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详细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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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镇乡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乡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健全农村
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营造清洁、优美的乡村环境,结
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行政区内街道、村、企事业单
位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条按照城乡环卫一体化规划,建立乡、村、企事
业单位管理网络,健全“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
运行体系。
第四条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
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乡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计
生办。
第六条成立庐镇乡环境卫生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
员。环卫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每天对街道、企事业单位及村环境卫生的
巡查暗访、督促整改,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督查通报。
(二)负责对保洁员日常监督、考核,确保保洁、清
运效果。
(三)负责对村环卫专管员的工作调度、业务指导以
及村保洁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乡村保洁员档案管理,做好奖惩的公开和
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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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环卫一体化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村环境卫生管理网络,明确 1 名村干部具
体负责环境卫生工作。
(二)宣传城乡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环
境卫生日常监管制度纳入《村规民约》或《卫生公约》,
增强村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三)负责本村保洁员的聘用、辞退,合理划分保洁
员责任区域,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按要求合
理设置垃圾收集点。
(四)对本村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每日至少巡查
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推广完善门前“五包”责任制,提高群众的自
律意识。
(六)积极创建城乡环卫一体化示范村,村容村貌达
到“三清、五化”(清建筑垃圾堆、柴草堆、粪土堆,硬
化、净化、绿化、亮化、文化)标准。
第三章保洁队伍与设施设备
第七条保洁队伍按以下标准建设:
(一)各村要按照常住人口的1‰的比例配齐保洁人员。
(二)乡主干道路、河道原则上每 2 公里设 1 名保洁员,街道适当增加保洁员数量。
第八条村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保洁员上岗时须着工作标志服,坚守工作岗位,
坚持巡回保洁,做到见脏就扫。
(二)保洁员须自觉服从分配、按时到岗到位,不缺
勤、不迟到、不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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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按照保洁标准和程序作业,确保人身安全,
自觉接受乡、村的监督和考核。
(四)实行 4 小时保洁制,每天上午 6 点到 8 点前完
成第一次卫生普扫,下午 3 点到 5 点前完成第二次普扫,其
余时间巡回保洁,确保无漏扫,无暴露垃圾。
(五)保洁标准:道路两侧无三堆两垛,路面清扫干
净,无积存垃圾、污物,责任区域内无卫生死角;边沟、
路沿石干净,无灰渣、无积土、无漂浮物和果皮纸屑;垃
圾收集存放点无积存垃圾;行道树树坑内应保持干净,无
残渣、孤石,无陈旧落叶、粪便,发现污物随时处理。
第九条乡为每名村保洁员配备 1 辆垃圾收集车,配
齐清扫收集工具,统一配备保洁标志服装。
第十条各村及村应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保养和更新,
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四章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一条乡财政将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经费纳入年度
财政预算,加大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逐年增加。
第十二条乡将根据各村人口数,按照1000 人以下、1000 到 1500 人、 2000 人以上,安排三万、三万五、四万
环卫经费,用于保洁员工资差补部分及相关环卫支出。
第十三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根据六安
市物价局下发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卫生有偿服务费的收费
标准,每村按每户每年 30 元的标准收取卫生费,由乡财政代
管,用于村级环卫设施的购置和更新。
第十四条垃圾清运车、垃圾桶、各村保洁员保洁三轮
车、服装及保洁工具等费用均由乡财政承担。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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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健全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督查机制,不断强
化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监管力度。考核细则由乡城乡环
卫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对村及保洁员工作开展情
况进行督查、考核。
(一)对村的考核奖惩:对村的考核由乡环卫一体化
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实行“日巡查、周通报、月考核、月
排名”机制,领导小组每月对全乡所有村全部随机巡查一
遍、拍照留存、现场打分,考核主要依据各村垃圾清运量
和环境卫生保持情况。村辖区各村平均得分为该村的月度
考核成绩。全年月考核累计得分为村年度考核成绩。对年
度考核前三名的村,分别给予6000 元、 4000 元、 2000 元
的奖励。凡我乡被县督查、巡查中发现问题通报批评的,
所在村当月考核成绩扣20 分。村书记、环卫专管员向乡党
委、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二)对保洁人员的考核。对村保洁员考核由乡环卫
办实施,每星期至少二次进行督导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在保洁范围内每发现一处暴露垃圾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5 元,对工作不负责、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保洁员,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庐乡乡城乡环卫一体化领导小组办
公室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