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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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清府办函〔2023〕10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03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八届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清远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第三章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第四章工资保证金使用第五章工资保证金返还第六章工资保证金监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证担保)替代,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分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见附件1)替代,有条件的市还可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

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规范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为防止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按规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建设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建设银行是唯一存管银行.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层级监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酉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门、省直属(含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区)以及农垦、森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内所属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资保障金的申请登记、基数审核、缴费、建设银行专户存储、核发施工许可、欠薪认定、失信单位公示、启动支付、补缴、清偿和还本付息以及法律责任处罚等.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建设等行政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登记手续,填写《建筑领域农民工资保障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缴纳工资保障金之前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做为缴费资质和缴费基数的认定依据,并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基数审核单》到建设银行缴费。

(一)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自然人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断增多,农民工成为了这些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定义与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资金。

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约束和保障,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主体与比例(一)缴存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缴存比例不低于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 1%。

对于信用良好的施工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而对于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企业,则应提高缴存比例。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与流程(一)缴存方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缴存流程1、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缴存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缴存凭证提交给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条件与程序(一)使用条件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支付的,可以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二)使用程序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0]193号2010-12—8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水利水电、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环境资源、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公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交通运输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三章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备条件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费证明;(二)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如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由施工单位书面承诺当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同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三)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第四章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必备条件第七条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三项内容的材料:(一)书面说明以前所承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二)书面承诺中标后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同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按规定从其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三)提交对其以前所承建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证明其在截止竞标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人社部新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11.1日施行)劳动法库

人社部新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11.1日施行)劳动法库

⼈社部新规:⼯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2021.11.1⽇施⾏)劳动法库⼈⼒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的通知⼈社部发〔2021〕6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利(⽔务)厅(局),各银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授权,⼈⼒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2021年8⽉17⽇⼯程建设领域农民⼯⼯资保证⾦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依法保护农民⼯⼯资权益,发挥⼯资保证⾦在解决拖⽋农民⼯⼯资问题中的重要作⽤,根据《保障农民⼯⼯资⽀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指⼯资保证⾦,是指⼯程建设领域施⼯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设⽴账户并按照⼯程施⼯合同额的⼀定⽐例存储,专项⽤于⽀付为所承包⼯程提供劳动的农民⼯被拖⽋⼯资的专项资⾦。

⼯资保证⾦可以⽤银⾏类⾦融机构出具的银⾏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程担保公司保函或⼯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程建设领域⼯资保证⾦的存储⽐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返还等事项适⽤本规定。

第四条各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资保证⾦制度。

地⽅⼈⼒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建⽴健全与本地区⾏业⼯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资保证⾦制度规范平稳运⾏。

第五条⼯资保证⾦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

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

河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最新在河南省的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直是重中之重。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工资,河南省出台了最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防止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标准预先缴存的专项资金。

这一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旨在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缴存的主体和标准。

在河南省,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

缴存的标准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信用状况和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区分。

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而对于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则会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的缴存比例和金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以确保保证金能够充分发挥保障作用。

缴存的方式也较为灵活。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选择以现金形式缴存,也可以选择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存。

这样的多样化选择,既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又能保障保证金的有效性。

接下来,说一说保证金的使用。

当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就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来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使用保证金支付工资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工资发放到每一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手中。

保证金的返还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工程项目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经过审核确认无误后,保证金将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返还。

在管理方面,河南省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等相关部门会密切协作,共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督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萍乡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工程开工报告前,按规定比例缴纳在市、县(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清欠办)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外埠企业、中央在萍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清欠办负责管理,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五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施工合同备案、保证金的申请登记、基数审核、缴费、专户储存、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缴、还本付息和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纳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保证金缴纳事项,工程项目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按属地原则,到各级清欠办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

第七条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作为缴纳资质和缴纳基数的认定依据:1.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副本);3.中标通知书;4.建设项目地址,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建设施工企业详细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等资料;外埠企业、中央企业须提供总公司及江西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一)工程中标价(合同价,下同)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5%缴纳;(二)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分别按中标价的1%缴纳,保证金缴纳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用工数量也大幅增加。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违法违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1)企业应按工程用工规模和农民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能够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金的存入、提取、使用情况。

(2)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申报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1)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设立和管理。

2.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1)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专户,确保农民工的工资由专户支付,做到工资专款专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企业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并确保专户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户的存款和支出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问责1. 监督机制的建立(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督机构。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及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装饰)、道路施工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预算款总额中,按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缴交到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在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证金提取条件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审批主管部门核实后,将相应资金拨付给农民工,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第四条缴交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为:(一)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按工程预算款总额的10%缴交;(二)工程预算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00万元部分按10%、200万元以上部分按5%合计缴交。

第五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从应当支付给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中预先提取缴交,并由审批主管部门开具收取保证金凭证,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回建筑业企业。

缴交工资保证金时,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应与审批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禁止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将保证金支付责任转嫁给农民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从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道桥、铁路、桥梁、机场、地铁)、电力工程、煤气管网、供热管网工程项目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下同)。

第三条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解决所属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问题。

工资保证金存储帐户及存储银行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手续(含相关备案手续)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并缴存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4%缴存工资保证金。

(一)首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1.连续2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05%缴存工资保证金;2.连续3年在项目施工所在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本地的下个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发〔2021〕22号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山东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6〕15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线路管道安装、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暂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1%存储,单个工程合同最高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自第二个项目起存储比例下浮为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项目次序以获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报告时间顺序确定。

待省工资保证金管理主管部门公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后,按省规定执行,并对已存储工资保证金项目按省规定比例重新核定。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遵守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

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

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

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3月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7年1月6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矿山、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指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建设、交通、水利、发改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发改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核准后,将审批件或备案件同时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根据建设单位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和企业劳动用工诚信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浮动缴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拖欠工资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保证金。

《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7月17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4日兰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8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矿山、信息产业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保证金”和“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建设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执行。

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以现金方式缴存。

保证金担保(以下简称保函)指由建设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统一格式的银行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委员会、水务局、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进行监督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告知承诺制。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报工程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为可提现账户。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账后,开户银行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出具存款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工程属地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 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修订。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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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报建,或者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分包施工企业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该企业负责清偿,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 任。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暂不予退回:
(一)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 (二)公示期内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被投诉举报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 (三)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四)施工企业提供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或拖欠工人工资不积极清欠的; (六)符合不予退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劳动保障 守法诚信档案,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并在市相关 建设工程交易网站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202x)作者:房地产时间:202x-7-2浏览量:670内政办字〔202x〕443号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为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预先向保障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0%缴纳。

保障金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使用。

四、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缴纳保障金。

(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核定保障金缴费额(来自:fdcew),并填写《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一式5份。

(二)凭《保证书》到指定银行办理保障金存款手续。

(三)凭银行存款回执,由保障金管理机构认定保障金存款手续,并在《保证书》上签章。

(四)持具有保障金管理机构签章的《保证书》等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农民工工资是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验《保证书》。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6日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健全治欠保支长效机制,根据《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住建厅、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别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的资金。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预存资金,替代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驻石国家、省属单位及市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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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0]193号
2010-12-8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水利水电、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土环境资源、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等职能部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公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和参加交通运输行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第三章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备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必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费证明;
(二)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如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
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支付;由施工单位书面承诺当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同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从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书面承诺承担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

第四章施工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必备条件
第七条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必须同时提交以下三项内容的材料:
(一)书面说明以前所承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二)书面承诺中标后按规定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同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按规定从其工资保证金中划支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提交对其以前所承建工程项目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证明其在截止竞标之日止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工程项目投标申请人未提交的,在资格审查时,由市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经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发现施工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时未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存在隐瞒事实、出具伪证的,应向主管该项目的行政部门通报,由主管该项目的行政部门禁止其在2年内参与工程项目竞标。

第五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5%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与该工程项目分包的施工企业应向总承包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已先予划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接到划支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帐户交存已先予划支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额2倍的工资保证金。

第六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按规定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存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帐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与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备案,领取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与施工企业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无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缴
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的,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提供施工许可材料的复印件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第七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认定后,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规定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划支: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违法与施工企业签订垫资合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因未与施工企业进行结算,或者因结算产生争议未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直接发包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负拖欠工资的全责。

当出现此类直接发包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应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再向直接发包施工单位追偿支付款额。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按规定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承担用工主体单位支付:
(一)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分包单位已向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施工企业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造成“包工头”携款逃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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