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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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基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要按承接工程预算的总额,预拨5% 的工资保证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低于10 万元的按10 万元拨付,超过100 万元的按100 万元拨付。工资保证金用作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的工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困难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拨会督促、监控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工程合同后10 天内,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资保障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解决建筑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籍》。该项资金视为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对工资保证金未能按时划拨到

位的,应视为建筑资金未

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凡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工资保证金的提取、支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的;

(三)该工程项目已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名单和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仍未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提取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第十条建筑企业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户内的保证金已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0 天内补足已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工资保证金.未按时补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需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要加倍提交工资保证金;第三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限制招投标或清除措施。

第十二条因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派的负责人未在24 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及时到场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非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除出本市建筑市场。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为套取工资保证金,故意制造拖欠工人工资假象,欺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从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报全市(省)通报批评。

第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应与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保险,并对工人进行培训,明确工人的权益,在施工现场公布

工人维权须知、工资发放有关责任人、投诉电话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欠薪逃匿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法》

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

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的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工资举报、投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

个工作日内,把工资保证金退回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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