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 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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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质量验收范围
4.0.1为规范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划分,特制定质量验收划分表,主要包含四部分内容,即工程编号、质量检验项目的划分、各单位(部门)检验权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标准的套用。
表4.0.1-1及表4.0.1-2为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的基本模式。
4.0.2 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划分为热力、燃料供应、除灰渣、脱硫及脱硝、供水及水处理、电气、附属生产工程、厂前区公共福利及与厂址有关的单项工程8大系统工程。
4.0.3火力发电厂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4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基本按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划分。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根据工程建设使用或交付安装的需要,将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或独立施工条件的部分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5 分部工程项目划分的原则基本按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的部位划分,同时兼顾专业性质;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0.6分项工程划分的原则,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基本按主要工种或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工程划分;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
4.0.7检验批是按统一的生产条件或工艺、工序阶段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基本检验体,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区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0.8 项目划分表中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是依据DL/T 5210.1-2005和2007年版的《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结合目前火力发电厂设计内容进行的预控设置。
工程开工前,应由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按工程具体情况编制项目划分表,如工程设计增加新的内容或其他与本部分划分内容不符的,划分表内容可增加或删减。
划分表应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
同一系统内的单位工程编号可采用连续编号。
4.0.9 消防工程作为独立的单位工程在表4.0.1-1附属生产工程系统中进行了划分。
表4.0.1-1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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