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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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讲人:荣吉平课程设计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九章国际组织法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章导论知识要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二]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2、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方式形成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五]国际法的作用1、明辨国际是非的标准。

2、国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形式。

3、确立国家交往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古代国际法2、近代国际法3、现代国际法[二]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其他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2、非国家政治实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一]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二]其他辅助方法1、一般法律原则。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4、‘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2、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宣布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所取得的土地不予承认,那么,国家就有权恢复或收复被侵占的领
土。
3.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限制
一般限制是指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规定的,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2)特殊限制
特殊限制是指依条约对特定国家的领土主权所施加的、仅适用于该特定国家的限制。国
际上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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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制定边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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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制度
边境是指边界线两边一定宽度的区域。边境制度主要内容有: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1.边界及其划定 (1)边界的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是指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 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 (2)边界的划定 ①边界的形成 边界不是自然地存在于一个国家领土与他国领土之间,而通常是依据历史事实或有关国 家签订的条约加以确定的。 ②划界方法 相邻国家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是划分边界线的法律依据。 (3)划界程序 边界划定应通过谈判并依一定程序进行,通常包括三个程序: ①签订边界条约; ②划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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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共管,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②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期限内用于பைடு நூலகம்约 所规定的目的。 ③势力范围,是指“那一部地域之为占有邻近地的国家所保留以待将来占取者。” ④国际地役,是指“为了他国的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具有永久性质的特 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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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领土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3.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外交关系(1)外交关系①广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狭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上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外交机关①外交机关的概念国家的外交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从事外交活动的机关。

②外交机关的分类a.国内的外交机关。

一般而言,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有时,具有对外缔约权的政府其他部门也可称为外交机关。

b.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又称外交使节、外交使团等,包括临时的外交使团和常驻的外交使馆。

(3)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国际上有关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有:1964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以及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2.领事关系(1)领事关系①领事关系的概念领事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互派领事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②领事的职务及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职务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a.领事主要是政府的商务代表,表明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存在着商务关系,外交代表是政治代表,表明两国之间存在着全面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

b.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是接受国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因而其与接受国的地方政府联系公务,外交代表则以接受国全境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因而直接与中央政府联系公务。

c.领事的职责,只限于保护派遣国国民的民商事权益,外交代表则主要是发展或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

d.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不如外交特权与豁免。

(2)领事机关一国专门负责领事事务的机关称为领事机关。

国内负责领事工作的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个部门。

在我国称为外交部领事司。

派往国外办理领事事务的机关主要是常驻的领事馆。

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6)

自考“国际法”课堂笔记(6)

第六章海洋法 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的编纂 中世纪,如7-9世纪意⼤利《罗得海法》10世纪《阿马斐表》12世纪《奥尼朗法》14世纪《海事法集》 19世纪,海洋法律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领海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形成的⼀条基线。

内⽔: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海域,称为内⽔,这海域构成沿海国领⽔的⼀部分。

内⽔的法律地位: 1、⼀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航⾏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国内⽔,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该国指定的港⼝,遇难的船舶可以进⼊,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定的⼿续,才得进⼊⼀国的内⽔。

4、沿海国对于进⼊其内⽔的外国船舶得⾏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般由船旗国管辖。

港⼝: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

海湾:沿岸向陆地凹⼊的地⽅称为⽔曲。

海湾是明显的⽔曲,但只有在该⽔曲⾯积等于或⼤于横越曲⼝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宽度超过24海⾥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个国家,湾⼝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获得承认为其内⽔的海湾。

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域⾏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个时间内⾏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及其内⽔以外邻接其海岸的⼀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法》串讲笔记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罗大陆和岛屿。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罗内水和领海两部分。

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抄的海域。

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

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

对此,按照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需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

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需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需按照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合同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律责任)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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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规范的效力范围,可分为普遍或一般规范和区域规范。

①普遍或一般规范是指对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②区域规范是指对特定国家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2)按规范的约束力,可分类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是指经国家协议可以变更的国际法规则。

②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予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上的绝大多数规则属于任意法规则。

(3)按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规范与其他国际条约确立的规范。

宪章确立的规范是一种更高级的规则,当一般国际条约与宪章发生冲突时,宪章具有优先地位。

(4)按承担国际义务的对象,可分为一国对另一国家承担的义务规则与一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规则,又称“对一切的义务”(erga omnes)。

①在一国违反对他国的义务时,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②在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有权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

(5)按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可分为一般法(1ex generlis)规则和特别法(lex specialis)规则。

特别法规则优于一般法规则,但特别法规则的适用并不完全排除相关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特别法不起作用时,通常一般法发挥着规范的作用。

(6)按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可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法全部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并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规则。

②国际法原则是指对国际法某一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和指导作用的规则。

③国际法规则是指国际法各个领域或部门的具体规范。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称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自考00247《国际法》授课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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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1、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一)主要渊源1、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条约:又称造法性条约,其内容主要是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

特别条约:又称契约性条约,少数国家参加以处理特定事项为目的。

2、国际习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国际习惯的两个要素:(1)惯例(2)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二)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1、国家2、国际组织3、民族解放运动组织A、一元论:第一种看法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这是所谓的一元论观点1、一派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内法优先说: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2、以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这是所谓的国际法优先说:狄冀、波利提斯B、两元论或平行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体系是对立的,不相隶属的。

国际公法-第六章 国家

国际公法-第六章 国家
A 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 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 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 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 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 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 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 辖
《公约》不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公约》不影响现有有关特权和豁免的安排,包括国家元 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 团、派往国 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及其人员,以 及国有或国营的航空器或空间物体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二是《公约》不涉及刑事诉讼豁免问题,而将此问题留给习惯 国际法解决。至于不涉及的原因,部分国家认为,不同于国 家在民事诉讼中只享有有限的豁免,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有绝 对豁免,不宜适用《公约》规定的限制豁 免;但也有西方国 家认为,国家高级官员应对国际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不应享 有豁免,如将该《公约》适用于刑事诉讼,可能导致这些官 员逍遥法外。 三是《公约》 不适用于军事活动。
四、国家豁免的放弃
1、明示同意 国际协定 书面合同 在法院发表的声明或在特定诉讼中提出的书面函件 2、参加诉讼 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 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3、反诉 主动起讼的反诉;介入诉讼的反诉;提起反诉
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 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 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 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 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 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 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第四章国际公法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际公法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际公法国家领土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1、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概括为(1)领土管辖权/统治权(以领土为基础---属地优越权,排它的,最高的,只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2)领土所有权(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领土不可侵犯权(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a、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物理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b、国家边界不容侵犯c、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之对象d、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2、领土主权的限制(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2)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条约须为平等、有效的条约,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 A、共管:a、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b、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

c、共同统治并不是真正的公关,统治者不领有或兼并有关土地,但共同统治是对被通知领土的主权限制。

B、租借: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固定C、国际地役:a、源于罗马法,各国国内民法。

b、此关系的产生一般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

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c、主体--国家,客体--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d、分积极地役、消极地役3.国籍法上的国际地役与国内民法上的地役有所区别它依据国际条约而设定,并不绝对地以相邻关系为前提,它对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具有相对永久性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1、国际河流的通用规则(1)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2)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帜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待遇(3)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段河流享有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并且有权为维持和改善河道航运而征收公平捐税(4)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运权”,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船运(5)设立同一管理国际河流的国际委员会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1、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1)先占:A、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B、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C、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D、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2)时效:用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衡量,“非法的事实占领可以成为合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会纵容和鼓励一些国家非法强占他国领土,故应摒弃(3)添附:A、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B、人为添附——有一定限制: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国在专属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4)割让:A、构成:必须有转移领土主权的意思,而且必须是土地的割让B、形式:双边条约、多变条约C、强制性割让:战争的而结果。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47)

国际公法学复习笔记目录第一章绪论 (1)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3)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6)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2)第五章国家责任 (14)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6)第七章国际人权保护 (19)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22)第九章海洋法 (24)第十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第十一章外层空间法 (30)第十二章外交和领事关系 (32)第十三章条约 (35)第十四章国际组织 (39)第十五章国际争端的解决第十六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1)第一章绪论概述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相对于国内法而言,国际法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1、法律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数量较少;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数量很多。

当然,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2、立法机构不同。

国际社会是一个分散的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不是由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

而国内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定的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立法机构。

国内法是通过专门立法机构制定或认可的。

3、司法和执法机制不同。

国际法的实施与国内法不同,国际社会不存在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而国内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有强大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这是因为,在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的国际社会里,平行关系是各个成员关系的基本特征。

自从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国际关系后,国家就开始逐渐遵守一些规范。

一旦国家认为它有义务必须那样做时,它就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

因此,国际法是法律,它与国际礼让和国际道德是不同的社会现象。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答: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的实体内容等方面。

1、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已经不限于主权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解放的民族。

国际公法学(第四章)

国际公法学(第四章)
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 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C )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解析】 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 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
国际公法学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教学要点:
熟练理解和掌握国籍的含义,国籍的取得丧失与 恢复,国籍的抵触,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理解引渡的概
念、引渡的规则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审查
原则),理解庇护的概念和对象,了解难民问题。
第一节
一、概 述
国籍制度
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姜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
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 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在具有中国国籍;若按甲国
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
。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其他选项与A项互斥,故排除。
(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又称“继有国籍”,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 取得该国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旧称“归化”。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外国人的概念: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 藉的人。 二、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原则与规则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因此,外国人处于所在国的属地优越权之下,受所在国管辖; 同时又处于国籍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受图籍国管辖,即受所 在国和国籍国的双重管辖。 外国人处于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之下,必须遵守居留国的法 律和法令。

国际公法学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公法学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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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权
管辖权(又称“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 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它反映了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 属地管辖权: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艾希曼案;受到外交豁免权、主权 豁免、领海无害通过权等的限制
• 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 国内还是在国外
三、政府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 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政府承认的条件 1.有效统治 2.“正统主义”“托巴主义”“威尔逊主义”“艾斯特拉达主义” 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类似于国家承认 注意:一国新政府一旦获得承认,对该国原政府的承认就自 动终止和撤销。并且,承认的效果原则上可追溯到新政府成立 之时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 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继承的主体有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的发生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涉及国家政权性质发生 重大变化的新政府的产生、国际组织的改组或解散
• 保护性管辖权: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 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 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 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 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四、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三部分(第10条至

国际公法 笔记

国际公法 笔记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主体)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4.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这就要求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这种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际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

(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要行使国际法上的很多权利,就必须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就不可能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

2.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1)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①19世纪实在法学派的观点,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具有承受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②进入20世纪以后,近代欧洲社会向更为复杂、多元和日益组织化的当代国际社会转变,国际社会正经历着新的结构性变革。

国际组织的出现、争取独立民族的地位以及区域一体化冲击“国家是唯一国际法主体”的理论。

③一战后,西方国际法学界出现了另一种主张,认为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和个人。

(2)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当代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但是,这些不同的主体,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有差别的。

具体表现在:①国家是一个主权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民族他主体,只具有有限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意味着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根本的地位。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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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4.1 复习笔记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1.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
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
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
①概念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
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
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③永久中立义务
a.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b.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c.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的任何条件。

④永久中立国是国际法主体的原因
a.永久中立国由于承担永久中立义务而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并不放弃国家的基本权利或国家主权。

b.这种放弃是自愿的。

(4)“微型国家”问题
微型国家是指一个地域、人口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格外小,却以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派生权利是指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

前者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因此,所有主权国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没有差别的;后者则是运用国家主权或行使国家基本权利的结果,因而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各不相同。

2.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离的。

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一国享有的基本权利,正是他国相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在国际关系
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无权国家。

3.基本权利的内容
(1)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其意义包括:
①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②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于国家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因此享受权利也是平等的。

(3)自保权
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
①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

②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

(4)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
①领域管辖。

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②国籍管辖。

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③保护性管辖。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国家行使保护性管辖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a.该外国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

b.依该国法律应是处以一定刑期以上的犯罪行为。

c.根据犯罪地法也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④普遍管辖。

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

三、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
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非经该国的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国家元首、外交官在东道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习惯。

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

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引申出来的。

此即“绝对豁免原则”。

2.国家主权豁免的发展
(1)20世纪以后,由于国家普遍从事商业活动,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处理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案件时,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前者可以享受豁免,而后者则不能享受豁免。

这就是“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

(2)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许多国家逐渐转向有限豁免的立场。

1976年,美国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列举外国国家不能享受豁免的若干情况,从而采取有限豁免的立场。

(3)目前,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仍然采取绝对豁免
原则。

(4)为了消除各国在国家管辖豁免问题上的分歧,联合国大会于2004年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并开放签字。

3.《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家及其财产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原则。

(2)规定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单位、实体和代表。

包括:
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

②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③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

④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3)规定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包括:
①商业交易;
②雇用合同;
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④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⑤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⑥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⑦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⑧仲裁协定的效果。

(4)规定“商业交易”的范围及确定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商业交易的标准。

①“商业交易”是指:
a.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订立的商业合同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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