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对股东资格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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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对股东资格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

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暂行规定》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或变更持有村镇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的银监局审批。需重点说明的事项有以下两点:一是关于最大股东问题。村镇银行面向境内各种资本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开放,但为确保审慎经营和风险控制,《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村镇银行的出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村镇银行一经设立,便可借鉴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成熟经验,使其在经营管理模式、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等方面具备相对较高的起点。二是关于注册资本问题。针对村镇银行设立的不同地点,《暂行规定》规定村镇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3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要求注册资本必须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性认缴,不得分期缴纳。《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仅是村镇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村镇银行的股东或发起人还应根据其选择的组织形式、业务发展规模、当地的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其注册资本的额度,为机构设立后稳健运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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