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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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解读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不仅体量巨大,而且高层和超高层建(构)筑物、大型和超大型桥梁、隧道、港口、大坝等施工难度大、质量要求高的工程结构正在不断增加,直接推动了预拌混凝土行业的迅猛发展。

然而发展总是伴随矛盾而生,部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仍然没有摆脱生产方式粗犷、能源利用率低、物料浪费的发展模式。

在此背景下,为了引导预拌混凝土向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方向转变,2016年3月,国家住建部和工信部联合启动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由高至低分为三星级、二星级和一星级三个等级,评价工作主要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版)》(以下简称《导则》)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

自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开展以来,预拌混凝土行业积极响应,目前已有131家混凝土搅拌站获得了三星级绿色建材标识,21家混凝土搅拌站获得了二星级或一星级绿色建材标识。

但是,评价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因未能充分理解评价技术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据不够充分或准确等问题而影响了评价工作进度。

为了便于企业理解评价技术要求、准备相关证明资料,本文将从基本要求、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等四个方面,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进行解读。

一、基本要求
依据《导则》规定,预拌混凝土绿色建材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其中控制项为必须满足的要求。

在申评产品和企业满足全部控制项的前提下,依据评分项和加分项的总得分划分绿色建材等级。

1. 评价总分及标识等级划分
评分项满分为100分,得分按式(Q评 = ΣWi×Qi)计算。

式中:Q评—评分项得分;
Wi—评分项各指标权重;
Qi—评分项各指标得分。

加分项总分为5分,重点考虑建材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先进性、环境影响水平、技术创新和性能等。

评价总得分按式(Q总= Q评+ Q加)计算,即评价总分等于评分项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

式中:Q总—总分;
Q评—评分项得分;
Q加—加分项得分。

在全部满足控制项要求的前提下,绿色建材等级将依据评价总得分确定,从低到高依次为“★”、“★★”和“★★★”三个等级,等级划分见表1。

表 1 绿色建材等级划分
2. 评价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场所内,依据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划分评价单元,每个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均作为单独的评价单元。

二、控制项条款解读
1. 大气污染物、污水和噪声排放(条款号:7.1.1)
条款解释: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要求,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应符合适用的地方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

证明资料: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2. 工作场所环境(条款号:7.1.1)
条款解释:企业工作场所的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 2.2)的要求。

证明资料: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且第三方机构应具有安监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3. 安全生产(条款号:7.1.1)
条款解释:企业应至少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的三级要求。

证明资料:由安监局或安监局授权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4. 管理体系(条款号:7.1.1)
条款解释:企业应具有完备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证明资料: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提供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 绿色生产(条款号:7.1.2)
条款解释:企业生产和管理应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的要求,或满足当地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证明资料:所在地主管部门或经主管部门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已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检查、评价工作的,企业可提供检查、评价结果的证明文件,绿色建材评价过程中将采信该结果;地方未开展过相关检查、评价工作的,企业应根据《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 328)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自评说明,评价机构将在绿色建材评价过程中对企业自评结果与生产现场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注:目前,北京市建委每年均针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开展绿色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湖北省主管部门也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工作,因此,位于上述省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通过地方的检查或评价,方可满足本条款要求。


6. 应用技术文件(条款号:
7.1.3)
条款解释:企业应编制产品说明书、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文件和关键过程质量控制文件等必要的应用技术文件,文件内容应详细、可行。

证明资料:企业编制的产品说明书、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文件和关键过程质量控制文件。

7. 基本性能(条款号:7.1.4)
条款解释:预拌混凝土产品基本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要求。

评价过程中,主要关注预拌混凝土的交货强度是否符合相应强度等级的要求。

证明资料:所在地主管部门建立质量监管信息平台时,企业应提供监管平台近一年内产品合格率的查询结果,合格率达到95%的符合本条款要求;所在地无相关监管平台时,企业应提供工地送检第三方的强度检验报告,每个申请强度等级至少提供近一年内的10份检验报告。

三、评分项条款解读
1. 原材料运输能耗(条款号:7.
2.2)
条款解释:鼓励企业就近采购原材料,减少原材料运输距离,从而降低运输过程能耗与环境污染。

本条款通过累计运输半径不大于200km的原材料重量占比进行评分。

证明资料:企业应提供原材料汇总表、采购合同,通过原材料生产地至使用处的电子地图截图证明原材料运输距离,通过产品配合比或原材料进出库台账等证明各类原材料重量占比。

2.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或碳排放(条款号:7.2.3)
条款解释:鼓励企业通过对生产过程的有效管理,降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或温室气体排放量。

目前,我国预拌混凝土企业很少进行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统计,故本条款评分主要依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水平。

一般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评分:(1)近三年内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的改进程度;(2)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行业一般水平、先进水平的情况。

证明资料:企业应优先提供能源审计报告、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文件,评价过程将采信其中能耗数据;无第三方出具的文件时,企业可提供自行统计的能源消耗报表或台账;评价过程中,评价机构将核查企业报告、台账与实际生产情况的一致性。

(注:目前,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正在制订之中,该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后,其规定的准入值、先进值等指标可作为本条款评分依据。


3. 强度等级与设计等级的一致性(条款号:7.2.4)
条款解释:强调预拌混凝土的实际强度要与设计等级一致,实际强度既不能低于标准要求值,也不能高于设计强度过多。

证明资料:与基本性能条款(控制项7.1.4)类似,所在地主管部门建立了质量监管信息平台时,企业应提供监管平台近一年内产品强度检测结果;所在地无相关监管平台时,企业应提供工地送检第三方的强度检验报告。

每个申请强度等级至少提供近一年内的10份检验报告,通过各强度等级产品的强度检测结果平均值进行评分。

4. 能源、测量管理体系(条款号:7.2.5)
条款解释:企业建立能源、测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可在本条款得分。

证明资料: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能源、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 厂区大气污染物、污水排放(条款号:7.2.6)
条款解释:在满足环评批复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表2”的二级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最高要求,污水(包括生产、生活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一级时,可获得相应分值。

证明资料: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大气污染物、污水监测报告。

6. 产品认证或评价、环境产品声明和碳足迹报告(条款号:
7.2.7)
条款解释:企业通过第三方产品认证或评价,获得第三方出具的环境产品声明、碳足迹报告等,可在本条款获得相应分值。

证明资料: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第三方出具的环境产品声明、碳足迹报告。

7. 标准差(条款号:7.2.8)
条款解释:鼓励企业减少产品强度波动、降低强度标准差,通过各强度等级实测标准偏差进行评分。

证明资料:企业应提供近一年内的强度评定记录,评价机构随机抽取数月的强度评定记录,通过其中记录的标准差数值评分。

8. 耐久性(条款号:7.2.9)
条款解释:由于不同工程对预拌混凝土的耐久性要求不同,本条款仅评价企业是否具有试配、生产满足相关耐久性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的能力,而不要求所有出厂产品均满足本条款的耐久性要求。

证明资料:企业应提供近一年内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抗渗等级、抗氯离子渗透等级、抗碳化等级和抗冻等级的检验报告,以证明企业具有试配、生产的能力。

9. 安全生产标准化(条款号:7.2.10)
条款解释:企业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的二级或一级要求时,可获得相应分值。

证明资料:由安监局或安监局授权机构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0. 自密实性能(条款号:7.2.11)
条款解释:由于不同工程对自密实性能要求不同,本条款仅评价企业是否具有试配、生产自密实混凝土的能力,以及近期是否供应过自密实混凝土产品,而不要求所有出厂产品均为自密实混凝土。

证明资料:企业可提供近期自密实混凝土销售合同,以及与其配套的试配记录、
生产记录、开盘鉴定和送货单等文件,以证明近期供应过自密实混凝土;也可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符合《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83-2012)要求的检测报告,证明企业具有试配的能力。

11. 适用性与经济性(条款号:7.2.12)
条款解释:主要关注以下两方面,一是企业及产品与应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产业配套的匹配程度;二是企业及产品与应用区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匹配程度。

证明资料:企业应对适用性与经济性进行自查,编制自查报告;可提供产品销售合同,以证明产品在政府工程或重点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可提供产品列入优先推荐的产品目录、获得各类政府部门奖励的文件。

(注:若企业在近一年内,因市场、质量、环保或安全等原因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评价机构将根据处罚的严重情况进行扣分。


12. 报废混凝土产生率(条款号:7.2.13)
条款解释:报废混凝土指生产、运输、检验过程中收集下来,已经无法直接调制后降低设计等级使用的剩余混凝土拌合物和硬化体。

因此,能够调工地使用或降低设计等级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均非报废混凝土。

证明资料:近一年内报废混凝土记录或台账,应列明报废混凝土产生时间、方量、原因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报废混凝土产生率=统计期内报废混凝土总量/统计期内预拌混凝土总产量。

13. 报废混凝土回收利用率(条款号:7.2.14)
条款解释:目前,我国预拌混凝土行业主要通过砂石分离、用于制砖或厂区内修补等方式利用报废混凝土。

本条款强调企业自行回收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委托其他单位在企业厂区外处理的,不能计入报废混凝土回收利用率。

采用砂石分离方式处理的,除了砂、石等骨料的回收利用外,还应关注砂石分离后废浆水的利用方式。

证明资料:报废混凝土处理方式说明、记录或台账。

评价机构将对砂石分离机等主要回收利用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核查,以确认企业提供资料与实际生产过程的一致性。

14.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比例(条款号:7.2.15)
条款解释:固体废弃物指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的各类废物。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常见固体废弃物包括粉煤灰、采矿选矿废渣、淤沙
等。

证明资料:企业应提供固体废弃物采购合同、出入库台账和产品配合比等文件,以证明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比例。

15. 废水回收利用比例(条款号:7.2.16)
条款解释:废水指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包括生活污水。

企业配备沉淀池、压滤机等废水回收利用设备设施,且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无外排的,可得分。

证明资料:企业应提供废水回收利用情况说明。

评价机构将现场核查沉淀池、压滤机等主要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以确认企业资料与实际生产过程的一致性。

四、加分项条款解读
1. 生产工艺或设备的先进性(条款号:13.0.1)
条款解释: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评价,一是生产工艺、设备的先进性,如自动化程度、智能化水平、能耗、排放,产品质量性能、成品率或生产效率;二是环保设备设施的先进性、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

证明资料:企业应提供生产工艺和设备先进性的说明。

评价机构将现场核查主要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以确认企业资料与实际生产过程的一致性。

2. 产品的创新性与性能(条款号:1
3.0.2)
条款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情况—产品在政府工程或大型工程中的应用情况,企业及产品获得的各类奖励、荣誉或资金扶持情况,企业获得国家专利情况,其他创新性或产品性能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况。

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合同、获奖证书或文件、专利证书等。

结语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

为推广绿色建材的生产和应用,北京、天津、湖北和浙江等多个省份的住建、经信主管部门已联合成立管理机构,推出了一系列推广与鼓励政策。

例如,北京市通州副中心建设工程已将获得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作为投标的必要条件之一,北京市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也将使用绿色建材作为评分项目。

在我国预拌混凝土行业产能严重过剩、低价竞争严重的背景下,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将有助于企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并有效地提升企业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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