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4)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领导小组组长:_____成员:_____(二)职责1、组长职责全面负责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成员职责(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农民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签订、考勤管理等工作,建立农民工用工档案,核算农民工工资。
(2)财务部门负责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
(3)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管理,如实记录农民工出勤情况,审核农民工工资表,协助解决农民工工资纠纷。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签订劳动合同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前,人力资源部门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
(二)考勤记录项目部应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的考勤记录,每天如实记录农民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出勤天数、加班时间等。
(三)工资核算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核算农民工的工资。
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
(四)工资审核项目部负责人应审核农民工工资表,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审核无误后,报财务部门。
(五)工资支付财务部门应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支付时间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工资支付保障措施(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二)存储工资保证金根据相关规定,本单位应在指定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当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加强劳动关系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并明确工资支付义务。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际工资计算公式、工资结构及支付标准明示于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书面文本中。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资清单等形式,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工资支付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管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和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拖欠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 工资支付清单模板2. 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确立和变更劳动关系的协议文件。
2. 工资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的比例和项目。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五条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
劳动合同必须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一式两份,企业和农民工各持一份。
第六条企业必须在开工2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第七条企业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八条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更不得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按照合同价款的1%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执行。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示。
(二)每月工资支付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编制工资支付表。
(三)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表等相关支付凭证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备查。
四、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四)(两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四)(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释释义(四)(二)引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检验和推动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之一。
在确保农民工权益的基础上,该条例为行业用工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导。
本文将解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条例。
一、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根据该条款,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措施,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这一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迫使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建立了规范的雇佣秩序。
二、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并明确禁止拖欠工资。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解决常见的拖欠工资问题,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工资,并且不得擅自扣留或减少工资金额。
此举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发展。
三、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发生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并可以处以罚款。
”本条款指明了当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拖欠工资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
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这一措施确保了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严肃处理,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四、第二十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其支付的工资和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一致的,有权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该条款赋予劳动者权利,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符时,他们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这一辅助措施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因工资不一致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劳动行政部门将根据投诉情况,采取相应的调解或处理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范本(5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范本[公司名称]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临时工、外来工、劳务工等。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正当、及时的原则,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的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过程的透明、规范。
第二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为农民工建立个人工资账户,将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中。
第七条农民工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每月底前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
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向农民工提供工资单,明确列明工资的各项项目及计算方式。
第九条公司应当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金额准确无误,不得私扣、克扣或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第十条农民工工资应当核实后及时支付,并在支付后共同签署工资发放的凭证。
第三章工资争议处理第十一条如果农民工对工资支付有异议,应当及时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公司收到农民工提出的工资异议申诉后,应当尽快进行调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如果经过调查后发现公司存在工资支付不当的问题,公司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赔偿。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如果公司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人员,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解雇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并及时通知农民工。
第十七条公司将本制度向全体农民工进行宣传解读,确保农民工明确知悉并理解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此为范本,具体制度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如下:
一、工资支付标准应当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持一致,不得低于此标准,且应当按月结算。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并确保合同中涉及工资支付的条款明确清晰。
三、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不得拖欠、克扣或者随意调整。
四、工资支付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形式,并便于农民工查询。
五、工资支付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六、工资支付管理方案应当公示于用人单位内部,并向农民工宣讲相关政策规定。
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
八、对于违反工资支付管理方案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即为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的施细则范本,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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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从事劳动并具有劳动报酬获得权的城乡劳动者。
第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及其合法权益,依法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有关信息,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准确和规范。
第五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告知工资支付情况,并向农民工发放个人工资支付凭证。
第六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便捷。
第二章工资支付档案第八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完整、及时、准确和保密。
第九条工资支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民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二)工资支付单、工资清单、工资表、工资明细等工资支付凭证;(三)绿色通道、中介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保证书、担保协议、按月支付工资方案等保障措施;(四)工资支付单位与农民工达成的其他协议和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资支付档案,对于涉及农民工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
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银行汇款、转账、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并在工资支付前告知农民工。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落实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不得将其支付责任转移到中介公司或者其他机构。
第四章工资支付时间第十四条工资支付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支付周期及其它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制定以下支付原则: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具体制定农民工工资标准的责任由协作队伍负责人,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1.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2.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3.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工资拖欠处理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
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____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管理标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实际工作时间和劳动生产量,制定合理的工资支付标准,并将其写入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以现金、银行存款、电汇或者其他合法支付方式支付给农民工,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和保密,不得将有关农民工工资信息泄露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信息,并及时提供查询和打印服务。
第三章工资支付时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按月、季度或者半年支付农民工工资。
其中,按月支付的工资应当在每月15日前支付。
第十一条当农民工完成劳动任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计算工资并支付给农民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天,但延长理由必须充分且合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农民工以任何形式垫付工资,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工资支付管理程序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程序,确保工资支付的规范、透明和高效。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派专人负责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明确工资支付责任人,并向农民工及时告知工资支付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工资支付的金额、时间、方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5年。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如下:
一、为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农民工权益保障水平。
二、各级政府应当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程序和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
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和审核机制,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对工资支付记录进行完整保存,以便随时核查。
五、企业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建立工资支付记录档案,明确工资条目和支付情况,及时向农民工公布工资支付信息,接受农民工监督和检查。
六、企业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八、对违法违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惩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并报文化部、工商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以上为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需各方积极配合,确保工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劳社部发[2004]22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十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3篇)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报酬的情况。
第三条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用工单位为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承担工资支付的全部责任。
第四条工资支付监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会组织、劳动监察机构等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监督管理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和工资支付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章工资支付准备工作第六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用工单位应按照银行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开设流程,为每一名农民工开设个人工资支付账户,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条工资核算与制定:用工单位应当及时统计核算农民工工资,制定工资支付计划,按月或按季度制定工资支付表,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资支付方式:用工单位应当选择便利、安全、高效的工资支付方式,以银行转账为主要方式,鼓励使用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等现代支付工具。
第九条工资支付时间: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确保农民工在规定的日期内收到工资。
第十条工资支付通知:用工单位应提前3天通知农民工将于何时支付工资,并告知支付方式和账户信息等,确保农民工及时了解工资支付相关信息。
第三章工资支付执行第十一条工资支付计划执行:用工单位应按照工资支付计划及时支付工资,不得延迟或中断支付。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清单:用工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明确列出工资项目和金额,确保工资支付明细清晰可查。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凭证:用工单位应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电子支付记录等,确保农民工能够查验工资支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本企业(以下简称“雇主”)就业的农民工。
第三条工资发放责任1.雇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雇主和农民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3.雇主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岗位工资标准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章工资发放机制第四条工资发放时间1.雇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固定的工资发放时间,不得延迟支付工资。
2.如因特殊情况需延迟支付工资,雇主应提前通知农民工,并在延迟期限届满后立即支付。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1.工资支付应当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提供工资支付凭证。
2.流动性差或无法自主支配工资的农民工,可以通过银行卡、邮政汇款等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第六条工资明细及计算1.雇主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明细,并明确列示工资组成、计算公式及调整方式等。
2.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计算周期进行结算,一般为月结。
第七条扣除与补偿1.工资支付过程中,雇主不得随意扣除农民工的工资。
2.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扣除项目,应当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并告知农民工。
3.如因农民工违背劳动纪律、合同约定或需支付的赔偿等,雇主有权从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八条工资监督机制1.雇主应建立健全工资发放的监督机制。
2.雇主应配备专职工资管理人员,负责工资发放及相关事务的处理。
第九条违规处罚1.若雇主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等相应处罚。
2.若雇主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法律适用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与适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一条生效与变更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需变更,应经雇主和农民工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三)管理原则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实时监控、足额支付”的原则。
二、专户设立(一)开户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二)专户名称专户名称统一为“_____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三)专户标识开户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系统中对专户进行特殊标识,确保资金往来清晰可查。
三、资金缴存(一)缴存比例和时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数额,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
拨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二)资金来源人工费用应当从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缴存证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资金缴存凭证留存备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缴存情况。
四、工资核算与发放(一)工资核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台账,准确核算每名农民工的应发工资数额。
(二)发放方式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三)发放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月_____日。
(四)工资清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发放工资后,应当向农民工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明确工资的构成和支付情况。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企业、个体经营者、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民工工资支付应遵循公正、公平、及时、规范的原则,从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确保劳动者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加强与民工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了解民工的需求和诉求,建立健全两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工资支付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一)支付应当按月计算、按期给付,不得拖欠工资。
(二)工资支付应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津贴和社会保险等项目。
(三)工资支付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替代。
(四)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其工资的构成、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第三章工资支付的具体内容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支付工资:(一)基本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工资,其计算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
(二)津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津贴,包括但不限于住房、餐饮、交通等方面的补贴。
(三)奖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符合业绩和绩效考核标准的奖金。
(四)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五)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向劳动者支付社保福利。
(六)其他支付:根据实际需要,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支付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酬项目。
第七条工资支付应当在设定的时间内支付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按期领取工资的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规范用工纪律和工资支付流程,确保工资支付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监督与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督和管理机制,开展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资支付方面的问题。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4篇)
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____劳动合同法》、《____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二,想法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三、公司每季度____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四、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六,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七、支付方式:1、项目部原则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2、在某种情况下,可由班组带领代发农民工工资,具体按照《班组承包人带领工资办法》执行。
八、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确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九、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____日,超过____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____受理部门和____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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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及时、足额发放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桥隧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
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具体制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
一、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
二、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三、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
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第八条为便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由协作队伍负责人员招聘、选用的劳务人员要及时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并将劳务人员分班组建制,合同甲方必须由协作队伍所挂靠公司的盖章;乙方由劳务人员本人签字,报项目部备案。
第九条保障措施
一、项目开工前,农民工工资按工程款的10%做为工资保证金(中铁六桥隧人(2009)51号文件规定)存入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预防拖欠情况发生。
二、每月签字后的工资单,在项目部及劳务队伍驻地进行公示。
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留存备案。
三、每月30日前,各项目把发放农民工工资报表及时报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汇总各项目发放情况后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组织机构
农民工工资发放实行两级机构管理。
公司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部,各项目部相应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人、成员1人,在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的整体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职责
一、公司设置农民工工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全面工作。
二、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
1、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务工资发放制度。
2、建立健全劳务队伍管理各项台账。
3、、及时上报劳务队伍管理的各项信息及报表。
4、、负责本项目劳务队伍的考核、考评工作及进场劳务队伍资质认定,上报准入资料等工作。
5、、协同各部门做好日常劳务队伍管理及基础资料整理工作,迎接公司及集团公司定期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要求
一、各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配备的电脑、照相机等必要
办公设备,以使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项目部按要求做好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影像资料并保存。
三、协作队伍必须配备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纳入年度协作队伍考核及项目部评先争优工作。
第四章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实行项目部和写作队伍双向考核。
第十四条项目部考核。
一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部对项目部进行考核评价。
二考核评价内容
1、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有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且人员配齐,办公设备配全。
2、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基础资料齐全,两个台帐建立清楚。
对协作队伍的人员,工资发放,拖欠情况等问题底数清淅。
3、工资发放制度健全,措施有力,可操作性强。
4、协作队伍积极配合,建立和谐高效的用工关系。
5、协作队伍有专人管理农民工工资底数清,资料全,发放及时。
能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保证施工生产顺利完成。
三结果:年终评先。
第十五条协作队伍考核。
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拖欠情况纳入年终劳务队伍信誉考核,做为劳务队伍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对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各项考核资格
达标的,建议评为A级(优秀);对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切有不稳定因素存在的,建议评为B级(合格);对个别队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理由发生闹事、纠纷的,建议评为C级(不合格),纳入六局黑名单。
2、考评结果年终在公司公示栏里公示。
第五章责任追究
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是桥遂公司今年以来新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项目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对执行迟缓,措施不力,人员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责任双向追究。
第一,追究项目党政主要领导责任;视情况对项目部进行年终评先及期薪兑现挂钩。
第二,追究协作队伍的责任;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闹事,围攻项目部或到当地政府部门上防事件的项目,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恶意拖欠闹事的队伍,年终信誉考核评价直接降为C级【不合格】上报局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党、政领导主抓,重视此项工作,关系到协作队伍稳定,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和谐、高效的用工关系,保证施工生产任务顺利完成的大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日执行,中铁六局桥隧人[2010]20号文件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