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参照模板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检验、销售、使用、运输和存储气瓶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气瓶质量安全技术要求第三条生产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二)材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三)制造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四)气瓶应进行必要的产品认证和测试,并附有相关证书;(五)气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条销售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的气瓶必须具有相应的产品认证和测试证书;(二)销售的气瓶必须符合制造标准要求,并有明确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三)销售的气瓶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志和标签,标明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四)销售的气瓶不能有任何损坏、裂纹或者其他缺陷。
第五条使用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气瓶前必须查验气瓶的有效期限和品质;(二)使用气瓶前必须了解气瓶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并按要求正确使用;(三)使用气瓶时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四)使用气瓶发现有任何损坏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运输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气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运输法规和标准,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二)运输气瓶应放置在适当的运输工具中,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三)运输气瓶应避免与其他危险品混运,避免撞击和摩擦等造成气瓶损坏的行为;(四)运输气瓶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报警装置。
第七条存储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存储气瓶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设施;(二)存储气瓶必须正确分类存放,避免不同气瓶混放;(三)存储气瓶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存放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四)存储气瓶发现有任何损坏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隔离并报告相关部门。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核定、销毁气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贮存、运输、使用可压缩或液化气体的容器,并包括燃气瓶、抢救器瓶、氧气瓶、氮气瓶等各类气瓶。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气瓶生产、经营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综合监管、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推行风险分级、责任分级、监督分级。
第六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强化风险防控、主动服务、监督执法相结合,推行预防为主、监管为辅的工作思路,加强监督检查和事故监督抽查。
第七条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气瓶质量安全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气瓶质量安全行为,不得干扰、阻碍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气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气瓶质量安全。
第十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和零部件。
第十一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工艺要求,进行严格的生产工艺控制和工艺检验,确保气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气瓶外观无明显缺陷、尺寸和容积符合要求,且能够承受装液压力。
第十三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气瓶的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已经生产的气瓶进行出厂检验和检验报告的签发,并附加使用和维护指南。
第十五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气瓶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稳定。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实用版】
目录
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背景和目的
2.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内容
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和监管
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是我国气瓶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技术法规,旨在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气瓶作为一种常见的压力容器,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对气瓶的安全监察至关重要。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充装、运输、储存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规定。
其中,对气瓶的材料、结构、尺寸、强度、密封、防爆等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气瓶的检验、维修、报废等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和监管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负责的。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加强对气瓶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同时,对违反规程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确保气瓶安全。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规范气瓶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提高气瓶的安全性能;三是加强气瓶安全监察,维护气瓶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我国气瓶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技
术法规,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气瓶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020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于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气体。j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备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等。k
冬季气瓶嘴冻结时不可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可放到暖和的地方自行解冻。l
术语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时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5
管理要求或规范5.1
对于所有在用的气瓶,根据我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5.2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气瓶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c
气瓶放置在气瓶架上或固定地点,远离火源和热源,有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还应远离放射源。d
气瓶立放时,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e
严禁敲击、碰撞。f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g
操作人员在开关阀门时应该站在阀门接管的侧面,使用适当的工具慢开慢关。h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能起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d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卧放时,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瓶阀端应朝向一方。e
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f
气瓶运输要严格五年检验一次;d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方可重新使用。5.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气瓶是用于盛装气体的一种特殊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
为确保气瓶使用安全,我国制定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本规程对气瓶的分类与选用、安全监察与管理、使用与维护、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分析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气瓶的分类与选用气瓶按用途可分为工业气瓶、医用气瓶等;按盛装介质可分为压缩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等。
在选用气瓶时,应根据气体性质、使用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类型的气瓶。
此外,还需注意气瓶的材料、制造工艺、检验周期等因素。
二、气瓶的安全监察与管理气瓶的安全监察与管理涉及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
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程制造气瓶;运输单位要确保气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储存单位要规范气瓶的储存方式;使用单位要掌握气瓶的正确使用方法。
各环节均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气瓶安全。
三、气瓶的使用与维护气瓶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专人负责、合规充装、定期检查、正确操作。
使用单位要制定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气瓶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要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气瓶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分析气瓶事故应急处理要迅速、有效,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救援,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调查、分析。
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加强气瓶安全管理。
五、气瓶监察规程的实施与监督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监督,确保规程的贯彻落实。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保障气瓶使用安全。
总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为我国气瓶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汇编
1总则
(2)对于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品种或者气 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 据的气瓶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应当经过气瓶 标准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后方可用于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对涉及气瓶 安全性能的关键技术要求及试验项目,若与本规 程及相关中国标准(含经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 求不一致,应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提出附加要求。 (安委会审查时有委员建议删除原下划线部分, 我进行了修改,倾向保留为好,对国内企业有利, 请各位专家给出意见)
1总则
(4)符合本条(1)、(2)、(3)要求的气瓶出境或再 次进口时,只要具有有效的气瓶安全性能检验合 格证明文件,可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对仅进 行了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气瓶,再次进口时应 当按照本条(3)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5)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督促涉及临时进 口气瓶的企业,建立临时进口境外气瓶档案。
1总则
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 求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 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 及其型式试验报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行 业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报国家 质检总局,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试制、试用。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 本规程1.5的规定。
1总则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低 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临界温度(Tc)一般低于或 者等于-50 ℃。亦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 化气体;
(4)溶解气体,在压力下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在压力下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1总则
1.12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对于盛装压缩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20℃)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气瓶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规范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和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千方百计预防事故,重在预防和控制危险,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气瓶产品和使用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条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贯穿于气瓶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包括设计、生产、使用、维修、充装、运输、储存和报废等环节。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检测应当建立健全的体系和标准,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和人员。
第六条气瓶的检验、试验、评估和认证等应当在依法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气瓶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对于危险品运输领域内的气瓶运输与储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设计和生产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第九条气瓶的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过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和认证。
第十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设备,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配件和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和品质控制,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和配件,防止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定期对生产环节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使用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第十四条气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气瓶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气瓶记录档案,包括气瓶的使用情况、检验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等,以便于对气瓶的管理和控制。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氧气乙炔气瓶的正常使用,保障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本规程的依据是《煤气瓶、氧气瓶使用管理条例》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定义1. 氧气乙炔气瓶: 指用于贮存氧气和乙炔以供使用的容器。
2. 监察: 指对氧气乙炔气瓶的装填、贮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检验和监督的行为。
第二章监察机构第四条设立监察机构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氧气乙炔气瓶监察机构,负责制定监察计划、组织监察工作、记录监察结果以及隐患整改的追踪。
监察机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监察机构职责1. 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并适时调整计划。
2. 组织实施氧气乙炔气瓶监察工作。
3. 定期进行监察结果的汇总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4. 跟踪隐患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章监察程序第六条监察计划的制定1. 监察机构根据单位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察计划。
2. 监察计划中应包括监察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重点监察内容。
第七条监察工作的组织1. 监察机构应事先通知被监察单位,并确定监察人员的人数和组成。
2. 监察人员应携带有效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察工作。
第八条监察内容1. 氧气乙炔气瓶的装填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 氧气乙炔气瓶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4. 氧气乙炔气瓶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九条监察记录和报告1. 监察人员应将监察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及时报告监察机构。
2. 监察报告应包括被监察单位的基本情况、监察时间、监察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的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监察结果和整改措施第十条监察结果1. 监察机构应评估监察结果,并根据结果确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 监察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整改三种情况。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气瓶质量安全。
3.加强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气瓶制造、使用单位依法履责。
4.建立完善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普及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气瓶安全意识。
二、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机构1.国家级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策、规范、标准,协调各地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省级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级地方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市级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级地方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气瓶制造单位1.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2.制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3.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控制,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稳定。
四、气瓶使用单位1.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且按照许可证范围使用气瓶。
2.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气瓶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的气瓶安全检测和维修,确保气瓶安全。
4.使用单位应做好气瓶使用记录,记录气瓶的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五、气瓶质量安全监督检查1.气瓶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3.经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可以暂停其生产或使用权,待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
六、气瓶质量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气瓶质量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对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于因气瓶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赔偿。
七、气瓶质量安全宣传教育1.加强气瓶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气瓶安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 引言气瓶是储存压缩气体的重要设备,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为了确保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强对气瓶的监察工作尤为重要。
本规程旨在规范和指导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气瓶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
3. 责任和义务3.1 监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3.1.1 制定监察计划监察机构应制定气瓶安全监察的年度计划,包括监察频次、监察范围、监察内容等,确保监察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3.1.2 检查合规性监察机构应定期对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和储存气瓶。
3.1.3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如发现气瓶存在问题或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停用、追究责任等,确保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2 使用和储存气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和义务3.2.1 遵守相关规定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3.2.2 定期检查气瓶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气瓶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的正常运行。
3.2.3 配合监察工作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监察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配合检查。
4. 监察内容和要求4.1 信息记录和台账管理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相应的气瓶信息记录和台账,包括气瓶的编号、规格、压力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
4.2 气瓶的检查和维护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对气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等,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行。
4.3 气瓶的存储和使用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气瓶的存储和使用,包括存放位置、防火防爆措施等,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监察记录和报告监察机构应对每次监察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形成监察报告,并向被监察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和反馈。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改和消除存在的问题。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程目的】本规程旨在规范对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氧气乙炔气瓶的存储、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监察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氧气、乙炔气瓶的存储、使用和运输环节,包括氧气乙炔气瓶的验收、检测、存储、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监管责任】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监察要求】对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预防、监测、预警等措施,保障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监察机制】建立健全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机制,加强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监察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强化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二章氧气瓶监察第六条【氧气瓶验收】氧气瓶的进货验收应包括氧气瓶的外观检查、钢瓶标志和标签的查验、氧气瓶的容器检测等内容。
第七条【氧气瓶存储】氧气瓶的存储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保证氧气瓶的通风、防潮和防火措施。
第八条【氧气瓶使用】氧气瓶的使用应遵循相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操作培训,确保氧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氧气瓶保养】对于长期存放和使用的氧气瓶,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氧气瓶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寿命。
第十条【氧气瓶报废】氧气瓶达到报废标准或出现重大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章乙炔瓶监察第十一条【乙炔瓶验收】乙炔瓶的进货验收应包括乙炔瓶的外观检查、钢瓶标志和标签的查验、乙炔瓶的容器检测等内容。
第十二条【乙炔瓶存储】乙炔瓶的存储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保证乙炔瓶的通风、防潮和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乙炔瓶使用】乙炔瓶的使用应遵循相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操作培训,确保乙炔瓶的安全使用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第三章材料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第四章设计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第23条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2.改变设计壁厚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第五章制造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2.正常生产满五年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第六章气瓶附件第44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第45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第46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第47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第七章充装第4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49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第50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第51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第52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5.超过检验期限的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第53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第54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第55条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第56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0充装日期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第八章定期检验第57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气瓶改装第5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第6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第6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第6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63条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第64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第65条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第66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第九章运输储存和使用第67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第68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9. 装有液体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第69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第70条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5.夏季应防止曝晒6.严禁敲击碰撞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0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第十章附则第71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第72条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7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第74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气瓶安全监察规章制度范本
气瓶安全监察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气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回收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气瓶安全管理第四条气瓶生产、充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气瓶生产、充装、使用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了解气瓶的危险特性、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六条气瓶生产、充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充装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充装活动。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充装记录制度,记录气瓶的充装时间、充装量、充装压力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九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气瓶安全检查,确保气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条气瓶回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回收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回收活动。
第三章气瓶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发生气瓶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格,按照资格规定的范围从事气瓶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记录制度,记录气瓶的检验检测时间、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公布气瓶安全监察信息。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板
文件编号:版次: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板批准:审核:编制:年月日颁布年月日实施一,编制目的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编制依据依据GB5099钢制无缝气瓶、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检查规程。
三,监察内容与要求1、气瓶运输要求1.1搬运气瓶要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敲击、滚滑或剧烈震动。
1.2搬运气瓶时,应罩好气钢瓶帽,保护阀门,不能使气瓶两端突出车旁或两端,并应采取充分措施防止气瓶从车上掉下。
1.3避免使用染有油脂的人手、手套、破布接触搬运气瓶。
1.4搬运前,应将联接气瓶的一切附件如压力调节器、橡皮管等卸去。
1.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1.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吊运容器瓶。
1.7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
2、气瓶检验要求2.1气瓶警示标签检查目测气瓶外表所帖警示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警示标签由面签和底签两部分组成;2.1.1面签上印有图形符号,用来表示瓶装气体的危险特性。
2.1.2底签贴在面签上,底签上至少应有下列内容:a.对单一气体,应有化学名称及分子式;b.对于混合气体,应有导致危险的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及分子式。
如果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或分子式已被标识在气瓶的其他地方,也可以只在底签上印上通用术语或商品名称;c.气瓶及瓶内充装的气体在运输、储存及使用上应遵守的其他说明及警示;d.气瓶充装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警示标签样板如图1和图2所示图1,单一气体标识图1,混合气体标识2.2 气瓶外观检查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折、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2.3 气瓶附件检查通过目测检查,气瓶附件应包括:瓶阀、合格证、标准物质证书、瓶帽、防震圈等。
瓶阀检验要求:瓶阀应装配牢靠,并应保证其瓶口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为1牙-5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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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
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机器设备上附属 的瓶式压力容器、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及军事装 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 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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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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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9.3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所有进口气瓶应当经口岸地或使用地的特种设备检
新兴能源装备开发的720外径长管拖车已经投放市场,容积超过3000L。 •
1 总则
本规程也适用于下列气瓶:
(1)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制造;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含 置于独立托架上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的设计、 制造;
(3)气瓶集束装置参照本规程及相关标准进行安
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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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7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注1-3)如下: (1)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2)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 (3)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 (4)GB l6804《气瓶警示标签》; (5)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6)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 (7)GB 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8)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关产 品标准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及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温度范围,按相应标
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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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范围内气瓶的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
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车用气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 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X - 2012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报批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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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 - 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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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 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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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 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L 、公称工作 压力为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 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 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 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 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 瓶等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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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
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 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型 式试验报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或 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 定。
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相应标准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气 瓶附件,应当在相应附件通过所要求的型式试验后方可进 行相关的气瓶型式试验。 •
1 总则
1.9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除符合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满足本节要求。 1.9.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满足本规程1.8的要求,进口 气瓶及其气瓶阀门的型号及规格应当在型式试验报 告的覆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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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9.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 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
各类气瓶,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按照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中国国家
标准进行设计、制造;
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气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
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由制造单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订企业 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 标准,并经过中国气瓶标准化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以下简称为,经评审的企业标准),中国气瓶标准化 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为,气瓶标准化机构)应当根据本 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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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对于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品种或者气 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据 的气瓶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应当经过气瓶标准 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 用于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对涉及气瓶安全性能 的关键技术要求及试验项目,若与本规程及相关中 国标准(含经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求不一致,应 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提出附加要求。(安委会审查 时有委员建议删除原下划线部分,我进行了修改, 倾向保留为好,对国内企业有利,请各位专家给出 意见)
注1-3:本条款中引用标准是指除附件A所列产品标准外的其他引用标 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 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规程。
1 总则
1.8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 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结果 应当作为设计文件鉴定的依据。对首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气 瓶制造单位或者需申请增项的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在所涉 及的气瓶产品通过了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后,方可进 行制造许可评审。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 其新开发的气瓶产品在批量制造前也必须通过设计文件鉴 定和型式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