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售楼处及(或)样板间精装修工程建筑施工合同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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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项目-JS-【】

【】项目售楼处(及/或样板间)精装工程

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业主:

分包商:

签订时间:年月日______

业主:

分包商:

为确保【】项目售楼处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按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业主分包商双方协商对本工程施工等工作事项进一步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合同,具体容及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1.1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工程围及承包方式:

2.1按照业主提供的售楼处(及/或样板间)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完成图纸围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精装修工程所涉及的深化设计、砌筑、水电安装、粉刷、瓷砖铺贴、五金洁具安装等可能涉及的所有工作容,并负责完成室环境检测,提供或地方政府认可的室环境质量监测合格报告书,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详见附件2《承包围及工作界面划分》。

2.2本工程采用: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税金、包场地清理、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空气检测、包保修的全包形式。

三、合同价款

3.1 本工程□固定/□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3.1.1 本合同价款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本合同

价款(如因分包商在向业主投标时未发现图纸错误造成的设计修改、或因分包商故意或过失漏算、错算工程量或总价合计错误、理解错误等原因)造成的高于本合同暂定总价的部分作为分包商向业主的让利,固定综合单价(除暂定价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如果出现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不一致的情况的,以低价为准,相同项目前后单价不一致的,以价低者为准。

3.1.2 若投标时的施工设计招标图或建筑设计图纸(平立面及效果)不变更,则总价不予调整,由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并有书面通知)导致工程量增减或业主指派的超出本合同以外的新的工作可做总价调整,调整方法按照7.1.3条款执行。

3.1.3 分包商已视察施工现场,使自己熟悉现场情况及须完成工程之详细资料,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土质、道路、工期、季节、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引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在现场视察中由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只是使分包商能够进一步理解业主现有的资料,业主对分包商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3.2本合同为固定价款合同(详见附件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合同约定的固定全费用价款中包括了:施工设备、劳务、材料、材料损耗、国外存仓、运输、卸货(包括甲供材料)、安装、专利、工期配合、质量、验收、成品保护费、完工保洁、垃圾处理、空气检测、安全防护费、机械设备进出场费、试验费、维护、保险(包含但不限于财产、工人社会综合/人身伤害、事故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仓储、食宿、指定专业分包照管配合费(包含但不限于现有脚手架、库房等的使用及工期、质量的管理协调等)、脚手架(总包现有外)、交通安全维护、临时设施、赶工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夜间施工措施、保证质量的各项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检测(含建筑材料进场发生的有关检测费用)、试验费等〕、其他措施、工程保修、劳保基金、图纸深化设计、管理、利润、税

金、政策性文件的调价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规定的任何收费等各项应有费用,并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工程需要克服困难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有所说明。

而且已包括停水停电不超过24小时的停工、窝工的补偿费、业主要求工期顺延(顺延工期不超过10天)导致的窝工损失费、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分包商认为要发生的一切预算外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并承担所有材料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等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业主今后不再增加上述任何费用。

3.3本合同的合约形式是根据图纸及技术规为基础的一次包干合同,除本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外,合同金额不会以任何方式调整,本合同金额中已包含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赶工、冬雨季施工措施及为保证室温度所采取的一切取暖设施及围护设施费。

不论本合同任何条款是否另有规定,除特别订明为"暂定数量"及"暂定金额"之项目(如果有)外,工程量清单由业主所提供的数量只用作参考,并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分包商须细阅合同条件、图纸及规以计算、核对由业主所提供数量及项目是否正确,无论分包商在回标时有否在工程量清单做出项目及数量之修改,该清单所列之数量及项目(暂定数量除外)都会被视为由分包商提供,业主并不会对任何向分包商所提供之数量及项目之错漏之准确性负责,除合同变更外,一切在工程量清单由业主所提供之数量及项目和实际之数量及项目有所分别之索偿都有不会受理。即合同金额并不会因工程量清单所列之数量及项目之错漏而做出任何修改。但分包商填报之单价将会成为将来工程变更的计价基础。扣除暂定金额,暂定单价及暂定数量项目预留后之合同金额必须视为充分反映图纸及技术规之要求,而分包商亦被视为对工程围有充分了解,任何因分包商的疏忽导致之损失将不获补偿。

四、合同工期

4.1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工期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计算的绝对工期天数。合同工期为个日历天(按总日历天数计,包含法定节假日)。

4.2开工和竣工时间为:

暂定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监理下发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4.3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分包商应于个5日历天完成合格样品封样工作(严格按照业主招标时的样品封样)。

4.4开工前5天分包商严格按竣工日期排好进度计划,并报监理,业主审批,监理、业主按分阶段工程控制点进行检查,若分包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本工程或任何一个分项/分部工程,视为分包商违约,按本合同工期违约的约定处理。

4.4 因不可抗力及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分包商可在延误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向业主书面申请顺延工期(逾期的视为分包商已自行弥补,无需顺延)。工期顺延经业主书面审核后,按审核批准的日期予以顺延。

五、质量要求

5.1 本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质量评定优良的标准:

a.《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10-2001

b.《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209-2002

c.《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d.《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303-2002

e.《民用建筑工程室环境污染控制规》GB50225-2001

f.《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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