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六章 领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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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添附
添附分为自然的和人为的添附两种。自然添附 是由于自然的原因而形成的新土地。人为添附 指人为的作用而形成的新土地。
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 自然添附: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使一国领土 增加的情况,主要有:涨滩,三角洲,废河 床,新生岛屿,即一国领海内出现新生岛屿, 它是沿海国领土的添附,这时领海的范围从 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一国专属经济区内 产生新生岛屿,也会产生类似的添附
(三)时效 时效是对不正当和非法占有他国领土之事 实的合法化,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国际秩序, 条件是占有国在相当长时期内持续而稳定 地占有且争议国默许、不提出抗议或停止 抗议。 时效根据有效控制原则确定领土的归属
时效与先占的区别:先占是占有无主地, 而时效是使得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合法化。
时效起作用需具备两方面条件
苏伊士海上运河在战时同平时一样,应对所 有不论悬挂何国国旗的商船或军舰自由开放。 (第一条) 缔约各方保证决不干涉该运河及其支流的安 全,不妨碍对运河的利用。 (第二条) 通洋运河在战时作为自由航道,即使对交战 国的军舰仍应开放。缔约各方同意在运河及 其港口内并且在这些港口半径三里的区域内 不准有任何战争或敌对行为,或其目的在于 阻碍运河自由通航的行为,即使奥斯曼帝国 是交战一方也不例外。(第四条)
国际河流的特殊制度
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 船开放
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河段有警察、卫生关 税等权地利、法国、德国、 荷兰 • 多瑙河 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 克、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 加利亚、乌克兰 • 刚果河 扎伊尔、喀麦隆、赞比亚、中 非、刚果 • 澜沧江—湄公河中国、缅甸、老挝、泰 国、柬埔寨、越南
2.“领海”: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 度的海域。 内陆国由于没有海岸,其领水组成中不含 领海。内水和领海都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 分,但是其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三)领空 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领陆和领水 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排他的 主权,其他国家只有在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方 可飞越或使用其领空。 (四)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territorial subsoil) 是国家领土的当然组成部分。一国的领土主 权及于其领陆地表和领水下的底土,是一个 得到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
(二)租借 租借(leases)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一 部分领土租借给他国,在约定期限内为 约定的目的而使用。基于双方自愿平等 协议的租借是合法、有效的。但历史存 在的绝大多数租借都是缔结不平等条约 的结果。
(三)势力范围 势力范围(spheres of influence)是指在19 世纪西方列强为避免列强之间的冲突而通过 订立条约方式在非洲和中国划分的各自享有 特殊利益的地区或领土范围,列强要求对这 种地区或领土享有仅次于领土主权的权利, 由于这种权利尚没有达到对殖民地或附属国 所享有权利的程度,在外交术语上称之为 “势力范围”。
二、现代领土变更方式 (一)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 族自决的内容和含义就是:被外国奴役和殖 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 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 利。
(二)全民公决
全民公决是指由全体公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 土的归属问题。
第四节 边界与边境
一、边界的概念
征服与强制性割让的区别
• 强制性割让以条约为依据,而征服并不需 要缔结条约,是战胜国单方面的行为 征服与交战国的军事占领的区别
• 征服是永久的取得,而军事占领只是暂时 的管理,战争法明确规定交战占领者并不 享有主权
依据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需满足一定 的条件 • 征服国要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表示, 一般要发表正式合并的宣告 • 战胜国对所占土地具有保持占有的能力 以武力兼并他国领土,依据现代国际法, 其非法性十分明确 1967年以色列侵占阿拉伯国家领土及整 个耶路撒冷, 1990年伊拉克吞并科威特后, 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均通过决议明确宣布以、 伊的行为无效。
(四)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s)是 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特定领土的主权的一种 特殊限制。属于国家属地最高权受的一种特 殊限制,它使国家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永久为 另一个国家某种利益服务。也可能为国际社 会或多数国家利益服务。如苏伊士运河和巴 拿马运河。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部 分设定的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上也属国际地役。
• 侵占国能够长时期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 使主权 可以是善意的,也可以是恶意的 • 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 认 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 符合国际秩序的 其他国家持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不 是不受干扰
(四)割让 割让可以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转让两 类,通常含义为狭义的强制性割让。
(二)领水(Territorial Waters)
1.“内水” 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内海水)
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内陆水)
国内河流 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 流(包括运河),亦称内河 界河 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 亦称界河
多国河流 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 流 湖泊或内陆海 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可以通航至海洋, 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 为国际河流
三、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一般有两类: 一般性限制和特殊限制。一般性限制是国际 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通常是基于条约义务 的限制。 (一)共管 共管(condominium)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对某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如1898年至1956年英国和埃及根据英埃协定 对苏丹的共管。
主观要件: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 表示 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 客观要件:有效占有 • 有效占有:国家对无主地适当行使或表现 其主权,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 对无主地实行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但这种 占有达到何种程度才为有效是相对的,特 别是对无人居住的土地,并不一定要求实 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只要先占国通过宣告 确立统治权即可
第六章 领 土 法
本章重点问题 领土和领土主权的概念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 边界争端的解决方式 南极和北极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 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领土(territory)通常是指处 于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支配下的 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 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底土。
边界(boundary)也是国家领土主权范围 的界线。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海、领陆和 领海的底土以及领空这几部分组成,因而 国家边界可以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 海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边界还 可以分为自然边界(natural boundaries)和人为边界(artificial boundaries)两类,亦称有形边界和无形 边界。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 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 (一)领陆
领陆(land territory)指国家疆界 (boundaries)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岛 屿。陆地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领空和领水附着于陆地而存在。
(二)领水
领水(territorial waters)是位于一国领土内 的全部水域,由内水(internal waters)和领 海两部分组成。一国的内水指国家疆界内除 领海之外的所有水域,包括境内的河流、港 口、湖泊、运河、内海、内海湾、历史性海 湾(historical bays)、内海峡等。领海是指 邻接一国领陆及其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通洋运河 • 苏伊士运河 苏伊士运河是埃及境内连接地中海和红海的 一条航道。1869年正式通航后,一直由英法 两国所控制。1888年10月29日德、法、意、 西、荷、俄、土[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在 土耳其的君士坦丁堡签订《君士坦丁堡公 约》,英国于1904年加入。该条约规定苏伊 士运河为自由通航的运河。
没有领土就不可能有国家,更不可能有国 家主权和国际社会、国际法的存在。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就其领土享有或行使的 最高的、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领土所有权 与国内民法制度上的财产所有权对比。
(二)领土管辖权 领土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是 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 范围内的一切物、人、行为或事件 (property, persons, acts or events occurring within its territory)拥有最高 的、排他的管辖权。 (三)领土完整权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territorial integrity)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因此, 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
人为添附:通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大,主 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 人为添附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人 为添附有一定限制,如界河的沿岸国在改 变其本国领土的自然状态时不得使邻国领 土的自然状态遭受不利。依据《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 一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 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 添附
强制性割让是在一方非自愿情况下无代价 地转移领土主权,通常是战争的结果。 非强制的转让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转移 领土主权。
割让的效果是特定领土从一国转移到另一 国,故继承国不会取得比被继承国在该领土 上更多的主权权利。
(五)征服 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的全部或部分, 战后以兼并地形式在被占领土上行使主权
克利柏顿岛是一个珊瑚礁岛,位于离墨西 哥西南约650海里处的太平洋上,不适宜人 居住。此岛是英国人克利柏顿在1705年发 现的,但英国没有提出主权要求。几年以 后,法国水手又发现该岛,法国也没有提 出主权要求。1858年初,法国政府颁发一 项开发鸟粪的特许令状,实际上却未使用 过。
1858年11月17日,一名法国军官乘着一艘商 船在该岛外面游弋,他宣布法国对该岛的主 权,作了地理记录,并且登上该岛,但没有 在岛上留下主权标志。他将整个事情经过报 告了法国驻檀香山领事馆,通知了夏威夷政 府,并公布在一份地方报纸上。1897年,一 艘法国船的水手发现岛上有人为一家美国公 司收集鸟粪,美国政府在答复法国政府的询 问时声明它对该岛没有主权要求。其后,墨 西哥派遣一艘军舰到该岛,并在岛上升起墨 国旗。法墨互换外交照会后,同意将争端提 交仲裁解决。
第三节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acquisition and loss of territory)指国家因某种原因而取 得或丧失部分领土。国际法上对于领土取 得与变更方式的分类源自罗马法关于取得 私有财产的规则,但又有其自身不同的模 式。
一、传统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
(一)先占
先占(亦称“占领”):国家占有无主地 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主体:国家,私人:国家的事先授权或 事后追认 客体:无主地(terranullius)。从未被 占有/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一度属于一 国所有但后来又被该国抛弃/有土著部落 居住,但还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地
• 巴拿马运河 1881年开工,1914年开放使用。巴拿马运河 由美国建成,自1914年通航至1979年间一直 由美国独自掌控。不过,在1979年运河的控 制权转交给巴拿马运河委员会(由美国和巴 拿马共和国共同组成的一个联合机构),并 于1999年12月31日将全部控制权交给巴拿马。 《巴拿马运河条约》和《巴拿马运河永久中 立条约与营运条约》规定美、巴两国保证巴 拿马运河的永久中立和自由、平等的航行制 度不变。2000年起巴拿马完全控制和管理运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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