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三、海湾
•
•
概念: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
曲。 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 要求: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
法律地位:
若海湾的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 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若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才是内水
•
例外: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一、领海的概念
•
领海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 宽度的海水带。
二、 领海的宽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 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的界限为止”
• 1海里=1.852公里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 1、概念:不须事先获得许可或事先通知,外国船 舶在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下有权 穿越一国领海。 • 2、要求: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连续不停和迅速前进 潜水艇应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 3、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月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 《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 决。1947年5月,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法 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
后英国政府胜诉。
法院认为:
•
1、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
岸之间。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 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 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 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 从事这种活动。而且,这种权利还是沿海国 所固有的,它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 或任何明文公告。
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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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 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
1960年 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日内瓦
1
前苏联:各 国有权确立 12海里领海
领海宽度问题
2
美日方案: 12海里将危 及到航运事业。
TEXT
3
其他方案:适 用与对方相同 的领海宽度
1973年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领海的声明》
领海基线
• 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 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 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宽度的起始线。
正常基线
• 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 潮线作为基线,又称自然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
• 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 •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 国防保卫权
领海的宽度和界限
领海宽度 • 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的距离。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 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墨西哥湾
•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距离超过24 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 长度的线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沿海国的内水。
• 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
历史性海湾
• 指海岸属于同一国家,其天然湾口两端连线超 过沿海国领海宽度两倍,但在历史上一向被外国承 认为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309 条规定,除《公约》明示许可条款外,对《公约》 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一
内水(内海)
1. 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 允许,不得在其内水中 航行,除非船舶遇难或 承担条约义务。
领海
所有国家船舶享有经由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1.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 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 国许可的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2. 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水,或为驶入驶出内 水或停靠内水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海。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可在领海内停船 和下锚。例外: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 行并展示旗帜。 3. 有害通过的情形:12项。 起落或接载飞机;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 4. 为保护国家安全,在不歧视条件下,可在领海 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国家领土的一部 国家领土的一部 分。 分。
领海以外。 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过 24海里。
专属经济区 或公海的特 殊部分。
群岛基线包 围的水域。
自成一类的 海洋区域。
内水(内海)
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1. 对驶入或停泊在内水的 外国船舶享有刑事和民事 管辖权。 (1)刑事管辖:① 扰乱港 口的秩序。② 受害者是沿 海国或其国民。③ 案情重 大。④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 提出请求。 (2)民事管辖:涉及① 沿 海国公民利益或其他船舶 以外因素;② 船舶本身在 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 权利义务。 (3)例外:① 依国际法享 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 务船。② 事件不牵涉沿海 国利益或纯属船舶内部事 务,通常由船旗国负责。 2. 自由决定港口是否向外 国船舶开放。
沿 海 国 权 利 义 务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新编国际法学第五章 海洋法
一、概念
领海是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而群岛国的的领海则是群岛水域以外邻 接的一带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此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
使主权。
二、范围
(一)内界:领海基线
(二)宽度:不超过12海里。曾经的主张:
1、大炮射程说 2、航程说
3、视力所及说
(三)外界:平行于领海基线的线。划定方法: 1、交圆法 2、平行线法 3、共同正切线法 (四)与邻国划界
三、法律地位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组成部分。 沿海国享有主权主权:
(一) 主权及于水域、上空、海床、底土;
(二) 属地最高权 (三) 资源专属权 (四) 沿海航运权 (五) 战时中立权
四、无害通过 (一)概念 (二)适用的船舶 (三)沿海国的权利 (四)沿海国的义务
(一)概念
外国船舶无需沿海国的批准即可有条件 地通过沿海国领海,这种特有的通航制度便
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2)保全、养护、管理该区域内生物资源的义务; (3)防止、减少和控制专属经济区环境污染,保 全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航行、飞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
海洋其他合法用途。 2、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 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 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 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国在其间从事活动的法律。
(二)体系
以前分散于各章节(领海、公海、海战 等)。现独立为国际法分枝。是和平时期的的 海洋法。战争时期的海洋法法律由战争法调整 (海战法)。
二、历史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名词解释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bays):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港口(ports):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新的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含义是:(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话题。
它既是理论上的政治、法律学、
经济学和社会建设研究,也是实践上的管理活动。
它关系到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对每个国家的海洋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际海洋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具有明确的权限确定和物质支持。
它是海
洋法律的综合,是近代国际法和海洋科学的结晶。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内容分为250
项原则和细则,包括海洋安全、海洋资源开发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航行和航空、海上仲裁、海洋法律法规和国际传统等。
国际海洋法于1982年经由联合国海洋法世界大会签订生效,它已经成为当今
全球海洋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间海洋争端事宜处理的基本法。
此外,它还制定了清晰的领海限制,明确各国对毗连海域和国际海域的权利,规范国际航行的程序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内容等。
国际海洋法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已经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
它为海洋权益
的全球管理提供了基本标准和法律准则,促进了各国共同发展,为世界海洋经济密切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际法课件_海洋法
第一节 概述
3. Two or more states parties may conclude agreements modifying or suspending the operation of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solely to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provided that such agreements do not relate to a provision derogation from which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effective execution of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is convention, and provided further that such agreements shall not affe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embodied herein, and that the provisions of such agreements do not affect the enjoyment by other states parties of their rights 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obligations
第二节 内水
四、内水的法律地位 其法律地位与陆地相同,沿海国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的主权。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在内水中航 行,除非船舶遇难或承担了条约义务;外国船 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例外:Art.8.2: 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 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 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 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规定和其他 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这个限制主要是指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内的 “无害通过权”
三、领海
概念 领海的法律制度 无害通过权 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中国的领海制度
3、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 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 沿海国的领海。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 (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 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
1、基线(领海基线) 2、内水 3、领海
一、基线(领海基线)
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
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讨论,毗连区的 建立达成协议——《领海与毗连区》首次将毗连区制度 基本建立起来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现代海洋法体系 下的毗连区制度。
什么是“毗连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毗连区为毗连领海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实 际宽度为12 海里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什么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 个分支——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就国际海底区域基本达成协议 经过九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 〖问题〗 (1) 结合本案,分析紧追权应如何行使? (2)在紧追过程中,追逐船舶是否可以对 被追逐船舶使用武力,为什么?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二、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大会 平行开发制度 理事会 国际海底管理局
三、1994年执行协定
• 几内亚则反驳说,其海关法适用于其专属经济区不 违反《公约》,“塞加号”在其专属经济区出售汽 油的行为不属于《公约》航行自由的一部分或与这 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国际合法用途,而是商业活动。 几内亚从事追逐的官员是遵照《公约》第111条规 定的一切要求进行紧追的,他们在登船、停驶和逮 捕时没有使用过分的或不合理的武力。相反,他们 使用武力是别无选择的。因此要求法庭驳回圣文森 特的请求,并宣布它没有侵犯圣文森特的任何权利 以及没有赔偿的义务。
• 〖双方主张及理由〗 圣文森特声称,几内亚将其海关法延伸到专属经济 区是违反《公约》的,“塞加号”在几内亚专属经 济区向渔船加油并未违反其任何法律。几内亚不仅 未按照《公约》第111条合法行使紧追权,而且在 逮捕“塞加号”使用了过分、不合理的武力。几内 亚逮捕“塞加号”和其后的行为都是非法的,侵犯 了它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自由或海洋其他国际 合法用途的权利。因此,几内亚应赔偿“塞加号” 出售石油的价款及利息损失。
秘书处 企业部
• 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A国 一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该货轮在 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 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C 国接受了B国领事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 货轮上逮捕了嫌疑人,并将货轮带回其港口 进行刑事调查。 •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C国的做法正确与否? 为什么?
第五讲 国际海洋法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 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主要是基于大陆架是沿海国对其享有主权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这 一自然事实。但是,它不同于主权,而是专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 然资源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按照国际法委员会的解释,这是指沿海 国为开发和利用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此有联系的一切权利, 包括防止和惩罚违法行为有关的管辖权。
领海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 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 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 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底和底土。领海与内水的不同在于,外 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基于领海主权,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管辖权。沿海国可在领 海内行驶的权利,主要有:(1)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2)海 上航行和空中飞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权;(4)海洋环境保 护和保全管辖权;(5)国防保卫权。 (二)领海的宽度 《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 围做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
内水
内水(internal waters)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 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 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内水是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非经许可,外国船舶 和飞机不得进入一国内水和在其中航行或进行捕鱼等其他活动。
公海
公海(high seas)是一法律概念,通常是用以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 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是指不 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 海域。
中职教育-国际法学(北大版)课件:第5章 国际海洋法.ppt
1973年12月3日,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纽约开幕。 这是国际法历史上参加国家最多,历时最长的国际法编纂 会议。通过了由17个部分、320条构成的《联合国海洋法 公约》和9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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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海上的管辖
(一) 船旗国管辖 (二) 普遍管辖 (三) 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 (四) 登临权(right of visit) (五) 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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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 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三、 国际海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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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 位
海底区域,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又称“区 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 底土。
“区域”向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 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区域”内 的活动,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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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和开发,由国际海底管理局 予以安排、进行和控制。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第二节、内水、领海、毗连区 第三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第四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第五节、公海 第六节、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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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历史发展及编纂
一、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二、 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 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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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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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 内水 二、 领海 三、 毗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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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水
(一) 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 海湾 (三) 港口
国际法 第五章 海洋法
7、 领海的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
8、 划分领海的外部界限一般有三种方法:平行线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
9、 无害通过权是指沿海国对领海主权的行使,受一个习惯国际法规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 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除列外情况外,通过必须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此外,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是,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且要展示其国旗。
(3)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4) 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5)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和自由
1) 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4、199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其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缔约国的费用承担、企业部、决策程序、技术转让、生产限额、补偿基金、公约的财政条款和审查会议等方面。
国际法 各种海鱼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鱼从事有关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海洋是地球的主要部分,其总面积3.16亿平方公里,占地球总面积的70.78%平均深度3800米。地球上一共有四大洋: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和北冰洋。靠近陆地的水域叫做海。据国际水道局统计,地球上共有54个海。
5. 海峡是连接两个海洋的一个狭窄天然水道。海峡形成有三个情形。
第一是有两块陆地形成;
第二是由沿岸岛屿与陆地形成;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二)海港 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 下客货的海湾称为海港。根据《海洋法公约》,为 了划定领海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 永久性工程应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但近岸设施和人 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因此,海港的范围 从其伸入海面最外部的永久海港工程起,包括港口 所占水面和出入港的航道等水域以及码头、仓库、 船坞和灯塔等陆域的整个海港水域都是内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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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洋法的发展 在古代,海洋被认为和空气一样属于“大家共 有之物”,如罗马法便从国内法的角度确认了海洋 的这一地位,但它还不是国际法上海洋法的概念。 公元前508年到公元前348年间罗马与地中海 东部国家迦太基曾经签订了关于航海规则的条约, 规定:罗马的船舶不得在迦太基湾和地中海南部航 行,迦太基的船舶不得在拉奇海湾行驶。但总的来 说,从古代到中世纪前半叶,海洋航行是完全自由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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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 在该国领海交战或捕拿商船。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有 一项重要限制,那就是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这 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也是领海和内水制 度的主要区别,在内水中,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 进入,除采用直线基线法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 海域被包围在基线内成为内水外,在被包围的海域 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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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需经许可,并在 预定到港前一星期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抵港前24 小时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务 监督报告。外籍船舶出港须提交报告书及有关文件 ,经检验后方可出港。 (2)外籍船舶到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 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监、卫生检疫、海 关及边防安全等部门检查。 (3)外籍船舶在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 必须接受港务监督及派出的引航员强制引航。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01
(四)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 备,用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 海岸线上的港口即海港。海洋法中,海港指用于装 卸货物和上下乘客和船舶停泊并具有各种工程设施的海 域。海港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内海湾。
海港可从不同角度分类:从其形成上可分为天然港和 人工港;从其用途上可分为军港和商港;从其法律地位上 可分为开放港和不开放港(又称封闭港)。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The Law of the Sea
1
目 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和 编纂 内水、领海、毗连区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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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军526号新型护卫舰东海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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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监飞机监视外国海军测量船
(三)海峡 海峡是指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水道。海峡具有三 个特征: (1)处于两块陆地之间 (2)连接两个海或洋 (3)是天然形成的。 海峡按法律地位来区分,可分为内海海峡、领海 海峡和非领海海峡。 内海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 这种海峡如同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一样,构成该国内 水的一部分,该国对其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其法律制度也由该国国内法规定,沿海国可以拒绝外 国船舶通过海峡,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
5.沿海国在领海的义务: 1)不歧视义务:不得对各国船舶实行歧视性的差 别待遇; 2)不收费义务:不得仅以通过领海为由向外国船舶 征收费用,类似我们通常所说的“过路费”。 3)危险公告义务:应当将领海内存在的航行危险情 况妥为妥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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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海的宽度和界限 1.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就是确定领海从海岸何处起始的起算线。 《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两种。 1)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即以落潮时海水退 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正常基线多适用于海岸较平缓、无明显凸凹、无更多沿 岸岛屿和低潮高地的情况。 2)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指以连接海岸和近 岸岛屿的最外缘上所选的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 其划法为: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 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 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 25 线。
《国际海洋法》 讲义
《国际海洋法》讲义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发展国际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在各种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有着漫长的历史。
在古代,海洋被视为“共有之物”,各国对海洋的利用较为自由和无序。
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对海洋的争夺和利用逐渐加剧。
1609 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自由原则,即海洋对于所有国家都是开放和自由的。
这一观点在当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也引发了各国之间的争议。
进入 19 世纪,一些国家开始主张对领海的主权。
20 世纪以来,国际海洋法得到了快速发展。
1958 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
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公约确立了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
二、国际海洋法的主要内容(一)内水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港口、海湾、河口等。
内水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的管辖之下。
(二)领海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海的宽度,各国规定不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不得超过 12 海里。
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三)毗连区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又毗连领海的一个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行使必要的管制权,以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四)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古代把海洋视作为“大家共有之物”,与空气一样不能被 个人所占有
• 随着罗马帝国势力的发展,开始出现一些论证君主的权力 应扩及于海洋的主张。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论证了沿海 国对毗连的水域有管辖权。意大利的贞提利斯提出了沿海 海域是沿海国领土的延伸,产生了最初的领水概念。
• 1967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全人 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国际海底区域)
• 1972年肯尼亚提出专属经济区概念
共有之物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三)海洋法的编纂
国际联盟时期
1921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四十多个国家在 西班牙巴塞罗那签订了《巴塞罗那公约》(实际 上包括两项公约,即《国际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 规约》和《过境自由的公约和规约》)
①航程说 ②视野论 ③大炮射程论 ④海上要塞围墙论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有自行确定其领海宽
度的权利,但每一个国家确定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 不得超过12海里的界限。
3、领海基线(Baseline of Territorial Sea)
A、概念:是沿海国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一条起算线 。沿 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就是领海。
• 1702年,荷兰的宾刻舒克在《海洋领土论》 中把海洋分为公海、领海。并提出武器射 程到达的地方为国家对海洋的权力范围。
• 19世纪,公海自由原则得到诸多法学家的 承认。1852年,英俄条约规定了公海自由 的原则。
国际法第五章 海洋法
洋
法
第一节
概
说
一、海洋法的概念和特点: 1、定义: 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 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 海洋科研等活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2、特点: A、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大部分是习惯 法规则。 B、海洋法的发展与人类利用海洋的科学 技术的发展相联系,它是人类在海洋 从事活动的结果。 C、海洋法只适用于国家和具有国际人格 的非国家实体。 D、海洋法的原则和规则必须通过成员国 的国内立法实施。
二、专属经济区: 1、定义: 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是国家管辖范围内 的海域,但它不属于沿海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沿海国对经济区的权利只及于该区域的自 然资源,而不及于该区域的所有部分,它是自 成一类的海域。 A、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B、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 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 划定。
3、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 海的权共和国政府的批准,外国航空器只 有根 据该国与中国政府的协定或经过中国主管 机关 的批准,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的上空。
领海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及于领 海 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
二、领海的界限:
(一)领海的宽度: 第三条: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 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 的界限为止。
(二)领海宽度的测算: 1、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2、领海的外部界限: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 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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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寿平 法学博士、教授
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the sea):概念、资源和价值 海洋法(the law of the sea):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 海洋法的历史:国际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
二、海洋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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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Ships of all states,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所有国家的船舶,无论是沿海还是内陆国家,均 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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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3、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规定:协议-等距离中 间线和特殊情况(agreement-equidistance/median line and special circumstances)规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协议划 定与公平解决方法 北海大陆架案 临时安排与共同开发(provisional arrangements and joint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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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海 3、公海上的管辖权制度
船旗国专属管辖(exclusive jurisdiction of flag status) 专属管辖权的例外 (1)登临权(right of visit) (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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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毗连区
1、概念与宽度 2、法律地位: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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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or international straits
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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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 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法律地位: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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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
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渤海湾作为我国的内海湾 海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公约未作 规定,其法律地位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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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一、领海的概念
公约第二条: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 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 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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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水 (Internal Waters) 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内水的概念 内水的法律地位:沿海国(coastal states)享有主权
二、港口(ports)
过境通行制度(regime of 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三、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及其法律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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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制度
1、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patrimonial sea 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自成一类的海域 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 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3、专属经济区的划界(delimitation)问题 协议划定与公平解决(equitable solution)
港口对外国船舶是否开放,由港口国(p湾(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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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水 (Internal Waters)
概念:公约第十条
法律地位:沿岸国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视为沿 岸国内水 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s)与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
二、领海的界限
1、领海宽度 历史:大炮射程说(cannon-shot),一般为3海里 现状:沿海国有权确定,但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 超过12海里(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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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2、领海基线(baseline) 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直线基线法(straight lines method)与正常基线法 (normal line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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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二、大陆架
1、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的概念:第76条 2、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岸国的主权权利 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大陆架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其他国家的权利
(The rights of the coastal state over the continental shelf do not affect the legal of the superjacent waters or of the air space above those waters.)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 地位。)
三、领海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The sovereignty over the territorial sea of a coastal state extends to the air space over the territorial sea as well as to its bed and subsoil. (海岸国家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1、二战以前 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与领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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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2、联合国主持下的三次海洋法会议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UNCLOSI)及 其成果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II): 未取得任何成果 197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UNCLOSIII)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 Conven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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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ed by the Agree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art XI of UNCLOS (‘Implementation Agreement’)
三、国际海底管理局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organizes and controls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 (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海洋矿物资源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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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海
一、公海(the high seas)的概念
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 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自由原则(freedom of the high sea)
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 捕鱼自由(freedom of fishing)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freedom to lay submarine cable and pipelines)
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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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涉及面广,被称为“海洋宪章”(the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一揽子”(a package)综合平衡:不得保留
“旧法”(old law)与“新法”(new law)的关系: 1958年4个海洋法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都是现行有效的国际条约。后者第311 条明文规定的二者关系为,在缔约国间,本公约 优于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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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海
飞行自由(freedom of overflight) 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 (freedom to set up artificial islands and other facilities permitted by international law) 科学研究自由(freedom of scientific research) 公海自由原则内陆国 (land-locked state)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