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及法律途径解决方法探析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及法律途径解决方法探析【摘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严重,主要成因包括用地制度不健全、分包环节失控、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等。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如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
解决该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工会等多方合作,形成综合治理机制。
只有通过各方联手努力,才能彻底解决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法律途径、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用地制度、分包、资金链、综合治理、政府、企业、工会、合作。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建筑领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行业,但却存在着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据统计数据显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象较为普遍,且程度严重,给农民工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用地制度不健全、分包环节失控和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等。
用地制度不健全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一些地方,建筑项目的用地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容易导致项目延期,从而影响到工程款的支付。
分包环节失控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一些工程项目存在分包环节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导致工资无法按时支付。
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也是导致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针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劳动仲裁是一个有效的方式,可以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应有的工资。
法院诉讼也是一个重要的途径,通过法律手段来追求合法权益。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政府、企业、工会等应该共同合作,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问题意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是一个长期存在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其成因复杂且深层。
一方面,受用地制度不健全影响,部分建设单位为了谋取暴利而不顾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分包环节失控导致资金监管不到位,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难以支付工人工资也是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设施工与企业农民工之间法律关系的探讨
建设施工与企业农民工之间法律关系的探讨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和道路建设行业的繁荣,有关法律问题也成为关注的热点。
在目前的建设市场,施工企业普遍使用一种用工模式,即仅与一名“包工头”签订合同,由该包工头自行招用民工,而进城的农民工除知道工地的项目名称外,很少与施工单位直接联系,大部分是跟随“包工头”,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在包工头的管理下施工。
这种模式在实务中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主体的争议,一旦发生如工资、工伤等纠纷,包工头无法支付有关费用,农民工即主张与建设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出要求支付工资及享受工伤保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要求补缴养老、医疗社保待遇等系列主张,而各地法院判决不一,使当事人倍感困惑。
笔者试结合现阶段湖南省的有关规定及长沙地区案例,分析司法实务的做法,提出一点浅薄的看法。
一、农民工是否与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一般而言,农民工主张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外,政府多次发文要求企业规范用工,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如《湖南省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在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期限、合同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但司法实务中,农民工以其在某企业施工的工地上班主张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一概会得到支持?二、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案例案例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某欣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欣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在城市的建设中,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他们辛勤劳作,为城市的高楼大厦添砖加瓦。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权益保护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建筑行业的工作环境通常较为艰苦。
他们在炎炎烈日下挥汗如雨,在寒风凛冽中坚守岗位。
高强度的体力劳动,长时间的工作,使得他们的身体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们的劳动报酬却时常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支付。
一些不良包工头或建筑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使得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
除了工资问题,劳动安全保障也是一大难题。
在建筑工地上,危险无处不在。
从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到机械伤害,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然而,一些建筑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忽视安全生产投入,没有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培训。
这导致农民工在工作中面临着极大的生命安全风险。
社会保障的缺失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许多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患病,他们往往只能自己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这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此外,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普遍较低。
很多农民工在工作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使得他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如何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呢?首先,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忽视劳动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对建筑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其次,建筑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
切实履行支付工资、保障劳动安全、提供社会保障等义务。
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培训。
再者,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鼓励他们在遇到权益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也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责任认定
建筑领域中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责任认定当前,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模式:实际施工人(俗称的包工头)承揽到任务后挂靠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或劳务公司),然后自行招用民工进行施工。
出现工资纠纷或工伤事故后,包工头偿付不起赔偿费用时,农民工即主张与建筑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出要求支付工资及享受工伤保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要求补缴养老、医疗社保待遇等系列主张,目前司法实务中多支持了上述主张。
对此实务中多有争议: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建筑企业对这些民工到底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笔者在此作简要分析。
一、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为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应包含身份的、社会的要素,比如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而雇佣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不具有身份、社会的要素。
2、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稳定性;而雇佣关系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劳动者未能成为用人者的成员。
3、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不平等,国家对此干预多;雇佣关系中雇员虽要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指派去工作,但总体上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以契约自由为主,国家一般不特别干预。
(二)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
建筑工地不少民工没签劳动合同维权难
建筑工地不少民工没签劳动合同维权难
建筑工地上存在一些民工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确实给他们维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民工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民工可以与雇主进行沟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雇主拒绝签订合同,民工
可与雇主进行协商,争取最好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无果,民工可以咨询劳动监察部
门或工会,寻求他们的帮助。
这些机构通常具备处理劳动纠纷的能力,并可以协调双
方达成协议。
其次,民工可以收集证据,例如工资单、劳动时间记录、雇佣证明等,以证明自己在
工地工作的事实。
这些证据可以在维权过程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另外,民工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他们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并获得法律上
的帮助和建议。
法律援助机构通常会为经济困难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
最后,民工也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来维权。
他们可以与其他在同一工地受到类似待遇的
民工合作,组成维权团队,共同争取自己的权益。
集体行动通常能够引起更多的关注
和支持,增加维权成功的机会。
维权过程中,民工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法律手段,并避免参与任何
违法行为。
此外,建议民工们在工作前尽量与雇主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以避免发生
维权困难的情况。
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的思考
② ①
具体而言,包工制也经历了兴衰。建国初期,百废待兴, 认竞价体制,并鼓励缩短竞价时间,降低竞价成本。国家大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建筑 业迎来历史的机遇,随着建设规模的扩大,特别是经过基本 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建筑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发承包经营 模式成为主流经营模式。国有建筑企业自有职工逐渐减少, 大量通过包工头招聘来的一线操作工人来自农村,被社会统 称为 “农民工” 。这种称呼明显地将农民工与产业工人区分 开来,农民工被歧视,被排斥在产业工人范围之外。 1998 年 3 月, 《 建筑法》颁布,该法对建筑业从业规范, 如施工许可证、从业资格审查、招标投标制度等方面做出规 定,以期对混乱的发承包、层层转包作出规范。但包工头采 取非法挂靠国有施工企业的手段来获得施工许可资格,仍雇 用农民工参与承包经营。具体为发包人→承包方建筑公司→ 项目经理→分包方劳务公司→包工头→班组→农民工。农民 工处于整个经营链的最末端。 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存在被承认的 “行规” : 建筑
要其中一个资金链断裂,农民工工资就会被拖欠。近年来, 业,一般将劳动者称为产业工人。
除上述外,还有农民工工作安全和生活卫生条件恶劣, 否符合产业工人的特点、形成产业工人队伍尚存争议。 工伤保险赔付率低、工作时间长、普遍没有城市福利保障 等问题。行文至此,笔者不禁感慨,上述问题 10 年前就存
①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国家统计局网站ht t p://w w w. st at s .g ov.c n/t jsj/ 访问日期: 2015年4月20日。 zxfb/201405/t20140512_551585.html, ②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新华网h t t p : //n e w s . x i n h u a n e t . 访问日期: 2015年1 月5日。 com/2015-01/05/c_1113885426.htm, ③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国家统计局网站ht t p://w w w. st at s .g ov.c n/t jsj/ 访问日期: 2015年4月20日。 zxfb/201405/t20140512_551585.html, ④京、 渝、 沪 、 深四城市建筑工人生存状况调查报告 , /link?url=zJ-x7EBc1Vp852vTW8Tg Jmb_rLlOTvzxmOhG_FeqF9n2LMbkyI5Tvg7UdX2uqzsJNR 访问日期: 2015年4月20日。 fFy99RMKEuuI9Q2YrmiaLf_QoWCLL-p0Q3K2s9R7, ⑤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新华网h t t p : //n e w s . x i n h u a n e t . 访问日期: 2015年1 月5日。 com/2015-01/05/c_1113885426.htm, ⑥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国家统计局网站ht t p://w w w. st at s .g ov.c n/t jsj/ 访问日期: 2015年4月20日。 zxfb/201405/t20140512_551585.html,
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
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作者:宋琪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24期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不能得到顺利认定,这不但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埋下了隐患。
鉴于此,本文分析了农民工用工实际与劳动关系的冲突,研究了非标准劳动关系模式下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策略,希望能为保障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理论方面的借鉴。
关键词:建筑企业;農民工;劳动关系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频繁发生,这主要是由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科学认定而导致的。
当前,我国在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不合理性,不但导致了大量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无法得到认定,而且导致了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有必要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农民工用工实际与标准劳动关系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得不到认定,其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民工到建筑企业务工有明显的季节性,农民工在农忙时回家务农、在农闲时外出打工,同时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建筑企业冬季不能施工,农民工大都返乡过冬;其次,农民工到建筑企业务工有较强的灵活性,农民工要求建筑企业允许自己自由进出并保证工资实时结算;再次,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建筑企业难以及时掌握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因此确定劳动关系较为困难。
在客观上讲,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差,大部分农民工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有的甚至不愿意签订稳定的劳动合同来确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而且社会保险的办理手续较为繁杂,因此农民工难以及时享受到社会保险带来的好处。
所以建筑企业同农民工很难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农民工的用工实际同标准的劳动关系还存在以下冲突:首先,工作场所与建筑企业的办公场所相分离,农民工在施工场地开展工作,而建筑企业的负责人在单位的办公场所办公,农民工多由中间人介绍入职,这就导致农民工不能与建筑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直接交流,用工双方的信息得不到及时传达。
建筑劳动保障法律责任与维权途径
建筑劳动保障法律责任与维权途径近年来,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给国家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给建筑工人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
然而,在建筑行业中,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依然存在,这就需要建筑劳动保障法律责任的明确和维权途径的畅通。
一、建筑劳动保障法律责任的明确建筑劳动保障法律责任的明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
首先,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其次,建筑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此外,建筑企业还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在建筑劳动保障法律责任的明确方面,政府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确保建筑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建筑劳动保障的维权途径在建筑劳动保障的维权途径方面,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
1. 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的特点,可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2. 法院诉讼如果劳动仲裁无法解决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选择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诉讼相对来说程序较为繁琐,费用较高,但是可以通过法律的力量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3.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建筑企业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劳动者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维权要求。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劳动纠纷,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权益。
4. 专业维权机构除了以上方式外,还可以通过专业的维权机构来维护建筑劳动者的权益。
这些维权机构通常由专业的律师、工会代表等组成,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支持。
维权途径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筑行业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及解决路径分析
学术论坛/ A c a d e m i c F o r u m建筑行业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及解决路径分析孙干茜(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摘要:建筑领域灵活用工方式的盛行为司法实务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诸多问题,集中体现为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无法 适应建筑行业用工实际,引发诸多劳资矛盾。
文章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确认的现实困境,并以非标准 劳动关系理论为支持提出多元认定劳动关系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建筑行业;劳动关系;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以某高速公路项目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 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团体保 险”为例。
项目部是该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投保单 位的工作人员和由投保单位管理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或季 节性雇佣的人员)及与该项目施工活动的相关人员等都属于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 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从事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过程 中或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由意外事故导 致的身故、残疾以及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后项目部员工曹某 驾驶农用运输车,车厢上载临时建筑工人刘某、李甲、李乙,由工程地前往附近街道吃午饭,途中发生李甲受伤,李乙、刘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项目部向李乙亲属赔偿了 35 x l〇4元,向刘某亲属赔偿 了 40 x1〇4元后依约申请仲裁,请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事故 赔偿金人民币30 x l〇4元、支付医疗费3 x l〇4元。
保险公 司称刘某、李甲、李乙三人是曹某临时叫到工程地点,仅从 事了半天工作,李乙、刘某与项目部无劳动关系,不是被保 险人,故拒绝支付。
1劳动关系认定问题1.1刘某等三人与项目部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刘某、李甲与 李乙三人并未与项目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缺乏认定劳动关 系存在的形式要件,没有体现出双方建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的两种诉讼策略探讨律企营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的两种诉讼策略探讨律企营建筑行业时常会有农民工受伤,在其受伤后,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受伤后应由谁承担相关责任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本文旨在讨论农民工受伤后维权所适用的两种法律关系及各自的优劣势比较。
根据建筑行业现状,建筑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实际施工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施工单位直接将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一种是施工单位的各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各包工头(行内称为“班组长”),但两种施工方式都是由班组长直接雇佣农民工,由班组长对农民工直接进行管理并做工计酬。
在农民工受伤后,有两种比较常见的诉讼案由来诉讼维权,一种是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为诉由(劳务关系)起诉班组长,同时追加劳务公司或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要求班组长承担责任,而劳务公司或施工企业因为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要求确认其与劳务公司或者施工单位的劳动关系,然后进行工伤认定,以工伤赔偿(劳动关系)为由进行起诉。
下面试从两个方面分析这两种常见的诉讼维权方式,希图对相关从业人员有所裨益。
一、赔偿金额大小以农民工受伤经常出现的十级伤残为例:1. 以劳务关系进行诉讼,其中包含的主要费用为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食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
十级伤残赔偿金额依据全国平均赔偿标准来看大约在10w元左右。
因是依据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为诉由起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整,需要进行责任划分,责任划分后,企业或班组长一般不会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所以以劳务关系为由起诉后,农民工能得到的赔偿金一般会低于10w元。
2. 以劳动关系为诉由进行诉讼,诉求赔偿金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食宿费等。
工伤赔偿标准一般是由全国各省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单独制定,所以全国各省赔偿标准不一,但是综合多个省份法院判决结果得出赔偿金额一般7w-12w大区间浮动。
建筑民工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在建筑业的繁荣背后,建筑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却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XX市XX建筑工地为例,通过对一起建筑民工法律维权案件的剖析,旨在揭示建筑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简介2019年,XX市XX建筑工地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张某等50余名建筑民工在工地辛勤劳作多年,但工资却一直未能按时发放。
在多次讨薪无果的情况下,张某等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维权过程1. 自行协商张某等人首先与工地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然而,工地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工资。
2. 寻求工会帮助协商无果后,张某等人向当地工会组织寻求帮助。
工会组织了解情况后,介入调解,但工地负责人仍然不予理睬。
3. 法律援助在工会组织的建议下,张某等人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他们咨询了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了解了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4. 提起诉讼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张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地负责人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四、案件审理1. 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工地负责人确实拖欠了张某等人的工资,且拖欠金额较大。
2.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张某等人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为工地提供了劳动,并应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判决工地负责人支付拖欠的工资。
五、维权结果法院判决生效后,工地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张某等人终于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维权之路终于取得了胜利。
六、案例分析1. 建筑民工权益保障现状本案反映了我国建筑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建筑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建筑工地仍然存在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条件恶劣等问题。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确认及权利保护(同名13115)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确认及权利保护点击次数:288 日期:2012.10.19王春城[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作为现代产业工人,在许多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受各种因素制约,农民工的生存现状、维权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较为明显的存在。
因此,笔者通过剖析劳动密集型建设领域的常见基础性维权案件,希望从法律实务及综合治理角度进一步探索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效果。
最近,笔者连续接触到数件涉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因工受伤引起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
从上述案件的特点来看,都存在以下共同之处:(1)劳动者没有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施工单位将相关作业段的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发包给自然人包工头(简称“包工头”);(2)劳动者系由包工头招用参与相关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作业,工资由包工头发放,没有购买社会保险;(3)为便于管理和应对上级检查,施工单位将该包工头及其所招用的作业工人常常称为“XX班组”;(4)事故发生后,包工头仅垫支了医疗费用和给付了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个别包工头甚至仅垫支部分医疗费用);(5)劳动者均留下程度不等的终身残疾。
上述工伤事故发生并在劳动者伤势好转或基本可以出院时,部分施工单位、包工头对于劳动者提出的残疾赔偿等工伤待遇问题便开始相互推诿,不再积极处理;部分施工单位、包工头在与劳动者经过几次协商没有达成协议后,即不再过问和配合处理。
由此,劳动者不得不通过向政府投诉或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从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关于工伤处理的前置要件来看,首先需要确认劳动者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否则,工伤认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便无法受理和对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从而影响到劳动者关于劳动能力等级的伤残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进一步权利主张。
维权过程中,上述案件的劳动者无一例外地无法举证劳动合同,施工单位亦不配合给予用工证明,而包工头属于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建筑民工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就业的贡献日益凸显。
然而,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建筑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
由于建筑民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工作中面临着工资拖欠、劳动条件恶劣、安全保障不足等问题。
本文将讲述一起建筑民工法律维权案例,旨在揭示建筑民工的困境,以及他们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概述案例时间:2018年案例地点:某市某建筑工地案例当事人:王某(化名),男,35岁,某市某县农民案件起因:王某在某市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工期为一年。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王某所在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导致王某无法维持生计。
王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件经过1. 王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王某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于2018年2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公司拖欠工资问题。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了王某的投诉,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 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公司收到劳动监察大队的通知后,并未主动支付拖欠的工资。
王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赔偿。
3. 法院审理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交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
公司则辩称,王某的工资已全部支付,只是因工程款未到位,导致工资无法按时发放。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当地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支付王某工资,且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赔偿。
5. 执行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当地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公司最终支付了王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王某的法律意识较强在面临工资拖欠问题时,王某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的新路径
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的新路径作者:张诗岚来源:《重庆行政》2014年第02期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
党和国家把新型城镇化作为一个新的发展战略,这是未来五到十年,甚至是更长一段时间国家发展的主旋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新型城镇化核心在于人口城镇化,关键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目的是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
城镇化意味着实现农民工的城镇化,农民工城镇化的实现影响着国家重大战略的进程。
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建筑行业而言,农民工已经成为建筑业链条的重要一环,建筑农民工占建筑业从业人员的80%以上,承担着建筑施工一线绝大部分操作任务。
而农民工在建筑业所占比例和流动性也逐年增强。
做好农民工工作一直是建筑企业推动城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大事。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农民工维权意识高涨,农民工维权内容有了新的变化,不仅涉及到薪酬按时发放、劳动安全保护、工伤疾病赔偿,而且涉及到由住房、子女上学等问题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
因此,农民工维权问题不再是一个单向度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劳务公司等多方面的系统工程。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必须顶层设计,注重系统思考,采取以政府主导、劳务公司为主体,总包企业积极支持、引导、监督、配合的方式,三管齐下,形成合力,各司其职,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建筑行业农民工权益维护面临的系统环境建筑企业用工模式经过了长期以来的不断变更,从上世纪中期逐步经历了农民合同工、临时工、施工队、包工头等多种多样的用工制度。
2001年,原建设部发布了《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企业按资质范围承包施工在此规定中提出了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将施工企业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层次;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要求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使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范化、透明化,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
建筑工人确认劳动关系案例
建筑工人确认劳动关系案例咱今儿个就唠唠建筑工人老王确认劳动关系的事儿。
老王呢,是个普普通通的建筑工人,在城里各个建筑工地讨生活。
有一天,他在一个挺大的建筑项目工地干活,这个工地是由一个大建筑公司承包的。
老王想着,只要自己好好干,就能多挣点钱养家糊口。
可没成想,在工地干活的时候出了意外。
老王从脚手架上摔下来了,伤得还不轻。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要想申请工伤赔偿,得先确认劳动关系啊。
但是这个建筑公司呢,开始不认账了,说老王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
老王就纳闷了,自己天天在这工地干活,咋就不是他们的员工了呢?原来啊,这个建筑公司耍了个小心眼儿。
他们说老王是包工头找来的,跟他们公司没关系。
这包工头呢,就是那种带着一帮工人在工地揽活干的人。
老王觉得这事儿太不公平了,于是就决定要维权,确认自己和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
他就找了个律师朋友咨询。
律师朋友就给他分析起来了。
首先呢,老王虽然是包工头找来的,但是他在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干活。
而且啊,这个建筑公司对工地是有管理职责的。
比如说,建筑公司规定了工地的上班时间、施工规范啥的,老王都得遵守。
这就说明老王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建筑公司管理的。
再看看老王的工资是咋来的呢?表面上看,是包工头给发的工资。
但实际上,这个钱是建筑公司给包工头,然后包工头再分给工人的。
这就像是一条资金链,源头还是建筑公司。
还有一个重要的事儿,就是老王在工地干活的时候,穿的工作服、戴的安全帽上面都有建筑公司的标志。
这就好比你在一家公司上班,穿的是公司统一的制服一样,这也是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一个证据。
老王听了律师朋友的分析,心里就有底了。
他就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和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
在仲裁的时候呢,建筑公司还在狡辩,说他们只是把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包工头,和老王没有直接关系。
但是老王这边有很多证据啊。
他拿出了自己在工地干活的照片,照片上能清楚地看到他穿着有建筑公司标志的工作服在工作;还找了几个一起干活的工友来作证,证明他们都是按照建筑公司的要求在干活;又把工资发放的一些记录拿了出来,虽然不是建筑公司直接发工资的记录,但是也能显示出和建筑公司有资金关联。
建筑工地许多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维权难度大
建筑工地许多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维权难度大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力量,他们在建筑工地等各行各业中辛勤工作,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许多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经常会遇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拖欠、工作时间过长等问题,维权难度较大。
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农民工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很多农民工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往往没有主动要求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而一些雇主则利用农民工的这种弱势地位,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逃避责任。
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在维权时往往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而陷入被动。
工资拖欠也是农民工维权难的一个问题。
一些雇主在支付工资时常常拖欠或延迟支付,甚至恶意拖欠。
农民工在向雇主索要工资时,常常遭遇推诿、敷衍的态度。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往往求助无门,只能采取极端方式维权,甚至因此走上犯罪道路。
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过长,加班现象普遍。
一些雇主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迫使农民工长时间工作,不仅侵犯了农民工的休息权益,还可能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这种现象在一些建筑工地仍然存在。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管,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加大对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要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主动要求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应当关注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通过舆论监督等手段,曝光拖欠工资、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关爱,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建筑工地许多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维权难度大,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只有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城市的生活更加美好。
在建筑工地,农民工朋友们用他们的双手创造了城市的繁华,他们理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实务分析(1).docx
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实务分析201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网站上针对网友《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发布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答复”阐述了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强制规定把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相应资质条件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前一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
虽然仍有司法机关以劳动部2005年12号文的第四条规定直接认定劳动者与前一手具备用工资格的发包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个案,但最高院此“答复”口径目前业已成为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此类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裁判指导。
笔者认为,随着劳动关系领域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根据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为切实保障建筑领域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权益,推进全民参保,促进劳动者体面劳动和企业社会责任担当,有必要对此“答复”的争议焦点---“是否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再思考,以实现劳动保护价值追求并促进完善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构造。
笔者建议:最高院可以适时修改“答复”口径,对建筑发包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前一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理由如下:一、违反建筑法禁行性强制规定进行的工程分包、转包、承包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均有规定禁止违法分包、转包,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强制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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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加以管理 的报酬 ,而非工程施工行为的对价。包工头的存在并 不影响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劳动 关系的存在。 C .主张能否认定不能一 刀切 ,要进行 个案分析 主张这种观点 的理 由有 :一是在此种情 况下 ,由于建筑行业 用工的不规范 ,建筑行业用工 的特殊性 ,对于界定劳动关系和雇 佣关系不好判断 ,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合法 用工 ,保护农 民工的 合法权 益 ,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 ,应当遵循保护农民工权益 的原则 下,进而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 是否存在劳动 关系 :二是 有的案件 中,农 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 明双方存 在劳动 关系而不具有 劳动关 系的特 征且包工 头具备用工主体 资 格 ,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劳动 关系较为妥当
一
Hale Waihona Puke 系列 问题 。本 文试从 农民工、 包工 头与施工单位 法律 关 系的认定 出发 以及对农 民工维权 之路 的思考 ,提 出 自己的建议 ,希望对
关键词:建筑行 业 ;包工头 ;农 民工 ;施 _单位 ;劳动 关 系;维权 T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的劳动 关 系有 所助益。 1 .问题 的提 出 人招用的劳动者 ,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 责 在建筑行业 中存在着一种典型 的现象 ,进城 的农 民工在工地 任。 ”据此规定可 以认定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建 打工 ,很少由施工单位直接招工,大部分是跟着 “ 包工头” ,与包 筑行业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 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 自然人 ,属 工头达成 口头协议 ,在包 工头 的管理下施工 ,不与施工单位直接 于违法行为 ,而农 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动 ,施工单位是 实
B 笔者的态度 .
2 .农 民工受雇 于包工头 。能否确定 农民工与施工 单位 之间 单纯确定施工单位 、包工头与农 民工 之间是否 为劳动关 系,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不应该完全肯定 ,因为至少还不完全具备我们劳动法概念标准 劳
动关系的法律或形式要件及基本特征 。劳动法律制度是为 了规范 企业合法用工 ,保 障劳动者合法权 益的法律制度 ,劳动法律实行 主张 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一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 签订 的劳务 倾斜保护主义,即从倾斜保护劳动者得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来设计 , 承包合同 ,属于民事合 同,农 民工受雇于包工头 ,与施工单位没 因此在实务中 ,发生劳动纠纷时 ,也应 实行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 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 ,此时包工头所雇佣人 法权 益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 ,在农 民工受雇于包工头 ,是 否 员与施工单位并不能建立相应的法律 关系,施工人员与施工单位 认定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该 以认定农 民工与施 工 之 间的法律联 系也 因包 工头与施工单位 的劳务合 同关 系而被 切 单位存在劳动 关系为原则 ,以认定农 民工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 断 ;二是 由于建筑行业劳动者的流 动性大 ,许多农民工可能同时 为补充。 在多个不同施工单位 的施工工地干活,如果认定 此种情况存在劳 a .以认定农 民工与施 工单位存在 劳动关 系为原则的理 由 动关系的话 ,对发生工伤事故地的施工单位有些不公平 ,例如某 法律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甲在 A工地工作一个月 因工作需要被包工头调到 B 工地 ,A、B 20 年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发布 的 《 05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 工地分属于不同的施 工单位 ,在刚到 B工地 工作不久不慎发生工 项 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 :“ 建筑施工、 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 矿 伤事故 ,如果认定甲与 B工地存在 劳动关系 ,要求承担相应的工 工程 ( 业务 )或经 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 资格的组织 或自然 伤保险责任 ,这显然对 B工地所属 的施工单位不公平 。况且这样 人 ,对该组织 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 ,由具 备用工主体 资格 的发 认定不便于实际操作;三是有律师认为我国 《 劳动法》和 《 劳动 包方承担用工主体 责任。 ”据此规定可 以认定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存 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 ,能够确定农民工 在劳动关系。 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 关系。 从鼓励建筑行业合法用工的角度而言 ,应认定农 民工与施工 b .主 张 可 以 认 定 存 在 劳动 关 系 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支持这种观 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 一是 2 0 0 5年劳动和社 如果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便会在 一定程 会保障部发布的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 四条明 度上鼓励 众多的施工单位以此形式来获取员工 的劳动而无需支付 确规定 :“ 施工、矿 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 ( 建筑 业务 ) 或经营 劳动者相 应的劳动待遇 ,如不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不仅 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 自然人 ,对该组织或 自然 用工成本下降,而且风险责任也会转嫁 到包工头身上 ,风 险责任
联 系。而 “ 根据我国 《 同法 》以及 《 合 建筑 法》的相关规定 : 建 际利益的受益者 ,根据公平原则和尊重劳动力的原则 出发 , 应认
设、 建筑 工程 的发包人 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建筑 工程合同 , 总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可以将 自己承包的部 分工作交 由第三人完 成 ,但禁止承包人将其工程分包给不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 的工程再分包。 ”但是 ,我国 目前建 定农 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 系 三是包工头并不是劳动法学 中的概念 ,包工头利用 自有的技术技能为施工单位提供劳务并获 得报酬 ,而包工头在工程承包与施工中仅仅 是替施工单位招募工 人而 已,此时的劳务费更多意义是属于受施工单位的委托 而雇工
筑行业市场极不规范 ,很 多承包人将 自己承包 的工程转包 给 自然 人 ,即包工头 ,而这些包 工头本身并没有任何 的资金 ,自身也是 靠劳动换取报酬 的劳动者 ,大多都 是带领乡亲出来打工的人。 在现行 的这种工程承包的模式 中,施工单位认为 自己只是与 包工头之 间存在工程承包 关系。而与包工头招用 的农民工 之间并 没有直接 的法律关系,不会 同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否认其 与农 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而很 多农 民工也只知道 自己给哪个包工 头干活。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分包的施工单位是谁 ,当其工 资被拖 欠、发生工伤事故后 ,他q P 紧紧盯着 包工头 ,而不是分包 的施 l. 工单位 ,然而包工头 自身本来就没有多少资金 ,当发生上述 问题 时, 吃亏的还是农民工,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难 以得到保障。 在 这种情况下 ,施工单位 、包工头与农民工之 间关系的认定就显得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es 8@1 .r o 5 6 o r9 6 cn 3
社会 与法制建设
从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农民工的维权之路
张 润 ( 北政 法 大 学 国 际法 学 院 西 陕 西 西安 7 0 2 ) 1 12
摘 要: 建筑行业 中存在 着一种典 型的现 象,实际施 工人 员与施 工单位之 间存在着一个 中间主体 ,即 包工 头,有 的也称 为 在 工程代表 、工头等 。在 工地上对农 民工进行 管理 ,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监控 。 包工头只是一种约定成俗 的形象叫法 ,并没有一 个法律 上 明确界定 的概 念。正是 由于存在这一群体 ,建筑行 业产生 了一 系列 的问题 ,如拖 欠农 民工工资 问题 ,农 民工工伤 高发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