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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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城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XX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XX管委会作为项目责任单位的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包括由XX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XX相关部门、区属各单位、投资公司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XX工程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XX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规划设计部、城市建设部、项目办、土地开发部、建设工程局、投资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办,抽调专人具体负责XX工程推进日常工作,项目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项目办具体负责所有项目的管理、协调、推进。投资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组织实施,现场管理、质量安全、隐蔽签证。
第六条领导小组对XX项目建设进行统一指挥、集中调度、分项督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项目建设任务;研究、协调、解决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招投标及清单控制价编制评审、概算调整、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备材料选型定价、结算办理等事项;分项督查项目推进、工程质量与安全及有关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项目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项目推进情况的统计、汇总、督查、通报,并做好领导小组项目调度会的相关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是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岗位职责,细化工作,落实到人,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前期手续办理、工程招投标、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合同审核签订、工程现场管理与协调、审计结算、备案与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指定专门人员,主动服务项目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规划分局指导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负责项目规划报批与协调工作,投资公司负责提供相关材料。
规划设计部负责项目立项和设计方案的确定,择优选择设计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初步设计评审和重大设计变更。
国土分局做好项目用地手续的办理,投资公司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开发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城市建设部负责XX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协调、汇总。负责XX工程推进调度会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的督查。
经济发展部负责对接市发改委,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立项、可研、初设、调概工作。
建设工程局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指导、督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时、主动地做好项目质量检测;负责监理、地勘队伍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组织质监站、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做好项目质量验收;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监管、安全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加强项目安全、施工管理。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投资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设计、报建、立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控制价评审、招标、施工许可等项目建设的所有前期工作,及时办理质监、安监和监理等手续。
第十一条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投资公司摇号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根据施工图编制,报财政部门评审确定项目评审价。项目预算未经评审,不得开标。
第十二条项目招标工作由投资公司依法组织实施。投资公司摇号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并由项目分管领导组织项目管理人、实施处、造价处、工程管理处会审,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加强项目的合同管理。投资公司工程管理处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与勘察、设计、图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文本采用格式文本或规范文本,具体程序执行XX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人、实施人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协调解决现场施工问题,检查监理及施工各项工作,督促监理、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由投资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金额较大,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整概算。项目工程概算的调整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由投资公司提出、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发改委批准。
第十七条XX各分管领导根据业务分工,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手续办理、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等方面给予指导、协调、监管、督查。
第四章项目推进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项目调度会,听取各项目管理组、实施处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项目前期手续、质量安全、征地拆迁等问题,对项目推进的总体情况提出工作要求。日常调度会由常务副组长主持,涉及到征地拆迁等重大问题,由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及相关分管领导参加。项目办负责拟定项目调度会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局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每月召开一次区属项目工程建设行业管理调度会,调度情况在领导小组调度会上予以通报。
第五章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条工程开工前,投资公司实施人负责质监、安监资料的收集整理,报建处予以配合,资料收集后报市质监站、安监站办理质监、安监手续,项目工程建设必须接受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局会同市质监站、安监站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质监员、安监员须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局、质监安监站对质量、安全监督的情况及时
书面通报项目工程管理部、投资公司、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领导小组调度会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相关规定配齐专业监理人员,组建项目监理部,按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报项目工程部同意后,认真执行。项目总监必须现场带班监理,监理人员必须执证上岗,挂牌工作,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局协调、督促质监站、安监站做好项目的质量与安全工作,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资金效益,降低建设成本。
第二十六条资金审批程序严格执行XX财务管理办法,具体流程参见资金审批表。
第二十七条项目工程款的拨付按合同或协议实行计量拨付。项目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支付方式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决算审计后工程款的拨付不超过决算审计价的95%,其余5%做为质保金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所发生的管理费,按国家相关规定从相应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管理费包括以下内容:人员工资、油料费、汽车修理费、保险费、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等费用。由管委会统一支付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按各项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人、实施人及相关人员的工地补助,按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