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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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1.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的建筑施工项目,包含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各类建筑工程。

3. 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定义安全生产保证金是指承包商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依照肯定比例缴纳的保证金。

该保证金用于承当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责任,并能作为管理和改善安全生产的经费。

4. 缴纳标准和方式4.1 缴纳标准•承包商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需向本企业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缴纳比例为合同总价的2%。

•缴纳的保证金应以货币形式支出,并在缴纳后3个工作日内到达本企业指定的账户。

4.2 退还方式•安全生产保证金在施工项目完成后,经本企业验收合格后退还。

•退还的保证金应以货币形式退回,并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承包商指定的账户。

5. 使用范围和用途5.1 使用范围•安全生产保证金重要用于支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安全生产保证金还可以用于提升和改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购买安全设备和器材,以及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

5.2 用途•安全防护设备、器材的购置与更新。

•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的组织和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事故矫正措施的实施。

•施工现场整改安全隐患的工程费用。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6. 保证金管理6.1 建立特地账户本企业将特地设立安全生产保证金账户,对用于收取和退还保证金的资金进行管理。

账户的资金不得与企业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6.2 监督和检查•本企业将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对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如发现保证金的使用存在问题或违规操作,本企业有权要求承包商快速整改,并有权暂时停止或中断施工合同。

公司工程保证金制度

公司工程保证金制度

公司工程保证金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在工程合同中的收取和管理工程保证金,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公司在工程项目中的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时收取、管理工程保证金的行为,其中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等。

三、保证金金额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公司将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工程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5%。

2. 公司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程度、工程规模等因素,灵活调整工程保证金的比例,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3. 工程保证金一般应该在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的30天内返还给承包方,如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需要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包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保证金使用1. 公司收取的工程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需要修复或返工的,可以使用工程保证金进行支付。

2. 工程保证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司不得挪用工程保证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工程保证金账户,明确工程保证金的收入和支出,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透明。

五、保证金返还1.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应当及时返还承包方交纳的工程保证金。

2. 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等需要扣除工程保证金的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向承包方书面说明扣款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3. 承包方有权要求工程保证金的返还,如公司未能按时返还的,将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约责任1. 对于未按规定收取、管理或使用工程保证金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受到罚款、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的,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如因公司的过错导致工程保证金遗失或挪用的,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返还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1. 公司在行使工程保证金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安全。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肇府〔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14日十二届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9日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障行为,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3〕1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缴存和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资支付保证金一级帐户”日常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缴存工资支付保证金额度的核定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履行缴存义务。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分别在指定银行设立“肇庆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欠薪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工资支付一级帐户”)。

建筑施工企业在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一级帐户”项下各自开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二级帐户”,并由建筑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9.16•【字号】江府办[2002]85号•【施行日期】200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2]8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江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二年九月十六日江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如以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名义获得各种捐赠资金、借款)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和常年承担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名单,由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设立财务总监管理机构,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项目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招聘、委派、培训、考核等工作。

建筑安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建筑安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保证金管理,保障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建筑安全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缴纳的,用于赔偿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损失的资金。

第四条建筑安全保证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保证金缴纳第五条保证金缴纳标准:1. 保证金金额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周期、施工工艺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2%。

2. 特殊工程或高风险工程,保证金金额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保证金缴纳方式:1. 施工单位应在签订工程合同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

2. 保证金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第七条保证金缴纳手续:1.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保证金缴纳申请。

2.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

第三章保证金使用第八条保证金的使用范围:1. 赔偿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损失。

2. 支付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停工、修复等费用。

3. 用于安全生产设施的购置、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保证金使用程序: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报告。

2.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

3. 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4. 建设单位应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施工单位使用保证金。

第十条保证金使用监督:1. 建设单位应设立保证金使用专户,专款专用。

2. 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保证金。

第四章保证金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条件: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施工单位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

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

开平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江门市建筑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施工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业等)从事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第三条“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预存资金是政府监管工资支付专项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不得擅自支取或挪用,也不能用于抵押担保。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在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就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

建设单位与多个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个施工单位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前,应足额存入资金。

工资保证金的比例应按照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预存,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存入,同一建设项目、同一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交通工程项目按每一期工程进度款的10%比例累计提取至施工合同总造价的3%(最低缴存金额5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根据施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对缴存比例进行差异化管理,以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总价、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对一定时间区间内连续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对一定时间区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调高缴存比例,具体细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上述条款缴存额度上限限制。

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前言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总则第一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标准.第二条评价标准涵盖建筑业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六类企业.第三条评价标准包含六类企业标准共五套企业标准表,分别为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每套企业标准表根据评价内容分成两份子表格:1表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2表为不良行为信息表。

每份子表格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基本信用初始分、基本信用经营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通报表扬、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量化评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封底。

第五条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分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的为A级;总分排名前15%-30%(含)的为B级;其余100分(含)以上的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有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的为E级(黑名单)。

第六条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当天凌晨一时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七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登记.第八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345678910。

建设工程保证金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保证金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保证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保证金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工程质量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保证金管理范围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保证金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付和消除工程隐患而由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交纳的一定比例资金。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等。

三、保证金的收取和缴纳1. 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在工程合同签订时按照相关规定向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缴纳相应的建设工程保证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更新缴纳。

2. 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应对收取的建设工程保证金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保证金管理系统,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3. 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可以选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备案。

四、保证金的使用和结算1. 建设工程保证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或其他需要使用保证金的情况下,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协助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进行保证金的使用和结算。

2. 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在使用建设工程保证金时应向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结算。

3.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并做好相关的结算工作。

五、保证金的违约处理1. 如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未按照规定缴纳建设工程保证金或拖欠保证金的,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其履行相应义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或清缴。

2. 若建设单位或中介机构有挪用、冒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建设工程保证金的行为,监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其使用资金、暂停资格等。

3. 在保证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或提起诉讼处理。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1]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1]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需要提前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责任承担的一种机制。

该制度旨在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缴纳保证金:施工企业在开始工程前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会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退还给企业。

2. 使用保证金: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时,主管部门可以使用保证金进行赔偿、修复或罚款等处理。

3. 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评估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措施的执行情况。

4. 奖惩措施: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优秀的施工企业,可以给予减免保证金或其他奖励;而对于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的企业,则可以收缴保证金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可以促使施工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有效控制施工安全风险,提升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和责任意识,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时,该制度也可以为施工企业提供一个规范和公平的安全管理环境,促进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做好江门市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劳动者工资支

《关于做好江门市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劳动者工资支

《关于做好江门市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江门市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主要事项说明如下:一、制定《实施意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密集开工,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尤为突出的是:相当数量的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资金得不到保障,成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

如2017年,江门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调处建设领域欠薪纠纷293宗,涉及工人4187名,工资8329.72万元。

在调处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和寻衅滋事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及党和政府形象。

多年来,我市一直在探索建立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长效机制,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探索过保证金、工资支付承诺制度等方式,对解决拖欠工人工资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也发现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些措施更多是一种保障性措施,只能为发生拖欠工资提供事后保障,并不能起到事前的预防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原有的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我市建设领域市场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我们认为要遏制目前“劳资纠纷”多发的态势,必须从事前的预防,事中的监控,事后的处置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

施工单位保证金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单位保证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证金种类及收取标准1. 保证金种类:(1)工程质量保证金: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支付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工程进度保证金: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支付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3)安全生产保证金: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支付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 收取标准:(1)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2)工程进度保证金:按照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安全生产保证金:按照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保证金的使用与管理1. 保证金的使用:(1)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退还施工单位。

(2)工程进度保证金:在工程按期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退还施工单位。

(3)安全生产保证金: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后,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退还施工单位。

2. 保证金的管理:(1)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确保保证金的安全。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3)施工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四、保证金退还与扣除1. 保证金退还:(1)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退还施工单位。

(2)工程进度保证金:在工程按期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退还施工单位。

(3)安全生产保证金: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后,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退还施工单位。

2. 保证金扣除:(1)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进行返工、维修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2)工程进度滞后,需延长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从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道桥、铁路、桥梁、机场、地铁)、电力工程、煤气管网、供热管网工程项目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下同)。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解决所属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问题。

工资保证金存储帐户及存储银行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手续(含相关备案手续)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缴存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4%缴存工资保证金。

(一)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1.连续2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存工资保证金;2.连续3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本地的下个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3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3篇)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是指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行施工安全责任的保障。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从制度的背景、制度的目的、制度的实施和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全面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一、背景建筑施工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导致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这一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不够。

由于一些施工单位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不够,忽视了施工作业中的各种风险和隐患。

2.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施工中,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够严格,对施工现场不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检查,无法及时发现和防范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3.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对违规施工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

综上所述,为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改进,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通过要求施工单位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在施工单位自身的经济利益上进行绑定,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增强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2.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在缴纳保证金的同时,需要履行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预防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3.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能够提高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成本,增加违规行为的经济风险,从而有效地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4.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督能力。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

附件: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取得了经验。

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原则1.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号:⼈社部发〔2021〕65号颁布⽇期:2021-08-17执⾏⽇期:2021-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资保证⾦存储第三章⼯资保证⾦使⽤第四章⼯资保证⾦监管第五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阳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阳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阳春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相关表格式样附件:1.工资保证金额度申请表(式样)2.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式样)3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授权书(式样)4.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证明(式样)5.阳春市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表(式样)6.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式样)7.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式样)8.限期补存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式样)9.返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式样)10.注销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申请表(式样)11.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管理统计表(式样)12.管理制度(式样)13.工程项目主要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式样)14.补充合同条款协议书(式样)附件1:工资保证金额度申报表(式样)附件2: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式样)甲方(建设单位或业主):乙方(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丙方(开户银行):丁方(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为加强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根据《阳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甲、乙、丙、丁四方就甲方位于的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的存储、管理、提取、退款、销户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书,并承诺严格遵守,全面履行责任。

一、甲方同意:(一)按照合同总造价的4%(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二)在乙方动用工资保证金后未予补存时,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乙方同意:(一)在丙方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由甲方按照合同总造价的4%(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保证金专用账户;(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不擅自支取或挪用;(三)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未按照人社部门规定时限改正的,经人社、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意丙方从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直接划拨相应资金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四)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按照《阳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要求补存足额资金;(五)授权丁方查询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支取情况,并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授权书》;(六)在未按要求补存足额资金的情况下,同意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并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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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基干意见》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三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所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要按承接工程预算的总额,预拨5% 的工资保证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

工资保证金低于10 万元的按10 万元拨付,超过100 万元的按100 万元拨付。

工资保证金用作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的工资。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困难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拨会督促、监控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工程合同后10 天内,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资保障金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解决建筑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籍》。

该项资金视为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对工资保证金未能按时划拨到
位的,应视为建筑资金未
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凡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况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工资保证金的提取、支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非恶意资金周转困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资金一时难以到位的;
(二)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的;
(三)该工程项目已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受理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名单和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仍未支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提取该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第十条建筑企业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户内的保证金已部分或全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0 天内补足已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工资保证金.未按时补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需提交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要加倍提交工资保证金;第三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限制招投标或清除措施。

第十二条因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派的负责人未在24 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应及时到场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非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除出本市建筑市场。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为套取工资保证金,故意制造拖欠工人工资假象,欺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从重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报全市(省)通报批评。

第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应与使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保险,并对工人进行培训,明确工人的权益,在施工现场公布
工人维权须知、工资发放有关责任人、投诉电话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欠薪逃匿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法》
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

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退款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
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的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工资举报、投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
个工作日内,把工资保证金退回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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