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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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解读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解读
第八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 第四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五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六节 中国领土边界的几个问题 第七节 南北极
第一节 概述
一、领土的概念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 定部分,它既是主权的对象,又是国家形成和发 展的基础。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 空与地下层。 领土的意义 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 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 一,并且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 高的、排他的权力。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1)领土不可侵犯。 ( 2 )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 3 )国家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 权利,即所有权。
领土与土地
领土与国内法上的土地容易被混淆。领 土是一个国际法概念,而土地是一个国内 法概念。土地可以是私权的对象;私人可 以拥有土地,可以买卖,甚至卖给外国人。 但任何个人都不能转让国家的领土主权。 不管土地归谁所有,国家颁布的法律对所 有土地都适用。国家可以依国内法对土地 进行征用。任何人的土地受到外国侵犯, 国家都有权以其领土受到侵犯而追究侵犯 者的国家责任,等等。可见,领土与土地 两个概念根本不同,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4.割让 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对领土的主权移转给另一 国。但是一国不能把河流、领海或底土等与陆地 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部分单独移转给他国。 可分 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5.征服 是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并在 战争结束后予以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有效 的征服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征服国须正 式表明其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向;二是征服国须 以实力控制了战败国的领土。

国际法6(领土法)

国际法6(领土法)

边界的形成和划分:
边界的形成有三种情况:一是传统习惯形 成,二是依据条约划定,三是新独立国 家继承已确定的边界。
边界的划分:划界
根据划界所依据的线的性质不同,边界可 分为地形边界、几何学边界、天文学边 界。
关于地形边界,形成了一些惯常的做法。
划界程序,三个步骤:定界,标界,制定 边界文件。
边境制度:
陆地上,中国与14个国家接壤。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与邻国签订了许多边 界协定,积极解决边界问题,基本上集 中于两个阶段:60年代和90年代。
仍然存在的边界问题: 中印边界 南沙群岛 钓鱼岛
链接,链接2,链接3,链接4
泰柬边境争端
国际法院判决尼加拉瓜与洪都拉斯边界争 端
五、南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
但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等比较特别, 已国际化。
关于通过基尔运河的权利:温勃登号案
湖泊:陆地上的积水。习惯上将淡水湖泊 称为湖泊,将咸水湖泊称为内海/内陆海。 按其法律地位,可分为两种:国内湖泊 和国际湖泊。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 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领土所有权 (2)领土管辖权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领水: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陆地疆界邻 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总称为领水。由 两部分构成:内水和领海。
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 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指邻接领陆及其内水,处于一国管辖 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地下领土,对一国也 有重要意义。
底土的深度,国际法上没有规则。
领空: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随科技发展,对国家极为重要。
中国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第七章领土法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领土所有权(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一、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一)领陆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四)领空二、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

(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国际法上的领土

国际法上的领土
的一带海域。内水,邻海
内水︰内陆水,内海水→海港,内海湾,内海峡 ↓ 河口湾,领海基线向海岸一面的 ↓ 海域 领陆范围内的水域 河流,湖泊,运河,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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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界河
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一般以河流的中间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作 为疆界线。
多国河流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各段,分属于各沿岸 国所取得方式
1 交换领土︰国家之间在自愿基础上交换 其部分领土 2 全民投票︰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 决定该地区主权的归属 3 收复失地︰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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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第役︰允许他国在自己的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为她过得利益而不在本国 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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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1 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它的领土主权
2 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 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 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3 添附︰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 得增加或扩大 4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5 征服︰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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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苏伊士运河
位于埃及境内, 长172.5公里, 沟通地中海与黄海, 亚欧之间最短的航路 1888【君士坦丁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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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巴拿马运河
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 全场81.3公里 沟通大西洋和太平洋 1850年英美两国订立 条约,共同挖掘运河 【关于巴拿马运河永久 中立和营运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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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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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
※中国近代史上出现的租借,是在帝国主 义列强的胁迫和武力威胁下通过一系列 不平等条约产生的。

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领土

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领土

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领土☑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1、领陆。

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2、领水。

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内水”,其狭义是指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广义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

“领海”专指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水域,称为“领水”。

3、领空。

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

地球表面的上空,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

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故称为“领空”。

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

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河流的种类河流有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之分。

1、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包括运河),亦称内河。

2、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亦称界河。

3、多国河流,法律教育网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4、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为国际河流。

☑三、领土主权的含义及意义1.领土主权。

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排他的权力。

2.领土主权的意义:(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四、国际惯例和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际惯例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

(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

(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租借,: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领土永久租让给他国使用,法律教育网自己不行使主权。

第二种是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土,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三章 国家领土5.3 第三章国家领土

国际法课程国公第三章     国家领土5.3 第三章国家领土

(一)南极地区
《南极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规定的 南极法律制度为:
1、南极只利用于和平目的; 2、各国可自由对南极进行科学考察并
促进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的主权要求,维持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五、南极和北极地区
(二)北极地区
北极地区是指地球北极圈以内的区域。北 极地区虽没有如南极地区一样形成一个条 约体系来规定其法律制度,但有关国家也 签订了有关条约,如1925年《斯瓦尔巴德 条约》(现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2个成员 国)、1973年《保护北极熊协定》 (1976年生效)、1991年《保护北极环 境宣言》等。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一)领土变更的含义 所谓领土变更,是指国家基于某种原因
而取得或丧失部分领土而引起领土变化 的情况。
(二)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般认为,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的传 统方式主要有五种,即先占、时效、添附、 割让和征服。从现代国际法观点来看,时 效与征服是以侵占他国领土为前提的,是 违反国家领土不可侵犯原则的行为;根据 不平等条约的割让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这五种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应取决于它是否 符合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四)中国的边界和领土主权问题
中国领土包括大陆、岛屿以及大陆和岛屿的 领海。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在东海和南 海上的许多岛屿(特别是钓鱼岛和南沙、 西沙、中沙和东沙等群岛)自古以来是中 国领土。
中国与15个国家相邻,陆地疆界长达22, 000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000多公里。 中国已与缅甸、尼泊尔、蒙古、巴基斯坦、 阿富汗、老挝、俄罗斯等12国签订了边界 条约和确定了边界。现正在努力通过谈判 解决历史上遗留的边界问题。
2、领水。即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以及与 陆地疆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国际法上的领土分析:领土是国家主权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范围。

国际法对领土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国际关系中,领土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首先,领土的概念。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领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包括陆地、内水、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等。

其中,陆地是最基本的领土形式,它包括国家的国土和领土上的各种建筑物及设施。

内水是处于陆地内部、与陆地相连的水域。

领海是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国家在领海内有权实施主权和管辖权。

大陆架是海底延伸至大陆边缘以下的海底,包括大陆领域和大陆架外缘两部分。

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外延伸至200海里的海域,国家在该区域有权开展经济活动和进行管辖。

其次,领土的获取。

国际法规定了领土的获取方式,包括通过原始占有、合法转让、可以获得控制并具有自主行使作用的《联合国宪章》成员资格申请、通过中立化、通过割让、通过纳入等方式。

原始占有是指对尚未有主权的领地进行占有并建立主权。

合法转让是指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领土转让给其他国家。

中立化是指国家通过放弃对特定领土的主权,将其中立化,使其在国际间不附属于任何国家。

割让是指国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自己的一部分领土割让给其他国家。

纳入是指国家将其他领土纳入自己的国土之中。

最后,领土的保护。

国际法对领土的保护给予了重要的关注。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的领土是不可侵犯的。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他国的领土主权。

此外,国际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领土保护措施。

例如,在自卫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以保护自己的领土。

此外,联合国成立后,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宪章》确立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原则,国际社会应根据该宪章的规定来处理任何可能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领土争端。

总之,国际法对领土的概念、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尊重他国的领土主权,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国际法第六章领土

• 〖裁决及其依据〗 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 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 领土的一部分”。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 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 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 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 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 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 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 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 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 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所谓有效占 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
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
• 〖双方主张及理由〗 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 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 行使主权。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 了美国。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 的主权。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 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即使西班牙在某 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荷兰自17世 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 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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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端寺案
隆端寺是位于柬埔寨和泰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东部的 一座古寺。柬泰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 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在的泰国)签 订了一个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 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 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负责绘制边界地图, 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关于扁担山山脉的地图标明隆 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 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 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 们没有提出异议。

国际法国家领土.

国际法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是排他的权利的空间。

共管(condominium):是对领土主权限制的一种方式,若是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为现代国际法允许。

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共管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发生在相邻国家间。

共管与共同统治是不同的。

租借(leased territory):是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领陆(land 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

内水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06

国际法06

4、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主权移 、割让 转给另一国。 割让有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之分。 非强制性割让是在自愿基础上的买卖、赠予或 交换领土,例如1867年沙俄以720万美元将阿拉 斯加卖给美国。 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的结果,战败国依和约 无偿地将其领土转移给战胜国,例如1895年日 本以《马关条约》强迫中国割让台湾。历史上 在以战争作为解决国家间争端的方式时,这种 割让时有发生。
收复失地 收复失地是指一国收复其被外国侵占的领土。 收复失地 例如1945年中国收复被日本占领的台湾 1943年中、美、英三国首脑“开罗宣言”中明 确规定,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例如台湾、 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中、英、美 “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 须实施”。
交换土地 交换土地是指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 交换土地 商交换一定的领土或对边界作某些调整,多发 生在边境地区。 例如1960年中国将猛卯三角地交缅甸管辖, 缅甸则把班洪、班老两部落的管辖区划给中国。
国家领土 一、国家领土 1 1、概念: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表层 的特定部分,包括陆源自、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 的地下及上空。
2、国家领土在国际法上的重要意义在于: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自 然基础和物质基础。不言而喻,一个国家总得有领土, 不论大小或多少,否则它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国家。如 历史上逐水草而居的游牧部落虽有人民和政权机构, 但由于没有领土因此不是国家。 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土是国家主权支配下 的土地,反过来说,国家主权在本质上是“属地的”, 国家在其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客体。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长期 被视为国家的领土财产,国家不仅可以自由占有和使 用其领土,而且可以任意处分和支配其领土。在现代 国际法上,国家对其领土的这种权利仍然存在,只不 过要受其本国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程序的限制。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与领土争端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与领土争端

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与领土争端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包含了许多原则和规定。

其中,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之一,它确保每个国家都有权利自主决定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干涉。

然而,领土争端是国家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之一,因为它涉及到各国对领土的主权认可和争夺。

领土争端在国际法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国家主权原则鼓励国家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而不是通过武力。

这是为了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避免战争和冲突的发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国家间的领土争端往往涉及到各种利益冲突,难以通过和平谈判解决。

对于国家主权原则而言,国家对自身领土的主权认可是非常重要的。

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利主张对于领土的主权,并且其他国家应该尊重和承认这种主权。

然而,在领土争端中,不同国家之间对于领土的主权认可存在差异,导致争端的产生。

国际法对于领土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些指导原则。

首先,国际法鼓励国家通过和平谈判和解决争端。

这意味着各个相关国家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争端,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

此外,国际法也提供了一些仲裁和调解的机制,例如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等,可以帮助各国解决争端。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领土争端的解决并不总是那么简单。

许多领土争端涉及到复杂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因素,难以通过简单的谈判达成一致。

此外,一些国家可能拒绝接受国际法庭或联合国等组织的裁决,使得争端解决变得更加困难。

在解决领土争端时,国际社会应该充分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应该插手和干涉,而应该尊重和支持相关国家的主权主张。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该鼓励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然而,国际社会也需要认识到,领土争端的解决并不仅仅依靠国家主权原则,还需要考虑到历史、文化和民意等因素。

在解决争端时,需要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找到一种对于所有相关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意味着需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各方的合理诉求和利益。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二)领水 (三)领空 (四)底土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
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三、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边境地区的利用
1.对于河水的利用。 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
(三)边境居民往来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地理概况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南极条约体系
1.1959年《南极条约》 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 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
(五)征服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
(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 地的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 必须完全停止。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 方式
(一)全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来自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领土

第六节 中国领土边界的几个问题
一、中印边界问题 二、钓鱼岛问题 三、南海诸岛问题
半个黑瞎子岛已低调回归祖国
2008年10月14日,中国和俄罗斯在黑 瞎子岛上举行“中俄界碑揭牌仪式”,标 志着中俄长达4300多公里的边界线全部确 定。 黑瞎子岛又称抚远三角洲(俄语称其为 大乌苏里岛),位于中俄边界抚远县境内 的黑龙江(俄语称其为阿穆尔河)和乌苏 里江的交汇处主航道西南侧,是中国最早 见到太阳的地方。它的面积约327平方千米 (一般说约350平方千米),是香港的1/3、 澳门的12倍、珍宝岛的500倍。
4.割让 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对领土的主权移转给另一 国。但是一国不能把河流、领海或底土等与陆地 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部分单独移转给他国。 可分 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 5.征服 是一国以武力占领他国全部或部分领土,并在 战争结束后予以兼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有效 的征服必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征服国须正 式表明其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向;二是征服国须 以实力控制了战败国的领土。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
一、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 大陆领土和岛屿领土。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 权。 (二)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 括陆地疆界以内的全部水域和陆地疆界邻接的一 定宽度的海域。领水可分为“内水”和“领海”。 1. 内水:是国家陆地疆界内的全部水域和领海 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河流、运河、湖泊、河口、 港口、内海湾、内海峡等。
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
1.共管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 主权,即各共管国对该领土的主权相互限制。 2.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的一部分租借 给另一国,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所规 定的目的。被租借的领土称为租借地,出租国对 租借地的主权不转移,租方只是在条约规定的租 借期内,取得对领土的使用权与管理权,但不享 有任意处理领土本身的权利。出租国于租借期满 后收回租借地。

国际法第八讲

国际法第八讲

(3)群岛水域 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 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 道通过制。
半径 12海里
内海 (狭义内水) 领海 基线
领海
3、底土 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 的水底和底土,有的学者 称之为国家的地下领土。

4、领空 是领陆、领水之上国家主 权管辖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的最高度,迄今尚未 确定。
1、如议定书与条约规定不符,以条约规定为准; 2、如地图的画法与议定书所载的界线不符,以议定书 为准; 3、如界桩位置与地图所标明的界线不符,以地图为准。
二、 边境制度 边境是界线两边一定的区域。 边境制度就是有关边境区域的各种 特殊的管理制度。国家一般单方面 以国内立法及与邻国订立双边条约, 建立边境制度。
(四)国际地役
是指为了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
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殊限制。
可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允许他国在其领土上 从事某项行为而设立的地役。 消极地役是国家依条约为他国利益不在其领 土从事特定行为的地役。
第五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制度
(一)概念与分类
我国与15国有陆地边界。目前,我国的领土问 题主要是中俄边界问题、中印边界的划定、南 沙群岛和钓鱼岛被侵占,以及与有关国家间海 域划界问题。
第六节 南北极及其法律地位 一、南极的法律地位
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大陆、岛屿及海域,
陆地面积达1400多万平方公里。 以1959年《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 约体系”—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中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 年成为协商会议的协商国。1991年,马德 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确立的法律制度继续 有效,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50年不变。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一)先占1.先占:亦称占领,是一国的占有行为,通过这一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之下的土地,即所谓"无主土地",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行使主权。

2.依据国际法,一个国家通过先占取得领土主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3.有效占领应包含两个基本事实:(1)占领国对该土地实行占有,并正式宣布占领国有将该土地置于其主权之下的意思;(2)占领国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管辖权力。

(二)时效1.它是指一国"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2.时效与先占根本区别: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是对无主土地的占领。

由于时效是非法占有原属于别国的领土,也没有一定的期限,以致时效在国际法上没有成为一致公认的制度,也没有一个判例是适用时效原则作出裁决的。

(三)添附1.添附是指因自然和人为作用而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

2.添附的两种方式:(1)自然添附是由于泥沙逐渐被水流冲积而形成的三角洲,或者是由于领海内出现了新生岛屿,使沿海国的领土增加。

(2)人为添附是沿着河流或者沿着海岸线而建筑的堤堰、防波堤,或者堆积土石填海造田,或者建立用于各种用途的人工岛屿等,从而使领土得到增加。

(四)割让1.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移转给另一个国家。

2.割让在国际法有两种方式(1)非强制的,即自愿的、和平谈判的结果。

如赠送、买卖等。

(2)强制性的和无代价的移转,常是战胜国对战败国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从而兼并和割让其领土。

(五)征服1.征服是指一国用武力占领他国一部分或全部领土,进而加以吞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2.按照传统国际法,征服应具备两个条件:征服国家有占领的意思;征服国家具有占领的能力。

3.现代国际法从根本上否定征服作为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体系,它在国家间的交往和合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保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主权和领土两个方面来探讨国际法中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

一、主权的含义与原则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独立和自主决策的权力和权益。

在国际法中,主权被视为国家的核心概念。

主权原则要求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保持平等地位,并自由决定其内外政策,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平等和互不干涉原则。

二、领土完整的含义与原则领土完整是指国家的领土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统一和完整。

在国际法中,领土完整原则要求国际社会尊重和维护各国的领土完整,禁止武力侵犯、领土割让和领土不可用于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威胁。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法中的和平与稳定原则。

三、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重要性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的基石,对于各国的权益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保护了国家的独立和自主权。

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其内外政策,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这有助于维护各国的国家尊严和自主权利,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友好关系。

其次,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维护了地区与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通过禁止武力侵犯和领土割让,国际法保护了国家的领土安全和领土完整。

这有助于避免领土争端和冲突,维护地区和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第三,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

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各国可以开展互利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实现共同发展繁荣。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和稳定的国际秩序。

四、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限制与冲突尽管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实施也受到一些限制和冲突。

首先,国家间的权力平衡和国际关系的复杂性限制了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的实施。

各国间的实力差距和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丧失领土完整的情况,并使得国际法的实施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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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国家领土(state territory):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是排他的权利的空间。

共管(condominium):是对领土主权限制的一种方式,若是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为现代国际法允许。

共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共管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发生在相邻国家间。

共管与共同统治是不同的。

租借(leased territory):是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

在这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国可收回租借地。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

积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消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领陆(land 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

内水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底层领土: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界河(boundary river):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分开的河流。

界河分属于沿岸国,一般以河流的中间线或河流主航道的中间线作为疆界线。

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 river):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各段,分属于各沿岸国所有。

沿岸国对流经它的那段水域行使完全的管辖权。

***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 river):国际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

(详见P91)先占(occupation):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

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

第三,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占领的意思表示。

第四,在客观要件上,国家比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时效(prescription):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添附(accretion):添附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可分为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

割让(cession):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割让可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

强行性割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在现代国家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

非强行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其形式有买卖、交换和赠与,它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故应被接受。

征服(conquest):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以征服方式取得领土被现代国际法强烈禁止。

全民公决(referendum):全民公决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国家边界(state boundary):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

南极条约: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南极条约》。

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有:(一)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二)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四)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

(五)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问答题***1、领土由哪几个部分组成?答:(一)国家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 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2. 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利空间。

(二)领土由四个部分组成:1. 领陆(land 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

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的主权。

2.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

内水分为内陆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

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3.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4. 底层领土,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等,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2、领土变更有哪些方面?试加评析。

答:(一)先占(occupation)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

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

第三,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占领的意思表示。

第四,在客观要件上,国家比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在近代国家的形成中,也广泛存在以先占而取得领土的事实,因此先占在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争端时有一定的事实举证作用。

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依先占而取得主权的无主地已极为罕有,因此国家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已成为历史概念。

(二)时效(prescription)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这里主要是根据有效控制原则来确领土主权。

国际司法实践对以时效方式取得领土的态度不一,但总体上,时效方式取得领土会纵容或鼓励一些国家非法强占他国领土,因此应该摒弃。

(三)添附(accretion)添附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可分为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

添附方式获取领土是被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

自然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是一国领土增加的情况;人为添附是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四)割让(cession)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割让可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

强行性割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在现代国家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

非强行性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其形式有买卖、交换和赠与,它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故应被接受。

(五)征服(conquest)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以征服方式取得领土被现代国际法强烈禁止。

补充问答题一、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现代国际法中,除了添附、非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事件外,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岸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现代国际法确认了民族自决原则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据此,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的民族有权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主权国家。

民族自决不论是通过当地居民的公民投票来实现,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都为合法。

(二)全民公决(referendum)全民公决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二、边界争端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原则(一)产生边界争端的原因复杂,有很多是历史遗留问题。

具体原因主要有:1. 边界未经正式划定,而有关国家对传统边界线的位置、走向看法不同;2. 边界虽经正式划定,但是对边界条约的有效性有疑问,或边界基本法律文件相互之间表述不一或双方解释不一;3. 边界被侵占或边界标志被移动;4. 因自然历史边界地形改变,出现边界条约未预见的情况等。

(二)解决边界争端首先应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现代国际法要求争端当事国依据《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规定的和平方法去解决边界争端。

有关国家通过谈判或协商,订立边界条约来解决边界争端不但是最简单的办法,而且是比较合理的有效的办法。

解决边界争端的过程中一般应适用“承认现状原则”或“保持占有原则”,该原则是非殖民化运动确定下来的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

国际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也强调公平原则,主张应考虑当地居民的习惯,尽量不要把一国的国民划到另一国领土内,以免造成不稳定的后果。

三、试述边境制度答:边境制度是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并经地区的现实,为谋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法律制度。

边境制度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别,大致包括几个方面:(一)维护边界标志一般边境制度条约或一些边界条约都规定,双方国家负有保护边界标志,不使其受损或移动的责任。

(二)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边境居民的生活和生产不可能由边界线截然分开,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一般都规定,边境居民因航运、贸易、探亲访友、进香朝圣等原因进出国境时享有特殊便利。

(三)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这是边境制度中日益重要的内容。

国家间如果以河流和湖泊为界,那么对界水的利用和保护就要规定在有关边境制度的条约中。

(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边境地区的社会由国家边防部队负责维持。

通常边境上发生的事件,可以由双方指定的边境代表或其他负责当局共同处理。

四、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南极条约》。

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有:(一)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其序言和第1条明确规定,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

(二)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

条约第2条、第3条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在南极科学考察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国际合作。

(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四)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

(五)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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