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案释法”第一季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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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五起典型案例讲法释法消防验收属行政确认可诉

最高法发布五起典型案例讲法释法消防验收属行政确认可诉

最⾼法发布五起典型案例讲法释法消防验收属⾏政确认可诉本报北京6⽉24⽇讯 记者袁定波 最⾼⼈民法院23⽇发布5起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政审判等。

其中,央视国际起诉⼟⾖⽹侵权案备受社会关注。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互联⽹侵犯作品信息⽹络传播权纠纷案例,法院最终判决全⼟⾖公司赔偿央视⽹络公司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8000元。

”最⾼⼈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夏君丽表⽰,纪录⽚《⾆尖上的中国》遭⼟⾖⽹侵权案的判决,对⽇益多发的互联⽹视频侵权案件有警⽰作⽤。

据了解,今年4⽉起,最⾼法推出促进司法公开新举措,建⽴⼈民法院案例⽉度发布制度,旨在通过案例的发布,以案讲法、以案释法。

5起典型案例中,俸红飞故意杀⼈案是最⾼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核准云南省⾼级⼈民法院维持以故意杀⼈罪判处被告⼈俸红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的刑事裁定。

“全国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权益犯罪,有⼒惩处犯罪分⼦,通过案件审判提⾼全社会法制意识和防范保护意识,进⼀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最⾼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说,本案中,被告⼈俸红飞仅因琐事竟持尖⼑、铁锤分别杀死两名年仅13岁的未成年⼈,犯罪⼿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极其严重。

最⾼法根据俸红飞的罪⾏,依法核准其死刑完全正确。

兴业银⾏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诉⼭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保兑仓业务合作合同纠纷案,是⼭东省内⾸例保兑仓纠纷案件。

“该案的判决起到很好的⽰范效应。

”最⾼法民⼆庭副庭长刘⽵梅介绍说,保兑仓作为⼀种新类型融资⽅式,保障了卖⽅收款,降低了买⽅融资成本,保障了银⾏资⾦安全。

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民法院⽀持新类型融资⽅式、规范融资市场发展的职能作⽤。

郭德胜诉河南省卫辉市国⼟资源局⾏政处罚案中,国⼟资源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建筑物的处罚,⼀经执⾏,将造成房屋灭失等⽆法逆转的后果。

该处罚决定即使经过⾏政诉讼程序撤销,也不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例: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案一、基本案情:我局在2016年6月14日监督检查中发现,德州百姓缘大药房自2015年9月8日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200盒,批进价7.41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18盒;2016年1月12日从济南平安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大活络丸40盒,批进价8.20元/盒,销售价为20元/盒,库存5盒;经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长中制药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安宫牛黄丸、大活络丸假药认定意见的函》认定大活络丸为假药。

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大活络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德城区公安局处理。

2016年9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对该案不予立案退回我局。

经初步调查,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报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此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经对德州百姓缘大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得知,该企业购进药品时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购进企业资质进行了审核;其提供的单据和询问笔录显示,该企业共购进上述药品240盒,销售217盒,剩余23盒,销售价格20.00元/盒,共计货值金额4800.00元,违法所得4340.00元。

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案情描述在社会保险领域,往往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和争议案例。

在这里,我们选取一则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案例,通过具体案情描述和法律分析,展示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的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案案情描述: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多年来一直在公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度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在王某因病请假期间,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其社会保险费,导致王某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时出现了纠纷。

王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二、法律问题1. 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及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2. 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法律权利和保障;3. 社会保险仲裁机构对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法律分析1. 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为劳动者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相关的维权途径和法律保护。

在这一案例中,王某可以就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针对王某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时出现的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在法律框架下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正常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 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在处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审查权和裁决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正、合法地解决王某的社会保险纠纷案件。

在裁决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王某的实际情况和合法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解决建议对于本案中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裁定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要求公司尽快足额缴纳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其能够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农村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农村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农村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引言在中国农村,以案释法是一种常见的司法实践方式。

典型案例被用作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具体适用,以指导农村基层法官和普通民众的行为。

本文将深入探讨农村以案释法的实践,重点介绍几个典型案例,并分析它们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法律效果的影响。

典型案例一:盗窃案案情描述在某个农村村庄,一名居民的家中发生盗窃案。

该居民顺利报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警方成功抓获了盗窃嫌疑人。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法官发现难以确定该案件的具体罪名和刑罚。

案情分析这个案例揭示了农村地区泛滥的盗窃问题。

由于农村地区缺乏有效的安全措施和监控设施,盗窃案件频发。

然而,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很好地适应农村环境下盗窃问题的特点,导致法官难以准确裁决。

解决方案针对这个问题,政府和司法机关应该加强针对农村地区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

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针对性的刑法条文,明确盗窃行为的定义和相应的刑罚幅度。

同时,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典型案例二:土地纠纷案情描述在某个农村地区,两个农户之间发生土地纠纷。

双方都声称对一块土地拥有合法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些相关证据。

然而,地方政府和法院都无法确定最终的土地归属。

案情分析土地纠纷在农村地区十分常见,尤其是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情况下。

由于土地流转和权属变动的复杂性,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难以确定,容易产生争议。

解决方案为了处理这类土地纠纷,地方政府和法院应建立更加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土地登记和权属确认工作,确保每一块土地的所有权都能够被准确地记录和追溯。

同时,加强土地法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土地权益保护意识。

典型案例三:家庭暴力案情描述在一个农村家庭中,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妻子忍受了多年的虐待,但一直没有举报或寻求法律救助。

最终,当地村民得知此事并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案情分析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忽视和包庇。

以案释法长效机制及典型案例材料

以案释法长效机制及典型案例材料

以案释法长效机制及典型案例材料摘要:一、引言二、案例一:长效机制的实施三、案例二:长效机制的成效四、案例三:长效机制的优化五、长效机制的推广与应用六、结语正文:【引言】在我国,法治建设日益完善,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一批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深刻诠释。

本文将通过三个典型案例,解析长效机制在法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一:长效机制的实施】以我国某地区的环境治理为例,当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长效机制来改善环境质量。

首先,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责任,将环保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环保工作落到实处。

其次,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保项目,实现环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加强执法监管,对环境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通过这些长效机制的实施,该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了显著改善。

【案例二:长效机制的成效】再看另一个案例,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现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三是搭建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监管效率。

这些长效机制的建立,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长效机制的优化】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方面,我国政府也探索出了一套长效机制。

首先,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提高公安机关的打击能力;其次,加大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最后,加强防范宣传,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

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使得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逐年下降,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长效机制的推广与应用】综上所述,长效机制在环境治理、食品安全监管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后,我们应进一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优化长效机制,将其推广到更多领域,为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332号发文日期:2017年11月15日生效日期:2017年1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案例88-92号),作为第17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关键词行政/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义务/行政程序/确认违法判决裁判要点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2项基本案情1994年12月12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简阳市政府”)以通告的形式,对本市区范围内客运人力三轮车实行限额管理。

1996年8月,简阳市政府对人力客运老年车改型为人力客运三轮车(240辆)的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3500元。

1996年11月,简阳市政府对原有的16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每人收取了有偿使用费2000元。

从1996年11月开始,简阳市政府开始实行经营权的有偿使用,有关部门也对限额的401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收取了相关的规费。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1、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一、案例简介钟先生一家四口报名参加了三亚旅游团,由于受到台风的影响,在返程当天的渡船已经停运,导致其家人无法按照原定时间返回。

旅行社表示台风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

但钟先生对此产生了疑问,并希望旅行社可以为其承担一半的费用。

由于双方协商无果,钟先生就此事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

二、法律规定《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案例分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钟先生因遭遇台风不可抗力而非旅行社原因造成滞留,旅行社并无过错,钟先生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不可归责于旅行社。

但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发生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损失的发生。

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时,旅行社还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采取相应安置措施,积极协助游客解决食宿、回程交通等问题。

四、处理结果本案中,涉案旅行社已采取了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并无不妥。

对于钟先生提出其在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一半的要求,我所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以案释法律师讲案例(3篇)

以案释法律师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复杂,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在此背景下,虚假诉讼现象也日益突出。

虚假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通过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例,分析其法律问题,以案释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交了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货物交付证明等证据。

乙公司则提出质疑,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问题。

随后,乙公司申请鉴定机构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

经鉴定,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问题。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虚假诉讼的定义及危害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提起诉讼,误导法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具有以下危害:(1)浪费司法资源:虚假诉讼占用法院审判资源,影响法院审理其他案件的效率。

(2)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虚假诉讼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精力损失,损害其合法权益。

(3)扰乱社会秩序:虚假诉讼损害社会诚信,扰乱社会秩序。

2. 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问题,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虚假诉讼的防范措施为防范虚假诉讼,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严格审查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德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例:德州颐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颐寿药店连锁八十五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案一、基本案情: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德州颐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颐寿药店连锁八十五店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有百令胶囊等种药品,共计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随货通行单及供货单位资质。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药品予以扣押。

当事人涉嫌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

经领导批准,此案于年月日立案。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负责人孙智勇进行了询问,其承认上述药品不是从合法企业购进,一部分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回收的,还有一些是贪图便宜从一些药店购买的;回收或者购进时无任何票据,也未进行计算机管理,无销售记录。

经当事人承认,百令胶囊购进盒,进价元盒;黄葵胶囊购盒,进价元盒;盐酸帕罗西汀片购进盒,进价元盒;阿托伐他汀钙片购进盒,进价元盒;米氮平片购进盒,进价元盒;马来酸依那普利片购进盒,进价元盒;芪参益气滴丸购进盒,进价元盒;瑞格列奈片购进盒,进价元盒;阿卡波糖胶囊购进盒,进价元盒;二甲双胍格列本脲胶囊(Ⅱ)购进盒,进价元盒;单硝酸异山梨酯片购进盒,进价元盒;舒筋丸购进盒,进价元盒;消渴平胶囊购进盒,进价元盒;复方丹参片盒,进价元盒;硝苯地平缓释片(Ⅱ)购进盒,进价元盒;速效救心丸购进盒,进价元盒。

其中百令胶囊、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复方丹参片各卖了盒,售价分别为、、元盒,其余未销售。

上述药品共计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适用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登记表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登记表
2018年9月18日衢州市卫健委向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某妇科诊所申请行政强制执行,2018年12月27日收到某妇科诊所罚款73584元,该案结案。
法律视点:
本案中某妇科诊所的在未经批准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产科诊疗活动;该诊所在2017年4月-7月间,使用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郑某从事护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1.该诊所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5日-2017年7月17日间,非法为余某某等10人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为王某等3人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合计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共13例,确认违法所得11764元。2.该诊所在2016年4月5日-2017年7月11日间,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产科诊疗活动。为琚某等10人开展卵泡监测,促进卵泡生长等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诊疗;为郑某某等4人进行产科诊疗。确认上述违法所得共3890元。3.该诊所在2017年4月-7月间,使用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郑某从事护理活动。
2017年12月8日,市卫健委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2017年12月19日,市卫健委举行听证,维持原决定。2017年12月22日,市卫健委对某妇科诊所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陆拾肆元整(11764元);3.罚款人民币陆万壹仟捌佰贰拾元整(61820元);4.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报送登记表
报送单位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案例(3篇)

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本文将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以案释法,揭示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旨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二、案例背景2021年某月某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事发时,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王某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将正在路口等待绿灯的行人李某撞倒。

事故发生后,王某慌乱中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将王某抓获。

三、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他人重伤、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不履行报告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2.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因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王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总结1.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2. 交通肇事逃逸者将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制裁。

3. 人民群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

2017年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7批92件指导性案例,本期将全部指导性案例整理如下,供法律同仁学而时习之。

本期内容适合收藏,供闲暇之余浏览阅读,温故而知新。

(戳案例名或号,可阅读案例全文;戳法条名,可查阅整部法条)【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NY/T1432-2007检测及判定标准的规定,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判定为近似品种;品种间差异位点数大于等于2,判定为不同品种。

品种间差异位点数等于1,不足以认定不是同一品种。

对差异位点数在两个以下的,应当综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为不同品种,如可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以及提交审定样品进行测定等,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一方承担。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裁判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裁判要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

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在法律实践中,以案释法是司法解释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典型案例的解释和引申,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探讨以案释法的重要性和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并且约定在租期结束后甲方有权对房屋进行翻修。

然而,在租期结束后,乙方拒绝搬离房屋,并且不允许甲方进行翻修。

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搬离房屋并赔偿甲方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判决,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合同是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甲在驾驶汽车时因过失导致撞伤了乙,乙因此受伤住院治疗,并且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乙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乙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事实和后果来判定侵权责任,并依法进行赔偿。

因此,驾驶人在行驶车辆时应当注意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和伤害他人的行为。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工作,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均有明确约定。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甲的工资,并且未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甲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提供应有的福利待遇。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劳动合同纠纷中,法院会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的实际行为来判定雇主是否履行了应有的义务。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案释法案例——某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以案释法案例——某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以案释法案例——某某公司虚假宣传案某某公司 2017年6月9日向中国航天基金会缴纳费用,被授权在产品上冠名“航天事业合作伙伴”。

当事人在宣传其“丽福健”系列产品时声称具有“航天品质”,而当事人的产品并未使用任何航天科技的有关技术。

为增加销量,当事人在《中国航天》2018年 9月刊杂志第 50页宣称“肩负‘让全人类没有疾病,延年益寿’的企业使命,通过开设体验店给广大顾客带来身体上的帮助,解决了成千上万顾客的痛苦,使他们获得了享受美好生活的信心和希望”,该内容暗示其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

在该页下方宣称“产品已经进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产品通过欧盟 CE 认证、欧盟RoHS 认证、美国 FCC 认证”。

当事人向各销售店提供该杂志及外文认证书的复印件,销售商在店内向客户宣传。

经核查,当事人向各销售商提供的外文认证证书复印件实际内容为“深圳托比公司使用上述认证机构的标准对产品进行了检测”。

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上对公司领导人受邀嫦娥四号卫星发射现场、公司产品在发射现场展示、卫星发射基地领导人参加公司会议等内容进行宣传,并虚构公司领导人陪同国家领导人李克强出访欧洲及公司领导人会见国外国家前领导人的新闻,借以提高公司及其产品知名度,误导消费者。

A经销部、B经销部销售某某公司的“丽福健”系列产品,使用免费体检的方式,利用某某公司的宣传材料和策划方案对产品进行宣传。

【调查与处理】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某某公司、A 经销部、B 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一)使用法律条款精准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适用准确。

一是当事人主体资格清楚。

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三当事人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证明三当事人均是登记注册的合法市场主体,主体资格清楚。

违法典型案例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违法典型案例以案促改剖析材料

违法典型案例以案促改剖析材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而且也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了不可承受的损失。

为了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我们需要以案促改,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本文将以《违法典型案例以案促改剖析材料》为标题,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剖析和分析,以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重视,同时也希望能够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非法经营案例非法经营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包括非法集资、非法招商引资、非法金融活动等。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也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以下是一些非法经营案例的剖析和分析:1. 非法集资案例2016年,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

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真实的项目和资产。

最终,该公司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被判刑。

这个案例说明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非法集资不仅会让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同时也需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风险意识。

2. 非法招商引资案例2018年,某公司通过虚构项目、夸大宣传等手段进行非法招商引资,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

该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但实际上并没有任何真实的项目和资产。

最终,该公司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被判刑。

这个案例说明了非法招商引资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非法招商引资不仅会让投资者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非法招商引资的打击力度,同时也需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风险意识。

二、侵权犯罪案例侵权犯罪是指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包括盗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等。

农村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农村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农村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最近几年,我国各地农村地区频频发生以案释法的典型案例,这
些案例深刻地揭示了党和政府推行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

其中,安徽省庐江县清流乡沙塘村贫困户郭某利用“微信养猪”
骗取资金的案件就成为了一宗典型的以案释法案例。

郭某利骗取的资
金虽然不多,但通过该案件,我们可以明显看到党和政府对于农民的
保护所具备的法律武器。

另一方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龙飞山镇某村村民小陈利用自己
掌握的村务资金,多次收受村民与外人的“好处费”,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也是一例非常典型的以案释法案例。

通过源源不断的典型案例,农民们在法律的保护下能够更加安心地生活和工作。

可以看到,以案释法已经成为了当前推行法治建设的必须手段,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具体案例来指导和影响我们的思想
观念,提高我们的法制意识,从而更好地推动全民法治建设。

损害赔偿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损害赔偿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损害赔偿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讲讲损害赔偿以案释法的典型案例。

你看啊,就说有这么一件事儿。

小李在一个下雨天在路上走,结果路边施工的地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他一不小心就踩进去摔倒受伤了!这多倒霉啊,是不是?这时候小李该怎么办呢?当然是要去找施工方要求赔偿呀!因为这是他们的疏忽导致了小李的受伤,他们得负责呀!就好像你走路被突然伸出来的树枝划破了脸,那种树的主人是不是得承担责任呢?
再来讲个例子。

小张去商场买东西,坐电梯的时候电梯突然故障,把小张吓得够呛,而且还受了点轻伤。

这商场可得赔偿啊!商场就像是一个大管家,顾客在这里出了问题,他们能不管吗?这就好比你去朋友家做客,朋友家的东西坏了伤了你,朋友肯定不会坐视不管呀!
还有啊,老王买了个有质量问题的电器,结果用的时候发生爆炸,把家里都给炸坏了一些。

这厂家不得好好赔偿吗?这电器厂家就像个厨师,做出的菜不好吃还让人吃坏肚子了,能不负责吗?
这些例子都说明了,当我们受到损害时,我们有权利要求赔偿!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怕麻烦,这是我们应得的。

我们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得到保障!
损害赔偿可不是小事,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所以呀,大家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要让那些应该负责的人轻易逃脱!就这样,大家明白了吧!。

宗教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汇编

宗教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汇编

宗教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汇编案例一:“迷信治病”的闹剧。

# 案例详情。

在咱村啊,有个王大爷,一直身体不太好,老是这儿疼那儿不舒服的。

有一天,来了个神神叨叨的所谓“大师”,说他能通过某种神秘的宗教仪式和神力给王大爷治好病,还说这是上天的旨意。

王大爷一听,那眼睛都放光了,心想这下可好了,不用遭那吃药打针的罪了。

于是啊,王大爷就跟着这个“大师”又是烧香又是磕头,还捐了不少钱呢。

可这病啊,不但没好,反而越来越严重了。

家人一看这不行啊,赶紧把王大爷送到医院。

医生一看,好家伙,这病都拖成啥样了!经过一番治疗,王大爷才慢慢好起来。

# 法律解读。

咱们国家啊,宗教信仰是自由的,但这自由也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的。

这个“大师”打着宗教的幌子骗人钱财、耽误病人治疗,那可就触犯法律了。

他这是欺诈行为,严重的话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咱可不能因为相信一些所谓的“神力”就放弃了正规的医疗啊,不然受苦的还是自己。

# 温馨提示。

大家要明白,生病了就得去正规医院找医生,别轻信那些不靠谱的“宗教神医”。

宗教是给人精神寄托的,不是用来治病的,可别把自己的健康当儿戏哟!案例二:“宗教活动”变“敛财工具”# 案例详情。

有个李老板,看着宗教好像挺热门的,就动起了歪脑筋。

他租了个场地,打着举办宗教活动的旗号,邀请了不少人来参加。

一开始啊,大家还觉得挺正规的,有诵经、讲经啥的。

可后来啊,这味儿就变了。

他开始卖一些所谓的“宗教圣物”,价格贵得离谱,还说买了就能消灾解难、带来好运。

不少人信以为真,纷纷掏钱购买。

更过分的是,他还让大家交钱参加一些所谓的“高级修行班”,说只有交了钱才能得到更高层次的“启示”。

好多人把自己的积蓄都拿出来了,结果啥也没得到,这才发现上当受骗了。

# 法律解读。

李老板这种行为啊,就是利用宗教来进行非法敛财。

在咱们国家,宗教活动必须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把它当成赚钱的工具。

这种以宗教名义进行的诈骗活动,严重侵犯了群众的财产权益,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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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案释法”第一季度典型案例案例1、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一、案例简介钟先生一家四口报名参加了三亚旅游团,由于受到台风的影响,在返程当天的渡船已经停运,导致其家人无法按照原定时间返回。

旅行社表示台风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

但钟先生对此产生了疑问,并希望旅行社可以为其承担一半的费用。

由于双方协商无果,钟先生就此事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

二、法律规定《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案例分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钟先生因遭遇台风不可抗力而非旅行社原因造成滞留,旅行社并无过错,钟先生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不可归责于旅行社。

但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发生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损失的发生。

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时,旅行社还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采取相应安置措施,积极协助游客解决食宿、回程交通等问题。

四、处理结果本案中,涉案旅行社已采取了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并无不妥。

对于钟先生提出其在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一半的要求,我所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的规定,认为钟先生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2、游客行李物品损害责任该谁承担一、案例简介某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云南旅游,在返程时由于司机的疏忽,没有把旅游大巴行李舱门关紧,导致游客的行李箱丢失,总价值2万元。

现游客要求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产生纠纷。

二、有关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2)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3)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4)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3、《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由于司机疏忽大意,没有把旅游大巴行李舱门关紧,导致游客的行李箱丢失。

对于旅游者的行李物品损害。

包括游客的随身物品、小件行李物品和大件行李物品三类,应当予以不同的处理。

1、对于游客的随身物品损害的处理。

通常情况下,游客的随身物品,诸如现金、证件、信用卡等的损害,基本上可以归责于游客自己,因为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妥善保管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义务,游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后果理所当然由游客自负。

2、对于游客随身的小件行李损害的处理。

比如游客的双肩包遗忘在景点,被其他游客顺手牵羊,最终无法找回,给游客造成了损失,旅行社、景区除了协助寻找外,也都没有多大的赔偿责任。

理由和第一种情况相同。

3、对于游客的大件行李损害的处理。

由于游客的大件行李大多交由旅行社、旅游车或者饭店等经营者代为保管,只要这些行李是由经营者代为保管的,经营者对于行李物品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只要经营者提示过游客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赔偿也仅仅局限于箱包等普通物品。

具体到本案,首先判断旅行社和游客纠纷的实质,就是游客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判断经营者和游客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关键,是看游客的行李物品是否在经营者的管控制中。

如果行李物品不在经营者的管控中,保管合同关系就不成立,经营者只需要尽到告知提醒义务即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经营者就必须为行李物品遗失、损毁、灭失、被盗等损害承担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保管合同关系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要向寄存人通过报关凭证。

在旅游服务中,行李物品的保管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游客将行李物品交付住宿饭店保管,饭店会出具保管凭证;第二类,游客把贵重物品保管在客房的保险柜中;第三类,游客将大件行李交由旅游车驾驶员或者导游领队保管;第四类,游客临时交由相关服务供应商保管。

不论行李物品的大小,只要是游客将行李物品交由保管人,保管人就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本案属第三类,即游客将大件行李交由旅游车驾驶员或者导游领队保管情形。

其次,游客是在非公共交通的旅游大巴上出现行李物品损害,按照《旅游法》的规定,公共交通和非公共交通对于行李物品的损害具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如果旅行社使用了公共交通,游客的行李物品损害,包括遗失、毁损或者被盗,旅行社只要协助游客向公共交通提供者索赔即可,由公共交通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公共交通包括正常航班、高铁、班轮等。

游客在非公共交通上出现行李物品损害,只要认定非公共交通提供者对于行李物品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游客就可以向非公共交通提供者主张赔偿权利,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非公共交通包括包机、邮轮、旅游大巴等。

再次,游客的行李箱丢失是因为司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也就是说非公共交通的旅游大巴是有过错的,因此游客既可以向非公共交通提供者主张赔偿权利,也可以要求某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游客将大件行李交由旅游车驾驶员保管,如本案游客的箱包交由旅游大巴司机代管,由于司机的疏忽,导致旅行包丢失,游客负有具体损害的举证责任,即游客要证明旅行包内装有何种贵重物品,价格几何。

如果游客不能举证包箱内物品的价格等相关事项,游客的合同赔偿同样不会顺畅,因为游客的赔偿额度缺乏具体的参考依据。

四、处理结果市旅游质监所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已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自行协商,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

市旅游质监所在此建议:1、游客在外出时,一定要保管好自身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以免丢失,万一发生财物被盗抢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备将来索赔时出具证明。

2、旅行社应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比如在航班、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提示游客注意保管好自身的行李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

同时要加强管理,妥善保管好游客委托保管的行李物品。

3、对于老年游客等特殊群体,由于其对环境的安全判断能力较弱,在游览、就餐、住宿等过程中导游旅行社更应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

案例3、约定的服务档次与实际不符引起纠纷一、案例简介游客陈女士等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五天四夜游,交了团费,并签订旅游合同。

行程约定上很明确的注明:入住相当于三星标准酒店。

旅游结束后,游客对旅行社的组织和安排接待很不满意,遂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

二、法律规定1、《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包括对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的书面约定。

2、《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3、《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个别旅行社在发布旅游招徕宣传广告时,为了吸引游客的关注,包装自己旅游产品,进行夸大宣传,比如将没有挂星级牌的酒店说成“准×星或相当于×星标准酒店”、“以×星为准”等等不确定用语去描述,使游客出游前抱着较高的期望,但实际体验之后,形成心理期望值落差,认为旅行社利用广告进行欺骗,就容易出现投诉,要求经济赔偿。

实际上旅行社使用不确定用语,这样的表述是不规范的,在星级饭店评定标准中,没有所谓的“准×星”或者“相当于×星”等不确定用语。

同时,国家旅游局在合同示范文本中也明确指出:《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因此,市旅游质监所在日常的旅游市场检查中,都强调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并按约定的标准提供旅游服务。

对检查中发现《行程单》上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出现有“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的,一律责令整改。

如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旅游合同约定内容的,必须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确认,同时旅行社要将合同变更后的注意事项告知游客。

四、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旅行社安排旅游实际入住的酒店与行程约定的住宿服务安排和标准确实不相符。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经市旅游质监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已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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