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长效保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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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长效保洁管理制度

为加强镇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结合实际,制定本长效保洁制度如下:

第一条:禁止在建筑物、构建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擅自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标语和其他宣传品,或者摆放、悬挂有碍镇容村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需要临时悬挂标语或者其他宣传品的,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范围内堆放杂物、摆摊设点,搞搭建、构作其他设施。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池塘倾倒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入箱,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异弃物作相关无害处理,由保洁员每天清理外运。运输车辆应当封闭、避免洒漏。

第五条: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人人都要保护公共卫生设施的义务。

第六条:辖区内主要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由专门保洁员负责清扫,并且配置垃圾容器和废物箱,保持清洁。

第七条: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公厕内卫生清洁,并及时清除、疏通,无满冒外溢现象。

第八条:禁止损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附属物,不得擅自将环境卫生设施移动、停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赔偿损失。

第九条:农业户饲养禽畜的,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圈养,及时清扫圈舍,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减少对周边的影响。

第十条: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建物和公益广告牌等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保持容貌美观。

第十一条:村内环境卫生由村干部联片、联户划定,确立责任区域范围,对卫生保洁、环境绿化、杂物堆放及乱搭建负责并做好协调、监督工作。同时,对村民开展“两个文明”思想的宣传、教育,引导村民争创文明户、争做文明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并长期贯彻,落实管理的长效机制。

创新村村委

200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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