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名称
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名称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20、寻衅滋事(第26条)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第31条)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第33条第1项)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第33条第2项)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第33条第3项)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3条第3项)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第34条第1款)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第34条第1款)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第34条第2款)4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1项)4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4项)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36条)46、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第36条)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48、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0、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1、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5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5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第39条)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54、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55、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57、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58、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59、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第41条第1款)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41条第2款)61、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62、侮辱(第42条第2项)63、诽谤(第42条第2项)64、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67、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68、殴打他人(第43条第1款)69、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70、猥亵(第44条)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第44条)72、虐待(第45条第1项)73、遗弃(第45条第2项)74、强迫交易(第46条)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第47条)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第47条)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第48条)78、盗窃(第49条)79、诈骗(第49条)80、哄抢(第49条)81、抢夺(第49条)82、敲诈勒索(第49条)83、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85、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87、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50条第1款第4项)88、招摇撞骗(第51条第1款)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52条第1项)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第52条第2项)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52条第3项)9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52条第4项)95、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第53条)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第54条第1款第1项)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第54条第1款第2项)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第54条第1款第3项)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第55条)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第56条第1款)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第56条第1款)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第56条第2款)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第57条第1款)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第57条第1款)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第57条第2款)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第58条)107、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59条第1项)108、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第59条第1项)109、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第59条第2项)110、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59条第3项)11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59条第4项)112、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第60条第1项)11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第60条第2项)114、提供虚假证言(第60条第2项)115、谎报案情(第60条第2项)116、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第60条第3项)117、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第60条第4项)118、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第61条)119、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第62条第1款)120、偷越国(边)境(第62条第2款)12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第63条第1项)12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63条第2项)123、偷开机动车(第64条第1项)12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第64条第2项)125、破坏、污损坟墓(第65条第1项)126、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第65条第1项)127、违法停放尸体(第65条第2项)128、卖淫(第66条第1款)129、嫖娼(第66条第1款)130、拉客招嫖(第66条第2款)13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67条)13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第68条)133、传播淫秽信息(第68条)1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第69条第1款第1项)135、组织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136、进行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137、参与聚众淫乱(第69条第1款第3项)138、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第69条第2款)139、为赌博提供条件(第70条)140、赌博(第70条)14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第71条第1款第1项)14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71条第1款第2项)14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第71条第1款第3项)144、非法持有毒品(第72条第1项)145、向他人提供毒品(第72条第2项)146、吸毒(第72条第3项)147、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72条第4项)148、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第73条)14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第74条)150、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第75条第1款)151、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第75条第1款)抢夺罪与抢夺行为、抢劫的区别1、关于抢夺和抢劫的区别:抢劫,刑法26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抢夺,刑法267,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3.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简单说,抢劫的关键词是暴力;抢夺的关键词是趁人不备和数额较大.关于抢夺罪与抢夺行为的区分,就是看数额是否较大,这方面全国各地区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最高院提出的标准是五百元起,但可能你的地方经过法定程序规定了别的标准,到你当地的法院刑事庭问一下就知道了,以五百元为例,到五百元就是犯有抢夺罪,将会受到刑事处罚,不到五百元不构成犯罪,治安处罚.细节问题最高院2002年发布了抢夺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去找找看吧。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沪卫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爱国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19〕12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19年12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13日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案由一: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履行禁烟义务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处罚条款:《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
二、处罚内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裁量基准情形情节裁量幅度一般情形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第九条六项义务之一的。
处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同时违反第九条六项义务中任意二项或三项义务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因违反第九条规定,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第二次受到行政处罚的。
2022年行政处罚案卷样本
2022年行政处罚案卷样本模板1: 正式风格行政处罚案卷样本一、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的规定,经核实,被处罚人XXX存在违反X法规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对被处罚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件调查与证据1. 案件调查对被处罚人涉嫌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详细每一项违规行为)2. 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收集到了以下证据:(详细证据,包括文件、照片、录音等)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第X款,我部决定对被处罚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根据法规,具体处罚决定)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 履行方式被处罚人应按照我部的要求,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
2. 履行期限被处罚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X日内履行相应义务。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如下:1. 附件1:相关证据材料2. 附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方面的法规和规定的总称。
2. 被处罚人:指涉嫌违反法规的个人或单位。
3.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规对被处罚人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正式文件。
------------------------------------------------------------------------模板2: 随意风格行政处罚案卷样本一、案件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被处罚人XXX的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决定对被处罚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件调查与证据1. 案件调查经过详细的调查,发现被处罚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详细每一项违规行为)2. 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们收集到了以下证据:(详细证据,包括文件、照片、录音等)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X条第X款,我部决定对被处罚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根据法规,具体处罚决定)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 履行方式被处罚人应按照我部的要求,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
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
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篇一」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法律依据: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一、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1、适用范围(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化妆品的;(2)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3)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
2、违法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4、处罚内容(1)适用范围中情形(1):①没收产品;②没收违法所得;③可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2)适用范围中情形(2):①警告;②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以三十日以内停产的处罚。
(3)适用范围中情形(3):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违反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管理案1、适用范围(1)生产未取得卫生部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2)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3)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4)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违法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3、处罚依据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4、处罚内容(1)适用范围中情形(1):①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②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③可责令停产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1(2)适用范围中情形(2):①警告;②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处以三十日以内停产的处罚。
(3)适用范围中情形(3):①责令停止经营化妆品(30日以内);②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4)适用范围中情形(4):①没收违法所得;②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③可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
卫生管理制度一般包括: 1.证照管理制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3.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 4.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5.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6.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7.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8.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9.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0.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行
案由 违反条款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擅自营业曾经受到卫生计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擅自营业3个月以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擅自营业不超过3个月以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涉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 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平阴县2018—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
平阴县2018—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分析作者简介:王永贞(1969-),男,本科,主管医师,研究方向:卫生监督。
【摘要】 [目的] 通过分析平阴县2018—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了解平阴县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情况并分析原因,为下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供依据。
[方法] 对平阴县2018—2021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
[结果] 平阴县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自2021年明显减少,违法场所主要为美容美发场所,案由主要以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件最多。
[结论] 建议抓住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管的重点环节,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水平。
【关键词】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分析【Abstract】Objective By analyzing the health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cases in public places in Pingyin County from 2018 to 2021, we can understand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in public places in Pingyin County and analyze the reasons, so as to provide a basis for the next step to strengthen the health supervision of public places. Methods The health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cases in public places in Pingyin County from 2018 to 2021 are analyzed. Results The number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cases in public places in Pingyin County has decreased significantly since 2021, and the illegal places are mainly beauty salons. The causes of action are mainly the cases of unauthorized business without obtaining sanitation license of public pla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Conclusion It is recommended to grasp the key links of daily health supervision in public places,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trengthen the level of health supervision in public places.【Keywords】Public places Administrativepunishment Case analysis公共场所是人们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其特点是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公用设备、物品和环境易污染,易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因此,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条件和管理水平对预防疾病,保障人们健康尤显重要。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解析与案例分析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解析与案例分析报告一、案由解析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是指在公共场所如餐馆、宾馆、商场等违反相关卫生规定的行为,危害公共卫生和人民健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案件。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在餐馆、食品摊点等公共场所从事未经许可的食品经营活动,使用非法添加剂、劣质食材等违反卫生标准的行为。
2. 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如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及时清理卫生死角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行为。
3.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问题:如公共厕所、停车场等卫生设施未及时维修、无法正常使用等违反公共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上述案由是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较为典型的情况,当然还存在其他具体的违法行为,但都是基于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和人民健康的原则。
二、案例分析以某餐馆食品安全问题为例,进行案由分析与案例分析。
某餐馆存在以下食品安全问题:使用过期食材、存放食品不当、卫生差等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我们对该案例进行分析与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而某餐馆显然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购进规定的食品,并审核合格证明。
但是,某餐馆购进的食材明显存在过期问题,未能审核合格证明。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保持食品原有的生鲜、卫生、无毒等安全状态,但是,某餐馆食品存放不当,存在卫生差的情况。
对于某餐馆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罚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餐馆将被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2. 停业整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餐馆将根据情况被暂停营业。
3. 撤销经营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餐馆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可能撤销经营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范本一:一:案由概述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是指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作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基础,对于保障公众健康、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由进行详细分类。
二:不良卫生条件案由1. 污水排放超标案由a) 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公共场所;b)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c) 污水排放的水质超过规定标准。
2. 垃圾处理不当案由a) 公共场所存在垃圾乱倒乱堆现象;b) 垃圾分类不当;c) 垃圾收集容器不及时清理。
3. 卫生设施不完善案由a) 公共场所卫生设施数量不足;b) 卫生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c) 卫生设施残缺不全。
三:食品卫生问题案由1. 食品存储不当案由a) 食品存放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地方;b) 食品存储时间超过规定期限;c) 食品存储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
2. 食品加工不卫生案由a) 食品加工操作不符合卫生要求;b) 食品加工使用污损的器具;c) 食品加工过程中存在明显卫生问题。
3. 食品销售不合格案由a) 销售过期食品;b) 销售伪劣食品;c) 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食品。
四:公共厕所卫生问题案由1. 公共厕所清洁不到位案由a) 公共厕所卫生清洁不及时;b) 公共厕所卫生用具未得到有效消毒;c) 公共厕所卫生纸、洗手液等物品供应不足。
2. 公共厕所设施损坏案由a) 坏厕所门、损坏厕位等设施未及时修复;b) 公共厕所排水系统故障未修复。
五: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指国家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所做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整体。
2.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采取的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制裁的行为。
3. 污水排放超标:指污水排放的水质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4. 垃圾处理不当:指处理垃圾的方式和方法不符合卫生要求。
5. 食品存储不当:指食品存放的环境和条件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李征南、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征南、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6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征南;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当事人】李征南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当事人-个人】李征南【当事人-公司】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征南【被告】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复议机关物证视听资料直接证据举证责任客观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财产保全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李征南于事发时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一:案由的确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案由应该经过以下步骤来确定:1. 案情举报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方式、举报信件等形式向相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部门接到举报后会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属实。
2. 现场勘查如果举报属实,相关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等情况,以及涉及的人员和责任单位。
3. 调查取证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相关部门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和固定现场痕迹、掌握证据材料,例如安全监控录像、相关文件等。
4. 事故责任认定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相关部门会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包括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5.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实和证据,相关部门会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例如《安全生产法》第XX条、第XX条等。
6. 处罚决定综合考虑事故的性质、后果、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情况,相关部门会依法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现场勘查记录、调查取证材料清单、事故责任认定书、处罚决定书等。
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 罚款:指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求被处罚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3. 责令停产整顿:指相关部门要求被处罚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和改正违法行为,并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一:案由的确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案由一般经过以下步骤:1. 事故调查、勘验相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会派遣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等情况,以及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情况。
2. 案情审核、核实根据勘验所得的情况,相关部门会对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实,判断事故是否属实,以及是否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治安案件案由规范标准名称
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名称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20、寻衅滋事(第26条)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第31条)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第33条第1项)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第33条第2项)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第33条第3项)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3条第3项)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第34条第1款)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第34条第1款)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第34条第2款)4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1项)4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4项)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36条)46、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第36条)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48、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0、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1、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5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5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第39条)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54、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55、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57、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58、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59、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第41条第1款)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41条第2款)61、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62、侮辱(第42条第2项)63、诽谤(第42条第2项)64、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67、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68、殴打他人(第43条第1款)69、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70、猥亵(第44条)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第44条)72、虐待(第45条第1项)73、遗弃(第45条第2项)74、强迫交易(第46条)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第47条)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第47条)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第48条)78、盗窃(第49条)79、诈骗(第49条)80、哄抢(第49条)81、抢夺(第49条)82、敲诈勒索(第49条)83、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85、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87、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50条第1款第4项)88、招摇撞骗(第51条第1款)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52条第1项)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第52条第2项)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52条第3项)9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52条第4项)95、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第53条)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第54条第1款第1项)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第54条第1款第2项)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第54条第1款第3项)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第55条)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第56条第1款)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第56条第1款)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第56条第2款)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第57条第1款)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第57条第1款)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第57条第2款)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第58条)107、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59条第1项)108、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第59条第1项)109、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第59条第2项)110、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59条第3项)11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59条第4项)112、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第60条第1项)11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第60条第2项)114、提供虚假证言(第60条第2项)115、谎报案情(第60条第2项)116、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第60条第3项)117、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第60条第4项)118、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第61条)119、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第62条第1款)120、偷越国(边)境(第62条第2款)12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第63条第1项)12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63条第2项)123、偷开机动车(第64条第1项)12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第64条第2项)125、破坏、污损坟墓(第65条第1项)126、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第65条第1项)127、违法停放尸体(第65条第2项)128、卖淫(第66条第1款)129、嫖娼(第66条第1款)130、拉客招嫖(第66条第2款)13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67条)13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第68条)133、传播淫秽信息(第68条)1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第69条第1款第1项)135、组织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136、进行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137、参与聚众淫乱(第69条第1款第3项)138、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第69条第2款)139、为赌博提供条件(第70条)140、赌博(第70条)14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第71条第1款第1项)14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71条第1款第2项)14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第71条第1款第3项)144、非法持有毒品(第72条第1项)145、向他人提供毒品(第72条第2项)146、吸毒(第72条第3项)147、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72条第4项)148、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第73条)14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第74条)150、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第75条第1款)151、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第75条第1款)抢夺罪与抢夺行为、抢劫的区别1、关于抢夺和抢劫的区别:抢劫,刑法26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抢夺,刑法267,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3.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简单说,抢劫的关键词是暴力;抢夺的关键词是趁人不备和数额较大。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
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行政处罚案由新规定违法事实(案由)违反的条款处罚依据处罚1、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细则》第十四条《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卫生制度不全案)《条例》第五条、《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5、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条例》第六条、《细则》第九条《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6、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未设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挪用:《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7、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8、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9、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10、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反健康管理案)《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细则》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
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试行)为指导执法部门依法办理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选取10个比较常见的行政处罚案件类型,解析执法取证工作要点。
主要内容包括案由、执法依据、取证要点及提示、主要证据以及辅助证据等。
其中,执法依据是指办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证要点及提示是指办理案件的基本取证思路、取证的关键环节、步骤和要求;主要证据是指对认定案件的违法事实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处罚裁量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此类证据应当予以采集;辅助证据即补强证据,又称“佐证”或“旁证”,是指用以确认或证明案件主要证据事实的真实性,以补充增强其证明力的证据,此类证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收集。
案由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网吧市场)1.执法依据:违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罚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2.取证要点:(1)查明网吧的主体资格;(2)查明网吧处于营业状态;(3)查明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4)查明消费者进行了上网消费。
提示:本类案件现场取证是关键,应当重点调查网吧接纳消费者进入营业场所上网过程中,网吧现场工作人员(如店长、管理员、收银员等,下同)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该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上网消费者、询问网吧现场工作人员以及提取上网消费者的相关上网记录信息等方式进行取证。
3.主要证据:(1)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2)现场检查笔录或者相关视听资料(包括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等,下同);(3)网吧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网吧现场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上网消费者的调查询问笔录;(4)消费者相关上网记录、上网计费信息;(5)相关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范文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范文
一、公共卫生管理
案由:公共场所卫生不达标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定期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消防安全管理
案由:公共场所消防设施不全或管理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XX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处罚: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可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三、场所安全管理
案由: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不力
依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四、公共设施管理
案由:公共设施损坏或管理不当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XX条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环境保护管理
案由:违反环保规定,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超标等。
依据法律查办案件的案由(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国家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法律查办案件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任务。
案由是案件的基本要素,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审理范围和判决结果。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依据法律查办案件的案由进行分析。
二、案由的概念及作用1. 案由的概念案由,是指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是案件的核心内容。
在我国,案由通常由案件名称、案件性质、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2. 案由的作用(1)明确案件性质,为案件审理提供方向;(2)界定案件审理范围,便于法官依法行使职权;(3)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有利于案件统计和分析,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三、依据法律查办案件的案由分析1. 刑事案件案由(1)故意杀人案: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故意伤害案: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抢劫案: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4)盗窃案: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诈骗案: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职务侵占案: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民事案件案由(1)合同纠纷案: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产生争议的案件。
(2)侵权责任案:指因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婚姻家庭案:指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
(4)劳动争议案:指因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
(5)财产损害案:指因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案件。
3. 行政案件案由(1)行政处罚案: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许可案:指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案件。
(3)行政复议案: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复议的案件。
行政处罚程序 案由表述
行政处罚程序案由表述【原创实用版】目录1.行政处罚程序的概述2.行政处罚程序的步骤3.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4.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5.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正文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立案:行政机关对调查取证的结果进行审查,认为确有违法事实的,予以立案。
3.下达整改通知: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4.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
5.听证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对拒绝执行的下达催缴通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其下达催缴通知。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也要求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总之,行政处罚程序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文化娱乐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南
文化娱乐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指南一、引言文化娱乐行业涵盖了电影、音乐、文学、艺术等多个领域,为人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娱乐和文化体验。
然而,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行政处罚在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指南将介绍文化娱乐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并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1. 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主体作出的惩罚性决定。
2. 法律依据:文化娱乐行业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文化娱乐行业常见违法行为和相应处罚1. 涉黄、涉暴、涉恐等违法违规行为:- 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 制作、传播含有暴力、恐怖内容的影片、音乐作品等:责令停止传播,并处罚款。
2. 侵犯著作权、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警告或罚款。
- 制作盗版作品、销售盗版制品: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罚款。
3. 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
- 不按规定标明广告的真实身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4. 违反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 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文化娱乐活动:责令停止活动,并给予罚款。
- 未按规定设置监控、安全设施:责令整改,并给予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1.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环节。
2. 权利保障:- 被处罚主体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 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数额、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等内容。
- 被处罚主体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文化娱乐行业行政处罚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文化公司制作传播涉黄影片,被行政处罚。
- 处罚幅度:停业整顿6个月,并处罚款100万元。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一、案由的定义及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是指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违法行为严格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
二、案由细化1. 违反生产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存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2. 操作违章违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工具或者使用与工作不符的操作方式,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3. 擅自改变、拆卸、停用安全保护设施擅自改变、拆卸、停用企业的安全保护设施,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维护、检修,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存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4. 非法生产、销售劣质产品非法生产、销售劣质产品,未按照安全标准提供产品,造成事故发生或者有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5. 隐瞒事故真象、妨碍调查企业或者个人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的真象,或者妨碍事故调查,导致调查取证难点或者难以查清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三、附件列表1. 相关证据材料清单- 事故报告及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相关人员证明材料2. 相关处罚决定书样本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由企业制订、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2. 安全保护设施: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预防事故、保障安全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包括报警器、灭火器、安全门等。
3. 劣质产品:指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欺诈消费者等问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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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一、违反“卫生许可证”理案:
1.适用范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
4.处罚:(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二、违反健康管理案:
1、适用范围: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即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测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顾客用品用具管理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四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处置危害健康事故不当案:
1、适用范围: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九条、《细则》第二十一条。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九条。
4、处罚: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五条,《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九条。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1、适用范围:(1)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2)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病媒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细则》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四)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九、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八条第(七)项。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新建、改建、扩建未按照规定办理预审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四条、《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案;
1、适用范围: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或第三十条第二款。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三、未按照规定复核卫生许可证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处罚依据:《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十四、拒绝卫生监督案:
1、适用范围:对拒绝卫生监督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细则》第三十一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细则》第三十
七条。
4、处罚:对拒绝卫生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