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参照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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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பைடு நூலகம்则
(2)对于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品种或者气 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据 的气瓶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应当经过气瓶标准 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 用于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对涉及气瓶安全性能 的关键技术要求及试验项目,若与本规程及相关中 国标准(含经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求不一致,应 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提出附加要求。(安委会审查 时有委员建议删除原下划线部分,我进行了修改, 倾向保留为好,对国内企业有利,请各位专家给出 意见)
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气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
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由制造单位制订企业 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 标准,并经过中国气瓶标准化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以下简称为,经评审的企业标准),中国气瓶标准化 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为,气瓶标准化机构)应当根据本 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

1 总则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
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机器设备上附属 的瓶式压力容器、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及军事装 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 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 总则
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

1 总则
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
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 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型 式试验报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或 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 定。
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相应标准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气 瓶附件,应当在相应附件通过所要求的型式试验后方可进 行相关的气瓶型式试验。 •
1 总则
1.9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除符合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满足本节要求。 1.9.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国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 - 2012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日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 - 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关产 品标准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及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温度范围,按相应标
准的规定。

1 总则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范围内气瓶的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
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车用气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 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3:本条款中引用标准是指除附件A所列产品标准外的其他引用标 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 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规程。
1 总则
1.8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 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结果 应当作为设计文件鉴定的依据。对首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气 瓶制造单位或者需申请增项的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在所涉 及的气瓶产品通过了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后,方可进 行制造许可评审。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 其新开发的气瓶产品在批量制造前也必须通过设计文件鉴 定和型式试验。

1 总则
1.7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注1-3)如下: (1)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2)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 (3)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 (4)GB l6804《气瓶警示标签》; (5)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6)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 (7)GB 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8)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满足本规程1.8的要求,进口 气瓶及其气瓶阀门的型号及规格应当在型式试验报 告的覆盖范围内。

1 总则
1.9.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 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
各类气瓶,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按照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中国国家
标准进行设计、制造;

1 总则
1.9.3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所有进口气瓶应当经口岸地或使用地的特种设备检
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 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 总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 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L 、公称工作 压力为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 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 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 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 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 瓶等及其附件。
新兴能源装备开发的720外径长管拖车已经投放市场,容积超过3000L。 •
1 总则
本规程也适用于下列气瓶:
(1)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制造;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含 置于独立托架上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的设计、 制造;
(3)气瓶集束装置参照本规程及相关标准进行安
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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