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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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研制开发气瓶产品的程序变更。原为主管部门 和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试用报劳动部 备案,再进行鉴定,合格后办理制造资格。改为 由国家局授权,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合格 后,允许由省局指定范围试用期满后,办理资格 证等手续。
• 5.对进口气瓶增加了必须取得我国质检总局颁发 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气体。 • ③ 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 国际上对瓶装气体的分类基本同上,永久、液化、溶解气
体新的ISO标准可能定义为tc<-50℃为永久气体,tc>65℃ 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 • 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除按tc分类外,还按化学 性能,燃烧性,毒性,腐蚀性进行分类,按每种气体的四 条基本特性FTSC(F-燃烧性T-毒性S-气瓶内气体在 20℃的状况C-腐蚀性)编码,集中反映了瓶装压缩气体 的综合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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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讲述气瓶的压力系列
• ① 表1中取消了公称工作压力1.6MPa一档, 以前这一档主要为液化石油气瓶专用,现 GB5842-96《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已将 1.6MPa提高到2.0MPa,本次去掉。
• ②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 作压力的1.5倍,增加了“一般”,若国家 标准有特殊规定时,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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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明确了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要求必须符合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于该标准中没有规 定的必须按国家局核准的方案进行。
• 8.新增加了气瓶的警示标签要求,按GB16804《气瓶警示 标签》规定执行。
• 9.明确了气瓶建档以及自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气瓶数量的要 求,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 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建立气瓶档案(合格证、产品质证书、 气瓶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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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表中的变更。
• a.取消液化石油气一档(主要是GB5100中Pgw=2.2MPa 而GB5842中Pgw=2.1MPa,二者不统一)。
• b.增加永久气体中的氟、天然气、一氧化碳、氘,高压液 化气体中的硅烷、磷烷、乙硼烷,低压液化气体中的硫酸 氟、五氟氯乙烷(R115)、八氟环乙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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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明确了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 ① 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 (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
• ② 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 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 ③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大 于等于8MPa。
• ④ 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 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这种提法主要与 GB16163相一致)。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
马天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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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12月31日 以质技督局锅发[2000]250#文件颁布,要 求2001年7月1日实施。原劳动部1989年12 月22日颁布的《瓶规》同时废止.
• 本《规程》共10章83条,外加4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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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原《瓶规》为5条,现为6条,变更5条: • 1.增加编制依据,即《产品质量法》; • 2.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正常环境温度(-40~
• 4.明确了气瓶公称容积系列:即V≤12L为小容积;12L< V≤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L为中容积;V>100L为大容积。
• 5.和原《瓶规》第10条相一致,主要防毒气泄露(对有毒 和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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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明确了气瓶的钢印标记,和89《瓶规》第11条相一致。
• ① 明确了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 并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标记必须准确、清 晰、完整。
• ② 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内容中增加了 充装气体的名称或气体化学分子式,产品标准编号(原来 我国是以气瓶涂色为标识看介质),同时将“气瓶制造单 位代号”改为“气瓶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和制造单位代 码”,取消了原来“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
• ③ 对于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 制造钢印标记不使用直接打印的可按国家相应标准规定处 理。
• 增加一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 国家标准时,可参照国际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 在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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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原为9条,现为13条。 • 1.瓶装气体的分类,按临界温度分: • ① 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 ② 临界温度大于等于-10℃,小于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
• 13.对检验合格的进口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打检 验标记,涂检验色标,充装介质名称钢印,其外 表面颜色、字样等应符合GB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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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材料
• 原为6条,现为6条。
• 1.对于气瓶主体材料生产单位的要求:
• ① 气瓶主体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 定和相关气瓶产品对材料的要求。
• ②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 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还应在材料的规 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60℃)下使用,Pgw为1.0~30MPa(表压),Vg=0.4~ 3000L(原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或混合气 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车用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 低温绝热气瓶的Pgw≥0.2 MPa),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 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适 用于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 • 3.规定范围有原来的8项改为现8项,即去掉“改造”项, 增加“经销”项。即:设、制、充、运、储、销、使、检。
• 10.新增气瓶托管要求,新投用的气瓶应是充装单位,已 投用的气瓶可由充装单位收购或与产权单位办理气瓶托管 (过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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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明确规定气瓶不允许改装,要求气瓶专用,只 能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气体。
• 12.对进口气瓶安全性能提出明确要求,进口气瓶 的安全性能应依照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爆破试验, 无损探伤,力学性能,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均 不得低于我国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暂无国家标 准的应按国家局标准的要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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