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
《海洋法》复习材料要点

《海洋法》复习材料第一章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海洋法全称为国际海洋法。
它是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方面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成为通例,即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经实行这种做法;二是经接受为法律,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4.海洋法的编撰:是指国际上将有关海洋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按其性质与类别确定成公约,以便各国按照条约法上条约的生效程序采取措施对其发生效力,以确定各种不同海域的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利用和开发海洋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海域: 海洋上由于法律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洋上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九个海域。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在1973年召开一次规模最大的海洋法会议,即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此会议连续开了九年,终于在1982年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此公约共有320条和九个附件,是历史上最详尽的海洋法条约。
该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
7.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通常被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二、简述题1.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1)法律主体不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一定的政治实体和国际组织。
(2)制定者不同国内法由专门的国家立法机关来制定。
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国家本身。
(3)实施不同国内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自愿行动,国家通过有关的谈判、协商、抗议或某些制裁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海洋法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整理)

海洋法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5小题,计20分)问答题(每题8分,共5题,计40分)分析题(每题20分,共2题,计40分)注:下面只是名词解释的整理,后面的问答题和分析题太多或很泛,不好整理。
由于海洋法是闭卷考试,大家需要充分准备。
一.名词解释1.领海:是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P642.登临权:是指靠近和登上被合理的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行为嫌疑的商船进行检查的权利。
P1663.平行开发制度:区域内的活动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组织和控制下,一方面由管理局的开发机构“企业部”进行,同时也由缔约国及其公私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勘探和开发。
P266 4.方便旗:外国人实际所有并管理的船舶在本国登记,取得本国国籍,悬挂本国旗帜航行,船舶悬挂的这种旗帜称为方便旗。
P1565.国际海底区域:即为公海海底区域,包括各国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P1826、内海:《海洋法公约》中所指的内水是狭义的内水,即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海水,也称内海。
P497、毗连区:是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海域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其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P648、过境通行制度:是指按照《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专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制度。
P1049、领海基线: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
P4610、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
P5511、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不超过200海里。
P10812、群岛基线:是连接群岛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基线。
P9413、大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海地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 ):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
)(1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 )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3 )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
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4 )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 5 )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
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海洋法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领海:
2.登临权:
3.平行开发制度:
4.方便旗:
5.国际海底区域:
6、内海:
7、毗连区:
8、过境通行制度:
9、领海基线:
10、海峡:
11、专属经济区:
12、群岛基线:
13、大陆架:
二.问答题
CH5
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划定直线基线的方法、适用条件和限制条件有哪些?
11、简述海峡的通过制度
12、如何判定海湾,如何划定海湾的领海基线
CH6-L2
7、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领海界限是如何划定的?
CH7
3.简述群岛水域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
8、简述划定群岛基线的限制性条件
CH10
2.说明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大陆架的三种原则。
14、大陆架的划界及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的原则
CH11-L2
5.说明公海管辖权的主要内容。
9、简述紧追权。
10、简述《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的具体内容
CH12
6、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及含义
CH15
4.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方法有哪几种:
13、海洋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三.分析题
1.专属经济区渔业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对海洋渔业的主要影响CH9 4.简述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内容。
(CH9) 2.说明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的航行制度CH8 3、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CH7 5、简述并比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领海、公海、国际海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科学研究的规定的不同。
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5小题,计20分)
问答题(每题8分,共5题,计40分)
分析题(每题20分,共2题,计40分)。
国际法之海洋法

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具有专属 的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 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 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及水域上 空的地位。 •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 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2)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权利。
3、军用船舶通过(有、没有、习惯法) 4、领海管辖权 • 1.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2.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 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 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毗连 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 •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 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管制。 •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 属经济区或公海。 •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南海争端
• 五六十年代以前,南中国海沿岸国家从来就没有对我国南 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海洋意识的增强, 随着对南海的认识加深,随着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南中国 海沿岸国家纷纷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 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开始占岛。80年代,印度尼西 亚、文莱也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向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 求,并且,利用东盟组织联合起来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 促使南沙群岛国际化,使我国南海及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 越来越困难,越来越被动。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讲义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发展国际海洋法是规范各国在海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调整国家之间海洋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涵盖了海洋的各个方面,包括海域的划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海洋被视为自由的领域,各国对海洋的利用相对较少且缺乏明确的规则。
随着人类对海洋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海洋活动的日益频繁,特别是近代以来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对海洋规则的需求日益迫切。
20 世纪以来,国际海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海洋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开始形成。
1958 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海洋法公约,分别涉及领海与毗连区、公海、大陆架和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
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海洋的各个领域做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成为了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核心法律文件。
二、内水、领海和毗连区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港口、河流、湖泊等。
内水完全处于一国主权管辖之下,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即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外国船舶可以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领海。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管制权。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整理

海洋法
考点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二、内海制度
特别提示国家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
考点二:领海法律制度
特别提示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②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④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考点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特别提示外大陆架的划界: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
例题: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1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1 B。
二、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海洋法

概说海洋法是确⽴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为的国际法分⽀。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联合国成⽴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上有关内容进⾏了⼤规模编纂和发展。
⽬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国际航⾏海峡、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内⽔⼀、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国领陆或内⽔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的⾃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适当基点,⽤直线连接⽽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内⽔内海是⼀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到陆地⽽形成的⽔曲。
从国际法⾓度,⽔曲的⾯积不⼩于其封⼝线为直径的半圆⾯积时,该⽔曲才视为海弯。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国,且其天然湾⼝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于24海⾥的海湾。
超过24海⾥的则为⾮内海湾,其24海⾥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或默⽰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内海是⼀国的内⽔的⼀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配管辖权利,⼀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其内海。
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指定的开放港⼝,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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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第一节:概论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第二节: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1、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1:1到1:9之间;2、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最长不超过125海里;3、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海湾的概念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
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24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
超过24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24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24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
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第三节:内水、领海、毗连区一、内水内水的概念内水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是狭义的内水。
狭义的内水是指沿海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海域总称。
广义的内水除了规定的海域,还包括内陆的各种水域,如江河湖泊等。
国际海洋法上的狭义内水概念:海湾、河口湾、海湾口、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的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沿海国的领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其内水内有完全的排他主权。
沿海国对驶入水域和在港口的船舶和船上人员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在实践中,只要没有影响沿海国利益或根本没有超出船舶的范围,则一般沿海国不会行使管辖权。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海是不同的,外国船只可以在领海无害通过,但在内水不能享有这种权利。
领海的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沿海国的主权不仅及于领海,还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领海是一个立体概念)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领海的上空享有完全的主权,不适用无害通过制度,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管辖权。
对于领海内的一切人、一切事和一切物除非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享有排他的管辖权;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和利用;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的航行、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5、沿海国尊重外国船舶在其领海无害通过的义务。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管辖权领海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但其受到国际法规的限制。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不能行使管辖权;2、外国军舰和其它用于非商业的公务船只也享有豁免权;3、沿海国的管辖权还受到外国船舶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对领海内的商业船只也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两方面。
1、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
下列情况例外。
沿海国当局在考虑逮捕问题时,应考虑船舶的航行利益。
如果罪行是在进入领海之前在船上发生的,而船舶不进入内水,则沿海国不能采取步骤。
2、沿海国不应为了对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的权利主体是船舶;2、“通过”的含义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3、“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秩序和安全;4、沿海国还可以对与领海无害通过有关的其他情况制定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外国军舰是否享有在领海内无害通行的权利,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我国规定外国军舰进入我国领海,必须得到政府批准。
领海无害通过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之中的过境通行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毗连区毗连区的概念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对某些事项进行必要的管制。
毗连区不是领土的组成部分。
因此,沿海国不得在毗邻区内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沿海国为了自己实际利益的需要,希望将其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沿海国在毗邻区的权利只包括某些事项,并且不包括毗邻区的天空。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中有1/2是与领海重叠,实际上毗连区的宽度是12海里。
我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为12海里。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由于毗连区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因此,沿海国不得在毗连区内行使完全的和排他的属地管辖权。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权利只及于一些特定的事项。
沿海国有权在毗连区内制定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有权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中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四节:大陆架大陆架的概念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
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果全部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确定的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适当照顾了宽大陆架国家的利益。
沿海国在超过200海里部分开发石油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收入应与国际社会分享。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固有性、专属性、是主权权利、区别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是沿海国的领土组成部分,但是沿海国却在大陆架上享有主权权利。
这一权利是专属的。
所谓的主权权利是指: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而且,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也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在200海里的范围以内,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应使用《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者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
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则使用公海制度。
沿海国在其大陆架的主要权利: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
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第五节: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
它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扩大对其沿海自然资源权利的要求。
专属经济区是一种既不同于领海,又有别于公海,而介乎于两者之间的一种新的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也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主权权利。
1、对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还是非生物资源)有主权权利,以及对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有主权权利;但这种主权不等于领土主权。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享有管辖权;(管辖权:登临逮捕走司法程序,并尽快通知船旗国,针对非法捕鱼不得采取监禁甚至处罚)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他国权利):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这表明专属经济区制度中明显保留着公海制度的痕迹。
公海部分的规定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专属经济区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以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不同:1、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自然形成的事实依据,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本身所存在的权利,而沿海国必须宣布建立其专属经济区并说明其宽度),否则仍是公海;(我国还未颁布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法)2、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