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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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上岗作业。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且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者无效。

二、新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杜绝先上岗后进行健康检查的事件发生。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或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在企业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工作。

四、企业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企业食品生产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当观察到从业人员有以下症状时,应采取暂时停止上岗从事食品生产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①腹泻;②手外伤;③烫伤;④皮肤湿疹;⑤长疖子;⑥咽喉疼痛;⑦耳、眼、鼻溢液;⑧发热;⑨呕吐。六、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健康知识培训,强化个人卫生要求。

——本企业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2、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食品生产车间须戴工作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3、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4、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5、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6、工作时严禁吸烟。

7、工作时严禁随地吐痰。

8、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鼻涕。

9、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10、避免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

11、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12、抹布专用,经常搓洗、凉晒、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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