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 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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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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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二)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
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 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包括政治、经济、地质等在内的特殊情况必须予以慎重考虑,而且要在中间 线或等距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情况,以便通过谈判求得公平的结果。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 第四节 大陆架制度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水域 第六节 公海 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 完善适 应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体制的 事业单 位工作 人员聘 用制度 ,保障 用人单 位和职 工的合 法权益
三、国际海洋法的Leabharlann 纂与发展图中文字黑体,14pt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得通过
(一)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MindMaster系列‖国际法——国际海洋法

MindMaster系列‖国际法——国际海洋法

MindMaster系列‖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大一下学期国际法线上课程思维导图国际法与当今世界之间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学习国际法有助于拓展国际视野和政治格局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国际法|国际海洋法▲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补充说明•本章的内容顺序大体是按照《国际法》第五版北大高教红皮教材(因为学校此时还没有下发教材)•其中内容部分参考了网上国际法的PPT和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将二者相结合而成,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者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补充内容第一节领海与毗连区⒈港口制度⑴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未经许可不得靠泊,修建设施需要事先征得对方同意(许可)⑵沿海国克制对停靠在本国港口外国船的刑事管辖权,以避免对国际航行制度产生负面影响⒉河流制度界河以主航道中心线或河道中心线为界,航行可以突破界限⒊限制条件⒋毗连区制度海关:走私行为财政:未缴纳税费移民:偷渡行为卫生:进出口无检验手续★中国的情形:安全(国家安全)【补充】⒌权利范围的变化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主权权利逐渐递减第二节专属经济区⒈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⒉如果他国的渔船未经许可,来到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捕捞,我第三节公海⒈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制禁止一船无旗、禁止一船多旗→视为无国籍船(追逐、拿捕、审判、定罪、量刑)⒉登临检查权(登临权、临检权):指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的权利⒊紧追权:指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的权利★区别——管辖权的起点不同★海洋的底土——领土、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第四节大陆架制度★专属经济区:水域 & 大陆架:底土★海洋的底土——领土、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第五节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国际海洋法的地域划分▼开通了留言区,欢迎大家交流学习,多提意见▼。

国际公法第11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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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四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一、概说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采用法律程序解决它们之间的 争端。法律程序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两种。与政治方法相比法律方法具有下 面特点:1、基于政治性争端不可裁判的原则,法律方法只适用于解决法律性 争端,纯属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政治性争端一般不采用法律方法解决。2、法律 方法是由临时设立的或常设的机构进行,此种机构必须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 或程序规则。3、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当事国有义务 加以遵守。裁决和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与政治方法相比,法律方法 是一种最后的解决方法,采用法律程序之后,一般就不再诉诸其他程序了。 二、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由自己选 任的仲裁员来裁决并承诺服从裁决的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方法。国际仲裁是争 端当事国自愿用以解决它们之间的法律性争端的一种法律程序。仲裁的特点 是:1、争端当事国愿意把争端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争端当事国有权自己选择 仲裁员;2、仲裁裁决是根据法律做出的,争端当事国有权选择仲裁所依据的 法律;3、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拘束力。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提交仲裁, 就表明争端当事国愿意诚实服从和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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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五、政治方法的特点及作用 1、争端当事国直接进行。政治方法必须是当事国主动进行的,不仅谈判 与协商由当事国直接进行,即使有第三方介入(如斡旋与调停),或由第三 方进行,都是当事国主动进行和决定的。任何政治方法都是当事国主动进行, 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也无权迫使当事国接受某种政治解决方法。 2、第三方只起促进解决的作用。所有政治方法几乎都允许第三方介入, 但不论它们的作用如何重要都只是促进作用,它们没有任何决定的权力。 3、当事国承担道义责任。政治方法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并不是说当事国 就没有任何义务。根据善意和诚信原则,国家即使在与对方单独进行的谈判 中,也应忠于诺言,不能随便推翻谈判的结果。

国际法-11国际海洋法II

国际法-11国际海洋法II
领海海以外,邻接领海海的国家管辖海海域
概念
大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
既不不属于领海海,也不不属于公海海,是《海海洋法公 约》创造的新的国家管辖海海域
法律律地位
对生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利 对非非生生物资源地主权权利利
勘探、开发、养护、管理理海海创和底土土及其上覆 水水域的自自然资源为目目的的主权权利利
水水域面面积:陆地面面积应该在1:1到9:1之间
基线⻓长度不不超过100海海里里里
基线不不得明显偏离群岛的一一般轮廓
低潮高高低不不得作为基线划定的基点,除非非上面面 由永久高高于海海平面面的灯塔
群岛基线不不得使另一一国的领海海与公海海或专属经 济区隔断
对群岛水水域享有主权
限制
群岛水水域的法律律地位
群岛水水域
尊重其他国家根据现有协定享有的权利利
承认其他国家在某些区域进行行行捕⻥鱼等合法活动 尊重其他国家铺设的不不靠岸的电缆
主权限制
群岛国的权利利
无无害通过权 群岛海海道通过权
其他国家在群岛水水域的航行行行权
国际海海洋法
概念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土
各国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理
国际海海底区域制度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or the “Area”
法律律地位 法律律制度
任何国家不不得占有、分割其资源
各国平分所有利利益,但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 特别需要和利利益
开发制度
平行行行开发制度 Paralleled system
国际海海底管理理局企业部进行行行
缔约国企业或缔约国担保的自自然人人、法人人与管 理理局协作进行行行
概念
国际海海底管理理局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国际法》课件10——海洋法.ppt.Convertor

《国际法》课件10——海洋法.ppt.Convertor

第二部分国际法分论1第十章海洋法第一节概说第二节海域的划分第三节内海第四节领海第五节毗连区第六节专属经济区第七节大陆架第八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第十一章海洋法第九节群岛水域第十节公海第十一节国际海底区域3第一节概说一、海洋法的概念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三、海洋法的编纂四、中国的海洋立法4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海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区划各种不同的海域;2、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3、规定在海洋中的各种活动;4、明确各国在海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5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一)公海和领海制度的确立在古罗马时代,海洋被认为是“共有之物”,各国都有利用海洋的权利。

随着罗马势力的扩张,出现了罗马统治者对海洋拥有管辖权的主张;进入中世纪以后,封建君主如同对于土地一样,也对海洋提出了领有权或者主权主张。

进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出于追求巨大的航海贸易利益,提出了海上自由航行的要求,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提出了海洋自由原则,至19世纪上半叶,法、英、美、俄等当时的大国都接受了公海自由自由原则,公海制度由此形成。

17世纪初意大利学者真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的主张,开始形成领海的概念,从而将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

之后,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陆地上的控制权“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的主张,即所谓“大炮射程论”,进而确定领海宽度为3海里。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至19世纪上半叶,在公海制度形成的同时,由沿海国对其沿岸一带狭窄海域行使主权的领海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直至20世纪中叶,国际海洋法一直把地球海洋基本上分成领海和公海两部分,因此,有“领海以外即公海”之说。

(二)大陆架和200海里海洋权制度的确立第二次大战结束以后,国际海洋法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沿海国的管辖权不再局限于领海,而是扩展到了原先实行公海制度的广阔海域。

国际法之海洋法

国际法之海洋法

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具有专属 的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 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 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及水域上 空的地位。 •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 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2)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权利。
3、军用船舶通过(有、没有、习惯法) 4、领海管辖权 • 1.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2.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 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 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毗连 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 •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 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管制。 •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 属经济区或公海。 •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南海争端
• 五六十年代以前,南中国海沿岸国家从来就没有对我国南 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海洋意识的增强, 随着对南海的认识加深,随着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南中国 海沿岸国家纷纷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 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开始占岛。80年代,印度尼西 亚、文莱也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向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 求,并且,利用东盟组织联合起来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 促使南沙群岛国际化,使我国南海及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 越来越困难,越来越被动。

观沧海教案:国际海洋法及其相关议题研究

观沧海教案:国际海洋法及其相关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国家战略的转变,海洋问题备受关注。

作为一位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了解国际海洋法及其相关议题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而观沧海教案,作为一项培养学生灵活掌握和利用国际法律知识的教学方法,对于提高海洋法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及其相关议题做一番研究,并探讨观沧海教案的应用。

一、国际海洋法的意义和发展历程国际海洋法是一门泛指国际公法中专门研究各国家之间海洋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主要研究海洋领域内各国家之间的海洋领土、海洋利益、海洋边界、海上交通和海上资源分配等问题。

同时,国际海洋法也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被称为国际法中的“晚生儿”。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联合国成立前。

早在国际法被定义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学科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关于海洋边界的争议。

例如,英国和荷兰之间的重要的海洋领地斯佩伦岛(Spitsbergen)争议。

直到1930年,联合国成立后,国际海洋法才逐渐成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学科领域。

国际海洋法发展到现在,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国际法律制度,包括了五大主题,即领海、渔业、大陆架、高海洋区和海洋环境保护。

这些制度虽然有时候存在争议,但对于全球海洋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国际海洋法中的相关议题1. 领海领海是指那些毗邻自然海岸保结的海域,它是国家海洋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宽度不能超过12海里。

这是1994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协议,至今已经被193个国家采纳和批准。

但是,领海的划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在一些重要的海域,比如南海,就有许多邻国存在领海划定的争议。

2. 渔业渔业是国际海洋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渔业资源是世界最宝贵的资源之一,但海洋渔业资源数量有限,需要国际上合作开发。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渔业资源应该是全球的共同财富。

同时,由于渔业资源在国家内部和国际社会之间的分配问题,也经常会引起争议。

比如近年来,美国和中国在南海渔业资源争夺上发生过多次摩擦。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讲义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发展国际海洋法是规范各国在海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整国家之间海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涵盖了海洋的各个方面,包括海域的划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海洋被视为自由的领域,各国对海洋的利用相对较少且缺乏明确的规则。

随着人类对海洋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海洋活动的日益频繁,特别是近代以来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对海洋规则的需求日益迫切。

20 世纪以来,国际海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海洋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开始形成。

1958 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海洋法公约,分别涉及领海与毗连区、公海、大陆架和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

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海洋的各个领域做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成为了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法律文件。

二、内水、领海和毗连区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港口、河流、湖泊等。

内水完全处于一国主权管辖之下,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外国船舶可以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领海。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管制权。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1、概念 公海(high seas)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2、法律地位
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
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公海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六项自由,它们包括 :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科学研究的自由
公海上的管辖
(一)船旗国管辖
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
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
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 服务井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在公海上对享有完全豁 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 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2)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4)该船没有国籍; (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 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 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
定其领海宽度。但是,这一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
得超过12海里。 目前,12海里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领海宽度,据统 计:有117个国家采用12海里,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 海里。
2、领海的界限
(1)内部界限
即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的每一点同领海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 度的线。这条线是领海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的分界线。领海的外部界限,通常用交圆法、共同正 切线和平行法划定。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沿海国应当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 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以最外各定点 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 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 分之一;(2)以距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 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划定界线,这一界线 均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 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A、在刑事管辖方面,沿海国一般不得在 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 用来逮捕有关人员或者进行有关罪行的 调查活动。
B、在民事管辖方面,除非通过领海的外国 船舶本身在沿海国水域航行的过程中, 或者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担了义务或者 发生了债务诉讼外,沿海国不得因任何 民事诉讼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任何 人的行为。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航行和飞越自由;(2)铺设海底电缆和 管道的自由;(3)与上述自由有关的海洋其 他合法用途的自由。
(二)大陆架
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取得了新的 大陆架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 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 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同时公约中还规定:“如 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 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 200海里的距离。”
四、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指领海以外而邻接领 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 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这一区域的 水体、海床及其底土。专属经济区的法 律地位是独特的,不同于领海,也不同 于公海。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盖 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 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 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 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 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 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七章国际组织法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九章国际人权法第十章国家领土法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第十二章空间法第十三章条约法第十四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国际责任法第十六章国际争端解决法第十七章国际刑法第十八章国际人道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source s of International law[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国际法渊源[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研]答:sou rce s of Inte rn ati on al l 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2国际习惯[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Intern ation al custo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研](2)C u s t o m a r y i n t e r n a ti o n al l a w[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 e ral p racti 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

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

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11 国际海洋法

11 国际海洋法
一、概念 内水海峡、领海海峡、非领海海峡
Corfu Channel Case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
第六节 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
(一)群岛水域主权 群岛基线内的水域。 群岛国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 及其中的资源。 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群岛海道通过权(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 所有船舶和飞机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的 空中通道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1.水域和海床及其底 土的自然资源开发
2.人工岛屿、设施和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自 A.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成 一
B.其他国家的权利
3.海洋科学研 究4.海洋环境的保护和 保全
类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的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海 域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它国际合法用途
C.剩余权利(residual rights)
❒ 2002年《南海各方行动宣言》(DOC)
❒ 2005年《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 海洋地震工作协议》
❒ 2011年中越《关于指导解决中华人民 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海上问题基 本原则协议》
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 宝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与中外记者见面,并 回答记者提问。
本报记者 李 舸摄
刘楠来: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
D.P.O’Connell,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Clarendon Press, 1984
深:2719M
日本主张
中间线,提供油气资料
停止开发 中间线两侧共同开发
中国立场: 自然延伸,无争议区 共同开发 中间线东侧共同开发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国际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海洋领土划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源起、基本原则、领土划定、资源开发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源起国际海洋法,简称海法,是指处理国家间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源起于各国关于海洋事务的争端。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资源的枯竭,海洋权益问题逐渐成为国家之间的矛盾焦点。

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国际海洋法。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公平与合理原则、环境保护原则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海洋领土的主权归属于各国,即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

和平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应保持和平、安全和互利的态度。

公平与合理原则意味着各国应依据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来划分海洋权益。

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国际海洋领土划定国际海洋法对海洋领土划定提供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领海指的是沿海国家陆地边缘线外延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完全主权。

毗连区是指邻接领海的海域,用于保护沿海国家的安全与环境。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拥有在其领海外、自然延伸到200海里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包括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

大陆架是指潜在连接到陆地的海底延伸,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拥有特殊权益。

四、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和平利用原则,各国应共同合作开发和利用具有独特资源价值的海洋区域,分享合理和公平的开发成果。

同时,国际海洋法对海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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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为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 权权利。上述权利是专属性的、固有的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或 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即其上覆水域或上空的法律地位受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支配。
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不应对其他国家的依本公约 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不当干扰。
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
三、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规定的划界原则:等距原则;“北海 大陆架划界案”中,国际法院使用了自然延伸原则。
大陆架界限划定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这是各有关条约和判决中 一直强调和适用的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本身具有四层含义:
中国是世界上宽大陆架国家之一。 中国对邻接本国陆地领土的大陆架地区拥有主权权利。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同有关国家协商确定划界问题。 对于有关国家单方面宣布划定与我国大陆架的重叠区范围
的行为,对其他国家侵犯中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为,我国坚 决反对,不予承认。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 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和过境通行制度
(1)划界所依据的法律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 (2)以协议划定 (3)在达成大陆架划界协定以前,有关各国应该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 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定的达成 (4)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定,应诉诸本公约第15部 分所规定的程序
四、中国的大陆架制度
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可自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开始行使紧追权。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
• 杜鲁门总统公告后,南美国家开始200海里海洋权的斗争 1945后

• 智利、厄瓜多尔、秘鲁签署《关于领海的圣地亚哥宣言》

1952明各宣言》,提出“承袭海”概念 1972
一、大陆架的概念
确立超过200海里的外划分大陆架的方式 1.两条公式线:
1%沉积岩厚度标准——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 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 坡脚线+60海里——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 准,划定界线。
2.两条制约线:
不超过领海基线350海里 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含有三个特点:
1、重申了《大陆架公约》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概念以及它与自然延伸的自然 事实之间的关系。 2、建立了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与大陆架作为一个地貌概念的联系。 3、引入了距离标准,使一个沿海国无论是否有自然意义上的自然延伸,可 以主张从领海基线量起远至200海里的大陆架。
1982年4月30日,会议以130票 赞成、4票反对和17票弃权的表 决结果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 1994年11月16日正式 生效。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与发展
(二)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
1.1994年7月28日,通过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并于1996年7月28日生 效。 2.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和大会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了《“区 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 3. 1995年12月4日,通过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回游鱼类群的规定的协 定》。该协定发展了《公约》有关养护公海渔业资源的规定, 确立了关于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回游鱼类两种资源 的一般制度。
四、毗连区制度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但又毗连其领海的一定宽 度的特定海区。它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水域,是由习惯法发展而来的一项国 际法制度。
沿海国可在其毗连区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从测算领海
在领海界限划定的谈判中,彼此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 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
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 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包括政治、经济、地质等在内的特殊情况必须予以慎重考虑,而且要在中间 线或等距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情况,以便通过谈判求得公平的结果。
体规定如下: 1. 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 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 使用享有专属管辖权。 3. 对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 4. 对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 5. 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管辖。 如沿海国有勘探和开发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权利,那么就有
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此做了两点修改:
1、取消毗连区属于公海的提法 2、把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延至24海里
五、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2月26日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以国 家立法形式确定了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制度,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其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邻海的一带海域。 外国非军用船舶,依照本法享有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任何外国、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法定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条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没有相反协议时,通过友好协商可以按照中 间线或等距线划定彼此的领海界限。


• 阿尔及利亚等17个非洲国家在雅温得举行关于海洋法的讨论会上,

1972 正式提出了“经济区”的概念

念 的
• 肯尼亚代表向海底委员会提交了一个《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款 1972 草案》,规定200海里为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


1973 • 非洲14国向海底委员会又联合提出了“专属经济区条款草案”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
一、海洋的重要性
生命起源于海洋 海洋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空间 海洋是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舞台 世界强国无一不是海上大国 我国是一个海洋国家
二、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传统的海洋法主要研究领海和公海制度。 现代海洋法,又称国际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
位和在各种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 究和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现代海洋法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领海和公海制度,涉及海洋的 各个领域,涉及世界上所有的国家。 新的海洋法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及群 岛水域、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争端解决等一 系列制度。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与发展
图中文字黑体,14pt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得通过
(一)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1958年4月24日至4月27日,联 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
1960年3月17日至4月27日,联 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1973年12月3日开始历时9年的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第二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一、领海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一)领海的定义( Territorial Sea )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 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支配。 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 领海主权是受某种限制的领土主权。 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及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 协议划定界限。
第四节 大陆架制度
一、大陆架的概念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又称“大陆礁层”,是指沿 海国陆地领土在领海外部界限水下向海的自然延伸部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 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底和底 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 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 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 制定的与公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所以,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产生的一个新的国家管辖海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三、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该区域的权利具
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 经济区的部分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又称“国际海峡”。
过境通行制度
1、过境通行是指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 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船舶和飞机在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时也应承 担相应义务。
保全、养护、管理该区域内生物资源的义务,有防止、减少和
控制专属经济区环境污染,保全和保护环境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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