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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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心脏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0-60 次或100 -110 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 -140mmHg (12.00 -18.66Kpa );舒张压60mmHg -90mmHg (8.00 -12.00Kpa )。

第三条血液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女性高于80g/L ,合格。

第四条结核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支气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胃肠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肝炎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肿瘤、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内分泌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神经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各种炎症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2019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2019

2019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page]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背景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状况,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通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务员的录用体检工作,并试行实施。

二、体检项目1. 一般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判断身体发育情况;•观察外貌特征,检查有无畸形、色素沉着等;•体表触诊,检查有无异常包块、疮疖等;•心、肺、腹部听诊,检查有无异常心音、杂音、呼吸音等。

2. 化验项目•血常规检查,包括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浓度等指标;•尿液常规检查,检查有无异常蛋白、红细胞、白细胞等;•肝功能检查,包括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等指标;•肾功能检查,包括尿素氮、肌酐等指标;•心肌酶谱检查,检查有无心肌损伤的指标;•乙肝病毒指标检测,包括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等。

3. 特殊检查•心电图检查,评估心脏功能;•X光检查,检查有无肺部疾病、骨折等;•B超检查,检查有无脏器异常;•眼底检查,评估视力情况。

三、体检标准1. 一般体格检查•身高:男性应达到165厘米,女性应达到155厘米;•体重:体重指数(BMI)应在18.5-24.9之间;•外貌特征:无明显畸形、色素沉着等;•体表触诊:无异常包块、疮疖等;•心、肺、腹部听诊:正常心音、无杂音、正常呼吸音。

2. 化验项目•血常规:指标正常范围内;•尿液常规:无异常蛋白、红细胞、白细胞等;•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在正常范围内;•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在正常范围内;•心肌酶谱:指标正常范围内;•乙肝病毒指标:无乙肝表面抗原,有乙肝表面抗体。

3. 特殊检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X光:无明显肺部疾病、骨折等;•B超:无脏器异常;•眼底:视力正常。

四、体检结果与录用根据体检结果判断是否符合录用标准,具体要求如下:•体检结果符合一般体格检查、化验项目、特殊检查的标准者,可被录用;•体检结果不符合一般体格检查、化验项目、特殊检查的标准之一或多项者,不予录用。

(完整)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试行)(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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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9年修订)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血压在以下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以下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峻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峻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峻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经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严峻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总体要求1、未满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2、超过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及《1993年7月中华医学会关于检查中老年人预防老龄化健康问题的建议》的有关规定。

二、眼科检查1、视力:右眼和左眼各0.8以上;2、眼底:应无明显异常;3、眼内压: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眼球运动、对光反应等。

三、耳鼻喉科检查1、听力:应无明显异常,耳鼻喉科综合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抽血检查:血常规、血脂、血生化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胸部X线检查:胸部X线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四、心血管系统检查1、心电图检查:应无明显异常,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小于等于2.6 mmol/L2、脉搏形式:应无明显异常;3、血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部关于诊断慢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2012年修订)》及《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诊断标准与治疗指南(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五、呼吸系统检查1、健康体检表:应无明显异常;2、外周血液:应无明显异常;3、总氧(PO2):血氧饱和度在95%以上;4、痰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六、神经系统检查1、反射神经末梢病理性标记:应无明显异常;2、精神状态:应无明显异常;3、步态: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记忆力,运动功能,视觉耳顺应等。

七、泌尿系统检查1、泌尿系统彩超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尿常规:应无明显异常;3、常用尿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尿蛋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八、肝、胆、胰、脾及腹部血管检查1、肝、胆、胰、脾超声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肝功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血清胆红素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腹部超声检查:脏器应无明显异常,包括胆囊、胆总管、胆管,以及胆道恶性肿物、脾脏,多发性肿瘤等,应无明显异常。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最新修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最新修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即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2019 及注意事项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2019 及注意事项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检医院与医务人员在体检前应明确需要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职位及项目。

体检应在独立场所进行,要保持安静,减少外界干扰。

人民警察体检要做到封闭式体检。

考生体检前,必须详细填写报考职位。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佩带隐形眼镜的考生在眼科检查前应先摘掉隐形眼镜,再进行视力检查。

义眼者应向眼科医生讲明。

色觉检查: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用俞自萍等人编印的《色盲检查图》,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检查时考生双眼以距离图面60-80cm为标准,不得使用有色眼镜,考生须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方法:(1)检查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选出一种让考生识别,在3-5秒内读出颜色名称。

(2)检查者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考生在3-5秒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找出该种颜色。

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交替进行。

色弱者不合格的职位,色盲者也不合格。

嗅觉检查: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者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均不能辨别者为丧失。

嗅觉迟钝者不合格的职位,嗅觉丧失者也不合格。

只有特警职位才可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

文身:是指皮肤刺有“点、字、图案”,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

肢体(包括脊柱)功能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造成肢体残缺、畸形、麻痹等,以致引起永久性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受限。

本体检标准中有关数值的表述方法:凡用“低于…”词表述的,不含该数值本身。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 m Hg;舒张压小于90m m H g。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保证录用人员身体健康,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包括招录和调入两种情况。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公务员工作特点,以维护国家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公务员录用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标准进行。

第五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应聘者的具体情况科学选择体检项目。

第六条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应试者应当配合体检医生的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身体健康状况信息。

第七条对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医学检查项目及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体检项目第九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综合考虑应试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一)身体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呼吸频率等指标的检查。

(二)实验室检查:包括血液、尿液、粪便、肝肾功能、血脂、血糖、传染性疾病等的检查。

(三)器械检查:包括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B超等器械检查。

(四)其他必要的特殊检查:根据应试者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的特殊检查。

第十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应试者所报岗位的特点和职责,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的特殊检查。

第三章:体检标准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和应试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体检标准,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肺功能、肝肾功能、血液指标等。

第十三条对于不同岗位的应试者,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例如对于军队和警察岗位,需要进行相关的体能测试。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最新-公务员体检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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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篇一:2019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9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来源:宁夏中公教育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140(1200-1866);舒张压60-90(800-1200)。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女性高于80,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

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招录的工作人员,其录用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其中包括体检标准。

体检是选拔优秀人才、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下面将介绍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

首先,身高体重标准是公务员体检的基本要求之一。

一般来说,男性应在165cm以上,女性应在160cm以上,体重应在标准范围内。

身高体重标准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胜任各种工作任务,保障其身体素质符合工作要求。

其次,视力和听力是公务员体检中重点检查的项目之一。

视力要求是裸眼视力达到5.0以上,色觉正常,无色盲、色弱等视力问题。

听力要求是双耳听力正常,无听力障碍。

这些要求是为了保证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准确地观察和听取信息,保障其在工作中不受视听障碍的影响。

另外,心理健康也是公务员体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公务员需要承担重要的工作任务,需要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

因此,体检中会对应聘者进行心理测试,以确保其心理健康状态符合工作要求。

最后,公务员体检还包括一般身体检查、内科检查、外科检查等内容。

一般身体检查主要是检查身体各部位的功能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有慢性疾病等。

内科检查是检查内脏器官的功能状态,如心脏、肺部、肝肾等。

外科检查是检查身体各部位是否有外伤、畸形等情况。

这些检查项目是为了确保公务员在工作中能够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保障其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总之,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是为了确保录用人员在工作中能够胜任各项工作任务,保障其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正常运转。

希望广大应聘者能够认真对待体检,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发布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发布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
发布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发布通知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定,为确保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经研究决定,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修订并发布。

现将修订版的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内容:
1. 更新了体检项目和标准,以适应现代公务员录用的需要。

2. 修订了体检流程和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强调了体检结果的保密性,加强了隐私保护措施。

4. 增加了对特殊人群的体检要求,如残疾人和孕妇等。

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内容:
1. 更新了体检操作流程,详细说明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

2. 增加了体检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3. 强调了体检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确保体检工作的规范进行。

4. 添加了对特殊情况处理的指导,如突发疾病或意外事件等。

三、发布时间及实施范围:
修订版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为确保修订版的顺利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新版标准和操作手册。

对于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反馈和解决,以保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

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

公务员体检标准试行公务员体检标准是对报考公务员的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的一种检查,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健康素质,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务员体检工作,提高体检质量,保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在将试行新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体检项目。

公务员体检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血压、心电图、胸部X光、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螺旋体抗体、HIV抗体等多个方面。

这些项目的设立是为了全面了解公务员的身体状况,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

二、体检标准。

公务员体检标准主要参考国家卫生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身体各项指标的正常范围以及各项疾病的诊断标准。

在此基础上,结合公务员的工作特点和职责要求,制定了更为严格的体检标准,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健康水平。

三、体检流程。

公务员体检分为初检和复检两个阶段。

初检主要是对各项体检项目进行初步筛查,对于发现异常情况的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复检。

复检则是对初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诊断,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体检结果。

体检结果将根据各项指标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于符合体检标准的人员将予以通过,否则将被视为不合格。

不合格的人员将被要求进行进一步治疗和观察,直到其身体状况符合体检标准为止。

五、体检费用。

公务员体检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个别特殊项目的费用,将由个人自行承担。

这样的安排是为了确保公务员体检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因为经济原因而影响体检结果的准确性。

六、体检保密。

公务员体检结果将被严格保密,除了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之外,任何人都无权获取体检结果。

这是为了保护公务员个人隐私,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体检结果对公务员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总之,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试行将有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他们能够胜任工作,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体检标准,确保体检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近年来,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申请者人数不断增多,为保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正、透明,以及保证考试成绩的准确性,特制定本行政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保障公务员录用考试有公平的竞争。

一、目的本行政法规的宗旨是制定公共服务机构公务员录用体检的规定,加强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合理性和公正度,促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确保录用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学院和民政部机关),在其全职公务员编制内录用参加全国范围内的有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应考者。

三、体检项目(一)常规体检常规体检项目包括:心电图、胸部X线片(含心胸部)、肝脾脏B超、血液常规、血常规生化检查、尿常规检查、生化检查和血常规检查等11项基本检查,以确保考生的身体健康。

(二)视力检查视力检查项目包括:视力测量、色觉检查、近视光学测量和散光检查,以查明近视度数和散光度数,检验考生是否具备良好的视力,以确保其能够做好公务员的职责。

(三)心理检查心理检查项目包括:性格特征、认知能力、判断力和情绪状态检查等,以测试考生的思维能力、情绪状态及是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能,以判断其能否胜任公务员的工作。

四、体检流程(一)考生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本行政法规,入场报到后,体检工作人员将核对考生手持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身份是否和准考证信息一致,证件有效期内,体检才可以进行;(二)按照规定的标准体检项目,考生向体检机构提供体检信息,体检机构将进行多项体检,以确保考生的身体健康;(三)体检完成后,体检机构根据已完成的体检结果,及时向考生及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体检报告;(四)考生凭借体检报告及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于报名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形式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考生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即可获得考试及格证书。

五、纠正机制为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在公务员录用体检过程中,由公共服务机构设立纠正机制,及时处理考生提出的异议,实行行政复议,解决体检有关纠纷。

河北公务员2020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河北公务员2020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河北公务员2020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河北公务员2019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0-8-25 作者:考试中心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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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9年修订)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以下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以下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峻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峻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峻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经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峻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妨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峻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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