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工程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工程管理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对工程项目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全过程管理活动。
而农民工工资管理是工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农民工工资的核算、发放、保障和监督等一系列工作。
为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下面是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
一、农民工工资核算1.完善工资核算制度,明确核算依据、核算方法和核算周期。
2.对工程项目中的农民工,每个工人配备一份工资账户,并按月将工资支付到账户中。
3.工资核算应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
二、农民工工资发放1.工资付款方式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通过工程项目公司的工资支付平台等方式,确保工资的安全,避免挪用和滞留。
2.工资发放前应将工资明细及时告知农民工,确保工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工资发放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不得延迟发放或拖欠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1.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施工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保证金,并及时足额缴纳。
3.农民工工资保险制度应得到推广,确保农民工在遭遇意外或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获得工资待遇。
四、农民工工资监督1.监督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监督体系,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和检查。
2.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核实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公众监督要得到重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工程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和曝光。
以上是农民工工资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通过加强工资核算、发放、保障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
同时,政府、工程项目公司、农民工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工工资的公平、公正和及时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是指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一项制度。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面临着工资拖欠、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等问题,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其工资水平。
下面将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证金的设立方式和金额确定1.保证金设立机制:在农民工劳务用工合同一并签署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保证金金额确定:保证金金额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定,根据用工企业规模、劳务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保证金管理和监督机制1.保证金管理: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金,并将该账户用于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2.保证金监督:由相关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存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保证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规。
三、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1.工资支付优先:用人单位应优先使用保证金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其按时足额收到工资。
2.保证金的充值和补充:用人单位应按时向保证金账户充值和补充保证金金额,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可持续性。
3.保证金返还:当农民工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时,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未支付工资等问题,保证金应当返还给用人单位。
四、保证金的监督和问责机制1.劳动监察部门监督:劳动监察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保证金滞留、挪用等问题,应予以严肃处理。
2.用人单位违规问责:对于违规使用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罚款、吊销劳动用工许可证等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维权机制: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进行维权,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保证金金额以保障工资支付。
五、制度宣传和教育1.宣传推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保证金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对保证金制度的认知和使用意识。
2.培训教育: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保证金制度操作和注意事项的理解。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工资拖欠的原因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责任主体拖欠工 程款,以及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等。
制度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稳 定
促进建筑业的健康 发展,提高社会公 平正义水平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市场秩序,确保农 民工工资不再被拖 欠
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保证金制度促使企业更加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认识到保障农民工权
益是企业的责任之一,从而有助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金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 了社会的稳定。
促进城乡发展
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借助保证 金制度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加了农村地区的收入和经济活力。
3
缴纳时限
一般在项目开工前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完成 保证金的缴纳。
保证金的用途和支付对象
用途
主要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包括因各种原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时, 支付工资缺口部分。
支付对象
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或经农民工本人同意后支付给相关的雇主、承包方 或政府有关部门。
保证金的监管和使用要求
监管
实施步骤
各单位先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承诺书,承 诺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然后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并将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国务院及各部委
省级政府及部门
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并监督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首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背景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大量农民工外出就业。
农民工是指农村地区的农民通过外出就业在城镇工厂、建筑工地等地工作的人员。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和不完善的用工制度,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经常遭受的欠薪问题严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始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需要缴纳一定的工资保证金。
这笔保证金作为给予农民工的经济补偿,以确保其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需要将农民工工资等相关信息向政府或指定的监管机构报备,加强对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在发生欠薪问题时,政府可以使用保证金进行垫付,并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规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证金金额的确定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行业类型和聘用农民工的数量进行合理设定。
其次,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
在缴纳后,用人单位可在一定条件下返还保证金或者进行追加缴纳。
此外,政府还应制定相关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对于拒不缴纳保证金或者滥用保证金等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
首先,它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工的欠薪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它能够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提高劳动力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
此外,该制度还能够增加用人单位的责任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形象。
然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保证金金额的设定和缴纳要求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可能有一定的困难。
其次,由于各地政策的不一致和执行效果的差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最后,由于农民工需要在不同地区工作,不同地区之间的保证金缴纳和返还规定不一致,给农民工的工资结算带来一定的困惑。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建筑[2003]182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建筑[2003]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担保。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和业主的支付担保。
第四条承包人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
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工程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也可由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出具担保书。
第六条企业担保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
在同一建设项目中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担保。
第七条市、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不予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
第二章履约担保第八条履约担保是担保人对承包人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第九条履约担保额度视建设项目结构复杂程度和规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5~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15%。
第十条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业主应当在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5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 金。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体力劳 动或者技术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02
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流程
资金缴纳标准与规定
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该制度快速获得工资,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和
不稳定因素。
03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这有助于推动企业诚
信体系的建设,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平。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未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导致在 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时,农民工难以获得及时解决。
工资支付保障
实行按月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 次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 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 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 等其他形式替代。
信息公示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信息公示机制,将保证金 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 督和农民工查询。
信息共享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和政策效果。
加强监督检查与联合惩戒
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 行到位、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机制,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保证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建设工程提供的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担保,以及以非保证方式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企业,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具有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获得相应授权的分支机构。
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设立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企业保证人是在本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
超过前款规定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专业担保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专业担保公司在本市经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
专业担保公司终止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应当将在本市的各项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全部清理完毕后,凭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清理完毕证明注销建设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注销保证金账户不影响专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第十条采用企业担保的保证人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首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能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当前,由于部分雇主违法违纪行为、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了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工资无法及时支付。
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收取保证金的方式,确保雇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果雇主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就可以通过工资保证金来弥补损失,确保自身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能够提高雇主对农民工的责任意识。
有些雇主在招募农民工时,会以各种借口虚假宣传,导致农民工工资的不确定性。
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后,雇主需要收取一定的保证金,就意味着雇主需要为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这将促使雇主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提高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减少工资拖欠的现象。
此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提高农民工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能力。
由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很多农民工在遭遇工资拖欠时,由于知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可以在雇佣合同签订时,雇佣双方明确约定工资保证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为农民工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有效的维权途径。
一旦工资拖欠发生,农民工可以通过工资保证金追究雇主的责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保收取的保证金真实可靠,避免雇主恶意拖欠工资后无法归还农民工的保证金,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其次,建立工资保证金的监管机制和有效的追索途径,也需要充分考虑,以防止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遭遇阻碍。
此外,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水平不尽相同,如何合理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增强雇主责任意识、提高农民工权益保护能力等方面的意义非常重大。
但是,为了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加强监管和法律保护,并与其他相关政策相衔接,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近年来,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成为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重点探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背景、运行机制以及相关规定。
一、背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是为了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执法手段,一些企业或雇主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屡禁不绝,给农民工群体带来严重困扰。
为此,国家逐渐引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旨在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确保农民工的工资能够及时而全额地支付。
二、运行机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运行机制简要如下:1. 缴纳保证金: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这一保证金可视为用人单位的诚信和履行合同的保证。
2. 监管机构:政府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退还等工作。
3. 赔付机制:农民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在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申请赔付。
赔付金额应该包括拖欠工资的全部或一定比例。
4. 保险机制:部分地区对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设立了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民工工资的退还和支付。
三、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制定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缴纳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具体金额根据用人单位的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而定。
2. 用途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赔偿金和提供法律援助等。
3. 赔付申请:农民工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机构提出赔付申请,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
监管机构应及时核查并依法予以处理。
4. 保险责任: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农民工工资不支付、缴纳保证金失败等风险的保险责任。
通过以上规定和机制的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得以完善,并为农民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渠道。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拿到应有的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得以全面实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缴纳标准1.企业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纳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及用工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最低缴纳标准不得低于每名农民工月工资的10%。
3.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二、保证金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专门账户进行划拨管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
2.保证金将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保证金使用1.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2.赔付标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金额,但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3.赔付程序包括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对企业追缴赔付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保证金退还1.若企业无不当行为,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确保资金流转稳健有序。
五、监督与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将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推动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做出积极贡献。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一、保证金初始收取(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一)申请启动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具体程序如下: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津建筑〔2013〕48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区规建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维护劳务用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务用工管理的规范化。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1日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务用工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委托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全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信用信息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施工企业劳务用工情况进行归集和评价,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负总责,并承担以下责任:(一)对劳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监管责任;(二)对因劳务分包管理不到位引发工资拖欠问题的,在应支付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对其所直接聘用的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四)对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引发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履行以下义务:(一)核实劳务企业资质,并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交易服务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整理归档。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建筑[2011]249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筑〔2011〕249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大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合理支付建筑工人劳动报酬,根据有关法规,现将建设工程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基价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是依据预算基价编制期的市场劳动力价格综合确定,是直接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生产工人日工作8小时的劳动报酬,作为编制计价文件的基础依据。
二、人工成本信息单价是反映计价文件编制期市场价格水平的人工单价。
以采集企业数据为基础,考虑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经综合分析、测算取定后由市建设交通委造价管理部门按季度发布。
三、人工费计价系数是根据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情况测算的,反映市场价格水平的调整系数,与预算基价的人工单价配套使用。
四、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工日单价应按照季度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确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每季度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或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工期、人工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人工费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对人工费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六、严禁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人工费全部风险。
在施工程合同中对人工费调整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应结合工程实际,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建筑[2009]258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8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企业: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设立,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在项目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选择项目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安全使用。
三、建设单位应从工程总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务费,分阶段划入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其中: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15%比例列支,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8%比例列支。
建筑工程可采用在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位开工前分别按工程总价款5%、7%和3%的缴存方式,也可采用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的3%,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12%的缴存方式;市政基础设施可采用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的3%,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5%的缴存方式。
施工总包企业按划入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建设单位将存款凭证向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只能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颁布⽇期:2021-08-17执⾏⽇期:202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保证⾦存储第三章⼯资保证⾦使⽤第四章⼯资保证⾦监管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xx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一、保证金初始收取(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xx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xx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一)申请启动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具体程序如下: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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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强制启动
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后,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审批表》(表3);
2、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废除;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三、补足保证金
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90日内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重新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四、保证金增减、免除、退还
(一)调整时间
2009年为保证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10年开始每年4月份依据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有关诚信情况进行保证金增、减或免交的调整。
(二)增加保证金
1、调增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增。
2、调增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突发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作为该企业保证金调增的主要依据;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并以《调增通知单》(表5)、短信通知或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企业;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将保证金调增的差额交至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
(三)减少保证金
1、调减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减。
每年6月30日后缴纳保证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调整期进行调减。
2、调减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
资发生的投诉上访汇总情况;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调减,并通过系统公布调减企业名单并向调减企业发出短信通知;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到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相应手续。
(四)免除保证金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免除。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依据天津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
2、自2009年度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或连续两年保证金均减半的企业,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免除该企业保证金;
3、企业到其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退还手续,重新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4、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五)退还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3、符合要求的,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同时收回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进津企业保证金缴纳及启动情况,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金管理情况实施监控。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辖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六、其他要求
1、企业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方可参加招投标,招投标部门通过网络查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的有效性,作为投标预审的条件之一。
2、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任务。
3、企业丢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应及时到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挂失并补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