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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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本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本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四条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应以预防为主,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相关单位应设置专门的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察、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氧气乙炔气瓶的选择和购买第六条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氧气乙炔气瓶,并确保所购买的气瓶具有合格的检测证书。

第七条购买气瓶时,应认真检查气瓶的标识,确保气瓶种类、容量和使用期限等信息清晰可见。

第八条新购气瓶应进行入库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编号、规格型号、购买日期等。

第九条购买的气瓶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防火的库房或仓库中。

第三章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气瓶密封良好,无爆炸、泄漏等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气瓶在使用时,应确保放置在平稳的地面上,采取牢固的支架或架子进行固定。

第十二条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气瓶标识的使用压力范围,避免超载使用。

第十三条氧气乙炔气瓶应放置在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与有机溶剂等可燃物直接接触。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氧气乙炔气瓶进行检测,确保其安全可靠。

具体检测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阀门,保持气瓶处于正常通风状态。

第四章氧气乙炔气瓶的维护和保养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氧气乙炔气瓶维护和保养制度,明确维护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气瓶周围应保持清洁,防止灰尘和杂质进入气瓶,影响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定期对氧气乙炔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气瓶表面腐蚀或变形等情况,应及时报废或送检修。

第十九条气瓶阀门及连接螺纹应保持清洁,严禁使用生锈或损坏的阀门。

第二十条气瓶管道和连接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二十一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的使用记录和台账,记录气瓶的领用、归还、充装等情况。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程目的】本规程旨在规范对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氧气乙炔气瓶的存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监察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氧气、乙炔气瓶的存储、使用和运输环节,包括氧气乙炔气瓶的验收、检测、存储、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监管责任】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监察要求】对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预防、监测、预警等措施,保障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监察机制】建立健全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机制,加强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监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强化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二章氧气瓶监察第六条【氧气瓶验收】氧气瓶的进货验收应包括氧气瓶的外观检查、钢瓶标志和标签的查验、氧气瓶的容器检测等内容。

第七条【氧气瓶存储】氧气瓶的存储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保证氧气瓶的通风、防潮和防火措施。

第八条【氧气瓶使用】氧气瓶的使用应遵循相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操作培训,确保氧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氧气瓶保养】对于长期存放和使用的氧气瓶,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氧气瓶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

第十条【氧气瓶报废】氧气瓶达到报废标准或出现重大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章乙炔瓶监察第十一条【乙炔瓶验收】乙炔瓶的进货验收应包括乙炔瓶的外观检查、钢瓶标志和标签的查验、乙炔瓶的容器检测等内容。

第十二条【乙炔瓶存储】乙炔瓶的存储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保证乙炔瓶的通风、防潮和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乙炔瓶使用】乙炔瓶的使用应遵循相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操作培训,确保乙炔瓶的安全使用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气瓶保管使用安全操作规程(2020新版)

气瓶保管使用安全操作规程(2020新版)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气瓶保管使用安全操作规程(2020新版)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气瓶保管使用安全操作规程(2020新版)1气瓶的保管和使用者必须认真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认真各项规定。

气瓶上的颜色字样均按国家统一规定,任何人不得涂改。

要保持清洁,并做到定期打压试验,气瓶的安全帽、防震胶圈应完整。

2各类气瓶应分类储存,严禁气瓶和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存放。

3气瓶要远离火源(10m以外),使用两种气体的气瓶时,其间距不少于5m,不得剧烈碰撞和日光爆晒,并保持通风良好。

4开气阀需用专用扳手,应缓慢进行,人应站在侧而。

气瓶如冻结时,严禁用火烤,只许用热水(40°C以下)化解。

操作者使用的工具和气瓶均不得沾有油脂。

5气瓶在库内或车间内短距离运输时,应用推车等搬运工具,严禁用肩扛运。

严禁抛、滑、滚、翻和脚踹。

6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7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露的情况下使用。

8乙炔瓶出口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量不得超过0.05m /h。

9气瓶的储存仓库严禁任何管线穿过,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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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精品

2020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精品

2020年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最新版)精品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定的规定,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

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5条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

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第6条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第7条由乙炔瓶的制造单位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出审批乙炔瓶设计文件的申请。

2020版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20版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09)、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2020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2020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严禁沾染油脂。i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于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气体。j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备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等。k
冬季气瓶嘴冻结时不可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可放到暖和的地方自行解冻。l
术语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时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5
管理要求或规范5.1
对于所有在用的气瓶,根据我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5.2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气瓶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c
气瓶放置在气瓶架上或固定地点,远离火源和热源,有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还应远离放射源。d
气瓶立放时,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e
严禁敲击、碰撞。f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g
操作人员在开关阀门时应该站在阀门接管的侧面,使用适当的工具慢开慢关。h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能起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d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卧放时,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瓶阀端应朝向一方。e
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f
气瓶运输要严格五年检验一次;d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方可重新使用。5.4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是我国为了保障气瓶使用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全面介绍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

一、规定的背景随着工业和民用领域对气体的需求增加,气瓶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也急剧增长。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气瓶使用中频频发生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和检验,确保气瓶质量安全,我国制定了《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气瓶分类标准:规定了气瓶按照其设计、制造、使用等特性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可再装填气瓶和一次性气瓶两大类。

2. 气瓶制造质量管理:对气瓶制造企业提出了一系列质量管理要求,包括设计和制造过程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持续改进等。

3. 气瓶使用和检验管理:对气瓶使用单位和用户提出了使用和检验的要求,包括气瓶使用前的检查和试验、使用中的安全操作规范以及定期检验和报废等。

4. 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对气瓶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气瓶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三、规定的实施效果自《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对气瓶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规定从源头上确保了气瓶的质量安全。

制造企业在设计、制造过程中需要遵守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气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

其次,规定了气瓶使用和检验的要求,加强了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和用户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试验,确保气瓶的使用过程中不存在隐藏的安全隐患。

最后,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了对气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级监督部门加强了对气瓶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减少了气瓶相关事故的发生。

四、总结《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是我国为了保障气瓶使用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氧气乙炔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主要目的是确保气瓶的质量合格,操作安全规范,储存和运输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监察工作由安全专业人员负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氧气乙炔气瓶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操作资质。

第二章气瓶的质量监察第六条氧气乙炔气瓶的质量监察包括进货验收、日常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七条进货验收时,应检查气瓶标识、压力容器证书、充装日期等信息,并进行外观检查、气密性检查和常规检验。

第八条日常检查包括外观检查、气密性检查、压力检查等,应每天进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定期检验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规范的要求进行,一般为每年一次。

第十条气瓶质量监察应做好记录,并保留至少五年。

第三章气瓶的操作安全监察第十一条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包括检查气瓶阀门、手轮、表面有无损坏或漏气等。

第十二条气瓶的操作应定期进行,包括检查气瓶安全装置、检查是否有瓶颈等。

第十三条气瓶在使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级别人员应具备相关操作证书。

第十四条使用和操作气瓶时,应保持操作场所通风良好,禁止火源靠近。

第四章气瓶储存和运输监察第十五条气瓶的储存应放在具备防火防爆设施的仓库,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气瓶储存时应做到分类存放、定期检查和记录,并制定相应的储存规程。

第十七条气瓶运输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气密性检查、固定检查等,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八条气瓶运输时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并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监察和处罚第十九条监察人员对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察和检查,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二十条监察人员发现单位存在违反规程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负责人,并责令整改。

车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文

车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文

车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保护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使用车载气瓶的运输车辆和车主。

第三条车载气瓶安全监察的目标是确保车载气瓶的安全性能,防止车载气瓶的泄漏、爆炸或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车载气瓶安全监察的内容包括气瓶的选用、安装、保养、检验、运输和应急处置等。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车载气瓶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车载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车主应当严格遵守车载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车载气瓶的选用第七条车载气瓶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车载气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外观无明显缺陷;(二)压力容器采用合适的材质制造;(三)气瓶配备有效的防护装置;(四)气瓶容量符合车辆需求;(五)气瓶压力标定值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车载气瓶的安装第九条车载气瓶的安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气瓶必须牢固地安装在车辆上,不能有松动现象;(二)气瓶应当与其他部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摩擦、碰撞等事故;(三)气瓶应当设置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预防外部物体对气瓶的冲击和刺激;(四)气瓶应当与车辆的结构相适应,不能改变车辆的平衡性和行驶稳定性。

第四章车载气瓶的保养第十条车载气瓶的保养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定期检查气瓶的外观,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二)定期清洗、除尘气瓶,确保气瓶的清洁;(三)定期检查气瓶的阀门、连接口等零部件是否密封,有无松动或破损现象;(四)定期检查气瓶的防护措施是否完好,能否起到预防外部冲击和刺激的作用;(五)定期检查气瓶的压力表和安全装置的工作状态,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车载气瓶的检验第十一条车载气瓶应当定期进行检验,具体要求如下:(一)使用钢瓶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射线检验,以检测钢瓶是否存在裂纹和变形;(二)使用铝瓶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超声波检验,以检测铝瓶内部是否存在压力损失和腐蚀;(三)经常性使用气瓶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压力测试,以检测气瓶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四)各类气瓶都应当进行外观检查,以检测气瓶是否存在破损、锈蚀等情况。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气瓶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规范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和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千方百计预防事故,重在预防和控制危险,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气瓶产品和使用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条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贯穿于气瓶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包括设计、生产、使用、维修、充装、运输、储存和报废等环节。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检测应当建立健全的体系和标准,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和人员。

第六条气瓶的检验、试验、评估和认证等应当在依法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气瓶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对于危险品运输领域内的气瓶运输与储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设计和生产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第九条气瓶的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过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和认证。

第十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设备,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配件和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和品质控制,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和配件,防止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定期对生产环节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使用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第十四条气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气瓶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气瓶记录档案,包括气瓶的使用情况、检验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等,以便于对气瓶的管理和控制。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文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文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文一、引言本规程旨在规范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察责任1. 氧气乙炔气瓶监察由专门的监察人员负责,确保气瓶的安全性。

2. 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3. 监察人员应按照规程要求,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做到公正、客观、准确。

三、监察内容1. 氧气乙炔气瓶外观检查(1)检查气瓶表面是否有明显的腐蚀、划伤等损伤情况。

(2)检查气瓶阀门是否完整,有无异常。

(3)检查气瓶压力标识是否清晰可见。

2. 气瓶内部状况监察(1)检查气瓶内部是否有锈蚀、沉积物等异常情况。

(2)检查气瓶内部有无气体泄漏迹象。

3. 气瓶存放监察(1)检查气瓶存放区域是否符合要求,通风良好,远离易燃物。

(2)检查气瓶存放是否固定牢固,防止气瓶倒塌或滚动。

4. 气瓶使用监察(1)检查气瓶使用是否符合操作规程,是否超过额定压力范围。

(2)检查气瓶阀门是否正确使用,关闭是否牢固。

五、监察记录与报告1. 监察人员应对每次监察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监察日期、地点、监察内容和结果等。

2. 监察人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汇报监察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监察记录和报告应妥善保存,作为日后审查和参考依据。

六、监察结果处理1. 如果发现气瓶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监察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 责任单位应及时处理问题,并采取措施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监察人员应持续关注处理结果,确保问题彻底解决。

七、监察评估与改进1. 监察人员应定期评估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合理的改进措施。

2. 监察人员应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商讨,制定改进计划,并及时跟进实施情况。

八、监察宣传与培训1. 监察人员应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板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板

文件编号:版次: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板批准:审核:编制:年月日颁布年月日实施一,编制目的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编制依据依据GB5099钢制无缝气瓶、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检查规程。

三,监察内容与要求1、气瓶运输要求1.1搬运气瓶要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敲击、滚滑或剧烈震动。

1.2搬运气瓶时,应罩好气钢瓶帽,保护阀门,不能使气瓶两端突出车旁或两端,并应采取充分措施防止气瓶从车上掉下。

1.3避免使用染有油脂的人手、手套、破布接触搬运气瓶。

1.4搬运前,应将联接气瓶的一切附件如压力调节器、橡皮管等卸去。

1.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1.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吊运容器瓶。

1.7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

2、气瓶检验要求2.1气瓶警示标签检查目测气瓶外表所帖警示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警示标签由面签和底签两部分组成;2.1.1面签上印有图形符号,用来表示瓶装气体的危险特性。

2.1.2底签贴在面签上,底签上至少应有下列内容:a.对单一气体,应有化学名称及分子式;b.对于混合气体,应有导致危险的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及分子式。

如果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或分子式已被标识在气瓶的其他地方,也可以只在底签上印上通用术语或商品名称;c.气瓶及瓶内充装的气体在运输、储存及使用上应遵守的其他说明及警示;d.气瓶充装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警示标签样板如图1和图2所示图1,单一气体标识图1,混合气体标识2.2 气瓶外观检查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折、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2.3 气瓶附件检查通过目测检查,气瓶附件应包括:瓶阀、合格证、标准物质证书、瓶帽、防震圈等。

瓶阀检验要求:瓶阀应装配牢靠,并应保证其瓶口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为1牙-5牙。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作为一种储存高压气体的容器,在工业生产和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气瓶内部压力较高,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

因此,对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气瓶的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制造气瓶的企业必须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确保气瓶的质量安全。

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禁止私自拆卸和改装气瓶。

其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监察。

这包括外观检查、压力
测试、泄漏检测等内容。

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气瓶外部是否存在损伤、变形等情况,如果有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压力测试是检测气瓶内部的压力是否正常,以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泄漏检测则是为了排除气瓶内部是否存在泄漏现象,防止气体泄漏造成安全隐患。

另外,气瓶的存放和运输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气瓶必须存放在通风干燥
的地方,远离火源和高温区域,避免发生爆炸事故。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气瓶受到碰撞和挤压,造成气瓶损坏或泄漏。

最后,对于气瓶的报废处理也需要严格执行规定。

一旦气瓶达到报废标准,必
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废处理,禁止私自处理或者随意丢弃。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老化或者损坏的气瓶造成安全隐患,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总之,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是确保气瓶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相
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气瓶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气瓶在生产、使用、存放和报废的全过程中都能够保持安全可靠,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保障。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文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文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以规范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生产、存储、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及个人,包括气瓶生产企业、气瓶用户单位、仓储单位等。

第三条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察标准进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安全。

第二章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和购买第四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严格控制材料的质量,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五条氧气乙炔气瓶的购买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购买,同时应当查验气瓶的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并记录购买情况。

第六条购买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合理控制购买数量,避免囤积。

第三章氧气乙炔气瓶的仓储和管理第七条氧气乙炔气瓶的仓储应当选择通风良好、温度适宜、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场所,定期对仓库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仓储环境安全。

第八条氧气乙炔气瓶的仓储应当按照规定的堆码高度进行堆放,并保持气瓶之间的间距,防止碰撞和倒塌。

第九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管理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编号和登记,建立气瓶使用档案,记录气瓶的购买时间、出厂日期、主要技术参数、使用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氧气乙炔气瓶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气瓶的完好性和安全性能。

第四章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和操作第十一条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气瓶的使用、操作和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操作。

第十三条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禁止操作人员抽烟、违章操作、私自修理气瓶等行为。

第十四条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对气瓶进行检查,检查气瓶的外观、压力表、阀门等部分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更换故障气瓶。

气瓶安全使用规定(2020新版)

气瓶安全使用规定(2020新版)

气瓶安全使用规定(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气瓶安全使用规定(2020新版)1、禁止一切问题钢瓶(氧、氮、氩、二氧化碳等)进入厂内,包括报废钢瓶、低压钢瓶。

2、国家标准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瓶规》第71条规定: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判废。

3、久源公司严禁充装的气瓶:(1)原始标记模糊不清,瓶体颜色不符合规定的;(2)瓶内介质不能确定的;(3)超检验期限的;(4)外观存在明显损伤和缺陷的;(5)氧气瓶沾有油脂的;(6)自行刷漆并改变原始充装介质的;(7)自行改变原始标志的;(8)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气瓶。

4、运输气体、气瓶知识:(1)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

易化学反应的物品禁止与气瓶同车(厢)运输;(2)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5、储存气体、气瓶知识:(1)储存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2)严禁明火和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气体种类分室存放,逐只戴好防震圈,并规定存放期限。

6、使用气体、气瓶知识:(1)采用合格气体、气瓶;(2)氧焊、割时,手套、工具禁止沾有油脂作业;(3)氧气与乙炔气瓶在使用时的安全距离为>10米;(4)野外作业时,防止气体气瓶曝晒;(5)严禁敲击和碰撞;(6)严禁在气瓶瓶体上电焊引弧;(7)严禁用温度>40℃热源对气瓶加热;(8)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9)气体、气瓶使用后,必须留余压0.05Mpa;(10)请必须持专业操作证方能使用,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气瓶安全监察规章制度

气瓶安全监察规章制度

气瓶安全监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瓶安全监察是指对气瓶及其使用环节进行监察,以确保气瓶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的工作。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度,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气瓶所有者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并配合安监部门进行监察。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支持与协调。

第八条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安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气瓶相关信息。

第二章气瓶生产安全监察第九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气瓶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对合格产品进行标识和包装。

第十一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十二条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许可或违规生产的气瓶生产企业,安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气瓶储存安全监察第十四条气瓶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气瓶储存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气瓶储存单位应当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气瓶储存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规范,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储存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未经许可或违规储存的气瓶单位,安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气瓶运输安全监察第十九条气瓶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气瓶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气瓶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运输车辆设备的检测保养,确保运输工具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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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第三章材料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第四章设计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第23条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2.改变设计壁厚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第五章制造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2.正常生产满五年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第六章气瓶附件第44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第45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第46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第47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第七章充装第4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49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第50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第51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第52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5.超过检验期限的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第53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第54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第55条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第56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0充装日期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第八章定期检验第57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气瓶改装第5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第6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第6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第6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63条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第64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第65条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第66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第九章运输储存和使用第67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第68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9. 装有液体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第69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第70条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5.夏季应防止曝晒6.严禁敲击碰撞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0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第十章附则第71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第72条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7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第74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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