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合集下载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制度法规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制度法规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制度法规根据《科学技术活动中科技成果的评价和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制度法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旨在规范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可信,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利用和转化。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应遵循科学方法、专业技术要求,依法申请鉴定并经过评审机构审核才能进行。

第三条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且由具备鉴定专业背景和经验的专家组成。

鉴定过程应有公开、公正、透明的机制,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信。

第四条鉴定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研究内容、创新性、应用价值等资料,鉴定机构应依据申请人的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申请人提供意见。

第五条鉴定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和实地考察,并对科技成果进行实质性鉴定。

鉴定过程中,专家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按照鉴定要求进行鉴定工作。

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在鉴定结果出具后的一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鉴定报告,报告应明确科技成果的鉴定结果、评价意见、鉴定依据等内容。

第七条鉴定报告应具备法律效力,作为科技成果的鉴定依据并用于相关行政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八条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应保护科技成果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鉴定机构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鉴定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查证。

第十条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接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对于鉴定结果存在争议的,申请人可提出复核申请。

鉴定机构应组织专家重新进行鉴定或邀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本规程的制定、解释和修改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文秘知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精品

文秘知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精品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 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

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最新-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精品

最新-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精品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1994年12月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

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以便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广应用的可行性,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试行)第六条和四川省科委《关于贯彻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稿)第二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技术评审或验收(以下统称鉴定)。

计划内项目,一般由下达科研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鉴定。

若任务下达部门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必须正式发给委托书,受委托部门需在鉴定通过后将技术鉴定证书报经任务下达部门审查批准。

基层单位乍选项目,由基层单位自行组织鉴定,也可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个人自拟项目,一般由所在基层单位组织鉴定,也可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但基层企、事业单位召开的鉴定会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鉴定会所鉴定的科技成果,一律不予承认。

技术水平高、作用意义重大的项目,可逐级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凡通过重庆市上报国家科委和省科委的项目,必须通过市级鉴定;市级鉴定由重庆市科委主持。

第三条申报组织鉴定的程序: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组织鉴定部门(或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报告和全套技术资料,经组织鉴定部门预审同意后,做好鉴定的一切准备工作。

凡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除另有协议者外,一般由项目主持单位提出鉴定申请报告,但应同协作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任务:(一)申请鉴定,并提供下列技术资料:属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应提供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科研设计方案或研究实施方案、技术报告或研究试验报告、计算书、测试报告、检测证明、设计图纸、配方、技术水平对比、使用报告、经济(或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方案、鉴定大纲,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指标)。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附件2: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在组织会员开展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 )评审(以下称“鉴定”)工作中,为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鉴定的科技成果指: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及从事认证认可相关工作的个人自行研发或协会受权会员单位开发研制的科技成果申请鉴定。

由协会聘请相关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四条未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之内、会员单位自行研发或协会受权会员单位开发研制的技术含量高、对认证认可行业具有推动作用和具有前瞻性的科技成果、应用性理论成果。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协会不组织鉴定:(一)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二)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三)与认证认可行业无关的研究成果;(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阻碍认证认可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六条鉴定由协会负责组织或归口科技管理主管部门委托协会组织。

第七条鉴定形式:(一)检测鉴定:指由组织鉴定单位(协会)指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会议鉴定:指由组织鉴定单位(协会)聘请若干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一般为9 至15 人),召开专家鉴定会,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结论。

(三)验收鉴定:指由组织鉴定单位(协会)认可的验收项目、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做出结论。

也可邀请少数专家验收。

(四)函审鉴定:指由组织鉴定单位(协会)聘请相关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佛山市科技成果鉴定管理规程

佛山市科技成果鉴定管理规程

佛山市科技成果鉴定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市科技成果质量,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粤科成字〔1999〕239号),《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国科办奖〔2009〕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之一,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聘请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审阅并做出评价的过程。

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评议内容第三条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一)列入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基金)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二)少数科技计划外的,属于我市辖区内的单位研究开发,或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市外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等属性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第四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无创新、无推广应用价值、无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农作物新品种等);(六)有成果权属、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排序等异议和争议的成果;(七)各类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八)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资源、环境造成破坏、污染和危害的项目。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技成果的鉴定程序,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指标,确保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和应用,根据《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科学创新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等进行鉴定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指标,确保科技成果的质量可靠,为科技成果的管理和应用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应遵循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成果评价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应由具备相应资格和经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程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鉴定程序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当依据申请文件和鉴定规程,制定鉴定计划,明确鉴定的目标、范围、方法、要点以及工作进程。

第七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科技成果的管理要求,并提供鉴定所需的技术资料和样品。

鉴定机构接受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鉴定方法,进行科技成果的技术指标测试、技术分析和技术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应当确保鉴定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严守鉴定机构的保密制度。

第十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真实反映科技成果的技术指标和鉴定结果。

第十一条鉴定报告的结果应为“合格”或“不合格”。

对于“合格”的科技成果,应当出具鉴定证书。

对于“不合格”的科技成果,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鉴定结果的运用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将鉴定结果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鉴定结果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性质和用途,为科技成果的管理和应用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

有关部门应当将鉴定结果用于鉴定范围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是指依法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机构,包括政府科技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科技成果鉴定能力和条件,对鉴定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活动,保护鉴定活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建立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制度,规范鉴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审批、监督等环节。

第二章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范围和要求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活动包括科技项目鉴定、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等。

第七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具备科技成果鉴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第八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确保鉴定活动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尽快完成鉴定任务,并按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保护鉴定活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鉴定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制定科技成果鉴定活动的程序和要求,确保鉴定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与鉴定申请人和鉴定对象签订鉴定合同,明确鉴定活动的范围、要求和费用等事项。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估和鉴定,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机构应当据实填写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活动的基本情况、鉴定方法和结果等。

第四章科技成果鉴定结果的认定和使用第十五条科技成果鉴定结果由科技成果鉴定机构负责认定和公布,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科技成果鉴定流程

科技成果鉴定流程

科技成果鉴定流程(试行)(国家科委1994年12月)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

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07.11•【文号】•【施行日期】1989.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条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为了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需要,正确评价医药科技成果的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的分类:(一)科学理论成果:指医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等方面的医药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必须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一)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医药科技攻关项目,医药科技年度计划项目。

(二)申请科技奖励的医药科技成果,即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三)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下达的医药科技项目及申请省区市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定的其他医药科技项目。

第四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一)检测鉴定:凡经过化验、检验、测试即能确定成果的技术水平和成熟程度的项目,可由专业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做出书面结论;(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计划任务或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评价并做出书面结论;(三)通信鉴定: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做出结论;(四)会议鉴定:对涉及面宽,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对本行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可召集专家进行会议鉴定,由专家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作出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制度法规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制度法规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制度法规
目前为止,没有全国统一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制度法规》。

不过,各地区、各部门在科技成果鉴定方面都有一定的管理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一般常用的科技成果
鉴定程序,仅供参考:
1. 鉴定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人需要提交鉴定申请书,详细描述所需要鉴定的科
技成果的基本情况、鉴定目的、鉴定指标等。

2. 鉴定机构评估:由相关科技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确认申请人的资格、鉴定需求的合
理性,并确定鉴定任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3.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科技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实验数据、专利
证书等,以供鉴定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

4. 鉴定过程:鉴定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鉴定标准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详细的评估
和分析,包括实地考察、实验测试、文件查阅等。

5.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鉴定过程中的评估结果,得出科技成果的鉴定结论,并出
具鉴定报告。

6. 鉴定结果审定:鉴定报告需要经过鉴定机构的审定,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鉴定结果公示: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及鉴定报告公示,供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单位或
个人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可能会有所差异,鉴定的程序和具体细节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还需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进行具体操作。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科技成果鉴定是为了评价科技人员所研发的成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而为其获得相应荣誉、嘉奖、权盛等供给客观、科学、严谨的证明和评定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服务经济进展。

1.2 依据本规程订立的依据包括:- 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中国科学院相关制度和规定;- 科技界公认的鉴定方法、技术标准和行业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国内从事科技成果鉴定的各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以及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个人。

二、鉴定流程2.1 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须由申请人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鉴定机构书面提交鉴定恳求,鉴定恳求内容应包括:- 鉴定对象的名称、特征、技术指标及所需鉴定的标准等要求;- 申请人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2.2 鉴定机构接受申请鉴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适时进行确认,并依据鉴定要求成立鉴定小组。

鉴定小组应包括有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和鉴定人员,评比出的评审小构成员之间要求独立互补,确保专业性和客观性。

2.3 鉴定过程鉴定小组依照鉴定要求进行鉴定,实在步骤如下:- 初步评估鉴定对象的技术水平、特点、性能等基本情况,确定鉴定所需测试设备、条件等;- 实施鉴定测试和数据处理,综合考虑试验数据、样品性质、标准标准要求以及试验方法等因素;- 依据鉴定结果进行报告撰写和鉴定看法建议。

2.4 鉴定看法鉴定机构适时提出鉴定看法和建议。

依据鉴定结果和要求逐条说明鉴定结果及鉴定依据,提出鉴定看法(包括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说明原因。

要求不合格或有争议的申请人或鉴定人可以对报告进行复查或重新鉴定。

2.5 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鉴定机构依据实际情况所供给的文书正式记录,应当包括:- 鉴定对象的名称、规格、特性、生产日期、样品来源等基本信息;- 鉴定程序和方法、测试设备和条件、测试数据等试验细节的详尽描述;- 鉴定结论的证明、依据和解释。

深圳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深圳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7.04.17•【字号】深科字[1987]04号•【施行日期】198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深科字〔1987〕04号)深圳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切实保证科技成果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1、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资源等)。

2、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3、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4、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软科学等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先进性、创造性的应用研究成果。

5、能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类型1、应用技术成果的各阶段的鉴定:实验室鉴定、中间试验鉴定、工业性试验(或扩大试验)鉴定和生产(含设计)定型鉴定。

2、技术鉴定或验收、审查。

3、科学理论(含软科学)成果的评审。

四、申请鉴定的条件1、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必须是达到科技项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等)规定的各项指标;或经生产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工艺上可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具备如下材料:(1)开题报告;(2)研制任务书、技术合同或协议书;(3)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和照片等;(4)研究试验总结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5)分析、测试或质检报告;(6)产品质量标准;(7)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和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此分析报告;(8)生产应用情况报告或国内外评论或相应的证明;(9)通过鉴定后成果的处理办法意向;(10)该项科研的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修订稿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修订稿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xx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 1994年12月)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

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 、
一 科技成果 鉴定一般 原 则
(

) 省 2
自治 区
直 辖市 科 技计 划 的 范 围 可 由 各
(
,
一 科 技成 果 鉴 定 是 指 有关 科 技 行 政管 理 机 关 聘
, , ,

)

自治 区


直辖市 科委根据 本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 的
, ,

请 同行专家 按照 规定 的 形 式和 程 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 审 查 和 评 价 并作 出 相 应 的 结论
.
,

否则 不 能 组 织 鉴 定


自治 区 直 辖 市 科 委 归
,



管理 监督 本 地 区 科

技 成 果 鉴 定工 作 具 体 由 省 技 成 果管 理 机 构 负 责执 行
果 鉴定工作

自治 区
直 辖市 科 委 的 科
4 科 技 计 划 内 的 基 础 性研 究 软 科 学 研 究 等 其 他 科 技 成 果 的 评价 方 法 由 国 家 科 委 另 行 制 定
技成果 鉴定严 格实 行 归
,
管理 杜绝 政 出
,
4 (
少 t
、 ,
)
对 本 行 业 或 本 地 区 的 经 济 和 社 会发 展 以 及 科

多 门
多 头管 理 带 来 的 不 良 后 果 以 保 证 《鉴 定 办 法 》 的
。 、
技 进 步 具有 重 大 的 促 进 作 用
有效贯彻
国 家 科委 归 日 管理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20xx年12月)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

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

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

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

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

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

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

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

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

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

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

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

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

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

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

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

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