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对股东资格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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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公司章程

村镇银行公司章程

村镇银行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村镇银行公司的特殊性质和经营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镇银行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服务城乡居民和小微企业为主要经营对象,以地域性经营为特色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享有与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村镇银行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第五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营业地点应与注册地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村镇银行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第七条村镇银行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买卖外汇、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机关领导债券,提供信用证、担保和财务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股东和股权第八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九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一定资本实力、良好信用和稳定经营态势。

第十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权由股东持有,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状况,定期向股东、全体员工和合作单位公布年度经营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盈余分配和风险防控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法定要求,按照合理比例提取盈余或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经营、违规操作和渎职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村镇银行股份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股份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股份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ⅩⅩ联合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份管理,保障本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ⅩⅩ年4号令)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对本行股份管理权责、股份管理事项、股份的增加或减少和股份转让、继承、赠与等有关活动行为进行规范,为实施股份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章股份构成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本行股份持有主体均为法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本行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股份管理权责第五条股东大会在股份管理中行使以下职责:(一)审议、批准董事会拟订的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增资扩股金额、发行股数、每股发行价、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拟订的减资缩股方案;(三)按照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股份管理权力。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份管理的执行机构,在股份管理中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股份管理制度;(二)制订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三)向股东大会报告股份管理情况;(四)批准和授权批准股份的交易及变更事项;(五)执行股东大会关于股份发行、回购以及股份增加或减少的相关决议。

第七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份管理的监督机构,在股份管理过程中负责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份管理制度,并在董事会违反章程及股份管理制度规定时,及时督促其改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是股份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执行董事会关于股份管理的决议;(二)负责股份管理中的有关信息披露事宜;(三)负责将股本及股东信息、持股情况向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村镇银行入股规章制度内容

村镇银行入股规章制度内容

村镇银行入股规章制度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入股行为,促进村镇银行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村镇银行的股东进行入股行为。

第三条村镇银行入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的村镇银行;
(二)符合国家有关村镇银行入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确保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第四条村镇银行入股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入股比例和资金出资比例;
(二)入股方案和具体内容;
(三)入股手续和流程;
(四)入股期限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入股比例和资金出资比例应当根据村镇银行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入股资金的合理
性和稳定性,避免对村镇银行经营的影响。

第六条入股方案和具体内容应当经过村镇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第七条入股手续和流程应当依法办理,遵循相关法规规定,确保入股程序的合法性和规
范性。

第八条入股期限和退出机制应当明确,村镇银行和股东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出
现纠纷和风险。

第九条村镇银行和股东应当签订入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村镇银行和股东在入股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入股的股东应当配合村镇银行开展经营活动,支持村镇银行良性发展。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对其追究责任,并进行相
应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村镇银行入股事宜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为村镇银行入股规章制度内容,希望各位股东遵守规定,共同促进村镇银行的发展和稳定。

2020年(金融保险)村镇银行管理规定

2020年(金融保险)村镇银行管理规定

(金融保险)村镇银行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X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X公司、财务X公司、金融租赁X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壹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X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且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且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运营原则,自主运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村镇银行开业、变更、终止

村镇银行开业、变更、终止

村镇银行开业、变更、终止村镇银行市场准入一、筹建村镇银行1、操作流程:2、行政许可证事权划分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1、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2、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3、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申请筹建村镇银行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1)筹建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筹建工作方案;(4)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5)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6)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5、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要点(1)确定组建地点。

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

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履行法律手续。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专门为农村和小城镇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自身安全与稳定运营。

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农村和小城镇居民的金融需求。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设立的依据和资金来源;(二)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声誉;(三)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充足;(四)具备适当的经营规模和管理能力;(五)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村镇银行的设立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提交申请材料;(二)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三)编制评估报告,进行现场检查;(四)进行风险评估和评审;(五)核准决定并发放银行牌照。

第七条村镇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商业信用记录;(三)具备丰富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村镇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二)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商业信用记录。

第九条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承兑、国债销售等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由监管部门根据村镇银行的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进行规定。

第十条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确保村镇银行能够有效抵御风险。

第三章内部控制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风险和内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二)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三)制定适用的内部审核程序;(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监管。

20070122银监发[2007]5号《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0122银监发[2007]5号《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govView_5B433BAF88B94712B5E392E3A621052D.html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村镇银行的管理,保证村镇银行的安全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村镇银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定定义本规定中,以下用语的定义如下:•村镇银行:指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以为乡村、小城镇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股东:指村镇银行所有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村镇银行管理层:指村镇银行高管和董事会成员。

•村镇银行董事长:指村镇银行董事会主席。

第四条规定原则村镇银行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合规经营、诚信守法等原则。

第二章村镇银行管理层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村镇银行董事会的职责村镇银行董事会是村镇银行的决策机构,由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组成。

村镇银行董事会的职责包括:1.审议和决定村镇银行重大事项;2.监督和检查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3.制定村镇银行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4.推动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5.确保村镇银行的合规经营。

第六条村镇银行高管团队的职责村镇银行高管团队是村镇银行的管理团队,由总行行长、总经理等职务的管理人员组成。

村镇银行高管团队的职责包括:1.制定并执行村镇银行的战略和业务计划;2.开拓村镇银行的业务市场,推动业务创新;3.推动村镇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4.推动和监督村镇银行诚信合规经营。

第三章村镇银行的行为规范第七条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规范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循以下规范:1.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乡村、小城镇居民和企业融资需求;2.遵循市场化原则,独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3.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4.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对信贷、投资、市场风险的管理和监测;5.遵循合规经营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和指导意见,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设立村镇银行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准入条件。

2. 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村镇银行可以选择股份制、合作制或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并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村镇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4. 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村镇银行可开展存款、贷款、基本账户、支付结算、信用卡业务等一般性商业银行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展特色业务。

5. 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村镇银行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6. 村镇银行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监管:村镇银行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合规监管。

7. 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和支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积极支持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以上是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还有其他细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读和执行。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 2007年1月22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七条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020年(金融保险)村镇银行管理规定

2020年(金融保险)村镇银行管理规定

(金融保险)村镇银行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X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X公司、财务X公司、金融租赁X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壹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X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且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和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且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运营原则,自主运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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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对股东资格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四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
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

《暂行规定》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或变更持有村镇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的银监局审批。

需重点说明的事项有以下两点:一是关于最大股东问题。

村镇银行面向境内各种资本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开放,但为确保审慎经营和风险控制,《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村镇银行的出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村镇银行一经设立,便可借鉴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成熟经验,使其在经营管理模式、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等方面具备相对较高的起点。

二是关于注册资本问题。

针对村镇银行设立的不同地点,《暂行规定》规定村镇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3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要求注册资本必须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性认缴,不得分期缴纳。

《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仅是村镇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村镇银行的股东或发起人还应根据其选择的组织形式、业务发展规模、当地的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其注册资本的额度,为机构设立后稳健运营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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