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监司办〔2015〕8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煤矿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煤安监司办[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2〕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近年来,各地依据《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以下简称《规范》)认真组织开展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做好与即将施行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衔接,现就报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监局按附件格式填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并对辖区内各类煤矿矿井瓦斯等级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和汇总表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明细表。
各矿井瓦斯等级均按最近一次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填写,资源整合矿井按参与整合矿井的最高瓦斯等级填写(由高到低分别为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低瓦斯);未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新建矿井,按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填写。
(详见附件1)。
2.矿井瓦斯等级按企业属性分类汇总表。
本表为根据附件1按照矿井属性汇总而成(详见附件2)。
3.矿井瓦斯等级按井型分类汇总表。
本表为根据附件1按照矿井生产能力汇总而成(详见附件3)。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分析报告主要内容1.矿井概况。
全省(区、市)矿井数量;国有重点、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数量及比例;生产、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等矿井数量及比例;小型煤矿(30万吨及以下矿井)、中型煤矿(30至120万吨)、大型煤矿(120万吨及以上矿井)矿井数量和比例。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各地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不断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从业人员素质得到较大提升,但仍存在不持证上岗、假培训、不培训、乱培训、培训质量低下、培训方式陈旧、创新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2018年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以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为目标,以整治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职业准入为重点,大力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强化培训执法,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基本规范、职业准入基本合规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安排(一)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及《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见附件1),并严格对照规定,开展以下6个方面的自查自改。
一查从业人员准入是否符合要求。
自2018年3月1日起,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是否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是否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自2018年3月1日起,新招录的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煤安监司办[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09〕2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和《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在系统内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现将上述四项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及本单位实际学习借鉴,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煤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公正、严格、廉洁、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效能。
附件 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二○○九年八月六日附件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公正、公平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所属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分局对本局相关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考核、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省局成立执法监督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执法监督的局领导担任,省局对分局的执法监督由安全监察一处、二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政策法规处、纪检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的执法监督由政策法规处、纪检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安标国家中心,有关单位:为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此方案转发至辖区煤矿企业,请安标国家中心将此方案转发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矿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等相关单位。
各部门、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牛军、余博龙,************。
国家煤矿安监局2016年12月29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一、目标任务(一)促进安全监测监控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促进安全监测监控多元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煤矿安全预测预警水平,实现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的深度分析和综合利用。
(三)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促进煤矿企业合理有效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井下日常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统一技术方案,示范先行、稳步推进,针对不同的矿井类型分步实施。
2.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协同配合。
发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作用,突出煤矿企业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中的主体地位,引导生产企业积极进行产品研发和升级,督促检测检验机构和安标中心积极配合开展产品检验和MA认证。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5.03.04•【文号】煤安监司办〔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切实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煤矿企业要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在其生效15日内抄送相关煤矿安全考核发证部门。
2014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任命且尚未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于3月底前抄送至煤矿安全考核发证部门。
中央企业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或复印件),要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其他煤矿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要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考核发证部门。
二、有关考核发证部门自收到任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要对新上岗且持有安全培训证明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80分及格。
考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矿安全资格证书》,3年有效,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样式自行印制(式样附后)。
三、6个月内未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但未通过的,应停止本岗位工作,在1个月内参加补考;补考仍未通过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向其所在企业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正式书面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3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32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现将《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下达给你们,请各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各主要承担单位实施,按时完成标准的制修订任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4月22日附件: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制/修订性质完成年限技术归口单位主要承担单位代替标准号主管单位1煤矿安全现状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推荐2016煤矿分会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技装备司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制定强制2016煤矿分会国家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煤炭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山东鼎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科技装备司3煤矿安全生产应急培训规范制定推荐2016煤矿分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华北科技学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科技装备司4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推荐2016煤矿分会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科技装备司5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推荐2016煤矿分会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生产力促进中心、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矿业大学科技装备司6安全生产移动执法终端通用技术制定推荐2017煤矿分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煤科工沈阳研究院科技装备司7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规范制定强制煤矿分会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科技装备司8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修订强制2017煤矿分会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AQ 1020-2006科技装备司9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浙江安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规划科技司10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数据规范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规划科技司安全生产数据采集第1部分:煤矿指标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规划科技司12安全生产数据采集第2部分:非煤矿山指标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规划科技司13安全生产数据采集第3部分:危险化学品指标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规划科技司1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规划科技司15安全生产标准化数据规范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浙江图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规划科技司1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许可备案数据规范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规划科技司17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年度报表数据规范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规划科技司18矿用电梯安全技术要求制定强制非煤矿山分会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大学、东南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管一司19赤泥堆场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强制2016非煤矿山分会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铝广西分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色企管公司、孝义市兴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浩阳新型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管一司20海洋石油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强制2016非煤矿山分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部、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海油安办海油分部监管一司21国家级油气田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制定推荐2016非煤矿山分会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国石化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应急救援中心、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采工程技术研究院监管一司HAZOP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制定推荐2016化学品分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监管三司23医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制定推荐2016化学品分会河南省化工医药安全生产协会监管三司24有机过氧化物的储存与处理要求制定推荐2017化学品分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监管三司25危险化学品企业设备完整性管理导则制定2018化学品分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监管三司26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修订强制2016化学品分会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有限公司AQ3010-2007监管三司27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修订推荐2017化学品分会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AQ/T3033-2010监管三司28打印墨粉生产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制定强制粉尘防爆分会广东金方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监管四司29粉尘爆炸风险评估指南制定推荐2018粉尘防爆分会东北大学监管四司30磁力起重器安全规程制定强制2017工贸分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南昌永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悍威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监管四司3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检测规范总则制定强制2016防尘防毒分会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司32工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快速测定铅及其化合物制定推荐2016防尘防毒分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中瑞环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司33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制定推荐2016防尘防毒分会山东电力研究院、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职业健康司34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修订强制2017涂装作业分会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浙江华立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AQ 5201-2007职业健康司35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四司、武钢安环院、大连安全科学研究院、太钢集团、太钢培训中心人事司(宣教办)36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华北科技学院、北京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人事司(宣教办)3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本规范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应急指挥中心38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信息交换与共享技术要求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北京辰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急指挥中心39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制定推荐20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北京辰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急指挥中心40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制定推荐2016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中国蓝星哈尔滨有限公司、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41安全生产应急准备情景构建技术导则制定推荐2016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应急指挥中心42安全生产应急准备评估指南制定推荐2016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国家行政学院应急指挥中心4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通用术语制定推荐2016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结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8•【文号】安监总办[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及中央编办《关于调整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150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
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职能机构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如下:一、综合司负责机关综合性业务。
(一)主要职责1.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组织或参与会议筹备,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重大工作部署的督促落实工作。
2.承担公文管理、政务信息和机要保密工作,调查研究和参与起草有关政策措施及重要文件、报告。
3.负责编报本级机关专项业务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审核及监督。
4.研究提出机关人事任免建议,参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考核工作。
5.承担或协调机关行政事务相关工作。
6.提出机关外事安排建议,参与煤矿安全相关外事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9.12.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煤安监司函办〔2019〕149号各省级煤矿安监局: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聘请专家参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起草了《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说明理由,于2020年1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
联系人:蔡稳成;联系电话:************、64464007(带传真);电子邮箱:*********************.cn。
附件: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9年12月26日附件煤监系统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我国煤矿灾害和地质条件千差万别,随着采深的增加,各类灾害日趋严重,有的甚至多种灾害风险叠加,安全风险防范难度逐渐增大。
同时一些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在煤矿广泛应用。
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上与面临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相适应,在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审查、现场监察执法等监察活动中需要聘请相关技术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此项工作,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6〕11号),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6〕13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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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6〕13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防范煤矿高温热害,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拟在全国开展高温矿井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井下采掘工作面温度超过26℃的矿井(包括生产和建设矿井)。
二、调查主要内容
总结近几年煤矿高温热害防治情况,包括典型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明确责任处室和人员,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确保摸底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煤矿高温热害治理情况,形成总结材料,并填写《高温矿井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见附件),于10月3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
联系人及电话:赵恩彪,************;
电子邮箱:**********************.cn。
附件:高温矿井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结束——。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09.1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3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结合职业卫生监督职责调整,根据修订后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见附件1、4)及有关表格(见附件2、3、5、6)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煤矿企业(电子版可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网站下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9号)和《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2.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3.露天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4.××(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5.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6.露天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9年9月18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煤安监技装[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级煤矿安监机构深入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累计抽查煤矿989处,查处安全隐患2976条,下达执法文书2181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842.1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5处,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79个,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个(见附件),有效遏制了煤矿超能力生产。
通过此次专项监察,也发现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个别煤矿仍超能力生产。
内蒙古自治区赛蒙特尔、满世罐子沟、霍煤集团南露天矿、东明矿业公司、乌兰图嘎等5处煤矿产量超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贵州省盘县新华煤矿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
贵州省大方煤业有限公司小屯煤矿、云南省塔甸煤矿科拉池井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现象。
二、未按规定公示产能。
河南省郑煤集团、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德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所属部分煤矿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生产能力。
三、没有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安徽、吉林、江苏、云南等省部分煤矿或其上级公司未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未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安徽省一些煤炭企业未按276个工作日制度调整下属煤矿相关经济指标。
四、一些矿井采掘接续关系紧张。
部分煤矿多采区、多水平布置采掘工作面,多煤层同时开采,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失衡,造成采掘接续紧张。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5.24•【文号】煤安监司办[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3〕11号)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近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8家煤与瓦斯突出鉴定(以下简称“突出鉴定”)机构对2011年以来各自突出鉴定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发现涉及97处矿井的鉴定报告存在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部分煤矿企业圈定委托鉴定范围,委托鉴定机构仅对浅部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进行鉴定,个别煤矿企业甚至通过故意破坏鉴定机构布置的监测仪器、在测点周围另行打钻降低该测点周围瓦斯压力、对有关区域煤层进行瓦斯预抽等方法人为干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二、部分突出鉴定机构未严格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布置指标测定或采取煤样地点,测点不能有效代表被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定矿井(煤层)突出或非突出依据,有的鉴定报告甚至没有对被鉴定矿井给出明确结论。
为防止因突出鉴定结果不实误导、弱化矿井瓦斯管理工作,引发瓦斯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97处矿井(名单附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1.重新组织进行突出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2.重新组织鉴定的,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3.自本通知印发后超过6个月仍未完成重新鉴定工作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
附件:突出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矿井名单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3年5月24日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1〕39号)等242件涉及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的24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煤安监行管[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09〕2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为确保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操作资格考核发证(以下简称相关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连续性,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职能交接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地衔接好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工作职能。
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明确的负责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地方有关部门,应尽快落实部门内部承担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业务的处室,切实做好人员定岗和工作交接等工作,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移交。
尚未明确地方负责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部门的省(区、市),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主动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争取尽快予以明确,并要在相关人员考核发证职能未移交之前,继续履行好职责,做到培训考核工作不停、机构不撤、人员不散,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省级人民政府已明确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继续承担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职能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一如继往地做好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请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煤矿相关人员考核发证职能衔接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提高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职能1.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应为同级领导班子成员,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要设立采掘生产技术、矿井“一通三防”、地质测量、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工程设计和科研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技术管理和工作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
矿井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2.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业务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的要求,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以下简称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重要性的认识《通知》在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和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针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了全面细致的部署,措施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通知》特别强调,要建立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同时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严格规定“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单位和广大煤矿企业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坚持预防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从而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快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二、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目标要求(一)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转发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岗位清单“明白卡”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转发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岗位清单“明白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3.08.17
•【文号】矿安综函〔2023〕205号
•【施行日期】2023.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转发
部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岗位清单“明白卡”的通知
矿安综函〔2023〕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欢坨煤矿)、四川省泸州市锦运煤业公司朱洞煤矿(以下简称朱洞煤矿)探索制定了安全生产岗位清单“明白卡”,明确了各岗位操作流程、操作标准、注意事项及风险清单等内容,员工随身携带、照单作业。
实行岗位清单“明白卡”做法以来,东欢坨煤矿、朱洞煤矿有效杜绝了生产安全事故,员工习惯性违章大幅减少。
现将东欢坨煤矿、朱洞煤矿部分岗位清单“明白卡”转发给你们,请指导辖区矿山企业借鉴参考,坚持实事求是、简便好用、务实管用的原则,推动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健全完善自下而上的全员岗位责任制,将安全生产作业流程标准和工作要求落实到岗、具体到人,推动养成在岗按流程标准化作业的习惯,
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东欢坨煤矿各工种岗位流程卡、朱洞煤矿各工种岗位操作清单及风险清单,可从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内下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3年8月1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年来,一些产煤地区煤矿托管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托管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但个别地区也存在托管煤矿安全责任不落实、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或假借托管转移监管责任等问题,造成监管真空,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加强托管煤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托管条件审查(一)托管煤矿必须是合法生产、建设煤矿。
生产煤矿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建设煤矿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相关手续。
(二)承托单位应为证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型国有煤炭企业或具有煤矿生产专业化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
承托灾害严重(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易自燃和极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等)的矿井,承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的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
所托管煤矿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承托企业一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发生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三年内不得新承托煤矿。
(三)产能在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托管范围,严禁假借托管逃避整顿关闭。
二、切实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四)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托管合同或协议,明确托管的方式、时间和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义务等。
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五)开展托管工作前,托管合同或协议应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托管煤矿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七)煤矿托管必须采取整体托管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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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煤矿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现将安徽省煤矿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转发你们,请转发辖区或所属煤矿企业学习借鉴,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2015年4月27日安徽省煤矿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目录1.企业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2.企业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4)3.企业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5)4.企业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8)5.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0)6.企业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2)8.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4)9.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17)10.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9)11.安全监察处处长(安全副矿长) (21)12.采煤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4)13.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5)14.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6)15.经营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28)1.企业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组织制定企业董事会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组织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负责审批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确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5.负责建立董事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并定期组织召开。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6.组织审定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考核制度,并督促经理层落实。
四、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7.负责审批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和使用,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8.负责组织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经理层落实。
9.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10.组织开展或督促经理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经理层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1.负责审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每年至少参加1次煤矿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2.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3.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八、组织保障14.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办企,依法管企15.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16.负责企业及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生产和建设。
17.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十、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18.督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19.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督促经理层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20.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十一、其他2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2.企业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委书记是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制定企业党委班子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审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3.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4.组织制定企业安全文化发展规划、年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5.组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制定相关保障措施。
6.每年至少检查1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参与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7.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组织保障8.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选聘、任免等干部任免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将干部任免情况告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9.监督企业及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参与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10.参加企业安全办公会,对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重大安全决策提出意见。
八、负责或参与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1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2.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13.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九、其他1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3.企业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与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批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2.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会议、安全技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危害防治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组织审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4.负责审定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计划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并监督落实;按规定组织审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5.参与审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6.落实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7.每月至少召开1次总经理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和防治水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
8.组织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督促为从业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每年至少参加1次煤矿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1.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负责指挥或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八、报告安全生产情况13.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负责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14.负责每年向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1次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督促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1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九、组织保障15.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审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16.落实企业董事会(党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决定。
十、依法办企,依法管企17.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18.依法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下达生产计划,并监督落实。
19.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生产和建设。
20.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十一、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21.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22.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3.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十二、其他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4.企业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
安全生产职责如下:1.组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企业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组织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审批企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4.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培训和考核情况。
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检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组织审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7.审批突出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开采计划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防突设计等;审批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保护层开采设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等。
8.审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闭坑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三下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等;审批矿井防水煤(岩)柱留设、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设计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9.审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负责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10.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