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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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植物检疫的特点
(一)法律法规与技术相结合(法规防治、 技术保障)
(二)预防与铲除相结合 (风险分析定名 录、一旦发现必根除)
(三)国内与国际相结合 (检疫的地域性 和有害生物的传播性)
五、植物检疫的执行机构(1)
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一、植物检疫的概念(2)
植物检疫的概念: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
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害、害虫、杂 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的安 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 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 制度。
由此可见,植物检疫是一项特殊形式的植 物保护措施,涉及法律规范、国际贸易、行政管 理、技术保障和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一综合 的管理体系。
寄生性种子植物:兔丝子、列当) 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软体动物:蜗牛)
七、植物检疫的对象 (有害生物)种类(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共计435种(昆虫146种,软体动物6种,真菌125种, 原核生物58种,线虫20种,病毒及类病毒39种, 杂草41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 名录》的规定,国家禁止携带以下植物、植物产 品入境:玉米、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 材料、榆属苗与插条、松属苗与接穗、橡胶属苗 芽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小麦(商品)、水 果、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植物病原体(包 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他转基 因生物材料、土壤。
一、植物检疫的概念(1)
植物检疫的由来:检疫一词源自拉丁文Quarantum,
原意为“四十天”,最切是在14世纪中叶欧洲大陆国际港 口为防范流行黑死病、霍乱、黄热病等疾病对旅客执行卫 生检查的一种措施。对要求入境的外来船舶和人员采取在 进港前一律在锚地滞留、隔离40天的防范措施。在此期间, 如未发现船上人员染有传染性疾病,方可允许船舶进港和 人员上岸。这种带有强制性的隔离措施,对阻止疫病的传 播蔓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此后,此方法在国际上被普遍 采用,并逐渐形成了“检疫”的概念。这种始于人类防范 疫病的隔离检疫措施(即卫生检疫),给人类以启迪,被 人们逐步运用到阻止动物、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方面, 遂出现了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确定的依据
危险性的病害、害虫、杂草(适应性强、危 害性大、难以根治)
局部地区发生的(疫区) 人为传播的(随货物、运输工具、包铺材料、
携带邮寄等途径传播) 风险分析评估确认
八、植物检疫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程序(1)
检疫审批(许可) 一般审批(总局/植物产品/许可证、农
业林业/种子苗木/审批单) 特许审批(总局/禁止入境物和禁止携带
植物检疫基础知识
黑龙江局植检处 张有才 2019-8-6 哈尔滨
主要内容
一、植物检疫的基本概念 二、植物检疫的目的意义 三、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 四、植物检疫的特点 五、植物检疫的执行机构 六、植物检疫的范围 七、植物检疫的对象 八、植物检疫的程序 九、国内植物检疫的新动态 十、国外植物检疫发展趋势
二、植物检疫的目的意义
行使国家主权、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 传入或传出国境 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保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 保证卫生安全、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创造更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
三、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 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 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 品及其它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地和县农业 局所属植物检疫(植保植检)机构责管理 和实施
全国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所 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实施
五、植物检疫的执行机构(2)
农业部“承办起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拟订有 关标准的工作并监督实施;承办政府间协议。协 定签署的有关事宜”等职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 律、法规草案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禁止入境 植物名录的确定、调整,由农业部委托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农业部名义发布。
• 运输工具检疫(车、船、飞机等)、装 载容器(集装箱等)、铺垫材料(托盘 等)、包装材料检疫(木质包装)
• 旅客携带物检疫(口岸) • 邮寄物检疫(国际邮件互换局)
七、植物检疫的对象 (有害生物)种类(1)
检疫性害虫 检疫性病害(真菌、原核生物、病毒及类
病毒、线虫等) 检疫性杂草(恶性杂草:假高粱、毒麦;
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它 单项规定等。此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 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2)
国际方面: 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是“使全球植物检疫一致的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制定与贸易 伙伴国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有关检疫条款; 处理贸易中出现的检疫问题;收集世界各国疫情, 提出应对措施;办理检疫特许审批;负责制定与 实施口岸检疫科研计划等。
六、植物检疫的范围
• 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进境、出 境、过境)
(SPS协定), 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ISPMs)等; 在各大洲还有区域性的植物保护组织(如《亚洲
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 ; 各国政府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与条例。
三、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3)
国内方面: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植物检疫条例》等,以及为贯彻这些法 规所制定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办 法》等,都有法律效力。 我国已发布的植物检疫国家标准(包括GB和HN 标准) 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协定、协议等,中国政府 已与五大洲的34国家签订了双边植物检疫协定、 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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