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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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分支,是本课程学习的重点部分海洋法调整和平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包括航行、捕鱼、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所有海洋活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海洋法的内容主要是: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上从事各种活动所应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21世纪是开发海洋的世纪,海洋法将显得特别重要,
海洋法的编纂,在国际法上是比较晚的。海洋上适用的规则,大部分是习惯国际法规则。1958年在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对这些规则作了初步的编纂并加以发展。 1982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为《公约》)是一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约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加入,《公约》所定的规则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已在广泛适用了。本章内容是根据《公约》规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写的学习时应该注意:(1)联系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规则进行对比研究从中认识海洋法的发展和现状;
(2)注意《公约》规定的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公约》在各国海洋实践中的作用;
(3)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把我国的立法的海洋法结合起来研究,把海洋法的规则运用到我国的海洋实践中去。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沿岸面对黄海、东海和南海三个半闭海,有连绵不断的沿岸岛屿和远洋群岛,有丰富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由于与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上边界尚未完全划定,学习本章时应尽量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学科的实践性。
本章主要内容:
介绍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编纂情况,对海洋法的产生、演变和现状作了系统的说明,其中着重介绍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情况,对《公约》生效后的情况作了简要的说明。这是学习海洋法所不可缺少的知识。介绍各海域的名称和分布,有助于读者对海洋法的内容有初步的了解。介绍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这是本章的主体部分,文内几乎全部是海洋法的基本知识,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熟记。因受篇幅所限,文内未能更多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为了加深了解,读者有必要选读报刊上的有关文章或其他有关参考书,联系实际,加深了解。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介绍,主要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内容编写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签订和生效后,这部分的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文内有了简单的说明,读者学习这部分时应特别细心领会。
本章的基本概念:
1.海域;2.内水;3.海峡;4.海湾;5.历史性海湾;6.领海;7.毗连区;8.专属经济区;9.大陆架;10.公海; 11.国际海底区域;1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3.群岛水域;14。群岛国;15.专属渔区;16.基线;17.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18,领水;19.闭海;20.半闭海;21.陆锁国;22.地理不利国;23.沿岸贸易权;24.无害通过权;25.过境通行权;26.群岛海道通过权; 27.自然延伸原则;28.渔业可捕量;29.捕捞能力;30.剩余可捕量;31.传统捕鱼权;32.单一开发制;33.平行开发制;34.公海自由;35.海洋自由论;36。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37.海洋划界; 38.等距离/中间线原则;39.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40.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原则。
本章的基本理论:
1.海洋自由论;2.领海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3.毗连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4.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法律地位;5.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和范围;6.沿海国在专属经
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主权权利;7.公海的法律地位和公海自由制度; 8.“区域”的法律地位和开发制度;9.沿海国、非沿海国和陆锁国对海洋的权利;1o.海上通行制度;11.海上渔业的养护和管理制度;12.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制度;13.船旗国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14.军舰的通行问题;15.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行制度;16.海洋环境保护制度;17.海洋科学研究制度;18.海洋法的演变和现状;19.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20.海洋划界的原则和规则。
本章的基本知识:
1.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2.领海基线;3.各海域的宽度及其测算方法;4.海洋上各种通行制度的特点及其适用范围;5.沿海国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限;6.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主权权利;7.公海自由的概念及其适用;8。紧迫权的行使和原则;9.北海大陆架案及其在海洋划界中的意义;10.自然延伸原则的含义和适用;11.公平原则的含义和适用;12.海洋法法庭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 13.《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的情况;14.我国颁布的海洋立法和法规的重要规定;15.我国在黄海、东海和南海所面临的海洋法问题。
本章的重点问题:
1.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的领土构成部分,两者有何区别?2.沿海国为什么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资源享有主权权利?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界是否一条线?4.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5.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6.《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区域”的部分)有什么重要的改变?7.国家沿海管辖范围的扩大对海洋法律秩序产生什么影响?8.相向或相邻国家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划界上面临什么问题?9.岛屿在海洋划界中起到什么作用?10.公平原则在海洋划界实践中起到什么作用?
本章涉及的法律及文件:
1.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四个公约,1958年的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日内瓦会议)上制定。这是历史上第二次编纂成功的海洋法公约,其中编纂了大量的传统习惯法规则,并对某些规则作了新的规定。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和生效,这四个公约的内容已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取代了。
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见本书第二部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于1958年9月4日,这是我国第一次宣布关于领海的声明,其中宣布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郑重宣布中国的领土包括大陆、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周围公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宣布渤海湾、琼州海峡等在领海基线内的水域是中国的内水,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我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我国领海和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我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4.《外国籍非军用船舶通过琼州海峡管理规则》:中国国务院发布于1964年6月8日,规定琼州海峡是我国内海(内水),一切外国籍军用船舶不得通过,一切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如需通过必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国国务院批准于1979年8月22日,全文共十章,其中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中国内水和领海以及中国管辖的水域;外国船舶在中国港口和沿海水域应遵守中国一切有关法令、规章和规定,外国船舶应在到达我国港口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进出港时须由我国指派引航员引航,抵港后,船上武器、弹药需封存,不得在港内作出危及港口安全的行为,不得污染水域。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公布于1992年2月 25日,主要规定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