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
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您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根治欠薪长效机制的工作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主要提出以下建议:一、建立根治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重点。
面对辖区内大量建设项目,政府监管部门压力大,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导致项目底数不清,信息不对称,部门间信息共享难。
市场主体不主动履责,缺乏诚信意识,风险因素不可控。
种种问题交织在一起,致使欠薪现象难以根治,亟需抓好政策落地、形成长效机制,采取标本兼治的办法,久久为功。
二、建立根治长效机制实施路径(一)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平台将用工单位及务工人员基本信息、考勤、工资支付等内容纳入平台实时动态监管,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平台将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在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各部门间共享,打破了部门间信息壁垒,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制度标准体系。
制定《条例》配套实施细则,建立一整套政策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告知企业工资发放的落实标准、落实方式及不按要求落实可能面临的后果。
(三)创新动态监管奖惩机制。
以平台为抓手构建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根据不同等级实施分类分级监管与联合奖惩。
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采取下达整改通知、按照《条例》追究法律责任,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对信用评级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实现动态监管、动态奖惩,促进企业自主履责。
(四)实施第三方评估。
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业内专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根治欠薪工作中的履职践诺进行“政务评估”,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
(五)建立第三方担保机制。
建立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金融保险第三方担保机制,为保险机构提供完善的企业征信,为企业提供购保评估、在线购保、在线理赔等服务,既为农民工工资“兜底”,又为企业减负。
昆明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04-0711:23来源:人事局昆劳社字[2006]81号一、为规范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和专户资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和资金管理必须遵守“足额存储‘安全管理、优质服务、保障有力”的原则,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贷款质押或挪作他用。
四、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必须提供如下金融服务:(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代理业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和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做到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服务质量良好。
五、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按照“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则设置保障金账户及开展代理业务。
六、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按照“总户管理、分户核算”的资金管理原则,为缴款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内的保障金开设明细账户并分户计息。
七、缴款单位办理完存储手续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须及将缴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存储金额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缴款单位。
八、当发生农民工工资源共享拖欠后,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供的《支付工资通知书》、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名单和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从昆明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中发现金或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指定的其它方式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农民工。
并在事后及时将缴款单位保障金余额情况书面通知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九、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用工单位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依据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签发的《授权支付通知书》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累积利息划拨到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指定的账户。
十、受委托的商业银行在发生保障金业务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昆明市市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的当日工资保障金存取款情况汇总后,以传真或其它方式反馈给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并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月保障金专户银行对帐单。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企业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工资卡或现金形式结算,并应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到达农民工手中。
第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迟于当月的15日。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单位约定合理付款时间,并将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告知农民工。
分包单位应当按约定时间向总承包企业支付工程款,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
第六条建设工程企业在使用农民工劳动时,应当将劳动合同备案材料及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
第七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张贴劳动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提醒农民工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八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核算、支付程序,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公平、公正。
第九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农民工提出的工资支付要求、争议或投诉,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农民工。
第十条农民工发现工资支付有问题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工资支付管理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支付工资的企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六项制度解读★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聚焦欠薪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了一套覆盖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链条各环节的完整具体的制度体系。
一、分账管理制度——解决了工资从哪里来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解读该制度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用优先拨付,防止人工费用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而被扣压,从源头上保障了工资的来源。
二、工资专户制度——解决了工资放在哪里的问题法条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解读该制度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责任,保障了专款专用,同时就专用账户的使用与监管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工资的安全。
三、总包代发制度——解决了谁来发工资的问题法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07-28来源:人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篇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工程建设服务,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专用账户的设立1.甲方应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确保专用账户的唯一性、独立性和专款专用性。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划入专用账户。
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管理1.甲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专用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
2.乙方应定期对专用账户进行审计,并向甲方提供审计报告。
第三条工资支付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划入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及管理相关规定3.农民工工资支付证明模板4.专用账户审计报告模板请注意,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
农民工管理办法三篇
农民工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农民工管理办法随着我公司快速的发展,对农民工要求越来越高,所以一定要建立一个健全完整的农民工标准化管理制度。
但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项目用工管理不规范,不仅影响了公司信誉,而且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农民工身份管理,打造一支“数量足、素质高、队伍稳”的新型建筑工人,是我公司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城建的重要内容,所以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依据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施项目部(用工单位)的分项工程专业及劳务分包队伍。
三、公司劳务管理体系图四、职责分工(一)工程部劳务管理的工作职责1、工程部劳务主管负责对分包方进行资格预审和业绩能力考察和综合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资源库和不良分包方资源库,对分包方资源进行集中管理,保存分包方档案,并报送局劳务管理服务中心部备案。
2、负责贯彻和执行上级部门对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项目部调剂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伍的流向。
4、负责指导、监督项目部对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进场后的各种专项培训及技术交底工作。
5、根据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督导项目在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6、负责对劳务分包合同(协议)的审核、签订的备案工作,并指导和监管工程项目部劳务分包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情况。
7、依据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管理职责,对项目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
8、指导项目部对劳务分包企业及其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项目部的农民工管理员工作职责1、负责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各种专项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民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留有培训痕迹备存。
2、每月定期牵头召开施工项目劳务及规范用工月度工作例会(见附件6)3、负责监督、核查劳务分包企业填制的《劳务分包人员花名册》及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收集存查工作,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准确掌握进场农民工人数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报总包备案,并确保人、证、合同、证书相符统一。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大全导读:2021年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下称《办法》)。
《办法》旨在规范和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办法》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下称《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主要就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撤销、人工费的拨付、农民工工资的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监督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我国经济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建筑业的发展和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建筑工人的辛苦劳动需要法律制度的大力保护。
目前,全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系列的政策法规,农民工欠薪问题从欠薪案、拖欠金额、人数等3个指标都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未根本解决。
对此,一些地方探索出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从技术层面解决欠薪问题。
经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于解决建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1月17日,国办发布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下称“国办2016年1号文”),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并对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从制度层面,优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政策地位。
2020年5月1日,国务院实施了《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
本次《办法》的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十部委从技术层面对专用账户制度进行细化,保证该制度具备可操作性,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参考)
在建设领域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x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根据实际情况,区政府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工程建设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按照谁开发、谁负责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云政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8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工是指本人户籍关系登记在农村,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成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建设、农业、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当积极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第二章就业服务和培训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就业权,对农民工就业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实行“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模式,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劳务品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查处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承担培训经费的机制。
人社部发〔2021〕53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21.7.7)
⼈社部发〔2021〕53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专⽤账户管理暂⾏办法》(2021.7.7)⼈⼒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专⽤账户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发布⽇期:2021-07-12 来源:劳动保障监察局⼈社部发〔2021〕53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委,财政(务)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银保监局:现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专⽤账户管理暂⾏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民银⾏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空局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7⽉7⽇⼯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专⽤账户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根治⼯程建设领域拖⽋农民⼯⼯资问题,规范农民⼯⼯资专⽤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民⼯⼯资专⽤账户(以下简称专⽤账户)是指施⼯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程建设项⽬所在地银⾏业⾦融机构(以下简称银⾏)开⽴的,专项⽤于⽀付农民⼯⼯资的专⽤存款账户。
⼈⼯费⽤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账户拨付的专项⽤于⽀付农民⼯⼯资的⼯程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程建设项⽬的项⽬法⼈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任务,具有施⼯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程总承包单位、施⼯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简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手续。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2018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制度第三章工资支付特殊规定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争议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合伙组织、基金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关系,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制度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符合集体协商制度要求的,应当与本单位工会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的内容。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内容应当包括:(一)支付项目;(二)支付标准;(三)支付形式;(四)支付周期和日期;(五)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计算基数;(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完整)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保障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建设单位或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预储保障资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应当在已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下为交存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子账户。
第四条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
建设工程工期超过1年的,交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计算.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之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
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交存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前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合同等资料,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金额,并持出具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书面通知,及时到指定的开户银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交存后,应持交存凭证到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符合《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半交存或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下次交存时限前5个工作日内,持实名工资支付表及减半交存或免交申请,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减半或者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免交证明应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银行备案。
《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1》
《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1》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x〕84号)和《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2x〕197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用人单位全部农民工人数乘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确定。
第四条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办理程序(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开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二)用人单位应在签收《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持《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到指定银行预存核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填写《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表》。
(三)用人单位在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持银行出具的预存工资保证金凭证和加盖银行印鉴的《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备案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并在当地商业银行开立专户。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每季度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管理等工作情况。
第六条启用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用工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用工单位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根据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按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并协同对用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六条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九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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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爱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治理暂行方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用工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用工单位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照事实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酬劳。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按各自职责做好本方法的实施工作,并协同对用工单位执行本方法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六条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刻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截了当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用工单位可托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托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托付代发工资协议,受托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九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刻、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储存两年以上。
第十条在劳动保证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发生的有关工资支付的纠纷和争议,用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凭证的,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责成用工单位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临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形,同时就工资支付时刻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能够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
不得超过30 日。
超过30 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形、每次工资结算情形,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
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第十四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将劳务分包给有用工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
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第十五条跨县(市)施工或者省外来滇施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用工情形,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专户。
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 %向该帐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期超过1 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 %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
工资保证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对工程款中列支。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提供由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金存入凭证和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查验证明。
第十八条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治理。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户银行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工资保证金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同时,将支付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 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后,用工单位凭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款证明到开户银行提取剩余工资保证金本息。
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需出具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的用工单位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实行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制度。
用工单位应当由工会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 一3 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和向上级工会组织、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工资发放情形。
工资监督员选定后应当报上级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当按程序调整,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上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派员关心和指导用工单位职工组建工会,监督指导工资监督员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
第二十三条工资监督员有权查验企业工资发放表和工资支付记录,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监督企业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
工资监督员在查验过程中发觉问题应当要求企业及时纠正;问题严峻的,应
当及时报告有关工会组织和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工资支付后3 日内向当地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年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每月报告。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一)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用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五)用工单位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六)用工单位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七)用工单位不按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公示牌公示规定内容的;
(八)其它阻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建立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用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作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用工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档案。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一年以上的,由劳动保证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工会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并会同有关部门在劳动力市场、建筑市场、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进行新建项目招标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违反本方法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峻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停止其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