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准六项纪律八项承诺医德医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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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准六项纪律八项承诺

医德医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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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准、拒收红包、医德医风相关制度

2012-08-21 18:31:00作者:来源: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浏览量:30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卫生部(88)卫医字第40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

第二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医德规范如下: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为了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的不得上岗。

第七条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特别要注重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条实行奖优罚劣。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诊所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也要参照本规范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各医疗单位可遵照本规范精神和要求,制定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卫生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八不准”、“六项纪律”、“八项承诺”

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支出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六项纪律:

(1)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2)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3)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5)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6)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人分成办法,科室不准设立“小金库”。

八项承诺:

(1)拒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本单位指定部门。

(2)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3)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拒绝收取回扣或提成。

(4)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拒绝收取开单提成。

(5)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6)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7)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8)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制”,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三、卫生部关于严禁向患者收取“红包”的通知卫纠发[1993]第5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指示精神,以及卫生部颁发的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医务工作者在医疗活动中,收取患者“红包”的问题重申如下:

1.医务工作者在医疗活动中,应严守?职业道德,发扬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积极治疗,精心护理,除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患者的“红包”。无法拒收的“红包”,应上交医院。隐瞒不交不退者,按各地制定的行业不正之风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2.医务工作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如安排住院、手术等) ,向患者暗示或索要“红包”是非法的,应根据款额多少、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3.各级医院的党政部门,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医务工作者要坚持不懈地进行思想教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细则》,修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以取信于民。

四、卫生部关于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补充规定卫医发(1995)23号

根据1995年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推动卫生系统纠风工作深人开展,狠刹收受“红包”的不正之风,除继续执行卫生纠发(1993)第5号《关于严禁向患者收取“红包”的通知》要求外,现就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红包”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1)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提倡敬业精神,做到廉洁自律,文明行医。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物品和宴请。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立即上交医疗机构,适时当众退回;对难以谢绝的钱物和宴请,要及时报告,由院方处理。

(3)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第二条规定,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金、物品、宴请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必须与职称评聘、晋升、评优及个人经济利益结合起来,进行严肃处理。医疗机构的其他人员违反第二条规定,同样照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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