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110223570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
农民工。
第三条保证金的定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确保按时支付
农民工工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和程序向指定账户存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管理
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的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支付情况,按照不低
于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确定)缴纳保证金。
第六条保证金的存储
保证金应当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保证金的使用
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
使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
第八条保证金的补充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保证金账户的充足,如因支付拖欠工资导致保证金
减少,用人单位应及时补足。
第九条保证金的退还
用人单位在连续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
证金。
第十条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的保证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确保保证金制度的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使用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并对其执行细则进行详细说明。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和促进劳动力市场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其合理实施对于社会和谐与劳动力流动的有效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2. 背景
在建设项目中,由于一些不良商业行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常常引发社会矛盾。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引入了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
3. 暂行办法的内容
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3.1 缴纳比例和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
相关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具体的缴纳比例和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
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3.2 缴纳和扣除方式
工资保证金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用人单位可以按月
或按季度,将工资保证金的金额从农民工的工资中扣除。同时,用人
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时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应得的工资。
3.3 保证金的使用和退还
保证金主要用于支付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农民工
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会被使用。
若发生工资支付问题,农民工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支付,部门调
查后确认违规,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并要求用人单位补
足保证金。
如果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一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支付问题的,保证金可以退还给用人单位。
4. 暂行办法的执行细则
为了确保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的有效执行,还需制定执行细则。执行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张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缴纳比例与方式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所招用农民工的人数和工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缴纳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款或项目总投资的2%。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工程合同或项目立项后30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或其他经认可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同时联合财政、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协同管理。
第七条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拨付、监督和管理,确保保证金的专款专用和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章保证金的用途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或变相使用。
第九条在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五章拨付与专户管理
第十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拨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拨付或提前支取。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
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
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
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
(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
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
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
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
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
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
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
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
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
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原则
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三条定义
1.农民工:指具有劳动能力,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用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农民。
2.保证金:指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工资押金或保证金。
第二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第四条缴纳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农民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农民工征收保证金。具体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
第五条缴纳方式
保证金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缴纳证明和收据给农民工。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六条保证金的用途
保证金可以用于以下情况:
1.农民工未按时领取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用人单位发生法律诉讼、仲裁,裁决农民工获得工资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保证金的退还
在以下情况下,保证金应当退还给农民工:
1.农民工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退还保证金;
2.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被相关机关责令支付,并决定从保证金中支付的部分;
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监督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工资保证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
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泽县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在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临泽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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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
3、农民工工资强制支付通知书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季度报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 5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新政办发, 2007? 1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
通讯、工矿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较多的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区外进县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以及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
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
专项资金,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
金帐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
第四条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
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和银行机构按照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
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
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
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
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
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 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 万以上至2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4% 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 200 万元至 500(含 200 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3% 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 500 万元以上的(含 500 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 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一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
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
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第十二条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到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
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县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发生过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
理有关证明,县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
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
10 日内按动用金额的 200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 10 日内按动用金额的
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照第十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
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每季度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
第十八条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
行为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九条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25 日,由建设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或建筑工地醒目位臵
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7 日
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