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设领域清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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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意见书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意见书

附件二: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意见书
区专户监督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我处对你单位在工程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方面工作的检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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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单位立即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于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报告(三方责任主体项目管理机构盖章,负责人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至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霍邱路182号)市场监督管理科室,联系电话:。

监督员: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签收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说明:1、本意见书一式二份,监督部门和监管工程各一份(原件在建设单位专户资料内存档)。

2、本意见书提出的问题由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施工单位负责汇总整理整改报告并报送至指定部
门。

3 / 3。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保函编号:
(参考样本)
致受益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受益人)
根据《合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行(保险机构)接受(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统一社会信码地址:)的申请和委托,就被担保人(项目名称)(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为元),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专项用于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本保函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二、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担保人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受益人凭本保函正本发起索赔。

我行(保险机构)在收到受益人送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索赔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范围内,向受益人指定账户(含个人)支付索赔。

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或被担保人凭该工程项目行业
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出具并加盖行政印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注销通知书》到我行(保险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完毕之日失效,两者以先到期为准。

四、如该项目在本保函期内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竣工验收,被担保人可向我行(保险机构)提出保函延期申请,我行(保险机构)经审核后予以重新出具。

五、本保函为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其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担保银行或保险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资工作实施方案一、明确目标我们要明确目标,那就是确保建设领域内的工程款和农民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消除拖欠现象。

这个目标看似简单,实则复杂,需要我们从源头抓起,逐步推进。

二、问题分析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资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工程结算不规范、企业信用问题等。

我们要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1.工程款拨付不及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款拨付的监管,确保拨付到位。

2.工程结算不规范:加强工程结算的规范化管理,避免因结算不规范导致拖欠。

3.企业信用问题: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1)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领域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款和农民工资按时发放。

(2)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2.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和建筑工人了解相关政策,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2)对建设领域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3.落实责任追究制度(1)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企业,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2)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也要进行严肃问责。

4.优化工程款支付方式(1)推广使用电子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支付,提高支付效率。

(2)实行分段支付,确保工程进度与工程款支付同步。

5.强化信用体系建设(1)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企业,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四、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对建设领域内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

2.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3.落实措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农民工资按时发放。

4.监督检查: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

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合肥市农民工工资实施指南第一章:引言本文档旨在指导合肥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正确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本指南包括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程序、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工资支付基本原则2.1 合法合规:工资支付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2.2 及时足额:工资应当按时支付,且应和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一致。

2.3 公开透明:工资支付应当明确、公开,不得存在任何隐瞒、扣压、拖欠工资的情况。

2.4 一站式服务:工资支付应当提供便利和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使农民工能方便查询、申诉和维权。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3.1 工资核算: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核算。

3.2 工资支付报告: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提交工资支付报告,包括工资支付时间、金额、农民工人数等内容。

3.3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必须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和信息安全。

3.4 工资支付凭证:企事业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明细和签字确认等。

第四章:责任分工4.1 政府部门责任: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农民工的申诉和维权事项。

4.2 企事业单位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保障工资支付的合法、及时和足额。

4.3 农民工责任:农民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如实提供劳动,并及时与企事业单位沟通、协调工资支付等事宜。

第五章:监督机制5.1 农民工代表机构:建立农民工代表机构,代表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并参与工资支付监督。

5.2 行业工会监督:行业工会应积极监督基层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帮助农民工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5.3 政府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进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开曝光。

附录:1. 工资支付报告模板2. 工资支付凭证样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就劳动关系建立、权利义务确定、劳动条件约定等方面的书面合同。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索取号:JA5610500200803010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劳社字[2004]68号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

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取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支付保函)办事指南

取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支付保函)办事指南

9.2取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支付保函)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已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需在宝安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或是工程竣工、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金额的95%的情况下,可办理退保手续。

二、办理程序第一步:根据指定要求准备各项所需证明材料向业务办理中心提出申请;第二步:业务办理中心提请建管科对工程的工资支付情况在施工现场书面公示1周,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管科将会在退款申请表上提交意见。

第三步:业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核查各相关资料无误后,出具领取退保通知单,凭单到我局财务室办理退保手续。

三: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四、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海关大厦9楼。

联系电话:(0755)27660150五、提交材料1、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开具的施工许可收文回执或分包工程备案回执;2、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开具的工程款收款(除工程质量保修金外的应收款)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开具的拟取回保函申请并加盖公章;4、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开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5、施工合同原件(核查完毕给予返还);6、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开具的拟取回保函申请并加盖公章;7、施工单位或分包单位开具的工资支付承诺书(由甲方或总包证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8、提交竣工备案回执(复印件)或工程款支付到一定额度可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其中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建设、施工单位办理现金退保需提交退回保证金的收款收据。

(退款到帐后提供)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或更换施工单位(分包单位)需要提前撤保的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或双方签订的中止协议;2、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开具的施工许可收文回执或分包工程备案回执;提前介入工程需增补以下资料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参考)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参考)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x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根据实际情况,区政府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工程建设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及承诺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及承诺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及承诺第一节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1、按照国家以及合肥市的相关规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或者农民工集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

3、按照《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清欠预警工作的通知》(皖建发[2008]65 号)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4、为了加强农民工的管理,成立农民工管理小组,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加强出勤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对已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和审签工作,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第二节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我施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第三节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我项目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

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

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第十三章工程资料管理措施工程资料是本项目整个技术资料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它记述和反映着工程施工技术科研等活动,具有保存价值并且按照一定的档案制度,作为真实的历史记录集中保管的技术文件资料。

本工程资料工作的任务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系统地收集记述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具有保存价值的技术文件资料,并按归档制度中以管理,以便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移交给有关技术档案管理部门。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农民工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他们辛勤劳作,为城市的高楼大厦添砖加瓦,为基础设施的完善付出汗水。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却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保障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拿到自己的劳动所得,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应运而生。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一定比例预先缴纳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用于在特定情况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以往,一些不良企业或包工头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辛苦工作却拿不到应有的报酬。

有了保障金制度,即使企业出现资金困难或其他问题,保障金也能作为最后的防线,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以支付。

这让农民工在工作时更加安心,不用担心自己的劳动成果付诸东流。

其次,该制度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在建筑行业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不惜违法违规,拖欠工资、层层转包等现象屡见不鲜。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实施,对企业的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用工,按时支付工资。

这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者,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往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通过建立保障金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能够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那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是如何具体运作的呢?一般来说,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相关部门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的缴纳比例会根据地区和工程的性质有所不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索取号: JA5610500200803010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劳社字 [2004]68 号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 皖政[2004]51 号) 、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劳社部发 [2004]22 号)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以下简称支付保障) 。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 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 ) 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 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 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 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 30%。

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合政办秘〔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保障农民工权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13日合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权益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和省联席会议年度考核细则,制定我市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的用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确保工资直接到达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四、工资支付时间工资应当按照法定时限付清,不得拖欠。

工资支付时间不得迟于当月25日。

五、工资明细清单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及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应包括工资金额、加班费、奖金、扣款等项目,以便农民工核对。

六、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项目的用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

七、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

八、违规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法律援助和仲裁机构支持相关法律援助和仲裁机构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支持和服务,帮助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

十、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机制,加强监管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是一个关乎农民工权益的重要问题,其合理有效的管理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需要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实施细则。

首先,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保证工资直接到达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有效杜绝现金支付中的不透明和不公正。

同时,银行转账方式也方便了农民工对工资支付的核对和管理,避免了工资支付中的疑惑和争议。

其次,工资支付的时间应按照法定时限付清,不得拖欠。

过去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给农民工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不仅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还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索取号:JA5610500200803010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发布文号:发文日期:2008-03-10劳社字[2004]68号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

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合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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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合劳社秘[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4]22号)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4]8号)明传电报,就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了布置,为认真贯彻明传电报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大对所辖区域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切实了解掌握本辖区建筑企业、建设工程和使用农民工情况,建立相应的建筑企业台帐。

在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清欠任务的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2、积极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施工、装饰、餐饮服务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有关部门处理的要依法迅速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跟踪了解处理结果。

对上级转办的案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回复,坚决杜绝相互推诿、态度生硬、办事拖拉以及行政不作为等不良现象。

3、要从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入手,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为重点,积极预防新的拖欠,各单位要将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相结合,查处一家,规范一家,尤其是要将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建立一个良性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加强报表、数据的统计工作,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从今年起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周报告制度,此制度将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凡未按时上报或上报情况不准的,在年度目标考核时按此项工作未开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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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领域清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办事指南(一)清退依据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合劳社秘[2007]96号)
(二)清退要求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市维权办投诉电话:5617070、5617075。

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市维权办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工程因故停建,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同项目业主办理工程决算,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10日后且无投诉,方可办理保障金清退手续。

(三)提交材料
(1)《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清退申请表》(附件)(http//和http//网站下载);
(2)《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确认书》(第二联);
(3)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单;
(4)法人委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维权工作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5)银行进帐单(回单);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清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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