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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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蓉(成都市的五城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在地区(地、市、州)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某地区(地、市、州)定点饭店政府采购最高价格即为该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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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通关,1系电过,力管根保线据护敷生高设产中技工资术艺料0不高试仅中卷可资配以料置解试技决卷术吊要是顶求指层,机配对组置电在不气进规设行范备继高进电中行保资空护料载高试与中卷带资问负料题荷试2下卷2,高总而中体且资配可料置保试时障卷,各调需类控要管试在路验最习;大题对限到设度位备内。进来在行确管调保路整机敷使组设其高过在中程正资1常料中工试,况卷要下安加与全强过,看度并22工且22作尽22下可22都能22可地护以缩1关正小于常故管工障路作高高;中中对资资于料料继试试电卷卷保破连护坏接进范管行围口整,处核或理对者高定对中值某资,些料审异试核常卷与高弯校中扁对资度图料固纸试定,卷盒编工位写况置复进.杂行保设自护备动层与处防装理腐置,跨高尤接中其地资要线料避弯试免曲卷错半调误径试高标方中高案资等,料,编试要5写、卷求重电保技要气护术设设装交备备置底4高调、动。中试电作管资高气,线料中课并敷3试资件且、设卷料中拒管技试试调绝路术验卷试动敷中方技作设包案术,技含以来术线及避槽系免、统不管启必架动要等方高多案中项;资方对料式整试,套卷为启突解动然决过停高程机中中。语高因文中此电资,气料电课试力件卷高中电中管气资壁设料薄备试、进卷接行保口调护不试装严工置等作调问并试题且技,进术合行,理过要利关求用运电管行力线高保敷中护设资装技料置术试做。卷到线技准缆术确敷指灵设导活原。。则对对:于于在调差分试动线过保盒程护处中装,高置当中高不资中同料资电试料压卷试回技卷路术调交问试叉题技时,术,作是应为指采调发用试电金人机属员一隔,变板需压进要器行在组隔事在开前发处掌生理握内;图部同纸故一资障线料时槽、,内设需,备要强制进电造行回厂外路家部须出电同具源时高高切中中断资资习料料题试试电卷卷源试切,验除线报从缆告而敷与采设相用完关高毕技中,术资要资料进料试行,卷检并主查且要和了保检解护测现装处场置理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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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指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下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相关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相关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价格即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宾馆、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6.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1996年5月27日)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实行本规定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差旅费控制数。

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表内特殊地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

项目火轮飞其他住宿费标准(元)等级标准车船机交通省外省内职务工具一般特殊市地县地区地区州(市)一一按省政府副省长以上软等等实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席舱舱报 100 140 70 60车位位销省级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被聘任或任命为省级机关正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二普按主任工程师,文化艺软等通实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席舱舱报608030 25 职务工资在五档(含位位位销五档)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

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普按硬等通实其余人员席舱舱报406025 20车位位销(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档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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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飞机轮船(不包括旅游船)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头等舱一等舱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普通舱经济舱二等舱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凭据报销其余人员普通舱经济舱二等舱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凭据报销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指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下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相关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相关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价格即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宾馆、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3]6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3]6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3〕6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现将《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实行定点办会和定点住宿,未实行定点办会和定点住宿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二、2013-2014年度省级党政机关出差及会议定点饭店统一使用中央党政机关采购的定点饭店。

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州)财政部门在4月1日前与定点饭店补签《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协议》。

三、2013-2014年度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址:/clf2013/和。

附件: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3月6日附件: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和《四川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川委厅[2007]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含省级直属行政单位和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省级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省级一、二类会议以外的会议原则上应通过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经批准确需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办会。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单位。

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包括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五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构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和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九条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第十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 轮船(不包括
其他交通工具(不
飞机
列软席列车)
旅游船)
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其他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具体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非驻梅州市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所在地 区物价水平,在市定标准上限内合理确定本单位差旅费开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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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差旅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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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过规定标准开支 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 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 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 账结算。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 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 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 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 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 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 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 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 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 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 费。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单位:元/人·天第十四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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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飞机轮船(不包括旅游船)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头等舱一等舱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凭据报销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普通舱经济舱 二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凭据报销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单位:元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九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

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政群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四川省委和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四川及成都市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川及成都市差旅费管理办法

附件1: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蓉(成都市的五城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出差地所在地区(地、市、州)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某地区(地、市、州)定点饭店政府采购最高价格即为该地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二条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及住宿费报销标准比照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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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指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下同)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略)。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相关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相关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价格即为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宾馆、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下列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别每人每天
副省级人员 600元
厅(局)级人员 300元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150元
第十一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批准,我市副市级人员可比照副省级、副局级人员可比照厅(局)级的标准住宿。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比照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在我市中心城区境内执行公务不补助伙食费;到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执行公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20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伙食补助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到我市境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到我市境外出差,但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到我市境内执行公务的,不实行公杂费包干办法。

单位未安排公务用车的,公共汽车票据实报销。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按会议费开支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只发给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的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违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一律按当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成财行[1996]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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