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6(领土法)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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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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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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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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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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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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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第六章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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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领土法领土主权将会从国际社会理论及其国际法中消失?P. Allott, Eunomia: New order for a New World(1990), pp. 329-330International society is recognizing itself as a society in which the state-societies are agents and instruments of the survival and prospering of human race….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will disappear as a category from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from its international law….With the exclusion of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find itself liberated at last to contemplate the possibility of delegating powers government not solely by reference to an area of the area of the earth’s surface. Such a liberation will enable international society to do two things, in particular, which will open up rich new possibilities for its self-ordering (1)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be able to se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t last as true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its own rights, not merely as co-operative ventures of the state-societies. (2) It will be possible for two or more state-societies to share in organizing the public realm of one and the same territory or of one and the same nation….In this way, international society will be able to remove the greatest cause of war and of interminable self-destructive social struggle. Endless international and internal conflicts, costing the lives of countless human beings, have centred on the desire of this or that other state-society, the desire of this or that nation to be or not to nothing to the structure-system of this or that other state-society. International law has contributed next to nothing to the avoidance and the resolution of such conflicts. 1第一节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构成。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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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领土法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领土所有权(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一)领陆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四)领空二、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
(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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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添附 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之事 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秩序, 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而稳定 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或停止 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苏伊士海上运河在战时同平时一样,应对所 有不论悬挂何国国旗的商船或军舰自由开放。 (第一条) 缔约各方保证决不干涉该运河及其支流的安 全,不妨碍对运河的利用。 (第二条) 通洋运河在战时作为自由航道,即使对交战 国的军舰仍应开放。缔约各方同意在运河及 其港口内并且在这些港口半径三里的区域内 不准有任何战争或敌对行为,或其目的在于 阻碍运河自由通航的行为,即使奥斯曼帝国 是交战一方也不例外。(第四条)
国际河流的特殊制度
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 船开放
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河段有警察、卫生关 税等权地利、法国、德国、 荷兰 • 多瑙河 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 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乌克兰 • 刚果河 扎伊尔、喀麦隆、赞比亚、中 非、刚果 • 澜沧江—湄公河中国、缅甸、老挝、泰 国、柬埔寨、越南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内陆国由于没有海岸,其领水组成中不含 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但是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国际法上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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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内陆水,内海水→海港,内海湾,内海峡 ↓ 河口湾,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 ↓ 海域 领陆范围内的水域 河流,湖泊,运河,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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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界河
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一般以河流的中间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作 为疆界线。
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各段,分属于各沿岸 国所取得方式
1 交换领土︰国家之间在自愿基础上交换 其部分领土 2 全民投票︰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 决定该地区主权的归属 3 收复失地︰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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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第役︰允许他国在自己的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为她过得利益而不在本国 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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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1 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它的领土主权
2 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 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 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3 添附︰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 得增加或扩大 4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5 征服︰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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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苏伊士运河
位于埃及境内, 长172.5公里, 沟通地中海与黄海, 亚欧之间最短的航路 1888【君士坦丁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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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巴拿马运河
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 全场81.3公里 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 1850年英美两国订立 条约,共同挖掘运河 【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 中立和营运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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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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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中国近代史上出现的租借,是在帝国主 义列强的胁迫和武力威胁下通过一系列 不平等条约产生的。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https://img.taocdn.com/s3/m/fdac98adb90d6c85ed3ac65f.png)
第七章领土法7.1 复习笔记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的概念(1)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2)领土的重要性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社会意义上,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
②政治意义上,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排除一切外来的竞争和干涉。
2.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2)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是以领土为基础的,所以,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
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一国未得到他国准许,不得派遣军队、军舰或警察进入或通过别国领土,不得在外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更不得侵占、掠夺别国的领土。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1)领陆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2)领水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
一国的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是指邻接一国陆地及其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国际法,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下面的底土与领水下面的底土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又称地下领土。
国际法(第六版)课件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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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组织的职能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推动全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提供国际公共服务与援助
联合国体系与国际组织法的发展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体系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等六个主要机关。
边界与边境制度
边界的概念
边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线, 也是一国主权行使的地理空间范
围。
边境制度
边境制度是一国为维护边境安全、 促进边境地区发展而制定的一系
列法律、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边界争端与解决
边界争端是指相邻国家在边界划 分上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解决边 界争端的方式包括谈判协商、国
际仲裁和司法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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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概念与分类
国际组织的概念
按成员质分
国际组织是指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 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 建立的各种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按地域范围分
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按职能范围分
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出生、继有和归化。国籍的丧失原因包括自愿 放弃、被剥夺和因婚姻等原因。
外国人的地位与权利
外国人在国际法上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地位,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 言论自由等。同时,外国人也有义务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条件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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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及其依据〗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 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 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 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 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 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 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 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 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 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 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 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
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
•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 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 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 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 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 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 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 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 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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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端寺案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 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 订了一个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 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 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 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 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 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 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 们没有提出异议。
第六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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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边境制度
维护边界标志、公共服务合作、环境资源、争端解决
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 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 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 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 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 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
〖判决及其依据〗
1962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部分作出判决。法院支持了柬埔寨的意见 ,部分接受了泰国的意见,指出作为备忘录附件Ⅰ的地图不是混合委员 会绘制的,但此图已递交暹罗政府作为划界的成果。暹罗政府有充分的 机会表示反对,但不论是过去,还是许多年来,它都没有这样做,因此 必须认为那是已经得到默认的。泰国以地图的错误作为申辩理由是不能 接受的,因为这样的申辩不能被允许作为使同意成为无效的因素,如果 提出这种申辩的一方以自己的行为促成了这个错误,或者它可以避免这 个错误,或者情况足以使该方注意到错误可能发生的话。泰国在证据中 列举了它在隆端寺这个地方的各种行为,宣称它在所有重要时期都占有 该地,以说明它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抱着被动的态度是完全正确的。但是 那些行为大部分是地方当局的行为。因此,泰国已经接受了附件Ⅰ,而 且接受附件Ⅰ就使它成为条约。在当时,双方已对条约作了这样的解释 ,使附件Ⅰ上的线具有优于条约规定的效力。没有理由认为双方曾对分 水岭线给予特别的重要性,以至认为它比对边界最后的调整更为重要。
通 洋 运 河
教材 106页
第三节
1.先占
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国家占有
无主地
一、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
有效占领
占有 行政管理
发现
18世纪以前
发现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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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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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主权移 、割让 转给另一国。 割让有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之分。 非强制性割让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买卖、赠予或 交换领土,例如1867年沙俄以720万美元将阿拉 斯加卖给美国。 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的结果,战败国依和约 无偿地将其领土转移给战胜国,例如1895年日 本以《马关条约》强迫中国割让台湾。历史上 在以战争作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方式时,这种 割让时有发生。
收复失地 收复失地是指一国收复其被外国侵占的领土。 收复失地 例如1945年中国收复被日本占领的台湾 1943年中、美、英三国首脑“开罗宣言”中明 确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例如台湾、 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中、英、美 “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 须实施”。
交换土地 交换土地是指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 交换土地 商交换一定的领土或对边界作某些调整,多发 生在边境地区。 例如1960年中国将猛卯三角地交缅甸管辖, 缅甸则把班洪、班老两部落的管辖区划给中国。
国家领土 一、国家领土 1 1、概念: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表层 的特定部分,包括陆源自、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 的地下及上空。
2、国家领土在国际法上的重要意义在于: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 然基础和物质基础。不言而喻,一个国家总得有领土, 不论大小或多少,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如 历史上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虽有人民和政权机构, 但由于没有领土因此不是国家。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下 的土地,反过来说,国家主权在本质上是“属地的”, 国家在其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客体。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长期 被视为国家的领土财产,国家不仅可以自由占有和使 用其领土,而且可以任意处分和支配其领土。在现代 国际法上,国家对其领土的这种权利仍然存在,只不 过要受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的限制。
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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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割让 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转让 两类,通常含义为狭义的强制性割让。
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
• 强制性割让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 要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 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的区别
• 征服是永久的取得,而军事占领只是暂时 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领者并不 享有主权
依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需满足一定 的条件 • 征服国要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 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 • 战胜国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 以武力兼并他国领土,依据现代国际法, 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1967年以色列侵占阿拉伯国家领土及整 个耶路撒冷, 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后, 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均通过决议明确宣布以、 伊的行为无效。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 之事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 秩序,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 而稳定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 或停止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四)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s)是 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特定领土的主权的一种 特殊限制。 属于国家属地最高权受的一种特殊限制, 它使国家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永久为另一个国 家某种利益服务。也可能为国际社会或多数 国家利益服务。如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 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设定的内 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上也属国际 地役。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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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二)领水 (三)领空 (四)底土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
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三、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边境地区的利用
1.对于河水的利用。 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
(三)边境居民往来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地理概况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南极条约体系
1.1959年《南极条约》 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 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
(五)征服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
(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 地的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 必须完全停止。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 方式
(一)全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来自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第五讲国际法上的领土【实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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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在国际法上,特别是传统国际法上还有一类对领土主权的特殊的限制,它们的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和国际地役四种,通 常是通过有关国家缔结条约来加以实现的。
一般认为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和变 在国际法上,特别是传统国际法上还有一类对领土主权的特殊的限制,它们的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和国际地役四种,通
常是通过有关国家缔结条约来加以实现的。 内水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4、割让 四、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5、征服
四、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在国际法上,特别是传统国际法上还有一 类对领土主权的特殊的限制,它们的形式主要 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和国际地役四种,通 常是通过有关国家缔结条约来加以实现的。
1、共管 2、租借 3、势力范围 4、国际地役
第五讲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领土问题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领土主要是指国家所拥
有的土地,也就是在国家主权的支配下 的地球的确定部分。
(二)领土的组成部分
在国际法上,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 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以 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
二、国际法上的内水问题
内水的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狭义上的内水仅仅是指领海基线所包围 的向海岸的那部分海域,有时称为内海, 是海洋法上的重要概念。广义的内水不 仅包括海洋法上的内水,而且也包括陆 地领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本讲 所指的是广义上的内水概念。
(一)河流
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河流是沿岸 国领土的一部分。根据河流所处的位置 和流经的国家,它们可以分为内河、界 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1、内河 2、界河 3、多国河流 4、国际河流
(二)运河
1、苏伊士运河 根据河流所处的位置和流经的国家,它们可以分为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
第十章 国家领土法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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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边境制度
三、中国的边界现状
同我国接壤的陆上邻国有14个: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不丹、 缅甸、老挝和越南。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12个邻国签订了边界条约,全部或基本解决 了与这些国家的陆地边界问题。
在海上与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有8个: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 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
第十章 国家领土法
State Territory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领土法形成系统全面的 认识和把握。 学习重点: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的取得与变更、领土主权 及其限制、边界与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 学习难点:传统国际法取得领土的方式与现代国际法变更领 土的方式。
概况
国家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国家领土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国家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领土对于国家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法的许多核心 内容都与国家领土密切相关 国家领土法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础法律部门之一
我国与邻国的陆界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特别是海域划界和岛屿归属面 临复杂严峻的形势。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条约出台的背景 (二)《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第一,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 第二,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 第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第四,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任何地区进行视察。 第五,建立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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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文第字一季黑度体,第1二4p季t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国家领土空间结构示意图
国际法学教案06国际法上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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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领土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家领土及其主权范围以及领土的取得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国家领土的组成;领土与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方式;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南北极问题这一章共分为三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国际法上的领土概述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第三节两极地区第一节国际法上的领土概述一、领土的概念:领土主要是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确定部分,但一些不属于国家所有或由整个国际社会所共有的土地具有国际法上领土的含义。
国家领土的意义:1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权力,通常是排他权的空间范围二、国家领土主权:1排他的领土管辖权2自然资源的专属权3立法权三、领土的组成:1领陆最基本的,领水、领空和底土不能离开领陆单独让渡的包括大陆领土和所属岛屿2领水包括内水(包括内海和内陆水河流、运河、湖泊)和领海1)河流内河:指一条从河源至河口全部位于一国境内的河流界河:指分隔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并以此河为界。
其疆界线一般以界河的主航道中间线或河流的中间线为界。
国家对分属于它的界河部分行使主权管辖通过缔结双边协定多国河流:国家对多国河流流经本国境内的河段享有主权管辖权条约规定实践:对所有沿岸国的船舶开放,但禁止非沿岸国船舶航行。
国际河流:船舶能够直接通航至海洋;具有专门的国际条约确立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2)运河:国际化运河苏伊士运河: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约》;埃及政府巴拿马运河:1977年《巴拿马运河条约》、《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中立和运河营运条约》;巴拿马政府3)湖泊3领空4底土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原始取得1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
主体:国家,先占行为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客体:无主之地必须具备的要素:有效控制(占领)和行政管理效果:排除其他国家对该土地的占取2添附指土地由于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发生增加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3时效:自主、和平、公然占有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间他国并不对此提出抗议或反对,或曾有,但已经停止,从而使该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再受到干扰,占有现状逐渐符合国际秩序的一种领土取得行为,而不论最初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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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的形成和划分:
边界的形成有三种情况:一是传统习惯形 成,二是依据条约划定,三是新独立国 家继承已确定的边界。
边界的划分:划界
根据划界所依据的线的性质不同,边界可 分为地形边界、几何学边界、天文学边 界。
关于地形边界,形成了一些惯常的做法。
划界程序,三个步骤:定界,标界,制定 边界文件。
边境制度:
陆地上,中国与14个国家接壤。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与邻国签订了许多边 界协定,积极解决边界问题,基本上集 中于两个阶段:60年代和90年代。
仍然存在的边界问题: 中印边界 南沙群岛 钓鱼岛
链接,链接2,链接3,链接4
泰柬边境争端
国际法院判决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边界争 端
五、南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
但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等比较特别, 已国际化。
关于通过基尔运河的权利:温勃登号案
湖泊:陆地上的积水。习惯上将淡水湖泊 称为湖泊,将咸水湖泊称为内海/内陆海。 按其法律地位,可分为两种:国内湖泊 和国际湖泊。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领土所有权 (2)领土管辖权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水: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 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总称为领水。由 两部分构成:内水和领海。
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 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指邻接领陆及其内水,处于一国管辖 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地下领土,对一国也 有重要意义。
底土的深度,国际法上没有规则。
领空: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随科技发展,对国家极为重要。
中国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
1985年在南极建立第一个常年科学考察站 长城站,1989年又建立中山站。
上述5种方式,添附、非强制性割让等,并 不违反现代国际法,除此外为现代国际 法所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有:
(1)民族自决:被压迫民族或殖民地人民 通过武装斗争或公民投票决定自己原来 居住的领土的独立或加入到另一国家中。
(2)收复失地和归还领土:为恢复国家的 历史性权利而发生的领土变更。
(3)交换: 为了便于边境管理和适应当 时的历史条件,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 交换其部分领土。
领土主权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根据国 际法,国家在行使其领土主权时受到一 定的制约。
对领土主权的特别限制
在传统国际法上,有对领土主权的特别限 制,主要有: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和 国际地役。
共管是两个以上国家依据条约对某国或某 地区共同行使主权或管辖权。
租借: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 给另一国,租借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 该土地和行使行政管辖权,但出租国仍 然保有该地的主权。
英国、阿根廷、澳大利亚、智利、法国等 国曾先后对南极地区提出主权要求,其 依据:(1)先占原则;(2)相邻原则; (3)扇形原则。
美国和苏联不承认别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也不提出自己的主权要求,但声明保留 本国在南极考察和发现所取得的一切权 利。
1959年12月,在美国倡导下,美、英、苏、 法、澳、新西兰、挪威、日本等12国在 华盛顿召开南极会议,签订了《南极条 约》,该条约于1961年6月生效。
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 (1)先占:国家有意识地占领无主地。先
占的条件? (2)时效:国家对某些土地进行长期地不
受干扰地占有从而取得领土的方式。
(3)割让: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转移 给另一国家。
(4)征服: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部分或全 部领土,经兼并取得领土。
(5)添附:新的陆地形成,增加了国家的 领土。
四、边界与边境制度
国家边界:
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分隔一国领土 与另一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专属经 济区、外层空间。
对边界也应有立体理解:陆地边界、水域 边界、空中边界、地下边界。当然,陆 地边界是最重要的。
边界问题在国际法上很重要:边界确定领 土主权的空间范围;侵犯国家边界就是 侵犯一个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边界 争端可能引起武装冲突。
现代国际法确认,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 的、排他的主权,不存在无害通过等问 题。
国际法也还没有规则确定领空的高度。
内水
在物理上表现为河流、运河、湖泊和内海 等。
按法律地位不同,河流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河流:可分为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和国 际河流4类,各自的法律地位不同。
运河:人工开凿的河流,处于一国领土之 内,与国内河流一样属于国家的内水。
势力范围:帝国主义根据不平等条约,将 他国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划为确保自己 享有的独占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的范 围。
国际地役: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部分领 土提供给他国,为他国的利益而使用该 领土,是国家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 设置的一种特殊限制。
国际地役的案例:印度领土过境权案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南极条约》主要内容: 南极应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军事性质
的措施; 促进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 保持南极现状,冻结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
求; 成立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南极条约》通过维持现状和冻结领土主 权的措施,缓和了围绕南极的领土主权 之争,维持了南极相对稳定的局面。
在《南极条约》签订后,各国还签订了其 它许多协定,这些协定与《南极条约》 一起共同构成了有关南极问题的条约体 系。
第六讲 领土法
一、国家领土 二、领土主权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五、南北极的法律地位
国家领土的构成 领土由哪些部分构成?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 和领水的底土四部分构成。
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岛 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区域,边境制度就 是有关边境管理的制度。
国家可以根据国内法或与邻国签订的协议 对边境进行管理。
具体内容包括:边界标志的维护,边境资 源的利用,边境交通和通商,边境检查, 边境事故的处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的领土和边界:
中国领土除大陆及其附属岛屿外,还包括台湾岛、 澎湖列岛、东沙、西沙、南沙群岛等,领土总 面积1045万平方公里,陆地疆界约2万公里, 海岸线长约1万8千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