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编号为:国科奖社证字第0035号)的评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冶集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接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鉴定是指中冶集团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中冶集团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申报专利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四条中冶集团负责组织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一)中冶集团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二)各单位科研计划内的重大科技项目、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成果;(三)各单位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过程中总结提炼的科技创新成果;(四)中冶集团以外单位申请中冶集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软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科技部颁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进行评审;(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六条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为组织鉴定单位;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股份)履行中冶集团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职责;成果完成单位为申请鉴定单位。
第七条鉴定形式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合同验收,四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鉴定单位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和应用要求选择一种鉴定形式,但需要主持鉴定单位确认。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10.26【实施日期】1987.10.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交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三)推动奖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学理论成果的评价,应当实行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技术成果的评价,应当依据其实放后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三条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它科技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和,鉴定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检测鉴定: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
对属于国家和省、部重大项目的科技成果,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同已通过鉴定:(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经按合同的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如何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是对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创新性以及实用性进行评价和验证的过程。
科技成果鉴定具有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保护科技权益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科技成果鉴定的意义、鉴定的内容和方法以及鉴定的程序和要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意义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管理和科技评价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科技创新进步、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鉴别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其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评估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和实用性,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依据;再次,科技成果鉴定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和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合作的发展。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和方法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的技术性鉴定和经济性鉴定两个方面。
技术性鉴定主要是对科技成果的技术特性和技术指标进行鉴定,评估其科学性和可行性;经济性鉴定主要是对科技成果的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考察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和潜力。
科技成果鉴定的方法主要有实验方法、分析方法、比较方法和问卷调查方法等。
实验方法是利用实验设备和实验方法对科技成果进行系统的实验研究,获得相关数据和结果;分析方法是通过对科技成果的数据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出科技成果的评估和判断;比较方法是将科技成果与同类科技成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估其在同类科技成果中的优势和潜力;问卷调查方法是对科技成果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用户进行问卷调查,获取他们对科技成果的意见和评价。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和要点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评定和公告等环节。
申请环节是科技成果鉴定的起点,科技成果的所有人或相关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审查环节是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评定环节是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进行具体评估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和报告;公告环节是鉴定机构将鉴定意见和报告对外公告,以便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和参考。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方法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方法科学技术部作为负责科技管理的国家部门,承担着评价和鉴定科技成果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科技成果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科技部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套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的方法。
本文将介绍科技部工作人员常见的科技成果评价与鉴定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一种通过查阅相关的科技文献与专利信息,从中获取科技成果相关信息的方法。
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阅读已发表的科研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专利文件,了解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以及在学术界和工业界的影响等。
通过文献研究法,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评估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
二、实地考察法实地考察法是一种通过亲自前往科技成果的研发单位或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的方法。
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实地考察的方式,了解科技成果的研发过程、基础设施以及实施效果等。
通过实地考察,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直观地了解科技成果的研发水平和应用情况,从而对其进行评价和鉴定。
三、专家评审法专家评审法是一种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和鉴定的方法。
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组织一场专家评审会议,邀请一些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就科技成果的创新性、技术可行性以及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和鉴定。
通过专家评审,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得到专业意见和建议,从而更准确地评价科技成果。
四、实验验证法实验验证法是一种通过实验和检测,对科技成果的性能和效果进行评价和鉴定的方法。
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设计相应的实验方案,进行必要的实验和检测。
通过实验验证,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得到科技成果的性能指标、使用效果等相关信息,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鉴定。
五、数据分析法数据分析法是一种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科技成果相关的数据,对其进行评价和鉴定的方法。
科技部工作人员可以收集科技成果相关的数据,如市场销售数据、使用效果数据等,采用适当的数据分析方法,对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简称“科技成果”)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晶.为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和提高。
第三条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
主要是指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及学术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3.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新药、生物新品种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章成果鉴定或评审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
第六条可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自行开发的重大的应用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合作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组织鉴定。
可组织评审的科技成果是指计划内的软科学成果.第七条不组织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有: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2.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3.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4.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新药等;6.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部、省、市及公司科技项目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产生的各类科技成果。
公司技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负责公司的科技成果登记、申报评价及推广、数据库管理、统计分析、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向成果办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登记为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便于及时总结、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保证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决策服务,公司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向成果办登记备案,未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列入公司科技成果评奖体系。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或鉴定之前,本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需汇总科技成果原始档案。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项目申报表、计划任务书、项目目标责任书、技术开发(服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组活动记录、工业性试验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通过鉴定后一个月内,到成果办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同时提交完整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资料、项目验收(鉴定)表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和《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
文字资料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A4纸打印,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
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公司成果办给予正式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
第十条规定,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向成果办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如果涉及公司技术机密,需要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章规定了科技成果的奖励。
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00519【实施日期】 19900519【章名】全文第一条加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包括:(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二)解决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四)在应用推广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科学技术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和国家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法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已经公开发表;(二)应用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度具备应用推广条件;(三)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或应用;(四)科学技术计划内的成果已达到计划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计划内的科技成果,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其他科技成果,由完成者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重大科技成果,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计划下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完成或参与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第七条组织鉴定的单位应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报级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利益或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鉴定的,应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医院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医院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一、科技成果包括:
(一)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科学普及读物和学术论文。
(二)具有一定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
二、申请鉴定科技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一)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列入医院和或以上各级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
(二)必须完成科研计划(合同或协议)所列的科研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完成财务决算,写出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三)应用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应用和运行考核,证明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都显著优于现有技术;
(四)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三、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程序:
(一)凡在年度内拟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须在每年年初向科教科提交科技成果鉴定计划,科教科组织医院技术委员会专家审查;
(二)审查通过后,在鉴定前一个半月向科教科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完整齐全的学术、技术资料;
(三)科教科接到成果鉴定申请表和学术、技术资料后,应按有
关要求认真审核,在两周内答复完成单位和个人是否同意鉴定,并说明理由。
医院审核通过后,上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批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07.11•【文号】•【施行日期】1989.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条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为了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的需要,正确评价医药科技成果的水平,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的分类:(一)科学理论成果:指医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等方面的医药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必须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一)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医药科技攻关项目,医药科技年度计划项目。
(二)申请科技奖励的医药科技成果,即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
(三)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下达的医药科技项目及申请省区市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定的其他医药科技项目。
第四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一)检测鉴定:凡经过化验、检验、测试即能确定成果的技术水平和成熟程度的项目,可由专业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做出书面结论;(二)验收鉴定:由验收单位按计划任务或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验收,评价并做出书面结论;(三)通信鉴定: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做出结论;(四)会议鉴定:对涉及面宽,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对本行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可召集专家进行会议鉴定,由专家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作出结论。
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如何提高科技项目成功转化,企事业国家计划科技项目申报如何操作,就到中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网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科技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科技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一、引言科技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创新和成果的实践应用。
为了确保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加强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内容、程序和标准等方面,介绍科技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办法。
二、目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评价科技成果的质量和科学性,为科技成果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同时,科技成果鉴定还可以促进科技创新和创新文化的形成。
三、内容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评价: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性能、创新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评价可以包括实验验证、技术指标测定、实际应用效果考核等。
2. 经济评价:对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包括成本效益、市场潜力、产业化前景等。
3. 社会评价:对科技成果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包括对社会发展、人才培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贡献。
4. 法律评价: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合规性进行评价,确保科技成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程序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应符合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科技成果的所有者或相关机构可以向科技成果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资料。
2. 鉴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的需要和专业性,组织专家团队进行鉴定工作。
3. 材料审核:鉴定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鉴定对象的基本信息、研究背景、技术方案等。
4. 鉴定评估: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审查,包括实地考察、技术测试、专家评审等。
5. 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鉴定报告,包括对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结论和相关建议等。
6. 审批发布:鉴定报告经鉴定机构审核后,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审批和发布。
五、标准科技成果鉴定的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科技成果鉴定的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标准:按照科技成果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2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2号1989年6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科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管理,健全成果鉴定制度,正确评价成果,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成果包括:(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工农业生产需要的检测技术和装备;(二)新的检测原理和方法、基础器件、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仪表;(三)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四)制订、修订和贯彻国家标准的研究与试验验证项目;(五)技术监督工作需要的软科学项目;(六)国家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检测技术;(七)其他提供技术监督手段的项目。
第三条局科技司具体负责我局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果鉴定第四条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所完成的成果,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我局直属单位拟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奖励的成果,也应按本办法进行鉴定,未经我局批准,又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办理,自行组织鉴定的,不能参加奖励评审。
第五条申请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完成“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对于虽已完成研究开发任务,但技术指标低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或实用性差的项目,不需组织鉴定,但须作出技术总结,报计划下达部门。
对于成果归属有争议的项目,须在争议解决后申请鉴定。
第六条成果鉴定的申请程序:(一)需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在鉴定之前两个月向我局提出申请,报送“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一式四份,并随同申请书报送如下资料一份:1.“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2.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3.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或实验报告;4.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水平对比材料;5.计量基准研究项目应有计量检定系统表(草案)。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必要的工作,它决定了科研人员所做出的成果是否具有真正的价值,也影响了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介绍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相关问题,包括鉴定标准、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方面。
鉴定标准科技成果鉴定的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创新性技术创新性是指该项成果在国内外同类技术中具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具有重要的技术和经济价值。
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成果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
3.完整性完整性是指成果报告书完整、系统、清晰、准确,能够展示出整个科研过程中的思路、探索、发现和验证。
4.可设计性可设计性是指成果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复性,能够根据具体需求设计出新的产品或技术方案。
5.科学性科学性是指该项成果具有严密的理论体系或实践价值,并具有科学的价值和意义。
鉴定过程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过程包括提交鉴定申请、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鉴定和专家评估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1.提交鉴定申请科研人员先要向相关鉴定机构提交成果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和报告书,申报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阐述成果的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
2.审核鉴定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是否满足成果鉴定的有关要求及规定。
若审核通过,邀请专家进行现场鉴定。
3.现场鉴定现场鉴定采用现场阅读材料、观察展示、演示、讲解等形式,专家根据鉴定标准对成果进行评估。
现场鉴定中应当严格遵守机构的管理规定,确保科学、公正、客观。
4.专家评估鉴定机构将现场鉴定结果提交给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成果的鉴定结论。
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将作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
鉴定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成果鉴定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通过鉴定当成果鉴定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鉴定机构会发布《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报告》等文件,以证明该项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价值,成果也会出现在有关政府部门相关档案信息和成果数据库中。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科学技术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支撑力量,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是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包括鉴定的标准、程序、监督和管理等。
本文将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的概念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是指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识别、评价和验证的一种制度,旨在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成果、社会效益以及创新贡献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是基于科学道德和科学伦理的基础上,以专业、公正、客观、实用为原则进行鉴定评价。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的作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是科技创新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其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能够及时检测和识别科技成果的价值以及技术水平,能够促进科技人员的技术创新,鼓励科技成果向更高的境界迈进。
2、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能够对科技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质量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3、保障知识产权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能够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创新者的切实利益。
通过科技成果的鉴定,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提高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
4、规范科技成果的发布和使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能够规范科技成果的发布和使用,避免以次充好、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发生,保障信息安全。
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的实施原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的实施原则是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工作进行的准则和规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正、公平、独立。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需要独立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移,要求评价机构独立运作,评价师公正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地评价科技成果。
2、实用。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应具有现实意义和前瞻性,要求科技成果鉴定书、评价报告应具有分析、预测、指导等实用性。
3、权威性。
科技成果鉴定必须有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和实证知识。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是指针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审定、认定等方面的规范性和规范化的办法,是评估科技成果的一种科学化、标准化、严格规定的方法和规范,是在高水平科技创新和智力竞争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本文将围绕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重要性和应用现状展开论述。
一、重要性1.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促进科技创新和转化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是对科技成果进行科学评价和认定的规范性和规范化的方法和规范。
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成实际的应用价值,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要想真正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就必须要先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鉴定,确定其价值和实际应用效果,打下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因此,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对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2.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推动科技成果的市场化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可以对科技成果进行全面的评价和认证,检验其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加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推广力度,进而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化。
同时,科技成果鉴定的结果也可以为企业申请专利、获取科技支持、获得税收优惠和融资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应用现状目前,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法该方法主要是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对科技成果的核查、对比、分析等系列工作进行评估,确定其实用价值、创新性、技术含量等评价指标,再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和技术价值等成果质量指标。
该方法适用于科技成果鉴定的大多数领域。
2.专家鉴定法该方法与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法类似,不过它的评估对象是专家。
在科技成果鉴定的过程中,专家作为专业人士,可以为科技成果的质量、创新和实用性等方面的评级提供评判建议。
专家评价方法是鉴定当时最专家的评价方法之一,主要适用于一些更加复杂、高级的科技成果。
3.自组织鉴定法自组织鉴定法是一种相对新的科技成果鉴定方法,主要是通过科技成果申请部门自我评价和自我鉴定,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判定,确定评估结果和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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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
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
第四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 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
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 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六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确保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上级计划项目的鉴定由计划下达部门审批并组织, 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主持。
第八条鉴定范围:
(一)计划内项目:凡列入国家、省及市有关部门科研计划内的应用研究或应用理论研究项目, 完成后并具备鉴定条件者, 均可申请鉴定。
(二)计划外项目:院内项目、横向课题或自选项目有重大应用成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鉴定: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可以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如上级文件有变动, 按上级文件执行) (一)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己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KJ—006: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四)与企业联合或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第十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参加完成的科研项目, 在国内未推广应用;本人不是首位研究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不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
成果鉴定的形式分为: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
(一)会议鉴定:指科技成果的鉴定采用会议形式, 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现场考察、测试, 并需课题负责人现场答辩的鉴定形式。
会议鉴定要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7-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的实际到会专家不得少于7人。
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托代表出席会议。
下列情况必须会议鉴定:①国家、部和省的重大攻关项目;②多学科或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完成的项目;③需要现场考察、测试、演示和答辩的项目;④函审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项目;⑤其他要求必须会议鉴定的项目。
下列情况建议会议鉴定:①省科技厅、卫生厅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②其他任务来源的预期成果水平较高、有可能授奖的项目。
(二)函审鉴定: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 可采用函审鉴定。
函审鉴定时, 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9人组成函审组, 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 鉴定证书必须附上所有函审专家的意见。
不同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十二条同行专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现状;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四)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和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软科学成果的被聘专家可以有少数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参加。
聘请同一单位的专家人数最多2人。
第十三条申请鉴定程序和条件
(一)申请鉴定前, 要先将查新结果送交科研部, 待科研部审阅, 且符合申请鉴定条件者, 填写山东大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函审鉴定时应填写《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一式11份;连同鉴定材料(包括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一同交科研处, 再由科研处根据任务来源和隶属关系, 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l.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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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3.技术资料齐全, 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4.具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5.凡科研工作过程中, 使用动物的必须具有动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鉴定所用各种表格及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课题设计是否科学、先进;
(三)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信,推理及结论是否正确、合乎逻辑;
(四)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五)起草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
(六)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七)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八)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鉴定证书的整理:鉴定证书所填内容要完整、准确;专家签字处要求手写体签名;鉴定证书盖章时必须出示鉴定委员会形成的主任委员签字的原始鉴定意见,以便核查, 课题组成员应在鉴定日后10天内用A4纸打印整理初稿送科研部审查, 并于15日内整理15—20份送科研部;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实盖章。
课题负责人须报送一份鉴定证书, 一份申报书, 一份会议通知, 一份全套材料及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到科研部存档。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应本着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 充分利用, 合理分配, 严格
管理。
用于鉴定时, 有课题者专家鉴定费用由课题组自己负担;无课题需要医院支付鉴定费用者, 应由科研部审批后呈报分管院长批准。
其它费用如专家的往返车(船或飞机)票、食宿费、由课题组承担。
(一)科技成果的登记、申报与奖励
第十七条凡己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 课题组填写鉴定证书, 由科研部按隶属关系报送有关部门, 盖章、存档。
第十八条根据科技成果的性质申报不同渠道的奖励。
申报奖励前, 各科室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填报奖励推荐书, 经科研部签署意见后统一申报。
由多个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参研单位和参研人员的排序。
第十九条以我院为主完成的科技成果, 申报国家、部省、厅局级奖励者, 按照国家、部省、厅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科技成果获奖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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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第二十条奖励批准后, 由各级成果评审委员会分别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研究人员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获奖成果主要研究人员的成绩, 应记入本人档案, 作为考核、晋级、晋职以及评选先进依据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