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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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
深圳产假新规定,具体如下:
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月2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
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
自市人大会公告之日起废止。

《条例》废止意味着深圳妈妈产假将统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政策执行,正常可休178天,难产和多胞胎等特殊情形则在此基础上
增加,深圳独有的“15天晚育假”取消。

同时,深圳《条例》废止
后深圳将出台细化的管理办法,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有望获得更多优待:政府出资为独生子女家庭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申请保障性住房、家
庭医生服务方面将可获得优先安排。

深圳《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
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不再执行。

深圳妈妈休产假将统一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
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
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产假15天。

不过,如果3月21日前已经在休产假当中的,可按生
育当时的产假规定继续执行。

2017年深圳产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
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
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除国家法定产假外,增加80日的
产假,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

深圳产假将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2、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深圳产假假期说明
【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
【难产】: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难产假30天=208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17深圳最新产假规定
广东省生育奖励假从30天延长至80天,新条例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省卫生计生委主
任段宇飞表示,这一修改是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
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
规定作出的。

去年底修订的条例将此前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
奖励假30天,女性产假调整后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
(二孩以内)假=128天。

此政策实行不到一年,广东女性又迎来利好,产假将增至178天,具体产假规定如下:
1、生育一胎:基本产假98天+广东省奖励假80天=178天
2、生育二胎的:基本产假98天+广东省奖励假80天=178天
3、难产: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难产假30天=208天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提示】: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将自市人大会公告之日起废止。

深圳《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也不再执行。

2017深圳男职工陪产假规定: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
其他政策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按以下规定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补助;输精管复通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一千元的补助;输卵管复通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

第四十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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