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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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19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19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8日商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人社局)具体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8〕46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滁政办〔2018〕46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努力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健全工资预防与保障机制(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全市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企业应向规划建设部门提供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和按照工程造价的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证。

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收缴、动用和退还规定,垫付农民工工资动用的保证金要及时补足。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当地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建立健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的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预防第三章事件处置第四章责任追究鄂尔多斯市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招用农牧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它负有支付农牧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预防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依据国家、自治区要求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黑名单”企业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并推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辖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健全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9日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治欠保支长效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层层传导压力,统筹做好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治欠保支长效制度,主要包括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稿)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的劳务用工管理,做好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农合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务队伍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所有劳务用工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公司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农民工管理职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为进一步加大实名制管理,集团公司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部。

1、集团公司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组织推动监控管理,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并成立集团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2、分公司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纳入管理范围,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员进行农民工及劳务日常管理。

3、项目部需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或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集团公司的管理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对劳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省、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评价工作。

3、负责对劳务公司资格的预审和业绩能力考查和综合评价,建立合格劳务队伍,对劳务承包集中管理。

4、组织分公司、项目部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和更新合格劳务队伍。

5、定期汇总发布、更新集团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名册和不良劳务队伍名册。

6、参与项目劳务队伍的评审及监督。

7、负责对劳务承包合同单价的审核、签订的备案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分公司遵照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情况。

8、指导分公司对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发生工资纠纷的调解工作。

11.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2018

11.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2018

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协作队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x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施工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1、组织机构:甲方项目经理部负责协助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对农民工工资监管,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工程师是第二责任人,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2、管理职责(1)负责监督乙方按甲方下发的《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发放农民工工资。

(2)负责本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宣传、协调、监督和追究违约责任等工作。

(3)各项目经理部按本制度要求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现场的影像资料并保存。

(4)乙方须配备一名财务人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及管理工作。

(5)农民工工资管理纳入年度乙方考核及甲方对项目经理部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用工要求1、乙方须对所有进场农民工和分包队伍进行登记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所有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乙方与所有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和乙方与所有分包队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乙方须将所有资料报送甲方项目经理部及劳动监察管理部门备案。

2、所有农民工须认真登记《务工人员登记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签名按手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份。

3、乙方须对农民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农民工管理档案,农民工管理档案包含现场工作照片、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进场时间、离场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包含本人移动电话号码和一部固定电话号码)等。

4、乙方不得使用无身份证的劳务人员。

5、乙方在项目实施时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的用工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三份,甲方、监理、乙方各执一份,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人员变动的3个工作日内)并上报甲方项目经理部。

四、农民工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标准应符合建筑市场用工标准。

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实名制管理制度

实名制管理制度2018年11月1日实名制管理制度一、全面实行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并通过门禁系统或纸质考勤表实现对劳务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二、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落实实名制管理。

三、分包企业须在项目部现场配备劳务员,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落实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人工资分账制(银行代发)管理工作的实施,并按时将各类管理资料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四、分包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务工人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需按约定盖章签字,不得代签代按手印。

五、劳务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分包企业须向项目部提交劳务工人劳动合同、工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三级安全教育卡、工人进场承诺书、工人花名册等进场资料。

六、项目部现场实行门禁系统封闭式管理,门禁系统通道是人员进出施工现场的唯一通道,进出施工现场人员凭门禁实名卡或生物识别特征信息进出员工通道,禁止跟随进出,禁止翻越闸门。

七、劳务工人进场施工前,分包企业须组织工人接受项目部的入场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工人维权常识等教育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劳务工人方能办理门禁实名卡或在门禁系统录入生物识别特征信息。

八、项目部为分包企业的工人办理门禁实名卡或录入生物识别特征信息时,利用门禁系统采集工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相片、手机号等基本个人信息,实现劳务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九、门禁系统考勤记录是劳务工人的出勤凭证,项目部劳务员应每月导出分包企业劳务工人刷卡考勤数据(或提供纸质考勤表)交予分包企业核对,分包企业负责人、劳资专管员核对无误后须签字盖章确认,项目部存档并建立分包现场施工人员动态考勤记录台账。

十、项目部应不定时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现场劳务工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门禁刷卡情况(纸质考勤情况),对未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组织劳务工人办理门禁卡或录入生物识别特征信息等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分包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18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189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8〕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5日北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政府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期限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汕府办函〔2018〕163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汕府办函〔2018〕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3日汕头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号),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组织实施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具体目标1.落实区(县)级政府负总责的工作体制。

建立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会商。

2.完善目标责任制。

制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组织实施工作落实。

在建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在建项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90%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100%以上;落实分账管理制度80%以上;落实实名制管理70%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达95%以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

3.实施问责制度。

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责任人进行问责。

川办发〔2018〕19号

川办发〔2018〕19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精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每月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工程款制度性剥离,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机械、大型机具、工程材料和周转材料;在工程现场设置劳务管理专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农民工劳动情况进行考勤;妥善保存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重要资料竣工后三年内备查;制定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周转金准备到位,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报送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责任,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拨付农民工工资。

(三)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内容,记入监理日志,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抓好农民工的日常管理,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招聘农民工,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计时(计件)工作,每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

(五)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保后,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巡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承保项目发生民工集访讨薪时,履行担保职责,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置。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荣昌府办发〔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8〕7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荣昌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5月16日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1日荣昌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精神,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荣昌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交通、水利新建、扩建、改建和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范用工行为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应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30日内到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区人力社保局逐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

第五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用工备案等执行情况的日常监察,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完整版)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完整版)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附件
2018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治理
- 1 -
2建设领域支付保障制度
- 2 -
- 3 -
- 4 -
备注:1.评分项目中的“以上”均含本数;考核打分除允许阶梯打分外,余者皆为完全实现者得分,否则零分。

2.在建工程项目指在行业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涵盖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所有领域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
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建设项目;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 5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农民工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8]1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12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8〕11号 2018年2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0日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督管理。

市住建委应向社会公开,实现全市保证金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缴纳、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周政办〔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黄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周口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第三章建设单位职责第四章施工总承包企业职责第五章专业(劳务)分包企业职责第六章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周口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及建设领域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保障事宜。

第三条严格落实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承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制度。

市、县(市、区)设立应急周转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应急周转金不低于1000万元,县(市、区)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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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民工及其工资管理方法
为维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一直非常重视民工管理,并把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由×亲自抓。

现就我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

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对新增民工采取“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由区队长带领新增民工在24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后到合同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再到财务部办理工资卡(农行卡);后到保安、协管员处办理暂住证;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二、工资发放方法:
1、财务部对每个民工建立农行卡,由每个民工亲自到财务部领取银行卡,并签名,然后每月30日各队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部,财务部在10日将民工工资打到农行卡中,民工直接到银行领取工资。

2、最低工资控制:
项目部对每位民工的工资进行审阅,现民工工资最低800元。

三、项目部经常与民工进行就业交流,采取坐谈会形式,由项目经理亲自主持,及时了解民工的心理动态和对本企业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四、及时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民工作业环境和安全意识,确保民工施工安全,使民工“工作上尽心,生活上安心,工资上放心”。

12月12日×劳动检察大队等三家单位来×检查,对我项目部在发放民工工资及对民工的管理举措上予以高度肯定,尤其肯定了我部民工准入制度的执行和新增民工的“一条龙”服务工作。

最后检查人员到施工现场随机采访了几位民工,有
电工、钢筋工、架子工、电焊工等,询问了工资发放和劳务协议的签定情况,听取了民工对项目部管理的意见,民工们均对项目部管理高度赞赏、对工资发放表示满意,道出了“项目部处处为我们考虑,我们也要尽心安全的工作,为×作贡献”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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