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复习(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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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际技术贸易复习资料
1.无异议注册原则
第一种答案:无异议注册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先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的规定期限内,若有首先使用人提出异议,并提出了首先使用商标的证明,则已办理的注册予以撤消,否则如果在此期间无异议,则商标权属于先注册人
第二种答案:无异议注册原则是吸收了注册在先原则的优点形成的混合原则。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核并公告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优先权,但在规定期限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如超过规定期限无人提出异议,商标权属于先申请人。如在规定期限内,先使用人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商标权授予先使用人。
2.询价
广义的询价是指获得准确的价格信息,以便在报价过程中对工程材料(设备)及时、正确的定价,从而保证准确控制投资额、节省投资、降低成本。询查材料设备价格的方法有:造价信息(地区刊物)、电话询价、上网查询、市场调查、厂家报价等。询价时应该能尽可能多的提供预购的产品信息,数量等
狭义的询价特指一种政府采购手段,即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人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防御商标
所谓防御性商标就是企业将已注册的商标覆盖更多商品或服务,或把与自己的商标图案、文字形似音近的都作为联合商标注册,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称防御商标。因此,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
4.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又称秘密技术或技术诀窍,是指从事生产、管理和财务等活动领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秘密知识、经验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艺流程、公式、配方、技术规范、管理和
销售的技巧与经验等。专有技术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包括设计图纸、配方、数据公式,以及技术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
5.比价
比价,在交易磋商中,对不同来源的发盘价格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比较后作出决定的过程。比价在我进出口业务中是基本的工作要求。当我们收到国外来盘后,一般要对来盘中的各项交易条件进行全面分析,根据所掌握的资料.结合我们的经营意图加以认真研究、还要对不同来源的发盘内容进行综合比较,以便挑选适当的对象,进行还盘和研究还盘条件。比价不仅是要比较来盘的价格,同时也要分析比较来盘的其他交易条件,注意各个交易条件对价格产生的影响。因此.在比价时,还要找出由于其他条件的不同而引起的差价(如不同品质、规格、包装差价。不同成交数量的差价,不同支付条件的差价,不同装运条件的差价等)。
6.试用协议
试用协议又称选购协议,是技术秘密所有则选择理想合作伙伴,拟引进技术秘密一方为进一步了解技术秘密状况,评估其经济价值,而签订的一种适用性,可选择的协议。协议对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不具约束力,也不是签订正式合同必经的步骤,其内容也不反映在正式合同中,是一种自成一格的独立文件。
7.商标
第一种答案: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第二种答案:商标作为一种标记(sign),在TRIPs协议诞生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定义。TRIPs 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成为商标。这种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表示,并且置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服务或服务说明书上。可见,商标是附于商品的人为的标志,具有显著性特征;这种标志象征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共有商标、地理标志、驰名商标、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8.先使用原则
商标权取得以最先使用为原则,即使该商标被其他人抢先注册,首先使用人也可以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撤销。美国是使用先使用原则的国家。在我国,使用在先原则是辅助性的,一般在特殊情况下才使用。
9.单纯的技术转让合同有哪些特点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四种类型。主要特点有:
1.特定性:技术转让的标的是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等。范围很广。
2.权属性: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在形式上虽表现为以图纸、资料、磁盘、磁带为物质载体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本质上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权属在当事人之间转移。
3.完整性:技术转让的内容必须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4.法定性:由于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等问题,所以除受《合同法》制约外,还要受《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约。
10.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是什么
专利是指国家主管当局依法授予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拥有的一种专有权或独占权。专有技术是指生产所必需的,且有实用价值,能够在经济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没有公开过其全部内容,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或方法。由此可以看出,专有技术与专利都是精神创作的成果,都具有技术价值与产权价值的特性,而且两者往往共处于一项技术所需知识总体之中,互相联系。但是,在法律上专有技术与专利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专利是一种工业产权,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而专有技术则是没有取得专利的技术知识,主要受民法、刑法、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工商秘密立法的保护;专有技术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法定的占有。
(2)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则是保密的。专利的取得,按照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把发明内容在申请书中予以披露,由专利主管部门在官方的“专利公告”上将其发表,因而专利成为公开的技术。专有技术则不同,它是靠保密来加以保护的,一旦公开,法律就不再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