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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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清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进展还不平衡,清欠任务仍然很艰巨。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完成国务院制定的三年清欠目标,并不再产生新的拖欠,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一些地方超越本地经济能力建设项目等,出现了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特别是引发了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这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我省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农民工工资管理目标责任书

农民工工资管理目标责任书

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目标责任书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站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目标责任书为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责任分工和相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做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我代表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易地搬迁项目第一联合厂房工程项目郑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站做出如下承诺:一、建设单位1、自确定中标施工企业30日内,施工合同报送市大项办备案,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中施工企业每次支取工程进度款,在签收单上要明确民工工资数额,同时要建立工程款支付台帐。

2、明确专人负责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月报工作,按照报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加改印章,并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于每月底前报送市重点项目办。

3、明确一名领导主抓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认真核对施工现场人数,并于每月将月工资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4、由于工程款不到位,直接影响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暂停新开工项目的招标投注活动。

二、施工单位1、加强项目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制定措施,落实责任,明确专人管理.2、及时与农民工本人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在签定书面劳动合同7日内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重点项目办登记备案,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3、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并在7日内向市重点项目办登记备案,建筑工程决不发包给无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因无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订立承包施工合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我方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30•【文号】劳社部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山东、江苏建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

但是,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劳动力供大于求、拖欠工程款以及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当前一些地区建筑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认真开展清查工作,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查出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晋政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见附件2),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领导组(见附件1)。

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即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强有力措施和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

二、各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领导机构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清查,并分类进行登记后落实到具体部门进行清理。

同时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投诉,加大跟踪督察力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有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

2004年春节前主要任务是制定措施,摸底清查,重点解决2003年竣工工程和在建工程项目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要采取强硬措施,确保足额兑现。

2004年春节后到2004年5月底,要根据摸底清查情况,进行专业和属地分类登记,按项目逐个签订清欠计划。

加强督察清理,并于6月15日之前将督察清理情况报省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组。

从2004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设局六项措施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设局六项措施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设局六项措施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为了从根本上治理我县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局积极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出台了六项措施,推动该制度顺利实施,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建设工程工人付出劳动有按月以法定货币领取工资的权力。

如果施工单位未按月发放工资,请各相关人员立即向我局反映、举报,我局将严厉查处。

2、建设工程工人必须要求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施工企业拒绝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请立即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3、建设工程工人必须要求施工方对自己所做的劳动做出书面认可。

如出现拖欠情况,向我局举报必须有能证明造成工资拖欠的书面证明(如拨款方认可的欠条、合同等),否则我局概不受理此类投诉或上访。

4、建设工人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直接受聘于施工企业,不得选择无资质的个人为其工作。

5、建设局将积极协调拖欠工资的企业和个人,及时处理拖欠工资问题。

调解不成的,我局协助农民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公安局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6、我局只受理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范围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
程的建筑工人工资拖欠。

拖欠工资行为举报电话:************.。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5•【字号】成办发[2004]102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04]10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建筑业已成为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产业。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原因,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3〕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履职到位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大局出发,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

我市清欠工作,由市清欠办牵头,市建委、市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由市建委具体负责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偿付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拖欠民工工资的清理偿付工作,由市政府目督办列入政府专项目标进行督查。

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范文

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范文

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方案范文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个既紧迫又复杂的任务。

农民工要求支付他们应得的工资,不仅关乎个人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一、强化法律手段1.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权益和义务,对拖欠工资行为进行明确的定性和量化,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2.加强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拖欠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3.加大公益诉讼力度:引入公益组织或律师团队参与农民工维权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帮助农民工获得法律救济,提高维权成功率。

二、加强工资支付机制与监管1.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以建设单位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弥补拖欠工资的损失,提高诚信意识。

2.加强工资支付监管:建立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制度,强化对建设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问题,提高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3.加强社会组织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媒体等第三方力量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及时曝光拖欠工资问题,形成舆论压力,推动建设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三、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体系建设1.建立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基金: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资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保护。

2.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追溯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平台,记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提供查询和追溯功能,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有力的依据。

3.加强农民工培训与就业服务:提供全面的培训服务,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减少工资拖欠问题。

四、改善农民工生活环境和权益保障1.加强农民工居住环境建设:政府加大对农民工宿舍、工地生活设施的投入,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增强他们留下来的意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4•【字号】桂政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近年来,我区在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据统计,至2004年1月止,全区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约53.54亿元。

其中政府工程拖欠21.14亿元,房地产企业拖欠8.97亿元,其它业主拖欠19.94亿元。

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5.37亿元。

由于建设领域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使建筑企业债务负担沉重,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同时还引发了农民工群体性上访,影响了社会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是:2003年度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兑现;对于历史旧债,要制定还款计划,力争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从2004年起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二、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认真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文件和法律规定

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文件和法律规定

关于解决农民⼯⼯资拖⽋问题的⽂件和法律规定
1、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就业管理和服务⼯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2003年《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农民⼯⼯资的问题》(劳社部发[2003]27号);
5、司法部、建设部在2004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程款和农民⼯⼯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59号);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会办公厅在200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农民⼯⼯资⽀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368号)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监察部等九部委在2005年共同下发了《关于进⼀步解决拖⽋农民⼯⼯资问题的通知》(2005年劳社部发[2005]23号)
8、2006年1⽉3⽇,全国总⼯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步解决建设领域拖⽋⼯程款问题的意见》: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程造成拖⽋农民⼯⼯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实际施⼯⼈以发包⼈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只在⽋付⼯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豫劳社监察[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8〕13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部分建设项目由于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或工程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情况仍然存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仍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

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根据《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时足额拿到应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也是其最迫切的要求。

因工资拖欠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聚集围堵甚至其他异常事端,也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交通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从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职责。

各地劳动保障、建设、交通部门在年末岁尾和夏、秋收种季节等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高峰期,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高速公路建设等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联合进行检查。

针对建筑行业分包工程劳务、结算环节多的现实状况,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工资支付主体、监管主体以及工资拖欠责任承担主体。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29•【文号】建市电[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04年2月29日建市电[20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以来,尤其是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各级政府及其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高度重视,成立了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积极筹措资金解决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问题,特别在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

春节前全国共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39.7亿元,偿付比例为75.66%。

其中,偿付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52.9亿元,偿付比例为95.22%。

但春节过后,一些地区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展缓慢。

有7个省、自治区偿付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比例不到50%。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对各地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检验。

各地要继续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今年6月底全部解决2003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到2005年6月底,彻底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政府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协调各有关部门抓好这项工作。

下一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各地政府要明确责任,做出表率,首先抓紧付清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采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尽快偿付。

关于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规定

关于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规定

关于解决建筑⾏业拖⽋农民⼯⼯资问题的法律规定建筑⾏业拖⽋农民⼯⼯资的情况层出不穷,有的农民⼯⾟苦⼯作⼀年,⽼板不但不发⼯资,还被撵⾛,甚⾄遭到殴打,导致有的农民⼯产⽣过激⾏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针对⽬前建筑⾏业的⽤⼯现状和我国关于建筑⾏业农民⼯⼯资发放的有关法律规定,店铺⼩编强烈建议农民⼯了兄弟能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的合法权益。

关于解决建筑⾏业拖⽋农民⼯⼯资问题的法律规定存在下列两者情况的,农民⼯兄弟甚⾄可以直接越过包⼯头直接起诉建筑公司或业主:1、⼯程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包⼯头拖⽋⼯资的,农民⼯可越过包⼯头直接要求建筑公司(总承包企业)⽀付相关拖⽋⼯资。

2、因上⼀级承包企业被拖⽋⼯程款或业主拖⽋⼯程款导致⽆法⽀付农民⼯⼯资的,农民⼯兄弟可以在未结算⾦额的范围内要求上⼀级承包企业或业主直接⽀付相应拖⽋⼯资。

上述两种情况在现实中⾮常普遍,被拖⽋⼯资的农民⼯兄弟只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也会⾼度重视,鉴于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或业主直接⽀付,资⾦也可以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资⽀付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资⽀付⾏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资⽀付管理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部门应会同建设⾏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或克扣农民⼯⼯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推进农民⼯⼯资⽀付监控制度及信⽤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资⽀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或克扣农民⼯⼯资问题中的作⽤。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四年九⽉六⽇建设领域农民⼯⼯资⽀付管理暂⾏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资⽀付⾏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或克扣农民⼯⼯资问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资⽀付暂⾏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安政[2010]3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安政[2010]30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安政[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安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要求以及近期省委、省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监督下实施。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须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金的存储标准为工程中标总造价的4%,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双方各缴2%,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业企业代为存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工程竣工前,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许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得支取。

建设单位和总承建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清责任,按确认的拖欠数额决定支取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桂劳社发[2003]150号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3]150号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3]150号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支骨干力量。

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中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以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多,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甚至群体打架斗殴、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研究,决定在我区的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鲁政办发[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和防范拖欠工程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复杂性,尚有大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清欠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切实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工程建设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共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共

(建质〔2017〕138 号)
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
发包人不得再 照约定将保证金返 返还保证金申请。
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预留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
还给承包人。对返 还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
Hale Waihona Puke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 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 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
工前,已经缴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 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
农民工工
住房城乡 企业应及时将 或建设单位申请
1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2%,须补足 2%作为
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
资保证金
建设部门 农民工工资保 后,在 5 个工作日
(国办发〔2016〕1 号)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三)其他
障金足额存入 内通知银行将其所
管部门指定账 息一并退还承建施
22 号);
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
户。
工企业或建设单
5.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 题的企业实行减免措
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
位。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 施,对发生拖欠工资
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
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企 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
号)
工工资保障金。2.总
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
工程竣工后,该项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 承建施工企业中标
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
工程建设单位 目工程没有发生或
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 后,投标保证金(投
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3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39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211号)要求,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工资清欠工作的领导近年来,我市各地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专项清理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去年10月至今,全市共查处拖欠工资企业6391户,清欠工资5640.23万元,清欠率达到99.3%,居全国前列。

但是,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地区、一些行业仍然存在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隐患。

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宁波”的重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一项具体行动。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按照集中清理、限期支付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大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我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任务的完成。

从明年开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将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

为加强对全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6•【字号】威政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制度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威政发[2004]2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都要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如下规定缴纳:建设单位在办理招标申请前,按工程总造价的2%到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投标总价的2%到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保障金的支付使用进行监督。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要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问题做出以下承诺:1.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承建工程工资支付情况,并特别注明截至本次竞标日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2.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如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可由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3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如经调查发现投标企业未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企业资质年检及下次投标中予以相应处置。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081号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052号)的规定,我站制定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现予以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二○○六年七月三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一、缴纳对象建筑业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列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对象名单:1、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集访闹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因违规用工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对违规用工视同违法分包,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违规用工包括:①将劳务作业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的;②劳务企业将劳务作业项目再行分包的;③不与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④施工总承包企业不缴、少缴、欠缴农民工综合保险的。

各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将企业名单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汇总,经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一次公布的名单应追责至2005年1月份,以后按新发生行为在季后首月的10日前上报。

建筑业企业在进入名单两年内未发生以上行为的,从缴纳名单上删除。

二、缴纳帐户工资保证金缴纳实行全市统一帐户管理,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在市建行二支行开设专用帐户。

三、缴纳程序新建项目在办理施工报监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为市受理服务中心)向属于缴纳对象的施工企业开具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告知书(全市统一样式)。

施工企业根据告知书的缴纳金额开具银行本票,交至小木桥路683号1楼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交施工企业。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市级为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审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颁布⽇期:2021-08-17执⾏⽇期:202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保证⾦存储第三章⼯资保证⾦使⽤第四章⼯资保证⾦监管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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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文号】: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成文时间】:2004-01-14
【主题词】: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

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五、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为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一旦出现拖欠工程
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

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八、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承建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共同向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无论什么原因,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15日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十二、为减少和避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

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总结算方式,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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