法规防治、 技术保障)
(二)预防与铲除相结合 (风险分析定名 录、一旦发现必根除)
(三)国内与国际相结合 (检疫的地域性 和有害生物的传播性)
五、植物检疫的执行机构(1)
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寄生性种子植物:兔丝子、列当) 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软体动物:蜗牛)
七、植物检疫的对象 (有害生物)种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共计435种(昆虫146种,软体动物6种,真菌125种, 原核生物58种,线虫20种,病毒及类病毒39种, 杂草41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 名录》的规定,国家禁止携带以下植物、植物产 品入境:玉米、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 材料、榆属苗与插条、松属苗与接穗、橡胶属苗 芽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小麦(商品)、水 果、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植物病原体(包 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他转基 因生物材料、土壤。
植物检疫基础知识
黑龙江局植检处 张有才 2019-8-6 哈尔滨
主要内容
一、植物检疫的基本概念 二、植物检疫的目的意义 三、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 四、植物检疫的特点 五、植物检疫的执行机构 六、植物检疫的范围 七、植物检疫的对象 八、植物检疫的程序 九、国内植物检疫的新动态 十、国外植物检疫发展趋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制定与贸易 伙伴国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有关检疫条款; 处理贸易中出现的检疫问题;收集世界各国疫情, 提出应对措施;办理检疫特许审批;负责制定与 实施口岸检疫科研计划等。
六、植物检疫的范围
• 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进境、出 境、过境)
二、植物检疫的目的意义
行使国家主权、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 传入或传出国境 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保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 保证卫生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创造更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三、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 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 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 品及其它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运输工具检疫(车、船、飞机等)、装 载容器(集装箱等)、铺垫材料(托盘 等)、包装材料检疫(木质包装)
• 旅客携带物检疫(口岸) • 邮寄物检疫(国际邮件互换局)
七、植物检疫的对象 (有害生物)种类(1)
检疫性害虫 检疫性病害(真菌、原核生物、病毒及类
病毒、线虫等) 检疫性杂草(恶性杂草:假高粱、毒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