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徐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徐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徐建发[2006]129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徐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徐建发〔2006〕129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在徐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徐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徐劳社劳薪〔2005〕11号),维护建筑企业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益,规范我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现就徐州市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1、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工程时,必须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工资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3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5万元。
2、凡有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到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局服务大厅内的银行)。
3、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建筑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登记表》(附后)。
二、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1、建筑企业应按月支付民工工资,实行按月支付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实际结算工作量一次性支付民工工资;按单位工程支付的,应当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以内完成。
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完工后,建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就本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对外公示,接受监督。
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需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分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结算完毕),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工资保证金期限届满后,建筑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解除工资保证金的申请,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该项目按规定公示的证明、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结算表以及工资支付财务凭证的证明材料。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苏清办〔2009〕36号)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七条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内容为:设区市政府属地责任落实情况,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督查和问责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八条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考核内容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系统建立情况,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等制度实施情况,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监管、拨付情况。
574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江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市政道桥、轨道交通、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江阴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受理、退还和应急支付等监督管理工作,江阴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日常工作。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监察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江阴市支行,并由其将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第六条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市建筑业企业),按其主项资质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具体标准为:(一)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80万元;(二)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60万元;(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30万元;(四)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三级、不分等级企业20万元。
本市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凭证实现全无锡市互认。
第七条在无锡市以外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标准参照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应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保证金的交纳、支付和结算。
缴入专户的保证金按交纳企业分别记账、结算。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篇: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盐政发[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08〕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通知。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范围,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并在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相应额度的资金以保障承诺的实际履行。
所存资金未经建设部门同意不得支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部门通知银行直接划拨予以先行垫付。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存入保证金:(一)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但最少不低于5万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施工企业,亦可按年度向指定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辖区内施工企业且年度施工总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及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满三年且三年平均施工总产值在 300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存入标准为50万元,二、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年度保证金存入标准为30万元。
存入年度保证金的施工企业,自办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可从第四年起降低年度保证金额度;五年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从第六年开始不再存入年度保证金,已存入的年度保证金全额退还施工企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4]1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苏州市市区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筑劳务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苏州工业园区除外)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要求提供工资支付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担保是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施工业务后向有关部门提交的一种保证,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义务。
第四条市、区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对拖欠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建筑业企业和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和行业管制;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事件的调查。
总工会作为劳务方代表,负责接受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担保;在处理拖欠工资的事件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查报告要求,支付建筑劳务作业人员被拖欠的工资;加强建筑业企业工会建设,完善工资预警机制。
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人社局、总工会,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推动全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5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具体事项如下:一、积极探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单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单制度。
建筑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且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保险保单可以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现金,保险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应为见索即付的独立性保函,代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般不低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应标准金额。
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合法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
二、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制度全面推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保函或保证金方式缴纳。
用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函,应由金融机构开具并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保函保证金额与单项保证金缴纳标准或年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一致,单项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应至少超过该项目竣工验收后60天。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用差异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额度根据企业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差异化管理。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为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苏建函建管〔2017〕725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报送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函建管〔2017〕72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60号)精神,及时掌握各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7年7月下发了《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7〕604号)。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保证金报送程序,提高报送效率和质量,现就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报送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报送方法和时间报送方法:建筑企业缴纳保证金情况,由建筑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在“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中“报表查询”栏目选择《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JS-901表)填报。
报送时间:建筑企业于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填报本季度末企业本年度在省内、省外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数额情况,报表数据通过系统上传。
二、报表审核数据上传后,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企业报送数据情况进行汇总,并对企业报送数据进行审核,重点是缴纳金额、项目数量、保函缴纳情况,同时注意对报送金额的单位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三、报送要求1.自2017年第三季度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17〕604号)要求,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推广银行保函形式保证金工作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苏建工[2006]164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的通知(苏建工[2006]164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自清欠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问题,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不仅清理了网上和信访投诉中反映出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还建立了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权益告知制度,取得了实效。
企业优先支付民工工资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有了普遍地好转,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但是,在清欠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农民工往往不能提供欠薪维权的有效凭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举证难已成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主要障碍,同时也给信访投诉处理部门解决拖欠纠纷带来困难。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工资发放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所得,解决农民工欠薪举证难的问题,根据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苏清欠[2006]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推广常州市给农民工发放劳动手册的经验,在全省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发放《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
劳动计酬手册由农民工本人保管,与劳动合同配套使用,一人一合同一手册,由用工企业定时记录,每月至少记录一次,载明出勤、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劳动培训等情况,作为农民工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发放情况的有效凭证。
用工企业未实行劳动计酬手册的,发生工资报酬争议的,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2017.1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盐建建筑〔2017〕15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两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7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缴存时点和比例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同一施工企业在相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指定银行帐户上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且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单位,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将工程价款总额3%-5%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托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中。
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帐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保证金缴存证明。
二、建立专款专用制度“两金”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明确保留的,是维护农民工和购房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建立“两金”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苏政办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04年,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落实还款计划,积极开展清欠工作,完成了年度清欠计划,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根据国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市[2005]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明确全省清欠工作目标经过努力,我省已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31.38亿元,占拖欠总额的63.98%。
但我省还有17.67亿元拖欠工程款未清偿完毕,加上外省(市)企业在我省被拖欠的工程款9.01亿元,全省还需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26.68亿元。
根据国家提出的清欠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江苏实际,我省清欠工作的要求是:政府投资项目和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底前要全部偿清;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力争在2005年底前全部偿清。
按照以上目标,2005年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总额为26.68亿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9.38亿元,占35.16%;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4.6亿元,占17.24%;其他工程拖欠工程款12.70亿元,占47.6%。
各地要按照上述清欠工作目标,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制订本地区清欠还款计划,并尽快分解落实下去,按拖欠项目逐一组织和督促拖欠人与被拖欠人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任务。
发现有未列入网上统计拖欠工程款的,也要认真组织清偿。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2018〕第26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规定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公告〔2018〕第26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保障。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方式,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近期,有施工企业向我厅反映,有些地区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时,拒绝接受保函方式,也有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要求,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证金缴纳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各地要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不得随意提高,同时要认真执行根据企业信用实行缴纳保证金差别化的政策。
三、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各地要于2018年12月15日前公布电话,接受并处理建筑企业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举报投诉,对违规要求缴纳保证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投诉电话如下:************、51868629。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苏交计[2005]240号•【施行日期】200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交计[2005]240号2005年10月8日)各市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港口管理局,厅公路局、航道局,厅质监站、招投标办,省高指、大桥指、苏通桥指,江苏交通控股公司,沪宁路扩指,南京三桥指: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根据国务院、交通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交通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交通建设领域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交通部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有关精神和统一部署,为切实解决我省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交通事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部和省政府关于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精神,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类治理,逐步推进。
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坚持偿还欠款与杜绝新欠并重,突出强调政府带头清欠,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正确处理好清欠与交通发展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促进交通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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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第三章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
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
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
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
各地现行保证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