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整车维护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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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近因 案例一:某机动车投保了盗抢险后发生丢失,丢失的近因时被 盗,属于保险责任
2)判定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近因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案例一:被保险人负责为一套设备安装管道,火灾发生前的晚 上,被保险人需要开动设备预热,以便第二天测试,但没有留下 人员看管设备和管道。因此,也没有人发现安装上的部分管道存 在不适用的问题。结果,夜里这部分管道熔化并造成起火燃烧。 被保险人投保的是责任保险单。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除外责 任,夜晚没有适当的人员巡查属于承保责任。
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履行 3、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灭失或人身保险合 同中的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4、保险合同效力中途丧失而终止 5、保险合同解除而终止。
保险金的请求与赔付
保险金的请求:即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
4、损害补偿原则
是指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遭 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
还记得阿凡提故事里那个贪财刻薄的巴依老爷吗?巴依家财无 数,而鸡群只是他的财产之一,听从了另一位老爷的建议,他 为他的鸡投保了财产保险,假如因为第三者的责任也就是哪位 穷人在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吃掉或偷走他的鸡,或者因其 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他的鸡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将 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赔他不少钱吧!(如果这只鸡活着, 就会生许多蛋,蛋又能孵出小鸡,小鸡长大又能生蛋„„ 这样鸡生蛋,蛋孵鸡,该有多少钱 )。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005年,原告王松花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微型面包 车,并于同年4月在被告下属的金堂营销部投保,约定车 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营销部出具的综合保险单也 载明:此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01年4月;车辆损失险: 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等,并约定保险 期限为1年,且为不计免赔。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 重要事实,应本着最大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 虚报、漏报或欺诈。
案例一: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 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 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 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 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 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 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 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 方因此发生纠纷。
同年10月2日,该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并报废,保险公司 核定该车的损失共为13000多元。但当王松以此金额向 被告申请赔付时,这家保险公司却称,王松没有按照面 包车的新车购价4万元“足额投保”,因此保险公司最多只 赔付车损的一半即6000多元。王松拒绝领取,并将保险 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险合同的内容: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
案例三: 今年春天,钟先生从交易市场买到一辆二手车。前任 车主李先生告诉钟先生,车辆已经上了保险,出了事 故自有保险公司理赔,钟先生看到合法保单,最后放 心买下了这部车。 但今年7月15日,钟先生在驾车到 京郊密云山区游玩的时候发生事故,撞上一辆小货 车,并负全责。经过调解,钟先生需要赔偿对方2.4万 元,钟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案例四:
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 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再 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 喜欢李某的儿子。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 故,李某的孩子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 赵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赵某 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合同无 效,保险公司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1)代为原则
案例 巴依老爷不死心,“如果别人偷吃了我的鸡,保险 公司赔我一笔,我还可以让那个偷鸡贼再赔一笔, 好歹也能赚点。
(2)分摊原则
贪财的巴依老爷眼珠一转,又想出一个办法,如果把 所有的鸡向多家保险公司买保险,到时不就可以多收 些赔款了。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保险费 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 和身体。
案例二:某人的汽车因为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 时,遭遇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 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但没有附加自然损 失险。 遭遇冰雹袭击造成车损属于保 险责任,发动机故障致使自然不属于保险责任。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某一地区发生了地震,使房屋遭受了损坏。由于地震又引起了 火灾,将房屋烧毁。按照保险单的规定,火灾属于承保危险的 范围,而地震则属于除外责任。
1)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企业在投保时对保险财产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 同是无效的。 案例一、 某小服装厂以10万元的低价从盗窃者手中收购了一批价值80万元的布 匹,之后将这些布匹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并签 订了保险合同。从表面上来看,如果服装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要赔 偿的。 但实质上,服装厂收购盗窃财产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工厂对所投 保的这批价值80万元的布匹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从签订时起就是 无效的,即使真的出了险,服装厂也不应当得到赔偿。另外,不确定的利益 与非经济利益,也同样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订立:在保险实务中,当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 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 章后,保险合同及告成立。
生效:(案例)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 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讨保费 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末带够,因急于出车, 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将 保险单带走(当时在保险条款上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 的条件)。 但事后高某并末如约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一直末收到保 费。到今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 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一: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 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 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是指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包含两层意思 其一、能够用货币估价的 其二、事实上存在的利益或客观存在的利益,二不是当时人主 观臆断的利益 案例一 2000年初,某洗衣机厂为防止其新研制的“龙卷风”牌洗衣机 遭 遇仿冒的风险,欲向保险公司投保78亿元“天价保险”,虽与 多家 保险公司协商,但美梦终未能成真。
不定值财产保险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被誉为保险中介的“三 驾 马车”。 保险代理人: 保险人延长的“手”
案例:A将购买的一辆7年二手车雪铁龙向保险公司投保, 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了35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发 生了自燃导致车辆全损,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按该车二手 车交易价格6.9万元进行赔偿(有二手车买卖合同为 证),但被保险人A认为应该按照条款约定赔偿其车辆 “实 际价值”:350000-350000*12*7*0.6%=173600元, 双方达不成一致,A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对此案有 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是应该依照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 则,禁止被保险人以保险方式不当获利,保险公司只能赔 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6.9万元;二是合同是由双方约定 的,保险公司未预见到风险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应该按照 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17.36万元。
行使索赔权有时间限制,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 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 不行使而消灭。
理赔的一般程序:
受理报案—现场查勘—立案—支付保险金或发出拒赔通知书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对 保险合同出现了各自的解释,又无法达成协议时,便产生了保 险合同的争议。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两种: 一是 仲裁 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 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 二是 诉讼 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用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原则来解 释保险合同,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案例二、
有一家服装厂A厂,就其厂房、机器设备及布匹存货向M保险 公司投保财产险,后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将300万元的布匹 存货以260万元卖给另外一家服装厂B,而B厂并未向任何保 险公司投保。在卖出并全部发至B厂2个月后,B厂发生火 灾,造成这批布匹全损。A厂得知后,向M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但被拒赔;而B厂听说A厂对货物进行了保险,也向M保 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也同样遭到拒赔。拒赔的原因就是不具 备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经济上的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计的利 益 例如:政治利益的损失、竞争的失败、精神创伤等, 可能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不是经济上的,就 不够构成保险利益
对此案的处理有二个观点:(1)拒赔; (2)全额赔付。
保险合同的变更:投保人 突出变更书面申请,保险 人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 如变更车辆所有人、车辆用途(营运、非营运)、 新车上牌。
保险合同的解除:指双方当时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 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分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 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 解除合同。
保险的基本原则
集中体现了保险法的本质和精神,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 为准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在《保险法》文本的条款之中。
1、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利 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才可以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投保人为其仓库的货物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 盗窃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火灾,部分货物被抢 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
如果不是因为发生火灾,投保人不会将财产放在露天 的地方,其财产也不会被偷走了。所以火灾的发生与 投保人的财产被偷走之间存在着近因,保险人应当对 投保人被偷走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损害结果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 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 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关键、最主要的原因。在分析风险与保险标的成因 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未保风 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保险关系上风险事故近因的判定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 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 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 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 不 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 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 %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87 3845
1)、判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近因 案例一:某机动车投保了盗抢险后发生丢失,丢失的近因时被 盗,属于保险责任
2)判定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近因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案例一:被保险人负责为一套设备安装管道,火灾发生前的晚 上,被保险人需要开动设备预热,以便第二天测试,但没有留下 人员看管设备和管道。因此,也没有人发现安装上的部分管道存 在不适用的问题。结果,夜里这部分管道熔化并造成起火燃烧。 被保险人投保的是责任保险单。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除外责 任,夜晚没有适当的人员巡查属于承保责任。
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履行 3、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灭失或人身保险合 同中的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4、保险合同效力中途丧失而终止 5、保险合同解除而终止。
保险金的请求与赔付
保险金的请求:即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
4、损害补偿原则
是指风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遭 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
还记得阿凡提故事里那个贪财刻薄的巴依老爷吗?巴依家财无 数,而鸡群只是他的财产之一,听从了另一位老爷的建议,他 为他的鸡投保了财产保险,假如因为第三者的责任也就是哪位 穷人在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吃掉或偷走他的鸡,或者因其 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他的鸡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将 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赔他不少钱吧!(如果这只鸡活着, 就会生许多蛋,蛋又能孵出小鸡,小鸡长大又能生蛋„„ 这样鸡生蛋,蛋孵鸡,该有多少钱 )。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005年,原告王松花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微型面包 车,并于同年4月在被告下属的金堂营销部投保,约定车 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营销部出具的综合保险单也 载明:此车初次登记时间为2001年4月;车辆损失险: 新车购置价为4万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等,并约定保险 期限为1年,且为不计免赔。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 重要事实,应本着最大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 虚报、漏报或欺诈。
案例一: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 (亲属因害怕 其情绪波动,末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 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 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 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 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 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 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息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 方因此发生纠纷。
同年10月2日,该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并报废,保险公司 核定该车的损失共为13000多元。但当王松以此金额向 被告申请赔付时,这家保险公司却称,王松没有按照面 包车的新车购价4万元“足额投保”,因此保险公司最多只 赔付车损的一半即6000多元。王松拒绝领取,并将保险 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险合同的内容: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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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今年春天,钟先生从交易市场买到一辆二手车。前任 车主李先生告诉钟先生,车辆已经上了保险,出了事 故自有保险公司理赔,钟先生看到合法保单,最后放 心买下了这部车。 但今年7月15日,钟先生在驾车到 京郊密云山区游玩的时候发生事故,撞上一辆小货 车,并负全责。经过调解,钟先生需要赔偿对方2.4万 元,钟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案例四:
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岁的儿子和马某 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后来李某与赵某再 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 喜欢李某的儿子。于2002年5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李某。2003年6月,发生了保险事 故,李某的孩子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 赵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赵某 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认定,保险合同无 效,保险公司没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1)代为原则
案例 巴依老爷不死心,“如果别人偷吃了我的鸡,保险 公司赔我一笔,我还可以让那个偷鸡贼再赔一笔, 好歹也能赚点。
(2)分摊原则
贪财的巴依老爷眼珠一转,又想出一个办法,如果把 所有的鸡向多家保险公司买保险,到时不就可以多收 些赔款了。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保险费 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 和身体。
案例二:某人的汽车因为发动机故障导致自燃,同 时,遭遇冰雹袭击,后因及时救助,车辆未全损。 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但没有附加自然损 失险。 遭遇冰雹袭击造成车损属于保 险责任,发动机故障致使自然不属于保险责任。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某一地区发生了地震,使房屋遭受了损坏。由于地震又引起了 火灾,将房屋烧毁。按照保险单的规定,火灾属于承保危险的 范围,而地震则属于除外责任。
1)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企业在投保时对保险财产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 同是无效的。 案例一、 某小服装厂以10万元的低价从盗窃者手中收购了一批价值80万元的布 匹,之后将这些布匹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并签 订了保险合同。从表面上来看,如果服装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要赔 偿的。 但实质上,服装厂收购盗窃财产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工厂对所投 保的这批价值80万元的布匹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从签订时起就是 无效的,即使真的出了险,服装厂也不应当得到赔偿。另外,不确定的利益 与非经济利益,也同样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 订立:在保险实务中,当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 诺的程序而达成了协议,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盖 章后,保险合同及告成立。
生效:(案例)
某地个体运输户高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 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讨保费 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高收费时,高声称钱末带够,因急于出车, 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将 保险单带走(当时在保险条款上约定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 的条件)。 但事后高某并末如约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一直末收到保 费。到今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 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一: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 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 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是指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包含两层意思 其一、能够用货币估价的 其二、事实上存在的利益或客观存在的利益,二不是当时人主 观臆断的利益 案例一 2000年初,某洗衣机厂为防止其新研制的“龙卷风”牌洗衣机 遭 遇仿冒的风险,欲向保险公司投保78亿元“天价保险”,虽与 多家 保险公司协商,但美梦终未能成真。
不定值财产保险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被誉为保险中介的“三 驾 马车”。 保险代理人: 保险人延长的“手”
案例:A将购买的一辆7年二手车雪铁龙向保险公司投保, 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了35万元,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发 生了自燃导致车辆全损,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按该车二手 车交易价格6.9万元进行赔偿(有二手车买卖合同为 证),但被保险人A认为应该按照条款约定赔偿其车辆 “实 际价值”:350000-350000*12*7*0.6%=173600元, 双方达不成一致,A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对此案有 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是应该依照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 则,禁止被保险人以保险方式不当获利,保险公司只能赔 偿被保险人实际损失6.9万元;二是合同是由双方约定 的,保险公司未预见到风险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应该按照 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17.36万元。
行使索赔权有时间限制,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 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 不行使而消灭。
理赔的一般程序:
受理报案—现场查勘—立案—支付保险金或发出拒赔通知书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对 保险合同出现了各自的解释,又无法达成协议时,便产生了保 险合同的争议。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通常有两种: 一是 仲裁 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 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 二是 诉讼 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用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原则来解 释保险合同,并做出公正的裁决
案例二、
有一家服装厂A厂,就其厂房、机器设备及布匹存货向M保险 公司投保财产险,后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将300万元的布匹 存货以260万元卖给另外一家服装厂B,而B厂并未向任何保 险公司投保。在卖出并全部发至B厂2个月后,B厂发生火 灾,造成这批布匹全损。A厂得知后,向M保险公司提出索 赔,但被拒赔;而B厂听说A厂对货物进行了保险,也向M保 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也同样遭到拒赔。拒赔的原因就是不具 备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经济上的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计的利 益 例如:政治利益的损失、竞争的失败、精神创伤等, 可能有利害关系,但这种利害关系不是经济上的,就 不够构成保险利益
对此案的处理有二个观点:(1)拒赔; (2)全额赔付。
保险合同的变更:投保人 突出变更书面申请,保险 人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 如变更车辆所有人、车辆用途(营运、非营运)、 新车上牌。
保险合同的解除:指双方当时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 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分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 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 解除合同。
保险的基本原则
集中体现了保险法的本质和精神,它既是保险立法的依据,又是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 为准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在《保险法》文本的条款之中。
1、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利 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即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 利益,才可以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投保人为其仓库的货物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 盗窃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火灾,部分货物被抢 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
如果不是因为发生火灾,投保人不会将财产放在露天 的地方,其财产也不会被偷走了。所以火灾的发生与 投保人的财产被偷走之间存在着近因,保险人应当对 投保人被偷走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指损害结果与风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 人对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导致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 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关键、最主要的原因。在分析风险与保险标的成因 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未保风 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保险关系上风险事故近因的判定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 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 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额赔偿或者给付办 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特约条款:“不计免赔险”,正式名称为 不 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车主 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 %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87 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