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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工资拖欠的原因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责任主体拖欠工 程款,以及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等。
制度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稳 定
促进建筑业的健康 发展,提高社会公 平正义水平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市场秩序,确保农 民工工资不再被拖 欠
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保证金制度促使企业更加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认识到保障农民工权
益是企业的责任之一,从而有助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
保证金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 了社会的稳定。
促进城乡发展
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因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借助保证 金制度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增加了农村地区的收入和经济活力。
3
缴纳时限
一般在项目开工前或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完成 保证金的缴纳。
保证金的用途和支付对象
用途
主要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包括因各种原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时, 支付工资缺口部分。
支付对象
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或经农民工本人同意后支付给相关的雇主、承包方 或政府有关部门。
保证金的监管和使用要求
监管
实施步骤
各单位先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签订承诺书,承 诺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然后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并将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国务院及各部委
省级政府及部门
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并监督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_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_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简称“农民工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延迟支付工资的合法权益,按照政府规定向相关机构缴纳的一定金额资金。

农民工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用于保障农民工在施工单位拖欠工资或发生破产等情况下,能够通过政府部门追偿未支付的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政府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个制度。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民工因为施工单位破产或经营不善等原因而不能及时支付工资,国家逐渐加强了对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监管与追讨,以保障农民工拥有合法权益。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自1994年第1批建筑劳务市场实行以来,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也适用于2003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待标准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先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时间。

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工期的3%-5%标准向国库和工商银行缴纳。

其中,3%用作质保金,2%用作工程施工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根据2021年8月发布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建设项目的合同价款或者招标工程造价的10%。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建筑工程工期保证金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以现金、保函、银行汇票等形式缴纳。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报送城市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好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行,对于保障农民工权益、防范欠薪行为、规范工程管理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社会保障,促进劳动企业与农民工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企业领取工资的农民工,以及企业管理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确定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相关责任人,吸取前人制度经验;2.收集、比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政策规定,分析吸取;3.组织起草制度草案,经过审核、批准、修订后,形成正式制度;4.对制度进行宣贯,确保所有执行人员都能理解制度条款的意义和作用。

四、制度项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制度五、制度具体内容:1.原则性规定(1)企业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全额支付。

(2)企业应当确保工资保证金资金的安全性、专款专用、账目清晰,并经会计核算并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系统。

2.工资保证金管理标准(1)工资保证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不低于农民工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工资保证金应当根据农民工工作年限和工作性质的不同适当调整。

3.工资保证金缴纳范围(1)企业应当根据用工情况和工资数额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缴纳保证金。

(2)保证金缴纳应当及时,如涉及到农民工离职,企业应当在农民工离职一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退保。

4.风险提示(1)企业应当明确提醒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明确权利义务,提示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及法律责任后果。

(2)企业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加强风险管理。

5.责任追究对于以下行为的企业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挪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用于其他用途;(3)不按规定准确记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退取,并且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用工情况。

(4)其他违法和不当行为。

六、责任主体该规章制度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管理人员、企业用工人员和农民工的代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doc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doc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doc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二)(三)减少保证金1、调减条件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减。

每年6月30日后缴纳保证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调整期进行调减。

2、调减程序(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的投诉上访汇总情况;(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调减,并通过系统公布调减企业名单并向调减企业发出短信通知;(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到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相应手续。

(四)免除保证金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免除。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依据天津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2、自度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或连续两年保证金均减半的企业,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免除该企业保证金;3、企业到其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退还手续,重新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4、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五)退还保证金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3、符合要求的,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同时收回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进津企业保证金缴纳及启动情况,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金管理情况实施监控。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 金。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体力劳 动或者技术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02
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流程
资金缴纳标准与规定
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该制度快速获得工资,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和
不稳定因素。
03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这有助于推动企业诚
信体系的建设,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平。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未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导致在 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时,农民工难以获得及时解决。
工资支付保障
实行按月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 次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 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 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 等其他形式替代。
信息公示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信息公示机制,将保证金 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 督和农民工查询。
信息共享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和政策效果。
加强监督检查与联合惩戒
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 行到位、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缴纳比例与方式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所招用农民工的人数和工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具体缴纳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或项目总投资的2%。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工程合同或项目立项后30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

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其他经认可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同时联合财政、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协同管理。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拨付、监督和管理,确保保证金的专款专用和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章保证金的用途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或变相使用。

第九条在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五章拨付与专户管理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拨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拨付或提前支取。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第十二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拖欠工资处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拖欠的工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保证金的设立1.政府部门或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工资保证金的数额,一般应根据农民工的工种、工作难度、工资水平等因素来设定。

2.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按月从农民工工资中扣除,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提供相应的存款凭证。

二、保证金管理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保证金不被滥用或挪作他用。

2.工资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三、保证金使用1.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及时从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金额。

2.除支付工资外,保证金还可以用于支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合法权益。

3.在出现用人单位严重违法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可以申请提取保证金,并由劳动监察机构或仲裁机构判决用人单位返还保证金和支付未支付工资。

四、保证金管理机构1.工资保证金由用人单位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负责管理。

2.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保证金的接收、存储、调度和使用情况的审核与监督。

五、保证金的返还1.在用人单位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保证金应返还给用人单位,返还的过程应规范、及时。

2.农民工未能取得合法用工资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农民工取得合法用工资格后,如未能及时取得工资保证金的退还,可以向相关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获得支持。

六、保证金使用情况的监管1.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对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民工及其代表组织等应对保证金的使用情况保持关注,如发现保证金被滥用或挪作他用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并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足额性和可靠性。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薪水保证金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精选整理
农民工薪水保证金管理制度
2020-4-1
农民工薪水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有效截止拖欠农民工薪水行为,的确保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了社会牢固,依照国家、自治区
的相关规定,拟定本企业农民工薪水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农民工薪水保证金按以下规定交存:
1 、按工程中标价的2% 交存农民工薪水保证金,或单项工程交存最高限额80 万元的农民工薪水保证金,或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交存年金,以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把农民工薪水保证金存入行业看守部门指
定的专用账户。

2、吻合相关减交、缓交、免交条件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
二、我企业对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薪水问题负主要责任,对承揽劳务分包的企业可采用相应措施,加
强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薪水情况的督查和管理。

三、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校订式合同后应及时将农民工薪水保证金足额存入建设也许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指定的农民工薪水保证金专户,持交款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同意证。

四、交存的薪水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薪水的问题。

经核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存入的薪水保证金中先行列支:
1、拖欠农民工薪水的;
2、其他依法应支付的薪水而未支付的。

已先予支取农民工薪水保证金的,必定在接到先予支取通知之日起30 天内,向指定的银行交存已先予支取使用农民工薪水保证金数额的 2 倍薪水保证金。

五、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检查认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薪水的,被责令建筑业企业
支付农民工薪水,须认真积极履行。

六、申请退还农民工薪水保证金:按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和我企业拟定的相关规定履行,办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证金缴纳标准及计算方法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的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3.计算所得的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月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章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期限到期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本月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至2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有效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给劳动者。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违法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农民工:指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到城市从事非农业或农业其他相关劳动的工人。

2.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除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人数所得的数值。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而按照规定缴纳的资金。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和劳动关系,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实施的卫生防护和劳动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基本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资保证⾦制度和规定农民⼯是弱势群体,为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我国对农民⼯⼯资有相应规定。

那么农民⼯⼯资保证⾦制度和规定是什么,关于农民⼯⼯资保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农民⼯⼯资保证⾦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农民⼯⼯资保证⾦制度和规定农⼈⼯薪酬确保⾦处理暂⾏办法第⼆条本办法适⽤于民丰县⾏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建造、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利、通讯、⼯矿等新建、扩建、改建⼯程中运⽤农⼈⼯较多的要点监控修建施⼯单位(含总承揽、专业承揽、劳务分包、区外进县修建施⼯企业)和发作过拖⽋薪酬的其他企业以及建造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确保⾦,是指以强制性办法要求发作过拖⽋农⼈⼯薪酬⾏为的修建施⼯企业,在建造项⽬开⼯前依照规则份额向民丰县劳作保证⾏政部分指定的银⾏专⽤账户存⼊的专项资⾦,未经劳作⾏政部分答应,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薪酬确保⾦,不得动⽤薪酬确保⾦帐户或挪为他⽤。

在企业未能及时付出农⼈⼯薪酬时,⽤于付出农⼈⼯薪酬的保证资⾦。

第四条县劳作保证⾏政部分是农⼈⼯薪酬确保⾦准则施⾏的主管部分,建造、⽔利、交通、国⼟资源等⾏政部分和银⾏安排依照职责⼀起担任农⼈⼯薪酬确保⾦准则的施⾏作业。

第五条劳作保证⾏政部分指定银⾏树⽴农⼈⼯薪酬确保⾦⼀致专户。

银⾏安排在⼀致专户项下为各修建施⼯单位别离树⽴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薪酬确保⾦由修建施⼯单位按规则存⼊。

建造单位在拨付⼯程价款时,按第⼗条规则份额独⾃开列合同修建企业农⼈⼯薪酬确保⾦⽀票,直接转⼊农⼈⼯薪酬确保⾦专户企业帐户,所转⼊资⾦列⼊已付出⼯程款。

第七条农⼈⼯薪酬确保⾦存⼊银⾏专户后,银⾏安排为修建施⼯单位出具《农⼈⼯薪酬确保⾦承认表》,修建施⼯单位持《农⼈⼯薪酬确保⾦承认表》到项⽬所在地劳作保证⾏政部分处理存案⼿续。

第⼋条农⼈⼯薪酬确保⾦准则施⾏属地处理。

外省、⾃治区、区域驻民丰单位,跨县区⽣产经营单位,到⽣产经营或项⽬所在地劳作保证⾏政部分处理存案登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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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工人数逐年增多,成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却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运而生。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含义及作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指的是用雇主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农民工获得应得的工资。

这一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得到及时支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稳定,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主要规定1.缴纳比例:雇主按照农民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比例应根据地区经济状况和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2.缴纳方式:雇主应将工资保证金按期缴纳至相关政府部门指定的账户中,或者提供相应的保函、担保或者第三方保证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保障。

3.使用范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4.退还和使用流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后退还,经相关政府部门核定后由雇主提出申请。

如发生拖欠情况,农民工可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进行赔付。

5.监督机制: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雇主缴纳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操作指南1.相关政府部门应对全社会进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宣传,提高大家对制度的认识和支持。

2.雇主应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并缴纳工资保证金,确保金额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雇主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明确告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并保留相应的凭证,方便农民工核实。

4.农民工在发现自己的工资被拖欠时,应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提供相关证据。

5.相关政府部门在收到农民工的投诉后,应尽快进行核实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赔付程序,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机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三条定义1.农民工:指具有劳动能力,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用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农民。

2.保证金:指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工资押金或保证金。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第四条缴纳比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农民工征收保证金。

具体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第五条缴纳方式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缴纳证明和收据给农民工。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第六条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可以用于以下情况:1.农民工未按时领取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的工资;2.用人单位发生法律诉讼、仲裁,裁决农民工获得工资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的工资;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保证金的退还在以下情况下,保证金应当退还给农民工:1.农民工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退还保证金;2.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被相关机关责令支付,并决定从保证金中支付的部分;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监督机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工资保证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协议范本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用工数量也大幅增加。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违法违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1)企业应按工程用工规模和农民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能够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金的存入、提取、使用情况。

(2)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申报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1)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设立和管理。

2.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1)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专户,确保农民工的工资由专户支付,做到工资专款专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企业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并确保专户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户的存款和支出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问责1. 监督机制的建立(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督机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拿到应有的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得以全面实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缴纳标准1.企业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纳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及用工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最低缴纳标准不得低于每名农民工月工资的10%。

3.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二、保证金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专门账户进行划拨管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

2.保证金将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保证金使用1.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2.赔付标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金额,但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3.赔付程序包括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对企业追缴赔付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保证金退还1.若企业无不当行为,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确保资金流转稳健有序。

五、监督与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将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推动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做出积极贡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教程文件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义和目的1.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通过设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给予农民工一定的经济保障,解决拖欠工资等问题,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2.提升企业信誉度。

企业通过缴纳工资保证金,可以展现其诚信和负责任的态度,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维护社会稳定。

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通过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立,可以减少农民工工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规定1.缴纳标准和方式。

企业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按照一定比例(通常为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

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通常为每个月按一定比例缴纳)。

2.使用范围。

工资保证金主要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在农民工工资未能按时发放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提取保证金进行补发工资。

3.保证金管理。

企业需要将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管。

企业需定期报告工资保证金金额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操作教程以下是针对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操作教程:1.了解相关政策。

企业需要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政策规定,并确保全体员工对相关规定有所了解。

2.缴纳工资保证金。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并按照约定将相应金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3.注册和备案。

企业需按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注册并备案,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书,并将原件妥善保存。

4.定期报告。

企业每季度或年度需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告工资保证金金额和使用情况,确保相关部门对企业情况有所了解。

5.使用保证金。

当农民工工资未能按时发放,企业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将工资保证金用于补发工资。

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一、引言为进一步增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维护,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二、保证金的定义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定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保证建设单位或者企业能够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由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交纳的保证金。

2. 返还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在以下情况下返还:(1)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住手施工或者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合同;(2)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已支付完毕农民工工资;(3)建设单位或者企业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先从保证金中扣除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以及相应的利息,并将剩余部份返还给建设单位或者企业。

3. 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保证金的缴纳和管理1. 保证金的缴纳(1)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工程造价按规定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缴纳;(2)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应将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政府指定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相关事宜。

2. 保证金的管理(1)政府负责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委托银行为专属账户管理;(2)政府应每季度向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发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证明;(3)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应按照规定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并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

四、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或者企业应按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违规行为,政府或者监管机构应直接向信用机构和公安机关通报处理;2. 建设单位或者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或者监管机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据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工程造价:指承包对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规定,下达的建设工程的总造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录一、目的 (1)二、范围 (1)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1)四、实施方法 (1)1、准则 (1)2、劳动合同的签订 (1)3、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2)4、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 (3)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4)6、处罚措施 (4)7、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一、目的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规范的工程款拨付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程序,维护工程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纠纷,避免分包队伍负责人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范围适用于工程人员工资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规定并结合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工资支付条款执行。

四、实施方法1、准则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项目部协作队伍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①项目部应制定内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项目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用于发生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制定民工记工考勤表、工资表、施工人员花名册并结合济工网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及应用方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及应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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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
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

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

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

外省、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

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
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
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第十二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县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十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第十八条、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25日,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臵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7日,公示期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设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保证金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出具由银行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已经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在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引发群访事件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民工工资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将其列入非诚信建筑施工企业不良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建筑企业应当依法自觉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工作。

企业未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或者拒不上报年审材料的,企业将被列为非诚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承包工程,不得参加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和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三十条、县建筑企业工会、建设单位工会等组织,应当积极调解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务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农民工工资申诉,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仲裁结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二条、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
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对负有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督,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条、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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