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的重点

合集下载

《海洋法》复习材料要点

《海洋法》复习材料要点

《海洋法》复习材料第一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海洋法全称为国际海洋法。

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方面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成为通例,即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经实行这种做法;二是经接受为法律,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4.海洋法的编撰:是指国际上将有关海洋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其性质与类别确定成公约,以便各国按照条约法上条约的生效程序采取措施对其发生效力,以确定各种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海域: 海洋上由于法律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上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在1973年召开一次规模最大的海洋法会议,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此会议连续开了九年,终于在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此公约共有320条和九个附件,是历史上最详尽的海洋法条约。

该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

7.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通常被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二、简述题1.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法律主体不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一定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

(2)制定者不同国内法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

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本身。

(3)实施不同国内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自愿行动,国家通过有关的谈判、协商、抗议或某些制裁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海洋法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海洋法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海洋法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5小题,计20分)问答题(每题8分,共5题,计40分)分析题(每题20分,共2题,计40分)注:下面只是名词解释的整理,后面的问答题和分析题太多或很泛,不好整理。

由于海洋法是闭卷考试,大家需要充分准备。

一.名词解释1.领海:是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P642.登临权:是指靠近和登上被合理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P1663.平行开发制度:区域内的活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织和控制下,一方面由管理局的开发机构“企业部”进行,同时也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勘探和开发。

P266 4.方便旗:外国人实际所有并管理的船舶在本国登记,取得本国国籍,悬挂本国旗帜航行,船舶悬挂的这种旗帜称为方便旗。

P1565.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P1826、内海:《海洋法公约》中所指的内水是狭义的内水,即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海水,也称内海。

P497、毗连区:是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海域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其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P648、过境通行制度:是指按照《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专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制度。

P1049、领海基线: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

P4610、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

P5511、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不超过200海里。

P10812、群岛基线:是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

P9413、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海地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海洋法考点整理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 ):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

)(1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 )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3 )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

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4 )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 5 )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

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整理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整理

海洋法
考点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二、内海制度
特别提示国家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
考点二:领海法律制度
特别提示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②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④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考点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特别提示外大陆架的划界: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
例题: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1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1 B。

二、国际海底区域。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一、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意义海洋覆盖了地球表面的大部分,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不仅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全球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加剧,海洋环境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如海洋污染、过度捕捞、海岸开发等问题,给海洋生物和生态系统带来了极大的破坏。

由于海洋环境问题具有跨国界性和全球性的特点,单个国家或地区的努力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共同保护海洋环境,实现可持续海洋资源利用和保护。

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基础,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领域的基本原则、海洋权益的划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内容,被认为是国际海洋法的“宪法”。

该公约将全球海洋划分为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国际海域等各种海域,规定了各种海域的使用和管辖权。

同时,该公约还规定了海洋环境的保护原则和措施,要求各成员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积极的行动,并加强国际合作。

2.国际海洋环境组织国际海洋环境组织是负责推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该组织的成员国通过协商和合作,推动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进程,研究和制定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制定相关政策和行动计划,促进全球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洋环境组织致力于制定相关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和协议,监督各成员国履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协议的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和政策,促进各成员国共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国际海洋环境的整体利益。

3.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洋环境组织制定的公约和协议外,国际社会还制定了多项其他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包括相关的国际条约、宣言和公约等。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围绕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管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海域利用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规定了各个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

国际海洋法公约内容国际海洋法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各国在海洋领域的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部分:总则国际海洋法公约的总则部分规定了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其中包括海洋自由原则、公平利用原则、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后续条款的制定提供了基础。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领海和毗连区的范围和权益。

领海是指从陆地基线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海域,主权国家对领海享有主权。

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但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主权国家对毗连区享有特殊权益。

第三部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和利益分配原则。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的一片海域,主权国家在该区域内有权开展经济活动。

大陆架是指陆地延伸到海洋底部的部分,主权国家对大陆架享有特殊权益。

第四部分:高海洋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高海洋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高海洋是指位于领海之外的海域,属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区域。

所有国家都有权在高海洋自由通航和进行科学研究。

第五部分:保护和保存海洋环境国际海洋法公约非常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存。

其中包括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等。

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海洋环境问题。

第六部分:科学研究和海洋技术开发国际海洋法公约鼓励各国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技术开发。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享科学研究成果和海洋技术,推动海洋科学的发展和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七部分:海洋资源的管理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洋资源的管理原则和机制。

各国应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管理和利用海洋资源,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配。

第八部分:争端解决国际海洋法公约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海洋领域的争端和纠纷。

各国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端,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总结:国际海洋法公约是维护海洋秩序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法律文件。

探讨国际海洋法海洋资源利用和海洋争端解决的法律准则

探讨国际海洋法海洋资源利用和海洋争端解决的法律准则

探讨国际海洋法海洋资源利用和海洋争端解决的法律准则国际海洋法是指规范国家间海洋事务及其利用的一系列国际法规。

海洋资源利用和海洋争端解决是国际海洋法的重要议题,本文将探讨相关的法律准则。

一、海洋资源利用的法律准则海洋资源利用是国家之间争相争夺、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的过程,旨在维护各国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可持续发展。

国际海洋法对海洋资源利用做出了以下法律准则:1.国家主权与管辖根据国际海洋法,沿海国家享有对其领土内的海洋及其资源的主权。

沿海国家对其领海、领土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和法律管辖。

其他国家则享有在公海自由航行和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2.公平与合理利用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家应按照公平与合理利用原则,根据海洋资源的性质和特点,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行使对资源的主权与管辖。

3.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国际海洋法强调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各国应在利用海洋资源时避免引发生态失衡、破坏生态环境和危害海洋生物多样性。

4.国际合作与互利共赢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共同开发、共享技术和资源等方式,促进海洋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社会应避免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做法,实现互利共赢。

二、海洋争端解决的法律准则海洋争端解决是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因领土、边界、划界、资源争议等导致的海洋争端。

国际海洋法规定了解决海洋争端的法律准则:1.和平解决与互相尊重国际海洋法要求各国通过和平方式解决海洋争端,不诉诸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

各国应互相尊重对方的主权权益,进行平等和建设性的对话。

2.国际仲裁和国际法庭各国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或提起诉讼,将海洋争端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法庭解决。

国际仲裁和国际法庭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国应遵守并执行。

3.谈判和协商国际海洋法强调各国之间进行谈判和协商,通过对话寻求解决海洋争端的可行办法。

各方应根据国际法原则,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4.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参与国际社会应支持并积极参与海洋争端解决的进程,通过与有关各方的对话和协商,推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海洋法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海洋法

概说海洋法是确⽴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为的国际法分⽀。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联合国成⽴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上有关内容进⾏了⼤规模编纂和发展。

⽬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国际航⾏海峡、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内⽔⼀、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国领陆或内⽔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的⾃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适当基点,⽤直线连接⽽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内⽔内海是⼀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到陆地⽽形成的⽔曲。

从国际法⾓度,⽔曲的⾯积不⼩于其封⼝线为直径的半圆⾯积时,该⽔曲才视为海弯。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国,且其天然湾⼝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于24海⾥的海湾。

超过24海⾥的则为⾮内海湾,其24海⾥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或默⽰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内海是⼀国的内⽔的⼀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配管辖权利,⼀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其内海。

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指定的开放港⼝,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1982年12月10日签署有效的国际海洋法公约。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海洋的定义、国家的海洋权利、海洋使用和保护措施、海洋发展、南极科学考察和合作、解决海洋争端等内容。

一、海洋的定义根据公约,海洋包括:1.所有未由国家划分成省份的全球或区域性海域;2.未法定任何国家权利的国际海域;3.保护区和其他共享的海域;4.无国界的地球表面和下面的深海、大洋和海洋。

二、国家的海洋权利根据公约,各国在其主权海域(通常是以12海里为起点,延伸到200海里以内)拥有完整的自主权,对海洋采取政策,可以在海洋开展发展活动。

三、海洋利用和保护措施公约将海洋分成内海、内陆架和大洋,并在其中提供海洋使用和保护措施。

1.内海:根据公约,内海是指全球性海域,从国家的领海到200海里的领海。

公约规定,国家可以在内海中开发海洋资源,但必须遵守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

2.内陆架:内陆架是指位于内海和大洋之间的海域,它也享有国家权利。

根据公约,在内陆架上,国家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但必须使用清洁和安全的技术。

3.大洋:公约明确规定,大洋是全球性的共享资源,国家不能在全球性的大洋上拥有主权。

大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符合行政、经济和环境的要求,并考虑地区的整体利益。

四、海洋发展1.国家责任:根据公约,国际上的每一个国家负有责任,尽最大努力确保可持续发展,即不会破坏海洋环境,而且要尽量最大化海洋资源的使用。

2.国家合作:公约要求国家加强合作,尽可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国家共同受益,在开发和保护海洋方面通过合作共同发展。

3.国家协调:国际上的海洋事务必须在各国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协调海洋使用、政策制定等,确保海洋资源能合理有效地使用。

五、南极科学考察和合作公约规定,南极地区是一块有价值的资源,国际上的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利和义务尊重以及保护南极环境。

根据公约,各国在南极的科学考察和合作应该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这样可以使科学考察的活动在安全和有效的前提下合法地进行。

海洋法 期末复习

海洋法  期末复习

1.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2.登临权:指靠近和登上被合法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3.平行开发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应遵守的制度。

4.方便旗:指在船舶登记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5.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6、内海: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

7、毗连区:指沿海国在毗邻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8、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事航行和飞越自由。

9、领海基线: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10、海峡: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

11、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

12、群岛基线: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

13、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适用条件和限制条件有哪些?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划出一条条直线,构成折线的基线。

适用条件:(1)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

(2)在因有三角州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

(3)在依据(1)可以采用直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限制条件:(1)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讲义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发展国际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在各种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有着漫长的历史。

在古代,海洋被视为“共有之物”,各国对海洋的利用较为自由和无序。

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对海洋的争夺和利用逐渐加剧。

1609 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自由原则,即海洋对于所有国家都是开放和自由的。

这一观点在当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也引发了各国之间的争议。

进入 19 世纪,一些国家开始主张对领海的主权。

20 世纪以来,国际海洋法得到了快速发展。

1958 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公约确立了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

二、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内容(一)内水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港口、海湾、河口等。

内水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的管辖之下。

(二)领海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海的宽度,各国规定不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三)毗连区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行使必要的管制权,以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了解国际海洋法领海渔业和海洋资源的法律框架

了解国际海洋法领海渔业和海洋资源的法律框架

了解国际海洋法领海渔业和海洋资源的法律框架国际海洋法是规范各国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包括了海洋资源的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

其中领海渔业和海洋资源是国际海洋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将从法律框架的角度,介绍领海渔业和海洋资源的相关规定。

一、领海渔业的法律框架领海是指一个国家自然延伸至其领土以外相邻海洋的一部分,其范围通常以领土基线为界限确定。

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在领海内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提供了法律框架,以保障各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相关法律框架的主要内容:1. 领海主权: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海洋法公约,各国拥有领海的主权,包括领海内的渔业资源。

各国有权制定和实施管理政策,如划定捕捞区域、限制渔业活动等,以保护和管理领海渔业资源。

2. 国际协调与合作:为了解决领海渔业资源的共同管理问题,各国通过国际合作加强资源保护和管理。

例如,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渔业协议,各国相互合作,共同制定管理措施,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权益的平衡:国际海洋法还强调了各国渔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利益的平衡。

在制定和实施管理政策时,各国需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情况,并尽量避免对其他国家的渔业活动产生过度影响。

二、海洋资源的法律框架海洋资源是包括但不限于渔业资源在内的海洋生物、矿产等资源。

国际海洋法为海洋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以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性和各国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相关法律框架的主要内容:1. 合理和公正利用原则: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各国有权根据其特定环境和经济条件,合理利用海洋资源。

各国需遵循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资源的公正利用,以满足当前和未来的需求。

2.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定与管理:国际海洋法将领土以外相邻海域划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独占性的经济权益,包括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同时,各国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也享有特定的权益。

3. 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海洋法鼓励各国在海洋资源管理方面进行合作与交流,加强科研、监管和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作。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国际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海洋领土划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源起、基本原则、领土划定、资源开发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源起国际海洋法,简称海法,是指处理国家间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源起于各国关于海洋事务的争端。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资源的枯竭,海洋权益问题逐渐成为国家之间的矛盾焦点。

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国际海洋法。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公平与合理原则、环境保护原则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海洋领土的主权归属于各国,即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

和平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应保持和平、安全和互利的态度。

公平与合理原则意味着各国应依据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来划分海洋权益。

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国际海洋领土划定国际海洋法对海洋领土划定提供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领海指的是沿海国家陆地边缘线外延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完全主权。

毗连区是指邻接领海的海域,用于保护沿海国家的安全与环境。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拥有在其领海外、自然延伸到200海里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包括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

大陆架是指潜在连接到陆地的海底延伸,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拥有特殊权益。

四、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和平利用原则,各国应共同合作开发和利用具有独特资源价值的海洋区域,分享合理和公平的开发成果。

同时,国际海洋法对海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规定。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

海洋法知识点总结海洋法是指在国际法范围内,涉及海洋领域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条约。

它涉及到国家之间的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安全等多个方面。

海洋法的发展和完善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安全、促进海洋资源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海洋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可以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一、海洋法的发展历程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际海洋法领域,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文件莫过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最基本文书之一,它于1982年通过,于1994年正式生效。

《公约》对海洋划界、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多个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和条约。

2. 海洋法的历史与发展海洋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世纪,当时国际上开始对海洋进行探索和开发。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曾经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海洋法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只针对局部海域,而缺乏国际化的统一规范。

直到20世纪80年代,《公约》的通过和生效,才使得海洋法规范迈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3. 国际海洋法庭国际海洋法庭是负责处理涉及海洋法律事务的国际司法机构,它于1996年成立。

国际海洋法庭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解决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的纠纷。

二、海洋划界与主权1. 海洋划界的类型海洋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海洋领域划定相邻海域边界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海洋划界主要分为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两种类型。

2. 大陆架划界根据《公约》的规定,每个国家的大陆架是指自其陆地边缘延伸至外侧缘的地质结构。

大陆架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大陆架范围内划定边界。

大陆架划界的规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大陆架开发和利用权。

3. 专属经济区划界《公约》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划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国家享有独占的海洋资源开发权和管理权。

专属经济区划界是指国家之间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行为。

国际公约法 国际海洋法

国际公约法 国际海洋法
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此做了两点修改:
1、取消毗连区属于公海的提法 2、把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从领海基线量起12海里延至24海里
高等教育出版社
Higher Education Press
五、中国的领海与毗连区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2月26日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以国 家立法形式确定了我国的领海及毗连区法律制度,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其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领海的宽度为12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邻海的一带海域。 外国非军用船舶,依照本法享有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船舶通过我国领海,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任何外国、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我国领海内进行法定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
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2、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 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3、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 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 制定的与公约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所以,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产生的一个新的国家管辖海域,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线或等距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特殊情况,以便通过谈判求得公平的结果。
高等教育出版社
Higher Education Press
四、毗连区制度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沿海国领海以外但又毗连其领海的一定宽 度的特定海区。它是国家管辖范围的水域,是由习惯法发展而来的一项国 际法制度。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海洋法第一节:概论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第二节: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1、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1:1到1:9之间;2、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最长不超过125海里;3、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国际海洋法的重点

国际海洋法的重点

国际海洋法海洋法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分支,是本课程学习的重点部分海洋法调整和平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包括航行、捕鱼、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所有海洋活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海洋法的内容主要是: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上从事各种活动所应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21世纪是开发海洋的世纪,海洋法将显得特别重要,海洋法的编纂,在国际法上是比较晚的。

海洋上适用的规则,大部分是习惯国际法规则。

1958年在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对这些规则作了初步的编纂并加以发展。

1982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为《公约》)是一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

此公约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加入,《公约》所定的规则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已在广泛适用了。

本章内容是根据《公约》规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写的学习时应该注意:(1)联系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规则进行对比研究从中认识海洋法的发展和现状;(2)注意《公约》规定的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公约》在各国海洋实践中的作用;(3)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把我国的立法的海洋法结合起来研究,把海洋法的规则运用到我国的海洋实践中去。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沿岸面对黄海、东海和南海三个半闭海,有连绵不断的沿岸岛屿和远洋群岛,有丰富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由于与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上边界尚未完全划定,学习本章时应尽量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学科的实践性。

本章主要内容:介绍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编纂情况,对海洋法的产生、演变和现状作了系统的说明,其中着重介绍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情况,对《公约》生效后的情况作了简要的说明。

这是学习海洋法所不可缺少的知识。

介绍各海域的名称和分布,有助于读者对海洋法的内容有初步的了解。

介绍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这是本章的主体部分,文内几乎全部是海洋法的基本知识,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熟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海洋法海洋法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分支,是本课程学习的重点部分海洋法调整和平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包括航行、捕鱼、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所有海洋活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海洋法的内容主要是: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上从事各种活动所应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21世纪是开发海洋的世纪,海洋法将显得特别重要,海洋法的编纂,在国际法上是比较晚的。

海洋上适用的规则,大部分是习惯国际法规则。

1958年在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对这些规则作了初步的编纂并加以发展。

1982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为《公约》)是一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

此公约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加入,《公约》所定的规则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已在广泛适用了。

本章内容是根据《公约》规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写的学习时应该注意:(1)联系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规则进行对比研究从中认识海洋法的发展和现状;(2)注意《公约》规定的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公约》在各国海洋实践中的作用;(3)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把我国的立法的海洋法结合起来研究,把海洋法的规则运用到我国的海洋实践中去。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沿岸面对黄海、东海和南海三个半闭海,有连绵不断的沿岸岛屿和远洋群岛,有丰富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由于与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上边界尚未完全划定,学习本章时应尽量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学科的实践性。

本章主要内容:介绍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编纂情况,对海洋法的产生、演变和现状作了系统的说明,其中着重介绍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情况,对《公约》生效后的情况作了简要的说明。

这是学习海洋法所不可缺少的知识。

介绍各海域的名称和分布,有助于读者对海洋法的内容有初步的了解。

介绍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这是本章的主体部分,文内几乎全部是海洋法的基本知识,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熟记。

因受篇幅所限,文内未能更多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为了加深了解,读者有必要选读报刊上的有关文章或其他有关参考书,联系实际,加深了解。

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介绍,主要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内容编写的。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签订和生效后,这部分的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

文内有了简单的说明,读者学习这部分时应特别细心领会。

本章的基本概念:1.海域;2.内水;3.海峡;4.海湾;5.历史性海湾;6.领海;7.毗连区;8.专属经济区;9.大陆架;10.公海; 11.国际海底区域;1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3.群岛水域;14。

群岛国;15.专属渔区;16.基线;17.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18,领水;19.闭海;20.半闭海;21.陆锁国;22.地理不利国;23.沿岸贸易权;24.无害通过权;25.过境通行权;26.群岛海道通过权; 27.自然延伸原则;28.渔业可捕量;29.捕捞能力;30.剩余可捕量;31.传统捕鱼权;32.单一开发制;33.平行开发制;34.公海自由;35.海洋自由论;36。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37.海洋划界; 38.等距离/中间线原则;39.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40.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原则。

本章的基本理论:1.海洋自由论;2.领海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3.毗连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4.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法律地位;5.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和范围;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主权权利;7.公海的法律地位和公海自由制度; 8.“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开发制度;9.沿海国、非沿海国和陆锁国对海洋的权利;1o.海上通行制度;11.海上渔业的养护和管理制度;12.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制度;13.船旗国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14.军舰的通行问题;15.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行制度;16.海洋环境保护制度;17.海洋科学研究制度;18.海洋法的演变和现状;19.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20.海洋划界的原则和规则。

本章的基本知识:1.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2.领海基线;3.各海域的宽度及其测算方法;4.海洋上各种通行制度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5.沿海国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限;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主权权利;7.公海自由的概念及其适用;8。

紧迫权的行使和原则;9.北海大陆架案及其在海洋划界中的意义;10.自然延伸原则的含义和适用;11.公平原则的含义和适用;12.海洋法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 13.《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的情况;14.我国颁布的海洋立法和法规的重要规定;15.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所面临的海洋法问题。

本章的重点问题:1.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的领土构成部分,两者有何区别?2.沿海国为什么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资源享有主权权利?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界是否一条线?4.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6.《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区域”的部分)有什么重要的改变?7.国家沿海管辖范围的扩大对海洋法律秩序产生什么影响?8.相向或相邻国家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划界上面临什么问题?9.岛屿在海洋划界中起到什么作用?10.公平原则在海洋划界实践中起到什么作用?本章涉及的法律及文件:1.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四个公约,1958年的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上制定。

这是历史上第二次编纂成功的海洋法公约,其中编纂了大量的传统习惯法规则,并对某些规则作了新的规定。

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和生效,这四个公约的内容已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取代了。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见本书第二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于1958年9月4日,这是我国第一次宣布关于领海的声明,其中宣布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郑重宣布中国的领土包括大陆、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周围公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宣布渤海湾、琼州海峡等在领海基线内的水域是中国的内水,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我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我国领海和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4.《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中国国务院发布于1964年6月8日,规定琼州海峡是我国内海(内水),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国国务院批准于1979年8月22日,全文共十章,其中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内水和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水域;外国船舶在中国港口和沿海水域应遵守中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外国船舶应在到达我国港口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进出港时须由我国指派引航员引航,抵港后,船上武器、弹药需封存,不得在港内作出危及港口安全的行为,不得污染水域。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公布于1992年2月 25日,主要规定我国在领海行使主权和在毗连区行使管制权(管辖权),重申我国领土包括大陆、沿海岛屿、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我国的岛屿;规定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领海和毗连区的宽度均为12海里,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执行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违反中国法律的外国船舶,中国主管机关有权从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开始追逐(行使紧追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国政府公布于1996年5月15日,宣布了大陆领海部分基线的49个基点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的28个基点。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公布于1998年 6月26日,全文共16条。

主要规定: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宽度是从领海基线算起200海里,中国的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如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对其中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或个人进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从事捕鱼活动,或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必须经中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和协定;中国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的协议划定界限。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于1982年8月23日,主要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国内海、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在中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法,在中国管辖海域外对中国管辖海域造成污染损害的,均适用本法;海岸工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产资源;防止各种陆源污染和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违反本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应负法律责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公布于1983年9月 2日。

全文十二章,主要规定有:本法适用于在我国沿海水域航行或停泊的一切船舶;船舶必须持有国籍证书;非军用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中国内水和港口,军用船舶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中国领海;进入我国水域的外国船舶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发布于1986年1月20日。

主要规定有: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内水、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的活动外国人、外国渔船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入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并应遵守本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发布于1987年1月22日。

主要规定有: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海关,有权检查进出边境运输工具、货物、人员的证件,将嫌疑人扣留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海关地点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和交验证件;个人行李物品(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应接受海关检查并依法纳税。

本章的考核点: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国际海底区域、群岛水域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