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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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 重 要 了 。
并加以管理 的报酬 ,而非工程施工行为的对价。包工头的存在并 不影响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劳动 关系的存在。 C .主张能否认定不能一 刀切 ,要进行 个案分析 主张这种观点 的理 由有 :一是在此种情 况下 ,由于建筑行业 用工的不规范 ,建筑行业用工 的特殊性 ,对于界定劳动关系和雇 佣关系不好判断 ,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合法 用工 ,保护农 民工的 合法权 益 ,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 ,应当遵循保护农民工权益 的原则 下,进而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 是否存在劳动 关系 :二是 有的案件 中,农 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 明双方存 在劳动 关系而不具有 劳动关 系的特 征且包工 头具备用工主体 资 格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劳动 关系较为妥当
联 系。而 “ 根据我国 《 同法 》以及 《 合 建筑 法》的相关规定 : 建 际利益的受益者 ,根据公平原则和尊重劳动力的原则 出发 , 应认
设、 建筑 工程 的发包人 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建筑 工程合同 , 总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 自己承包的部 分工作交 由第三人完 成 ,但禁止承包人将其工程分包给不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 的工程再分包。 ”但是 ,我国 目前建 定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 系 三是包工头并不是劳动法学 中的概念 ,包工头利用 自有的技术技能为施工单位提供劳务并获 得报酬 ,而包工头在工程承包与施工中仅仅 是替施工单位招募工 人而 已,此时的劳务费更多意义是属于受施工单位的委托 而雇工
一
系列 问题 。本 文试从 农民工、 包工 头与施工单位 法律 关 系的认定 出发 以及对农 民工维权 之路 的思考 ,提 出 自己的建议 ,希望对
关键词:建筑行 业 ;包工头 ;农 民工 ;施 _单位 ;劳动 关 系;维权 T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的劳动 关 系有 所助益。 1 .问题 的提 出 人招用的劳动者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 责 在建筑行业 中存在着一种典型 的现象 ,进城 的农 民工在工地 任。 ”据此规定可 以认定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建 打工 ,很少由施工单位直接招工,大部分是跟着 “ 包工头” ,与包 筑行业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 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 自然人 ,属 工头达成 口头协议 ,在包 工头 的管理下施工 ,不与施工单位直接 于违法行为 ,而农 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动 ,施工单位是 实
筑行业市场极不规范 ,很 多承包人将 自己承包 的工程转包 给 自然 人 ,即包工头 ,而这些包 工头本身并没有任何 的资金 ,自身也是 靠劳动换取报酬 的劳动者 ,大多都 是带领乡亲出来打工的人。 在现行 的这种工程承包的模式 中,施工单位认为 自己只是与 包工头之 间存在工程承包 关系。而与包工头招用 的农民工 之间并 没有直接 的法律关系,不会 同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否认其 与农 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而很 多农 民工也只知道 自己给哪个包工 头干活。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分包的施工单位是谁 ,当其工 资被拖 欠、发生工伤事故后 ,他q P 紧紧盯着 包工头 ,而不是分包 的施 l. 工单位 ,然而包工头 自身本来就没有多少资金 ,当发生上述 问题 时, 吃亏的还是农民工,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难 以得到保障。 在 这种情况下 ,施工单位 、包工头与农民工之 间关系的认定就显得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es 8@1 .r o 5 6 o r9 6 cn 3
社会 与法制建设
从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张 润 ( 北政 法 大 学 国 际法 学 院 西 陕源自文库西 西安 7 0 2 ) 1 12
摘 要: 建筑行业 中存在 着一种典 型的现 象,实际施 工人 员与施 工单位之 间存在着一个 中间主体 ,即 包工 头,有 的也称 为 在 工程代表 、工头等 。在 工地上对农 民工进行 管理 ,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控 。 包工头只是一种约定成俗 的形象叫法 ,并没有一 个法律 上 明确界定 的概 念。正是 由于存在这一群体 ,建筑行 业产生 了一 系列 的问题 ,如拖 欠农 民工工资 问题 ,农 民工工伤 高发 等
B 笔者的态度 .
2 .农 民工受雇 于包工头 。能否确定 农民工与施工 单位 之间 单纯确定施工单位 、包工头与农 民工 之间是否 为劳动关 系,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不应该完全肯定 ,因为至少还不完全具备我们劳动法概念标准 劳
动关系的法律或形式要件及基本特征 。劳动法律制度是为 了规范 企业合法用工 ,保 障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法律制度 ,劳动法律实行 主张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一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 签订 的劳务 倾斜保护主义,即从倾斜保护劳动者得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来设计 , 承包合同 ,属于民事合 同,农 民工受雇于包工头 ,与施工单位没 因此在实务中 ,发生劳动纠纷时 ,也应 实行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 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 ,此时包工头所雇佣人 法权 益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 ,在农 民工受雇于包工头 ,是 否 员与施工单位并不能建立相应的法律 关系,施工人员与施工单位 认定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该 以认定农 民工与施 工 之 间的法律联 系也 因包 工头与施工单位 的劳务合 同关 系而被 切 单位存在劳动 关系为原则 ,以认定农 民工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 断 ;二是 由于建筑行业劳动者的流 动性大 ,许多农民工可能同时 为补充。 在多个不同施工单位 的施工工地干活,如果认定 此种情况存在劳 a .以认定农 民工与施 工单位存在 劳动关 系为原则的理 由 动关系的话 ,对发生工伤事故地的施工单位有些不公平 ,例如某 法律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甲在 A工地工作一个月 因工作需要被包工头调到 B 工地 ,A、B 20 年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发布 的 《 05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 工地分属于不同的施 工单位 ,在刚到 B工地 工作不久不慎发生工 项 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 :“ 建筑施工、 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 矿 伤事故 ,如果认定甲与 B工地存在 劳动关系 ,要求承担相应的工 工程 ( 业务 )或经 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 资格的组织 或自然 伤保险责任 ,这显然对 B工地所属 的施工单位不公平 。况且这样 人 ,对该组织 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由具 备用工主体 资格 的发 认定不便于实际操作;三是有律师认为我国 《 劳动法》和 《 劳动 包方承担用工主体 责任。 ”据此规定可 以认定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存 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 ,能够确定农民工 在劳动关系。 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 关系。 从鼓励建筑行业合法用工的角度而言 ,应认定农 民工与施工 b .主 张 可 以 认 定 存 在 劳动 关 系 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支持这种观 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 一是 2 0 0 5年劳动和社 如果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便会在 一定程 会保障部发布的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 四条明 度上鼓励 众多的施工单位以此形式来获取员工 的劳动而无需支付 确规定 :“ 施工、矿 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 ( 建筑 业务 ) 或经营 劳动者相 应的劳动待遇 ,如不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不仅 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 自然人 ,对该组织或 自然 用工成本下降,而且风险责任也会转嫁 到包工头身上 ,风 险责任
并加以管理 的报酬 ,而非工程施工行为的对价。包工头的存在并 不影响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劳动 关系的存在。 C .主张能否认定不能一 刀切 ,要进行 个案分析 主张这种观点 的理 由有 :一是在此种情 况下 ,由于建筑行业 用工的不规范 ,建筑行业用工 的特殊性 ,对于界定劳动关系和雇 佣关系不好判断 ,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合法 用工 ,保护农 民工的 合法权 益 ,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 ,应当遵循保护农民工权益 的原则 下,进而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 是否存在劳动 关系 :二是 有的案件 中,农 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 明双方存 在劳动 关系而不具有 劳动关 系的特 征且包工 头具备用工主体 资 格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劳动 关系较为妥当
联 系。而 “ 根据我国 《 同法 》以及 《 合 建筑 法》的相关规定 : 建 际利益的受益者 ,根据公平原则和尊重劳动力的原则 出发 , 应认
设、 建筑 工程 的发包人 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建筑 工程合同 , 总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 自己承包的部 分工作交 由第三人完 成 ,但禁止承包人将其工程分包给不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 的工程再分包。 ”但是 ,我国 目前建 定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 系 三是包工头并不是劳动法学 中的概念 ,包工头利用 自有的技术技能为施工单位提供劳务并获 得报酬 ,而包工头在工程承包与施工中仅仅 是替施工单位招募工 人而 已,此时的劳务费更多意义是属于受施工单位的委托 而雇工
一
系列 问题 。本 文试从 农民工、 包工 头与施工单位 法律 关 系的认定 出发 以及对农 民工维权 之路 的思考 ,提 出 自己的建议 ,希望对
关键词:建筑行 业 ;包工头 ;农 民工 ;施 _单位 ;劳动 关 系;维权 T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的劳动 关 系有 所助益。 1 .问题 的提 出 人招用的劳动者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 责 在建筑行业 中存在着一种典型 的现象 ,进城 的农 民工在工地 任。 ”据此规定可 以认定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建 打工 ,很少由施工单位直接招工,大部分是跟着 “ 包工头” ,与包 筑行业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 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 自然人 ,属 工头达成 口头协议 ,在包 工头 的管理下施工 ,不与施工单位直接 于违法行为 ,而农 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动 ,施工单位是 实
筑行业市场极不规范 ,很 多承包人将 自己承包 的工程转包 给 自然 人 ,即包工头 ,而这些包 工头本身并没有任何 的资金 ,自身也是 靠劳动换取报酬 的劳动者 ,大多都 是带领乡亲出来打工的人。 在现行 的这种工程承包的模式 中,施工单位认为 自己只是与 包工头之 间存在工程承包 关系。而与包工头招用 的农民工 之间并 没有直接 的法律关系,不会 同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否认其 与农 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而很 多农 民工也只知道 自己给哪个包工 头干活。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分包的施工单位是谁 ,当其工 资被拖 欠、发生工伤事故后 ,他q P 紧紧盯着 包工头 ,而不是分包 的施 l. 工单位 ,然而包工头 自身本来就没有多少资金 ,当发生上述 问题 时, 吃亏的还是农民工,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难 以得到保障。 在 这种情况下 ,施工单位 、包工头与农民工之 间关系的认定就显得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es 8@1 .r o 5 6 o r9 6 cn 3
社会 与法制建设
从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张 润 ( 北政 法 大 学 国 际法 学 院 西 陕源自文库西 西安 7 0 2 ) 1 12
摘 要: 建筑行业 中存在 着一种典 型的现 象,实际施 工人 员与施 工单位之 间存在着一个 中间主体 ,即 包工 头,有 的也称 为 在 工程代表 、工头等 。在 工地上对农 民工进行 管理 ,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控 。 包工头只是一种约定成俗 的形象叫法 ,并没有一 个法律 上 明确界定 的概 念。正是 由于存在这一群体 ,建筑行 业产生 了一 系列 的问题 ,如拖 欠农 民工工资 问题 ,农 民工工伤 高发 等
B 笔者的态度 .
2 .农 民工受雇 于包工头 。能否确定 农民工与施工 单位 之间 单纯确定施工单位 、包工头与农 民工 之间是否 为劳动关 系,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不应该完全肯定 ,因为至少还不完全具备我们劳动法概念标准 劳
动关系的法律或形式要件及基本特征 。劳动法律制度是为 了规范 企业合法用工 ,保 障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法律制度 ,劳动法律实行 主张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一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 签订 的劳务 倾斜保护主义,即从倾斜保护劳动者得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来设计 , 承包合同 ,属于民事合 同,农 民工受雇于包工头 ,与施工单位没 因此在实务中 ,发生劳动纠纷时 ,也应 实行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 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 ,此时包工头所雇佣人 法权 益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 ,在农 民工受雇于包工头 ,是 否 员与施工单位并不能建立相应的法律 关系,施工人员与施工单位 认定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该 以认定农 民工与施 工 之 间的法律联 系也 因包 工头与施工单位 的劳务合 同关 系而被 切 单位存在劳动 关系为原则 ,以认定农 民工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 断 ;二是 由于建筑行业劳动者的流 动性大 ,许多农民工可能同时 为补充。 在多个不同施工单位 的施工工地干活,如果认定 此种情况存在劳 a .以认定农 民工与施 工单位存在 劳动关 系为原则的理 由 动关系的话 ,对发生工伤事故地的施工单位有些不公平 ,例如某 法律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甲在 A工地工作一个月 因工作需要被包工头调到 B 工地 ,A、B 20 年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发布 的 《 05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 工地分属于不同的施 工单位 ,在刚到 B工地 工作不久不慎发生工 项 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 :“ 建筑施工、 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 矿 伤事故 ,如果认定甲与 B工地存在 劳动关系 ,要求承担相应的工 工程 ( 业务 )或经 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 资格的组织 或自然 伤保险责任 ,这显然对 B工地所属 的施工单位不公平 。况且这样 人 ,对该组织 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由具 备用工主体 资格 的发 认定不便于实际操作;三是有律师认为我国 《 劳动法》和 《 劳动 包方承担用工主体 责任。 ”据此规定可 以认定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存 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 ,能够确定农民工 在劳动关系。 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 关系。 从鼓励建筑行业合法用工的角度而言 ,应认定农 民工与施工 b .主 张 可 以 认 定 存 在 劳动 关 系 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支持这种观 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 一是 2 0 0 5年劳动和社 如果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便会在 一定程 会保障部发布的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 四条明 度上鼓励 众多的施工单位以此形式来获取员工 的劳动而无需支付 确规定 :“ 施工、矿 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 ( 建筑 业务 ) 或经营 劳动者相 应的劳动待遇 ,如不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不仅 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 自然人 ,对该组织或 自然 用工成本下降,而且风险责任也会转嫁 到包工头身上 ,风 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