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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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转筒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有:1,先占(occupation)2,时效(prescription)3,添附(accretion) 4,割让(cession) 5,征服(conquest)就现实意义而言,先占和征服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因为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现在世界上基本上不存在空白的无主地了。

战争导致的征服已经被国际法所禁止。

当然,实际中时效这种方式也基本上没有可能了。

一、从传统到现代:领土变更方式在国际法上的新发展任何一个国家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领土,但由于自然的或是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导致国家领土的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国家领土的变更。

但由于时代的不同,领土的变更方式各有差异,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五种,这主要也是因为近代国际法形成时期,领土被视为君主个人的财产,领土与财产之间的类似成了领土变更方式的理论依据。

[1](P。

144)因此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领土仅仅是作为统治者的一项私物,而非现代意义上主权的象征,对于其(除征服外)的立法规定也往往体现出私法的性质,而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法性。

但随着现代国际法奉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为基本原则,这使得传统意义上以武力或威胁而取得领土的方式为现代国际社会所禁止,更加得不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由此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例如割让、征服、时效等也就自然而然为国际社会所抛弃,而先占由于缺失其客观前提——无主地,也已经为现代国际法所摒弃。

但现代国际法上仍然承认添附和自愿割让及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领土争端时限度地承认先占,而其他的一些传统方式仅仅只是在处理领土争议,查明历史真相时提供参考。

可以说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过渡到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权原则不断向前发展的客观结果,更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反映。

现代国际法除了传统国际法上的添附、自愿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实践外,还产生了一系列领土变更的新方法,例如民族自决、全民公决、收复领土主权。

本科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

本科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

本科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主权平等B. 禁止使用武力C. 互不干涉内政D. 国家无权独立答案:D2. 根据国际公法,以下哪项不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A. 独立权B. 平等权C. 管辖权D. 领土完整权答案:D3. 国际法上的“领土”一般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陆地B. 河流C. 领海D. 领空答案:B4. 国际公法中,关于国家承认的表述,以下哪项是不正确的?A. 承认是单方面的B. 承认是不可撤销的C. 承认可以是有条件的D. 承认可以是默示的答案:B5. 根据国际公法,以下哪项不是国家责任的来源?A. 国际不法行为B. 国际义务的违反C. 国际争端的解决D. 国际合作的失败答案:C6. 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A. 国际争端必须首先通过国内法律途径解决B. 国际争端必须首先通过国际法院解决C. 国际争端必须首先通过双边谈判解决D. 国际争端必须首先通过联合国解决答案:A7. 根据国际公法,以下哪项不是国际法院的管辖权?A. 国家间争端B. 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争端C. 国际条约解释D. 国际法规则的适用答案:B8. 国际公法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B. 互不侵犯C. 互不干涉内政D. 互不使用核武器答案:D9. 根据国际公法,以下哪项不是国际法的渊源?A. 国际条约B. 国际习惯C. 国际组织的决议D. 一般法律原则答案:C10. 国际公法中,以下哪项不是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A. 难民B. 儿童C. 妇女D. 罪犯答案:D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简述国际公法中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答案:国际公法中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指的是国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他国内政,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事务。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性,保障了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是国际法中尊重国家平等和主权的体现。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第七章领土法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领土所有权(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一)领陆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四)领空二、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

(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上的领土
的一带海域。内水,邻海
内水︰内陆水,内海水→海港,内海湾,内海峡 ↓ 河口湾,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 ↓ 海域 领陆范围内的水域 河流,湖泊,运河,水库
3
国家领土
界河
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一般以河流的中间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作 为疆界线。
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各段,分属于各沿岸 国所取得方式
1 交换领土︰国家之间在自愿基础上交换 其部分领土 2 全民投票︰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 决定该地区主权的归属 3 收复失地︰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
15
积极第役︰允许他国在自己的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为她过得利益而不在本国 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13
国家领土
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1 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它的领土主权
2 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 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 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3 添附︰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 得增加或扩大 4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5 征服︰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
6
国家领土
苏伊士运河
位于埃及境内, 长172.5公里, 沟通地中海与黄海, 亚欧之间最短的航路 1888【君士坦丁堡公约】
7
国家领土
巴拿马运河
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 全场81.3公里 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 1850年英美两国订立 条约,共同挖掘运河 【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 中立和营运条约】
8
国家领土
11
国家领土
※中国近代史上出现的租借,是在帝国主 义列强的胁迫和武力威胁下通过一系列 不平等条约产生的。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摘自《国际法》,梁西注,版权归张恒硕所有。

2013.06.15总论第一章;国际法性质和基础国际法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边沁改用“国际法”国际法社会基础: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

2、人类的组织趋势。

3、各国间矛盾及共同利益。

4、国际社会和国家发的相互推动。

5、平等互利国际关系有利于国际法成长。

第二章:国际法渊源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跳跃式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以后总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通例存在、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1、一般法律原则。

2、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国际法学说(3)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第三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定义: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原则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强行法:绝对发或强制规律,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以后仅具有同等性质质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原则宣言》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依照宪章彼此合作5、各民族权利平等和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和平共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第四章;国际法主体主体具备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第七章领土法7.1 复习笔记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的概念(1)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2)领土的重要性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社会意义上,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

②政治意义上,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排除一切外来的竞争和干涉。

2.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2)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是以领土为基础的,所以,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

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一国未得到他国准许,不得派遣军队、军舰或警察进入或通过别国领土,不得在外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更不得侵占、掠夺别国的领土。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1)领陆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2)领水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

一国的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是指邻接一国陆地及其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国际法,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下面的底土与领水下面的底土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又称地下领土。

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评述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上领土变更方式在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其领土疆域有所变化是经常发生的。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或变更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等五种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法领土变更,除了承认先占、添附、非强制性割让等传统的和平的领土取得或变更方式的合法性之外,还承认民族自决、公民投票和收复失地等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1、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国家行为。

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或已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的土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际法院司法判例,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不能被视为无主地,即使没有国家或政权存在。

国家要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还必须对无主地进行有效占领,以取得国名义实行占有,对该土地进行移民定居,同时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行使管辖权。

其最为核心的因素在于,对该地在占有过程中能够长期、和平与持续的统治,唯有做到如此,方可称得上是“有效占领”。

2、时效。

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领土时效源于罗马法中关于物权取得时效的原理和规定,即善意地、安稳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定期限就取得物权,但是领土时效有所不同,领土时效不分善意与否,只需长期安稳占有即可,传统国际法将之视为是领土取得(变更)的合法方式之一。

3、添附。

添附是指在一国原有领土之外,由于自然原因或者人为作用而增加新的土地。

添附按照成因可分为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两种,自然添附理所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取得方式,人为添附在主观能动性的指引下极有可能涉及到他国利益,此时人为添附涉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

添附历来被认为是国际法中一项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4、割让。

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的国家行为。

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

强制性割让典型例子就是,近代中国签订的无数条约,割让了无数领土;非强制性割让,分为赠与、买卖、交换三种形式,例如,1866年奥地利将威尼斯赠与法国、1867年美国以720万美元从沙皇俄国购买阿拉斯加地区、1960年中国和缅甸交换部分边界领土。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000第一节领土(重点掌握)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1.领陆的构成及相关法律制度(1)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

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2)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岸的内海。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海和领海的内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绍)。

(3)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相关问题将在外层空间法中介绍)。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

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在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其领土疆域有所变化是经常发生的。

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规则正是对这种情况的反映和规范,并随着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的确立、发展而更新。

(一)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1.先占。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

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上述实际或有效占领才能构成先占而获得该土地的主权。

现在世界上已基本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因而,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2.时效。

这里是指取得时效。

第七章 领土法

第七章 领土法

3.添附: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作用而形成新的土 地。 4.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 分为: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 现代社会,要求议会同意或公民投票。 5.征服:一国以武力兼并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 现代社会中,征服是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
• 二、现代领土主权变更的新方式 • 1.民族自决 • 殖民地独立而取得土地;“非殖民化” 托管领土。 • 2.公民投票 • 要具备条件:有合法的理由;没有外国 的干涉,公民意志自由;由联合国监督 投票。
•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的。沿岸 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 行使管辖权。一般,多国河流应对所有 沿岸国开放,享有全线通航权。
恒河
• 4. 国际河流:流经数国,通航公海,根 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 流。由沿岸国设立委员会共同管理。 • 1919年《凡尔赛合约》宣布大部分欧洲 通海河流为国际河流。
苏伊士运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2.巴拿马运河 • 横穿巴拿马地峡,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 被誉为世界七大工程奇迹之一和“世界 桥梁”。由巴拿马共和国拥有和管理, 属于水闸式运河。全长81.3千米,水深13 米~15米不等,河宽150米至304米。整 个运河的水位高出两大洋26米,设有6座 船闸。船舶通过运河一般需要9个小时,
• 3. 基尔运河 • 是沟通北海与波罗的海的重要水道,航 程缩短了756公里之多。全长98.6公里, 两端各建有船闸两座。根据1919年《凡 尔赛和约》,实行运河国际化,但由德 国进行管理。1936年希特勒推翻有关规 定,关闭了运河。“二战”后,又重新 实现所有国家船只自由通航的规定。
第三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 (三)中国的考察情况 • 一船、三站、一中心

国际法中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中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法中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然而,领土争端问题一直是国际关系中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

领土争端可能导致严重的政治和军事冲突,危及地区和平与稳定。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法中涌现出一系列的解决机制,以促进国家之间的对话、协商和和平解决。

本文将对国际法中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探讨。

一、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是解决领土争端的首选机制。

通过对话,各方可以就争议的领土边界、主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寻求共识。

例如,中印两国在过去几十年中就边界争议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达成了一些共同的立场。

这种解决机制强调各方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的方式解决争端,推动对话的持续和深入。

二、调解和斡旋调解和斡旋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介入解决争端的机制。

调解员或斡旋人可以是双方争端当事国之外的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双方争端当事国进行对话,并提出公正、中立的建议。

调解和斡旋的最终目标是帮助双方找到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例如,联合国积极参与了巴勒斯坦与以色列之间的领土争端调停工作,促成了某些局部的协议。

三、仲裁仲裁是一种由第三方仲裁庭或仲裁人解决争端的机制。

争端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庭或仲裁人,接受其裁决。

仲裁庭或仲裁人应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协定进行判断,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裁决是有约束力的,争端各方应遵循执行。

南海仲裁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菲律宾向国际仲裁法庭提起诉讼,最终仲裁庭裁决南海部分岛屿及海域属于菲律宾管辖。

四、法律争端解决机构国际法律争端解决机构是解决领土争端的重要机制之一。

例如,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

国家可以将领土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

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争端当事国应遵守执行。

五、自愿解决机制自愿解决机制是指各方争端当事国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争端。

这种机制需要各方相互尊重、积极参与,通过对话和妥协,找到解决争端的共同意见。

国际法06

国际法06

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主权移 、割让 转给另一国。 割让有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之分。 非强制性割让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买卖、赠予或 交换领土,例如1867年沙俄以720万美元将阿拉 斯加卖给美国。 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的结果,战败国依和约 无偿地将其领土转移给战胜国,例如1895年日 本以《马关条约》强迫中国割让台湾。历史上 在以战争作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方式时,这种 割让时有发生。
收复失地 收复失地是指一国收复其被外国侵占的领土。 收复失地 例如1945年中国收复被日本占领的台湾 1943年中、美、英三国首脑“开罗宣言”中明 确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例如台湾、 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中、英、美 “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 须实施”。
交换土地 交换土地是指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 交换土地 商交换一定的领土或对边界作某些调整,多发 生在边境地区。 例如1960年中国将猛卯三角地交缅甸管辖, 缅甸则把班洪、班老两部落的管辖区划给中国。
国家领土 一、国家领土 1 1、概念: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表层 的特定部分,包括陆源自、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 的地下及上空。
2、国家领土在国际法上的重要意义在于: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 然基础和物质基础。不言而喻,一个国家总得有领土, 不论大小或多少,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如 历史上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虽有人民和政权机构, 但由于没有领土因此不是国家。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下 的土地,反过来说,国家主权在本质上是“属地的”, 国家在其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客体。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长期 被视为国家的领土财产,国家不仅可以自由占有和使 用其领土,而且可以任意处分和支配其领土。在现代 国际法上,国家对其领土的这种权利仍然存在,只不 过要受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的限制。

第七章 国家领土

第七章  国家领土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属问题
1971年美、日签订《归还冲绳协定》, 将钓鱼岛连同琉球群岛的“施政权”交 给了日本。 1972年中日建交至1978年签订《中日友 好条约》过程中,双方协议搁置争议。 之后一直由日本实际控制。
琉球群岛的归属问题
12世纪琉球群岛出现南山、中山、北山三国。 1372年三国开始向明政府朝贡,从此成为中 国的藩属。 1416-1429年,形成统一的琉球王国,此后每 一代国王都由中央政府册封任命,采用中国 年号。 1871年日本大举入侵琉球国,1875年迫使琉 球国王停止向清政府朝贡。
第七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 的特定部分。 领土是一国物质财富的重要来源,国家 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行 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构成:立体构成—领陆、领水、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领空
领土的构成
领陆:国家疆界内的陆地。国家领土最基本 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领水和领空存在 的基础。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属问题
1783年和1785年日本出版的地图上,钓 鱼岛属于中国。 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 全图》也显示钓鱼岛属于中国。 1893年慈禧太后颁诏将钓鱼岛 等三个岛 屿赏赐给盛宣怀。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归属问题
1895年1月,甲午战争中日本乘胜决定在钓鱼 岛上建立航标,并将该岛编入日本领土。 《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 各岛屿”、“澎湖列岛”。
第三节 极地的法律地位
(3)鼓励在科学考察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在各 国考察队和考察站之间交换考察成果和科研 人员,有关科研成果应公开。 (4)协商国定期(每年一次)举行南极协商 会议。12个原始缔约国是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其他加入国,只有在南极具有“全年站”的 国家才有资格成为协商国。 其他视察南极的一切地区,以促进条 约宗旨并保证条约规定得到执行。

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国际法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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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驻外的外交机关 (一)使馆的建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 国之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其协议内容由各个国家具体约定。具体形式可以 采取协定、公报、联合声明、换文等多种方式。常 驻外交代表机关或使馆的出现及形成制度是欧洲在 15世纪后发生的。米兰公爵福查1455年派驻 热那亚的常驻使团是第一个有据可查的常设使团。 到17世纪后期互派常驻使节在欧洲成为普遍行为 。清政府在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被迫接受 英国派常驻使节进入北京。1877年清政府第一 个驻外使节派往伦敦。
在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的 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其中主要有: (1)1961年4月18日的《维也纳外交 关系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4月24日生效 ,现有约140个缔约国。我国于1975年11 月25日交存加入书。《公约》对古老的外交习惯 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 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 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 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1969年12月8日的《特别使团公 约》,该公约于1985年6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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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犯应受 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罪行的公约》,该公约 于1977年2月20日生效。我国于1987年 8月5日交存加入书。 (4)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 和1947年《联合国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5)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 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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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和技术人员。承办使馆中行政和技 术工作的人员,包括使馆办公厅主任、译员、会计 、打字员等。 (3)事务职员。包括司机、厨师、传达员、 维修工、清洁工等。根据《维也纳规章》及《维也 纳外交关系公约》第14条的规定,使馆馆长分为 三级:①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 同等位级的使馆馆长;②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 公使及教廷公使;③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代办。以大 使、公使或代办为首长的驻外代表机构,相应地称 为大使馆、公使馆或代办处。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主权内容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领土主权的限制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

一般性限制(根据国际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根据国际条约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3.河流制度:界河(分界线)、国际河流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二、领土的取得方式(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1.先占2.时效3.添附4.割让5.征服(兼并)(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1.全民投票2.恢复领土主权三、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根据边界的形成有:历史边界、条约边界和继承边界划界的程序:定界——标界——制订边界文件(二)边境制度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界资源的利用与保护3.边境居民的往来4.边境事件的处理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1959年《南极条约》(了解)第二节海洋法(一)内海1.内海是指群岛国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内海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二)领海1.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向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规定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使用直线基线法。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与领土其他部分的主要区别,是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的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只针对船舶,不包括飞机飞越领海上空(领空)。

(2)非无害活动包括: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武器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起落或接载飞机;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置;上下商品、货币或人员;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目的在于干扰通讯系统及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持有国际协定或为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国际法第七章

国际法第七章
1、ships of all States,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沿海国、内陆国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权)




3、“通过”: 是指继续不停( continuous)迅速( expeditious)地 驶过领海,包括: 为了穿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往或驶出内 水而通过领海。 2、“无害”: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反向举例,116页)




评价:
没有解决领海的宽度问题。



(二)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年日内瓦) 会议的主要议题: 解决领海的宽度。 评价: 各国存在重大分歧,未获任何结果。



(三)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982年纽约) 制定《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直线基线的限制: 1.基线不应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2.基线内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 水制度支配。 3.不能致使另一国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Article7 3. The drawing of straight baselines must not depart to any appreciable extent from the general direction of the coast, and the sea areas lying within the lines must be sufficiently closely linked to the land domain to be subject to the regime of internal waters. 6. The system of straight baselines may not be applied by a State in such a manner as to cut of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another State from the high seas or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3. 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 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 支配。 6. 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 经济区隔断。

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

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

第⼀节领⼟ ⼀、领⼟和领⼟主权 (⼀)领⼟的构成 1、概念——领⼟是指国家主权⽀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领空和底⼟四部分组成。

2、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的陆地部分〔允许边界有各种便利性安排(如便民往来和边贸)、互相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 3、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域,包括内⽔和领海。

内⽔包括国家领陆内的⽔域(或称内陆⽔)和沿海国的内海。

(1)内⽔ A、内陆⽔ B、内海 a、内陆海 b、内海湾 c、内海峡 (2)领海 内⽔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内⽔,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害通过权。

4、领空——领陆和领⽔上⽅⼀定⾼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配 5、底⼟——领陆和领⽔下⾯的部分,理论上⼀直延伸到地⼼。

国家对于底⼟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领⼟主权 1、对领⼟的所有权或领有权。

国家对其领⼟享有拥有、使⽤和处分的权 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管辖权。

指国家对于领⼟范围内的⼈、物及事件⾏使属地管辖权 (三)领⼟主权的限制 1、适⽤于⼀切国家或⼤多数国家的⼀般性限制 (1)国家在其领⼟上⾏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领国的利益; (2)外国商船享有⽆害通过⼀国领海的权利 (3)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适⽤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的对其领⼟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领⼟主权取得⽅式) (1)共管(⼀般是对战败国限制主权的⽅式) (2)租借(依条约平等⾃愿与否效⼒不同,有期限) (3)国际地役(永久的地役权) (4)势⼒范围 (四)河流制度项⽬概念法律地位利⽤内河从源头到⼊海⼝或终结地完全流经⼀国的河流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界河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分界线的河流界河的划分多以主航道或河道中⼼线为界,界线两侧⽔域分属沿岸国家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般允许在对⽅河道航⾏,但不得靠泊;在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许可。

第七章 领土法

第七章 领土法

国际法上的飞地
飞地的形成原因: 1. 自然形成:主要与历史原因有关 如荷兰与比利时边境上的巴勒镇飞地。巴勒镇已经形成村 庄时,荷兰、比利时还没有诞生,封建公爵、伯爵领有这 片土地。两国独立后,巴勒镇划入荷兰界内,但巴勒的居 民大部分是 比利时人,只好作为“飞地”交比利时管辖。 巴勒镇距比利时国境线还有5公里,巴勒人要回国须借道 荷兰的“走廊”。 巴勒镇还有30%的荷兰人插在当中, 混杂而居,这使得比利时的巴勒镇之中又插了许多荷兰 “飞地”。 2. 因外来势力干预而形成:如西班牙于1956年撤离摩洛哥 时拒绝交还休达、梅利利亚及一些沿海岛屿,这些地方便 成为飞地。又如印度果阿、古巴关塔那摩等。
二、边界制度
划界程序:定界、标界、制定边界文件 与划界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文件:
边界条约;边界议定书;地图。 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规定不同时,以边界 条约规定优先,议定书次之,地图最后。 但这一原则并不能处理国际法上所有的领 土争端。
案例:隆端寺案(柬埔寨诉泰国)
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
三、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 《南极海豹保护公约》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南极矿物源活动管理公约》 《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
《南极条约》
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促进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 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南极协商会议制度 环境资源的保护
四、北极的法律地位
不存在类似于《南极条约》那样的统一性 北极公约
《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条约》与《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
第七章 领土法
一、领土主权
1. 领土和领土主权—— 我的地盘我做主 2. 领土主权的限制—— 我的地盘我做主?
共管 租借 势力范围 国际地役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体系,它在国家间的交往和合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保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主权和领土两个方面来探讨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一、主权的含义与原则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独立和自主决策的权力和权益。

在国际法中,主权被视为国家的核心概念。

主权原则要求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保持平等地位,并自由决定其内外政策,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平等和互不干涉原则。

二、领土完整的含义与原则领土完整是指国家的领土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统一和完整。

在国际法中,领土完整原则要求国际社会尊重和维护各国的领土完整,禁止武力侵犯、领土割让和领土不可用于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威胁。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和平与稳定原则。

三、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重要性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基石,对于各国的权益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保护了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

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其内外政策,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这有助于维护各国的国家尊严和自主权利,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友好关系。

其次,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维护了地区与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通过禁止武力侵犯和领土割让,国际法保护了国家的领土安全和领土完整。

这有助于避免领土争端和冲突,维护地区和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第三,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各国可以开展互利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实现共同发展繁荣。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稳定的国际秩序。

四、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限制与冲突尽管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实施也受到一些限制和冲突。

首先,国家间的权力平衡和国际关系的复杂性限制了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实施。

各国间的实力差距和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丧失领土完整的情况,并使得国际法的实施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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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绿江、图门江是我国同朝鲜的界河。 • 2、界河的法律地位: • 分属于沿岸国家的内水。按照习惯,该河 流的划分,如果是可航行的则以河流的主 航道的中心线为界,不可航行的则以河流 的中心线为界。
• (三)多国河流。 • 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领土的河流。如我国云南省的元江(流入越 南为红河)、澜沧江(流入老挝为湄公河)。 • 各沿岸国家对本国境内的该段河流行使 管辖权,并享有排他主权。 • (四)国际河流。 • 1、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 洋,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国家商船 开放的河流。
• •
• (三)交换领土 • 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之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 • • • • •
依据平等和自愿的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一 部分领土。这种正常的变更领土的方式,是符合 国际法的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因而也是合法的。 (四)收复失地 1. 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 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2. 收复失地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和平方式,即通过谈判签订条约,以和平的 方式解决。 (2)武装斗争方式,即通过武装斗争,夺回失地。
为运河中立化的基础: (2)对于遵守这些原则的各国商船和军舰在完全 平等的条件下一律自由开放, (3)运河不得加以封锁, (4)在运河内也不得行使任何战争权利或作任何 敌对行为。 2、巴拿马运河长期被美国控制,但从2000年开 始,巴拿马共和国完全控制运河和运河区。
• 三、湖泊和内陆海 • (一)湖泊和内海(也称内陆海)在法律意义上 •
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 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 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2. 时效与先占根本区别: 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是对无主 土地的占领。 由于时效是非法占有原属于别国的领土,也没 有一定的期限,以致时效在国际法上没有成为一 致公认的制度,也没有一个判例是适用时效原则 作出裁决的。
• 2.划界方法。 • (1)两国领土以山为界。通常采用分水岭原则, •

• • • •
即以山的分水岭为界。 (2)两国领土以河流为界。如果界河是可航河流, 一般是以该河流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该河流是 不能通航的,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3)两国领土以湖或内海为界。国家间除另有协 议外,边界线通常定在湖或内海的中心。 3.划界程序。 (1)签订边界条约。 (2)划界。 (3)制定边界文件。
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全民投 票变更领土主权是合法的。但那种强奸民意的全 民投票则是违反国际法的。 (二)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家或宗主国脱离 出来成立独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 变更。不论是采取武装斗争的形式还是采取公民 投票的方式,只要是符合民族自决原则而变更国 家领土,都是现代国际法所允许的。
• (三)领空 • 它是指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
权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 (四)底土 • 它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 成部分。
• 三、领土主权 • (一)领土主权包括两个方面:国家对领
土的所有权和管辖权(或统治权)。 • 1. 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资源拥有占 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其他国家不得侵 犯; • 2. 管辖权或统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属地管 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 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其他国 家不得干涉。
• (二)领土的作用和意义: • 1、国家领土是国家主权独立的物质表现; • 2、领土是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
物质基础; • 3、领土还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的对象和空 间。
二、领土的组成部分
• (一)领陆 • 它是指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在群岛国中,其领
• •
• • • •
陆是由全部岛屿或群岛构成。 (二)领水 1、它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 界以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包括内水和领海。 2、内水可分为两类: 一是一国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又称内陆水; 二是一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又称内海 水。 3、领海即沿国家海岸一定宽度的海域。
• • • •
是完全相同的。 (二)两者的区别在于:湖泊是淡水湖,内海是 咸水湖。 (三)湖泊和内海的法律地位 1. 湖泊和内海的四面为一国的陆地领土所包围, 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它有绝对、排他权。 2. 湖泊或内海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陆地领 土所包围,除国际协议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以湖 或内海的中心为界,分别属各沿岸国所有和管辖。 3. 关于通航至公海而为几个国家领土包围的国际 湖泊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是由沿岸国的协议或 依国际条约来确定。
• 二、边境制度 •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 • 双方都负有保护界标的义务,任何一方
都不得任意移动、毁坏界标,应该对界标 进行维护和修理。
• (二)界水的利用和保护 • 界河水是沿岸国共有的,在使用上不得
损害邻国的利益,任何一方不能使界河改 道。界河上的岛屿一般按界线而分属两国。 如果岛屿是跨在界线上,则由双方签订协 议而确定其归属。 • (三)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 国家在利用边界一侧属于其自然资源时, 应不对邻国造成损害。
到扩大。 2. 添附的两种方式: (1)自然添附是由于泥沙逐渐被水流冲积而形成 的三角洲,或者是由于领海内出现了新生岛屿, 使沿海国的领土增加。 (2)人为添附是沿着河流或者沿着海岸线而建筑 的堤堰、防波堤,或者堆积土石填海造田,或者 建立用于各种用途的人工岛屿等,从而使领土得 到增加。
• (三)时效 • 1. 它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
第五节 国家边界
• 一、边界及其划定 • (一)边界的概念 • 边界:亦称国界,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
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 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 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 (二)边界的划定 • 1. 边界的形成 • (1)传统边界线: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
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线; • (2)历史边界线:由于这类边界线是在长 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 • (3)条约边界线:传统边界线后来被边界 条约所确定的。
• 二、河流 • (一)国内河流。 • 1、国内河流是指从其发源地到河口全部流
经一个国家境内的河流。如我国的长江、 黄河。 • 2、法律地位: • 国内河流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除另 有条约的规定外,任何外国船舶都没有在 内河航行的权利。
• (二)界河。 • 1、界河是指分隔两个国家的国界河流。如
第四节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 一、一般限制 •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
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如 关于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 利,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等。
• 二、特殊限制 •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
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 制。 • 1.共管。它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 同行使主权。如1898年—1956年埃及和英 国对苏丹的共管。

• •
• 3. 有效占领应包含两个基本事实: • (1)占领国对该土地实行占有,并正式宣
布占领国有将该土地置于其主权之下的意 思; • (2)占领国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行 使管辖权力。 • CASE:帕尔玛斯岛案
• (二)添附 •• •
• • •
• (四)割让 • 1. 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移转给
另一个国家。 • 2. 割让在国际法有两种方式 • (1)非强制的,即自愿的、和平谈判的结 果。如赠送、买卖等。 • (2)强制性的和无代价的移转,常是战胜 国对战败国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从而兼 并和割让其领土。
• (五)征服 • 1. 征服是指一国用武力占领他国一部分或
全部领土,进而加以吞并取得该领土的主 权。 • 2. 按照传统国际法,征服应具备两个条件: 征服国家有占领的意思;征服国家具有占 领的能力。 • 3. 现代国际法从根本上否定征服作为领土 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 • (一)全民投票 •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它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
• (四)边境居民相互往来 • 边境地区居民的往来一般不受出入国境
手续的限制,他们由边境当局处理。 • (五)边境事件的处理 • 相邻国家间通常根据条约设置边界机构 (边界委员会)处理一般的边境事件。
• 三、中国的边界问题 • (一)中印边界问题 • 中印边界全长2 000公里,分为西段、
中段和东段。 中印边界问题是历史遗留下 来的。两国的边界线从未正式划定,只存 在传统的习惯边界线,这条习惯边界线, 是按双方历史上行政管辖范围形成的。
• 三、运河 • 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河流。 • 内陆运河属于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适用内河航 • • • •
行规则,如我国的京杭运河。 但对于有些连接海洋、构成国际交通要道的通洋 运河适用特殊条约的规定。 (一)苏伊士运河 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规定了苏伊士运河的 法律地位和自由航行制度: 1、苏伊士运河不论平时或战时对一切国家的商船 和军舰自由开放,永远不得封锁;
• (二)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
重要标志,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产生出来的。 • 尊重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就必须尊重一 个国家的领土完整。凡通过使用武力威胁 或武力方式取得的领土,国际法是一概不 予承认其合法性的。
第二节 内水
• 一、内水的概念 • 内水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
内水仅指领海基线所包围的向海岸的那部 分海域,有时也称之为内海,是海洋法上 的概念。广义上的内水不仅包括海洋法上 的内水,而且也包括陆地领土内的河流、 湖泊、运河等。
• 2、不允许在运河内以及距离运河的港口三
海里内从事战争行为; • 3、交战国的军舰经过运河时不得停留,如 情况绝对必要时,也不得超过24小时; • 4、交战国的军舰和船舶进出港口的时间相 隔24小时,且不允许在运河设永久性的防 御工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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