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地类调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地类调查

外业阶段成果质量检查办法

为规范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外业阶段成果质量,保证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入库资料准确可靠,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黑龙江省土地调查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的地类调查外业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包括县级自检、地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及对外业成果的日常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组织的地类调查外业阶段成果检查结果只能作为外业阶段成果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是否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不能作为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最终成果质量评定的依据。

二、主要任务

通过对外业调查阶段形成的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补测成果,以及外业调查工作报告和自查报告等成果资料的检查,评定成果质量,为农村土地调查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三、检查制度

对农村土地调查外业调查成果实行县级自检、地市级复查、省级抽查的检查制度,由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土地调查办)负责。

县级自检:外业调查工作完成后,由作业单位向县级土地调查办提出外业阶段成果检查申请,由县级土地调查办组织进行县级自检;

地市级复查:县级自检合格后,提出外业阶段成果复查申请,报市级土地调查办组织复查,复查合格后,出具阶段工作复查报告,决定是否能够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省级抽查:地市级复查合格后,将复查结果上报省土地调查办,省土地调查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外业阶段成果抽查。

农垦系统各分局、森工系统各管局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展本调查区内的县级自检工作,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展本调查区内的地市级复查工作。

作业单位在工作中应当建立成果质量检查监督机制。县、市(包括农垦、森工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对辖区内的调查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时要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四、主要依据

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6、《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

8、《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9、《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0、《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技术补充规定》(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1、国家和省制定和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

五、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分为整体检查、内业检查、外业检查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整体检查

整体检查在内业进行,主要检查外业调查的总体情况,检查内容如下:

1、作业方法与技术设计书是否一致;

2、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程》和省《技术补充规定》及其他规程、规范等的要求;

3、外业调查底图数量与调查区影像图数量是否相等;

4、是否执行了质量保证承诺;

5、补测地物是否有原始记录成果;

6、是否填写了《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7、图幅比例尺、图幅编号、内外图廓及经纬度注记、方里网、影像日期、坐标系、高程系、地图投影方式、接图表、图例等制图要素以及调查人、检查人等是否齐全完整。

8、外业调查工作底图是否接边。

9、自检记录及报告是否齐全;

10、资料整理、装订、归档是否规范、合理、美观;

11、资料保存是否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二)内业检查

1、符号表示是否清晰、合理;

2、应该依影像边界绘制的线划是否标绘在正确位置;

3、是否存在漏调、错调等疑问图斑;

4、线状地物与图斑关系处理是否得当;

5、综合取舍是否正确;

6、《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记载内容与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内容是否一致;

7、不依影像边界绘制的线划是否有补测记录,以及补测记录与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内容是否一致;

8、图斑编号、地类编号、土地权属单位、行政区域、具有方位作用的主要地理名称是否标注。

(三)外业检查

主要采取实地与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对照检查的方法,检查实地与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内容是否一致。

1、是否存在地类认定错误;

2、是否存在遗漏图斑、线状地物或零星地类;

3、地类界线位置是否正确;

4、线状地物宽度丈量是否错误;

5、补测地物是否全面、准确;

6、土地权属名称、地名认定是否错误。

六、检查方法

县级自检应当对调查区内的全部图幅进行检查,其中外业检查每幅图图斑数量不少于20%,每幅图最低检查20个图斑。调查区内所有的补测地物内外业应全部检查。

地市级复查应当抽取不低于县级调查区内全部图幅数量的30%,最低不少于30幅,内业对抽取图幅100%检查,外业检查不低于每幅图图斑总数的30%,每幅图最低检查10个图斑。其中抽查图幅内的补测地物应全部检查。

省级抽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日常检查的图幅和图斑数量可自行确定。

检查内容应包括城乡结合部等图斑密度大、土地利用现状丰富、易发生变化的区域。每次检查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如实填写相应表格。

七、质量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业调查不合格成果:

1、整体检查中有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的;

2、外业检查错误3处以上的图幅超过5幅的;

3、内业、外业检查记录表中的正确记录与总记录数相比低于95%的。

(二)整体检查全部合格,内业、外业检查记录表中的正确记录与总记录数相比超过95%的,为合格成果。

(三)整体检查全部合格,内业、外业检查记录表中的正确记录与总记录数相比超过97%的,为良好成果。

(四)整体检查全部合格,内业、外业检查记录表中的正确记录与总记录数相比超过99%的,为优秀成果。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不合格成果应全部返工,并需接受相应处罚。

八、检查报告

县级自检、地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和日常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编写检查报告,并将检查记录一并存档和上报上级土地调查办备案。检查报告的编写要求如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