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通知》川建价师协〔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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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四川省工程造价人员执业资格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05〕1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考试、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通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统一考试合格,经登记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造价员的资格考试、登记和行业自律等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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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或造价协会,下同)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报考、登记、继续教育、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办公平台进行(以下简称“网络办公平台”)。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七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分有“审核”权和无“审核”权两级。
第八条造价员从业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土建工程专业(房建方向、市政方向);
(二)安装工程专业(电气方向、管道方向)。
第九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组织计算机网络(局域网)机考、系统自动阅卷、计分和确定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第十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造价实务”两个科目。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使用中价协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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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以及现行相关工程造价政策、规范和我省计价定额,“工程造价实务”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制的教材。
第十一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四川省区域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企业)以及管理部门中从事造价工作的人员及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考试通过“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在线报名。
考试报名不作资格审查,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向造价协会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造价员若需增项专业,需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
第十四条造价员若需由无“审核”权升级为有“审核”权,需参加相应级别考试。
第十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十六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经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经过登记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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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向省造价协会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造价员登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造价员考试成绩合格;
(二)学历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工作满一年或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经济职称。
(三)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四)无本细则第十八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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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伪造登记所需证件及相关凭证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申请初始及增、升项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申请,连同本细则第二十或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协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无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登记。
由省造价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第二十条申请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的,应当提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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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申请增、升项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增、升项登记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三)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造价员工作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本省转出、省外(或行业)转入三种情况。
申请变更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申请,连同本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对应的资料一并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三)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送省造价师协会,准予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申请省内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市州内)申请表》或《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跨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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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三)本人与变更后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四)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跨市、州变更的还需要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第二十四条申请出省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出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省外(或行业)的造价员转入我省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从业的,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
第二十六条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资格证,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认定专业等级:
(一)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2年的,换发本省无“审核”权证书;
(二)取得造价员资格2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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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者,换发本省有“审核”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申请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省外或行业转入)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三)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八)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申请后,提交以下资料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市州内)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三)工商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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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学历、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申请后,提交以下资料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应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职称发生变更应提交新的学历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从业
第三十条造价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从业: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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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可从事上述全部工作,无“审核”权的造价员,不能从事有关“审核”工作。
除施工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外,其他单位登记的造价员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必须持证从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和级别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本人签字,加盖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资质专用章。
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造价员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从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从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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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
第三十六条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七条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和网络自学的方式,可每年或两年进行一次,两年累计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八条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三十九条造价员4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应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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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
第六章资格证章管理
第四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对专业级别进行标识。
无“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专业及“编制”字样;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编审”字样。
第四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第四十二条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
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资格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省级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遗失登记申请后,提交以下资料到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省级相关媒体刊登的遗失启事;
(三)未遗失的资格证书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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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4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三)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列举行为之一的;
(四)4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七)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造价员个人自愿申请注销资格书和专用章的,申请人在网络办公平台进行注销申请后,本人提交以下资料到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办理,省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及专用章。
第四十六条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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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造价员自律
第四十七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四十八条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质量。
第四十九条造价员应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贿赂、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专用章;
(三)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
(五)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六)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利益;
(八)超越资格等级范围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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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优良或不良行为,经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四川省造价工程师网站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造价员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优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一)在工程造价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确定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管理机构书面表彰的;
(三)在工程造价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第五十二条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的过错给单位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价员发生本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第五十三条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2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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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
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建价师协〔2012〕1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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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登记申请表
备注:1、本表一式填写2份。
2、1张1寸同底照片。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增(升)项登记申请表
备注:1、本表一式填写2份。
2、1张1寸同底照片。
备注:本表一式填写2份。
备注:1、本表填写一式3份。
2、1张1寸同底照片。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省外或行业转入)申请表
备注:1、本表填写一式3份。
2、1张1寸同底照片。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登记(出省)申请表
备注:本表填写一式3份。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遗失补办申请表
备注:1、本表填写一式2份;
2、1张1寸同底照片。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销登记申请表
备注:本表填写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