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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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建筑[2009]259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筑[2009]259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各施工企业: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保持我市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责任1.明确管理职责。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应将其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

总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司、分公司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农民工管理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控股劳务公司,对农民工直接实施管理。

项目经理部必须配置专职的农民工管理员,明确岗位责任。

3.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总包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

总包企业发包劳务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建立稳定的劳务关系。

总包企业应对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及时进行评估,建立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对于履约管理能力差或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企业及时清退。

二、明确劳务企业用工管理责任1.劳务企业应服从总包企业的管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8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企业: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设立,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携带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在项目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也可选择项目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的安全使用。

三、建设单位应从工程总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劳务费,分阶段划入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其中: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15%比例列支,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8%比例列支。

建筑工程可采用在基础、主体和装修三个部位开工前分别按工程总价款5%、7%和3%的缴存方式,也可采用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的3%,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12%的缴存方式;市政基础设施可采用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的3%,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5%的缴存方式。

施工总包企业按划入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安发票,作为工程款收入。

建设单位将存款凭证向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资 金。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交通 、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体力劳 动或者技术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02
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流程
资金缴纳标准与规定
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该制度快速获得工资,从而减少了社会矛盾和
不稳定因素。
03
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和惩戒,这有助于推动企业诚
信体系的建设,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和道德水平。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企业未能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导致在 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时,农民工难以获得及时解决。
工资支付保障
实行按月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 次农民工工资,实行月薪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 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工资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 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 等其他形式替代。
信息公示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信息公示机制,将保证金 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 督和农民工查询。
信息共享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和政策效果。
加强监督检查与联合惩戒
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 行到位、资金安全、使用规范。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3.09•【字号】建筑[2004]212号•【施行日期】200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筑[2004]212号)各局、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津单位,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从4月1日起对全市施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全部实行月支付、季结算工资制度。

2004年3月31日前,所有在津从事建设活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雇佣农民工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为每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

其中外地进津施工企业在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本市施工企业在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分别办理上述业务,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合同,地址为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

3月底前,凡未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的施工企业,不准在本市建筑市场承揽工程。

实行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是防止新的拖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主要措施,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从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二○○四年三月九日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方法》,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管理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且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工程。

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工程,可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三条市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用账户制度,具体负责市级工程建设工程专用账户管理。

区人社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市级管理之外的工程建设工程专用账户管理。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三十三条对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立或者使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和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人社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总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实施检查的人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建筑[2004]212号)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施工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第六条施工企业必须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第七条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帐户。

第八条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

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对新招聘的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当以其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

第十一条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建筑[2009]257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各区、县建委,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施工企业: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等有关规定,在全市建筑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证金性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仅限于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不得挪作他用。

二、收取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以及近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市建筑业企业。

三、收取主体: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收取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其中: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四、收取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标准为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为30万元。

五、收取程序1.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2.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于2009年5月1日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专用账户;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进津备案时,需将保证金存入市施管站指定账户。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二条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企业,各施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第三条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细则所称现场劳资员是指受分包企业委托,负责现场农民工考勤、记工等工作的专门人员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统一对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第五条各区县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所有在施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各省驻津建管处负责所辖企业的农民工管理工作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应设立农民工管理员,负责该项1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第七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对全市在施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区、县建委负责辖区内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的管理工作,具体应做好:1监管辖区内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保证金的缴存和使用;2监管本辖区在施项目预储账户的设立和使用; 3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4监督本辖区在施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5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即:《分包人员花名册》、《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同时网络审核企业的填报信息;6做好日常检查和纠纷调解工作第九条总承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分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分2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3验证分包企业的施工资格,将“五证一书”复印件整理归档;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总承包企业发包分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5及时掌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身份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30日前按工程项目向区县建委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上月《分包人员花名册》;6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书面上报和网络上传《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并做出统计分析;7作好分包企业及其派驻现场的施工队伍的施工过程检查记录,每年两次按施工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并做出考核结论;8留存各类监督、检查记录9委派农民工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分包企业的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考核评定、施工实物量结算等管理工作;根据施工生产的需求提供劳动力信息,协助公司调剂分包企业所3属施工队伍的流向;做好培训分包企业劳资员的工作;做好农民工进场教育;指导、监管分包企业民工工资发放的执行情况;每月30日前向区县建委上报预储账户工资支付明细;监督《从业手册》的使用,确保出勤记录完整、核对清晰;汇总各分包企业的出勤记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现场农民工出勤记录在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公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分包企业;协助解决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的纠纷;按期检查、核实分包企业派驻现场施工队伍的人数,作好日常监督、检查的详细记录;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经理部对农民工进场后的安全、质量教育,尤其做好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过程的培训工作,确保每一名进场农名工清楚其权利和义务,且应留有记录;核查《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终止后,负责该工程所有分包企业的《提示书》、《授权委托书》、《分包人员花名册》、《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以及《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等资料的存档工作4第十条分包企业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1依法招用农民工,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之前,分包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或班组应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2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并履行分包合同;3施工现场劳资员均须有分包企业的《授权委托书》; 4委派劳务队长、劳资员,主要工作内容有:(1) 负责收集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填制《分包人员花名册》; (2) 组织本队伍农民工参加进场培训工作,配合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完成《提示书》的签订工作;(3) 负责每天核对农民工变化情况,记录施工人员出勤、工资,填制《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并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员;(4) 负责本企业劳动力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并随时更改《分包人员花名册》,撤场人员填写《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经总承包企业认可后方可离场;(5) 配合分包企业及其劳务队长解决队伍内部的争议; (6) 配合项目部进行在册人数的确认和检查工作;(7) 负责监控和审核农民工进场后分包企业填制的农民工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农民工数码像片的采集以及配合项目部做好进场后培训工作;(8) 配合项目经理或农民工管理员,依据分包合同,每月结算分包企业完成工程量,收集农民工出勤记录和工资单,并据5此计算出农民工工资总额,审核后上报公司;(9)工程竣工或分包合同终止后,负责该工程的《提示书》、《分包人员花名册》、《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以及《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等资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第四章相关设备要求第十一条为提高管理效率,总承包企业必须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视机、机、电脑微机、数码摄像头、数码相机、玻璃橱窗式公告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号)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1月8日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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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23〕6号)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6号)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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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用工数量也大幅增加。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违法违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1)企业应按工程用工规模和农民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能够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金的存入、提取、使用情况。

(2)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申报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1)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设立和管理。

2.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1)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专户,确保农民工的工资由专户支付,做到工资专款专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企业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并确保专户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户的存款和支出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问责1. 监督机制的建立(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督机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拿到应有的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得以全面实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缴纳标准1.企业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纳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及用工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最低缴纳标准不得低于每名农民工月工资的10%。

3.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二、保证金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专门账户进行划拨管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

2.保证金将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截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保证金使用1.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劳动保障部门将启动保证金赔付程序。

2.赔付标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金额,但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3.赔付程序包括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对企业追缴赔付款项等措施,以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四、保证金退还1.若企业无不当行为,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批退还保证金的申请,确保资金流转稳健有序。

五、监督与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

2.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细则将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将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这一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推动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做出积极贡献。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3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充分发挥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作用,原则上每季度首月第二周组织召开市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建筑业“同舟计划”,加强对区县工作指导;进一步畅通渠道,听取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农民工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意见建议;结合今年我市在建施工面积和建设项目情况,制定下达《2016年各区县建设项目参保指导性指标》(详见附件1),到年底力争实现90%以上建筑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报上月全市建设项目参保情况;每季度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总队反馈参保项目基金征收明细;加快完善建筑业参保经办信息系统和协议银行收费专户管理,及时开具社会保险缴费专用收据,方便总承包单位办理施工手续;将各协议医疗机构开展建筑业工伤农民工医疗救治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加强对医疗服务情况的监督,依法从快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津治欠办发〔2020〕5号

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津治欠办发〔2020〕5号

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津治欠办发〔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号)要求,现将《天津市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根治拖欠农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社局代章)2020年4月1日天津市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号),市人民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考核。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本着减少人员聚集、减轻基层负担、保证考核质量的原则,现制定方案如下:一、考核时间自2020年4月,启动对各区人民政府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全部考核工作拟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视国家考核及疫情防控情况顺延)。

二、考核主体及对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内容各区人民政府2019年度根治欠薪工作进展和成效。

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资支付诚信体系、依法处置欠薪案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

四、考核步骤(一)自查自评。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进津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进津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进津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津建筑便函[2018]99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进津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工作的通知津建筑便函[2018]99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现就做好进津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工作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进津企业在本市未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或承揽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已完成工程结算,不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的,可以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退还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进津企业可向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提出申请,填写《进津建筑业企业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见附件),承诺在本市未承揽工程项目或者承揽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进津企业的申请和承诺在天津建设网和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从缴存渠道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有关要求1.进津企业应据实提供申请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2.已办理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进津企业,再次在津承揽工程的;新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津建筑〔2016〕506号)规定,及时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市、区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在施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进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

对未缴存保证金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4.对利用虚假材料、不实承诺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拒不整改的进津企业,市建委将责令其加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违规情况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津政发[2006]094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确定的三年清欠工作目标,我市提前完成了清理历年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两大任务。

为防止建设领域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审查(一)发展改革及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属于市或区县财政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提供资金安排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属于银行贷款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证明文件;属于自筹资金的项目,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

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监管制度。

严禁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30•【字号】津建筑〔2018〕296号•【施行日期】201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建筑〔2018〕296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省驻津建管处,各建筑业企业:为落实《天津市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津政办发〔2018〕10号),经研究,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津建筑〔2016〕50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一、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银行保函替代。

二、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须为国有大型银行出具,金额同保证金标准,期限为3年,付款条件须符合保证金强制使用要求,并经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或区建设行政部门认可。

三、出现符合保证金强制使用要求情况,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或区建设行政部门可向保函开出银行申请支出款项。

四、提供银行保函的建筑业企业,须保持银行保函的足额有效,否则须按银行保函金额缴纳现金。

五、建筑业企业符合保证金免缴标准,不再提供新的银行保函;达到保证金增补标准,须按金额要求提供银行保函或缴纳现金。

六、提供银行保函时,一并提交保函合同、保函手续费票据等相关资料,发现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将取消参加信用等级评价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30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7]7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13【实施日期】2007.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津劳办〔2004〕338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辖区内从事项目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同时可以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本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合同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应包括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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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强制启动
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后,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审批表》(表3);
2、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废除;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三、补足保证金
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90日内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重新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四、保证金增减、免除、退还
(一)调整时间
2009年为保证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10年开始每年4月份依据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有关诚信情况进行保证金增、减或免交的调整。

(二)增加保证金
1、调增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增。

2、调增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突发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作为该企业保证金调增的主要依据;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并以《调增通知单》(表5)、短信通知或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企业;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将保证金调增的差额交至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

(三)减少保证金
1、调减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减。

每年6月30日后缴纳保证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调整期进行调减。

2、调减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的投诉上访汇总情况;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调减,并通过系统公布调减企业名单并向调减企业发出短信通知;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到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相应手续。

(四)免除保证金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免除。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依据天津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
2、自2009年度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或连续两年保证金均减半的企业,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免除该企业保证金;
3、企业到其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退还手续,重新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4、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五)退还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3、符合要求的,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同时收回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进津企业保证金缴纳及启动情况,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金管理情况实施监控。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辖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六、其他要求
1、企业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方可参加招投标,招投标部门通过网络查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的有效性,作为投标预审的条件之一。

2、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任务。

3、企业丢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应及时到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挂失并补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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